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C19-201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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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 11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CNAS-GC19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EnMS Certification Bodys Competence Management with Respect to its Certification Business Scop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GC19:2012 第 1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2、4 总则 3 5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 4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 4 5.2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 5 5.3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能力管理 10 5.4 专业审核指导文件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En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1 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能源管理体系专业审核指导文件编制规则 . 28 CNAS-GC19:2012 第 2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 它为CNAS-CC19:201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
3、构要求 的第7章要求提供说明或解释,旨在确保各方对CNAS-CC19:2012理解或实施的一致 性。 本文件中,术语“应”表示相应的CNAS-GC19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 映了CNAS-CC19的要求。术语“宜”表示相应的CNAS-GC19 条款提供了满足 CNAS-CC19 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19 等效的方法 来满足CNAS-CC19 的要求,需要向CNAS 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CNAS-GC19:2012 第 3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
4、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能源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EnMS)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务范围内 实施能力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 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19:201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GB/T 23331-2009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EnMS技术领域 以能源
5、因素的共性为特征的 EnMS认证的经济活动领域。 注:可以根据组织的活动、产品(包括服务)的能源因素特征来划分 EnMS 技 术领域的类别。 3.2 EnMS认证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所覆盖 EnMS技术领域的描述。 3.3 En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对 EnMS技术领域进行的分组和层级描述,如大类、中类和小类。 4 总则 4.1在 EnMS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为了实现 EnMS认证 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为其配备相 应的资源。 4.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CNAS-GC19:2012
6、 第 4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1) 对 EnMS 技术领域的能源因素特征进行分析与复杂程度评估,确定认证机 构开展 EnMS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和分级; 2)针对不同 EnMS 技术领域,分析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需求和确定 人员能力准则(包括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两个方面) ; 3)针对不同 EnMS 技术领域,分析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训需 求; 4)针对不同 EnMS 技术领域,分析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需求,并编制必要的 文件; 5)实施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的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并实施
7、必 要的培训; 6)在 EnMS认证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管理; 7)对 EnMS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实施管理。 4.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评价记 录。 4.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 EnMS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5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认证机构宜根据 EnMS 认证的特点,对 EnMS 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与分级管 理。 5.1.1 CNAS参考 IAF ID1及 NACE code 分类对 EnMS认证业务范围划分为不同的 行业分类(见附录 A) 。 本文件附录 A 为认证机构
8、EnMS 认证业务范围详细分类提供参考。认证机构需 结合 EnMS 特点对附录 A 中分类进行重新组合或进一步细分,从而得到本机构的 En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5.1.2 EnMS认证业务范围按能源因素的复杂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级,每 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能源因素复杂程度的中、小类别(见附录 A) 。 一级复杂程度: 该技术领域内的企业能源结构复杂,年综合能耗量在 10,000 吨 标准煤以上;或者 组织用能过程复杂,具有该技术领域专用的能耗设备、设施或系 统,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系统。 二级复杂程度: 该技术领域内的企业能源结构中等,拥有 2-5种能源类型,具有 相对简单的用能过程但年
9、综合能消量在 2,000 吨标准煤以上 (含)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含) ;或者 CNAS-GC19:2012 第 5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年综合能消量虽然少于 2,000 吨标准煤/年,但其用能过程复杂 性较高的企业。 三级复杂程度: 该技术领域内的企业能源结构简单, 使用的能源类型在 2种及以 下,其能源消耗主要用于通用的能耗设施设备,例如照明、空间 加热和冷却、通风、压缩空气和办公设备等。 本文件未就每一经济活动(大类、中类和小类)中分属不同能源因素复杂程度的 认证业务范围逐一识别, 认证机构宜配备具有技术能
10、力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 合理性进行逐一识别并管理。 5.1.3 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能源因素复杂程度等级。认 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级及合同评审等的管理应适应此特点, 以确保在申报业务范 围认可和确定组织的能源因素复杂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及组织的特殊活动。 注: 例-1 机械制造业一般属于二级能源因素复杂 程度,而包含铸造工艺的机械加工 和制造的企业应归为一级能源因素复杂程度。 例-2 化学品、 化学制品及纤维的制造业一般为一级能源因素复杂程度, 但油漆、 清漆类、 印刷用油墨及胶粘剂的生产由于其用能过程相对较为简单, 可以按二级能源 因素复杂程度的要求对待
11、。 5.1.4 对于作业过程和能源因素相似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可根据情况采用分组 管理的方式,并确保和证明分组管理的合理性。 无论认证机构采取哪种管理方式 (分类和/或分组) , CNAS均采用与 CNAS-RC01 一致的方式表示认可范围。 5.2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从事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 证决定、 认证人员能力评价、 人员培训指导、 人员管理和认证制度开发等工作的人员) 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 EnMS 技术领域特征的分析和复杂程度评估,确 定人员的能力准则,并进行初始评价、持续监督和培训。 人员能力准则宜包括初始资格准则、能力准
12、则和行为准则。其中,认证机构宜就 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和能力准则。 以下内容仅就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准则提出指导性意见。 5.2.1 EnMS审核人员的初始资格准则 为评价 EnMS 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认证机构宜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并在 此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该特定的技术能力。 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宜以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为 EnMS 审核人员技术 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 其中,对一级 EnMS 技术领域,例如能源因素复杂程度高、能源加工、转换和CNAS-GC19:2012 第 6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
13、1日 实施 利用过程复杂等,宜将与 EnMS 技术领域相关或相近的学历或技术工作经历作为初 始资格的必备条件。 通常情况下, 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级和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审核人员获得技术能力 的最低要求(对三级认证业务范围未提供具体指南) ,认证机构还宜根据不同认证业 务范围的特点确定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要求。 5.2.1.1 一级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的 EnMS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宜具备以 下一项要求: a) 具有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 2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能源相关工作经历; b) 具有能源技术或管理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 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 4
14、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c) 具有其他专业理工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申请人, 应具有 8 年以上工作经 历,且有至少 4 年该技术领域的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应专业 的工程类技术职称。 5.2.1.2 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内配备的 EnMS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宜具备 以下一项要求: a) 具有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 1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能源相关工作经历; b) 具有能源技术或管理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 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 3 年以上该技术领域的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c) 具有其他专业理工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申请
15、人, 应具有 8 年以上工作 经历,且有至少 3 年该技术领域的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相应专 业的工程类技术职称。 注 1 : 能源技术或管理相关专业指热能与动力工程、 能源工程与自动化、 资源科学与 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风能与动力工程、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电一体化、 自 动化等。 注 