CNAS-GL23-2008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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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GL23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Guidance on the Medical Laboratory Quality and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Clinical Microbiolog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GL23: 2008 第 1 页 共 12 页 2008 年 12 月 01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前言 临床微生物学检验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医学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 本文件是 CNA
2、S 根据临床微生物学检验的特性而对 CNASCL0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解释和说明,与 CNASCL02:2008 结合使用。本文件的条款编号同 CNASCL02:2008 的相应条款编号。由于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故条款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用“宜”描述的内容为建议性内容,是期望医学实验室能够达到的要求;用“需”描述的内容为程度较强的建议,是期望医学实验室尽量能够满足的要求。 本文件为建议性, 但在本文件的使用过程中如果识别出了部分应该强制的内容,则会在将来进行文件修订时考虑将这些内容进行强制要求。 CNAS-GL23: 2008 第 2 页 共 12 页 2
3、008 年 12 月 01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指南 一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针对 CNAS-CL02: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第 5 章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为医学实验室申请认可以及评审员在医学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时提供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可以参考的相关建议,不作为强制性要求。 二 引用文件 (无) 三 术语和定义 (略) 四 技术要求的指南 5.1 人员 5.1.2 微生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需接受辨色力检查。需具备相关教育背景, 并至少每年
4、接受微生物专业技术及知识培训, 熟悉微生物学实验室操作规程、消毒灭菌及生物安全知识。人员数量需满足所提供的服务的要求。 5.1.3 实验室负责人至少具有以下资格: a) 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培训 2 年以上;或 b) 医学实验室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 c) 检验、生物化学、化学、生物科学等主修专业博士,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培训 2 年以上;或 d) 检验、生物化学、化学、生物科学等主修专业硕士,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培训 4 年以上;或检验、生物化学、化学、生物科学等主修专业学士,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培训 8 年以上。 CNAS-GL23: 2008 第 3 页 共 12 页 2008 年 1
5、2 月 01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当微生物实验室作为医学实验室的一部分申请认可时,其负责人需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5.1.6 实验室需每年对各级工作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并进行质量保证/质量管理培训、客户服务培训、安全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至少每 6 个月对人员进行胜任该岗位的考核,没有通过岗位职责考核人员需再培训和再考核,并记录。 5.1.7 实验室各级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需有实验室管理层的授权记录。 5.1.8 实验室需针对各级人员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并提供清单。 5.1.10 需根据最新的生物安全水平推荐的方法制定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6、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以减小职业暴露的危险。需规定经空气传播有高度传染性或有潜在经空气、气溶胶传播危险的标本或病原体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标本安全运送及处理(如容器密封性、避免有害物质外漏、戴手套、呼吸道防护、接种疫苗、嗅平板时的潜在危害等) ;渗漏标本的处理措施;工作台的日常消毒。如果使用甲醛,宜限定空气中甲醛浓度;醚类试剂,宜以适宜的最小包装,贮存于通风良好的试剂架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1 微生物实验室建筑、设施需与实验室从事的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相符合。 5.2.1.2 实验室需有足够的空间,适宜的工作场地,以不影响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安全或限制质量控制活动。 需有足够的办公、
7、文字处理、培养基制备、实验工作空间,并能安置仪器设备、贮物架、冰箱、冷藏柜、孵育箱等。宜有适当的水池、水槽、排水道、电源插座、通风,电话安装便于传呼。 分子微生物学试剂准备区、标本处理区、 核酸扩增/监测区需分开,以减小污染。 5.2.2 实验室门需带锁可自动关闭,有可视窗,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需通风,如有可开启的窗户,需设置防虫纱窗;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实验室门口需设挂衣装置悬挂工作服,出口需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实验室内需设洗眼设施,必要时需有应急喷淋装置;需在实验室内配备生物安全柜,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内需配备压力灭菌器。 5.2.4 实验室内照明宜充足,避免阳光
8、直射及反射,如果可能,可在实验室内不CNAS-GL23: 2008 第 4 页 共 12 页 2008 年 12 月 01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同区域设置照明控制,以满足不同实验的需要。宜有可靠的(不一定需要不间断电源或双路供电)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宜设专用电源。宜有适当的气体供应,以满足工作类型及工作量的需要。 5.2.5 实验室温度、湿度需适宜(适用时) 。 5.2.10 病原微生物的存放及处置需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 。 5.3 实验室设备 5.3.1 设备配置需与实验室服务相适应,如:有一定数量和类型
9、的孵育箱,以满足诊断需要(如特殊温度范围) ;贮存与诊断相配套的质控物,以便在染色、试剂、试验、鉴定系统和敏感性试验中使用;脑脊液检查配备细胞离心机。 5.3.2 设备性能需达到规定标准,并且符合检验要求,如: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器以及检测相关仪器需定期检查和验证,以保证符合要求;温度依赖的设施(冰箱、孵育箱、水浴箱、加热块等)需放置或自带温度计。需制定仪器设备维护计划(包括显微镜、离心机等) ;用于定量检测的移液器、微量滴定管或自动分配器需核查其在使用区间内的准确性和重复性; 需有量程适宜的经检定的温度计,其它温度计在使用前与之比对。宜检查所使用接种环的完整性及光滑性。 5.3.4 需保
10、存仪器功能监测记录(包括孵育箱、冰箱、水浴箱、压力灭菌器等) 。 5.4 检验前程序 5.4.1 检验申请单需包括标本来源,必要时说明感染类型和/或目标微生物。 5.4.3 除一般要求外,微生物标本的采集及运送指南,需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a) 不同部位标本的采集方法。如:明确说明并执行血培养标本采集的消毒技术、合适的标本量; b) 合格的标本类型、送检次数、标本量。如:粪便常规培养在未向专业人员咨询前,每位患者采集标本不多于 2 份; c) 需明确规定需要尽快运送的标本,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延误并尽快处理; d) 合适的运送培养基; e) 延迟运送时,标本的贮藏方法; f) 安全运送标本的方法(如
11、:密封容器、无标本外漏等) ; CNAS-GL23: 2008 第 5 页 共 12 页 2008 年 12 月 01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g) 标本标识。 5.4.8 需制定标本接收标准,如无肉眼可见的渗漏、合适的标本类型/量、正确的保存、预防拭子干燥、适当的运送培养基等。需评估标本合格与否。不合格的痰标本需尽快通知医生、护士或患者(门诊) ,以便重新采集。 5.5 检验程序 5.5.1 细菌 :所选择的涂片、染色技术、培养基需能从标本中分离、识别相应的病原菌;鉴定方法需符合要求(如:通过血清学、革兰染色、菌落形态、生长条件、代谢反应、生化和酶活性、抗菌药物耐药性谱
12、等特性鉴定) ;能处理组织标本。 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方法包括纸片扩散法、稀释法(琼脂稀释法、肉汤稀释法) 、浓度梯度扩散法(E 试验)或自动化仪器检测。实验室需遵循一定的准则,提供与服务相适应的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并能检测苯唑西林耐药葡萄球菌、万古霉素耐药肠球菌、碳青霉烯类耐药肠杆菌科细菌等。 痰培养需包括肺炎链球菌、 、流感嗜血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肠杆菌科细菌的分离,若标本被唾液严重污染,可以不鉴定全部细菌或不做药敏试验;呼吸道和耳鼻喉标本需能分离溶血链球菌和嗜血杆菌属;支气管肺泡灌洗液和支气管镜检查标本需能定量培养。 尿液常规进行定量培养(菌落计数) ,需能分离、鉴定革兰阳
13、性和/或革兰阴性细菌。 泌尿生殖道标本需有合适条件培养淋病奈瑟菌; 阴道炎患者标本需进行革兰染色;如开展孕妇(怀孕 35-37 周)B 群链球菌的筛查,药敏试验需包括林可霉素和红霉素。 粪便标本需能分离、鉴定腹泻相关病原菌(如沙门菌属、志贺菌属、耶尔森杆菌属、弯曲菌属、肠出血性大肠杆菌、嗜水气单胞菌) ,结果报告需标明具体的细菌名称,如未检出沙门菌属、志贺菌属等;无症状携带者,常规使用增菌培养基或选择培养基;需能检测霍乱弧菌、艰难梭菌;粘性较低的培养标本,宜进行直接显微镜检查。年龄大于 6 个月,有抗菌药物治疗史的严重腹泻患者,粪便常规培养无异常发现时,可检测艰难梭菌毒素。 脑脊液培养标本需立
14、即处理,常规进行革兰染色,培养基和孵育条件确保能CNAS-GL23: 2008 第 6 页 共 12 页 2008 年 12 月 01 日发布 2008 年 12 月 01 日实施 培养常见苛养菌(脑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产单核细胞李斯特菌、诺卡菌等) ; 需根据实验室制定的危急值处理规程报告阳性结果 (包括显微镜检查结果) ;抗原试验,无论结果为阳性还是阴性,需再进行细菌培养;最好有其他方法检测不能培养或难培养的细菌。 伤口标本需明确培养程序,深部伤口感染需至少包括标本采集、需氧菌及厌氧菌的培养及鉴定。如果不具备厌氧培养条件,则需有程序表明,标本置合格的运送系统迅速送有条件的实验室。需有
15、适当的方法检测苛养菌(如放线菌,快速生长的分枝杆菌) 。最好进行直接涂片革兰染色检查并报告结果。 厌氧菌培养时间与标本类型、诊断有关,但在第一次培养评估之前需有足够的培养时间(至少 48 小时) 。需有合适的液体培养基(如巯基乙酸盐培养基) ,有合适的鉴定方法(适用时) 。 分枝杆菌: 标本需置密闭的防渗漏容器内;某些标本(如:尿液、痰液)抗酸染色及培养前应浓缩。需以密闭的螺旋盖试管置密封的离心架内离心,以最大程度减少气溶胶危害。需进行原始标本涂片分枝杆菌荧光染色;常规培养在35-37,当临床有特殊说明(某些特殊菌属)时,可置 30-32或 42。标本量大时,至少接种 2 类培养基。需在收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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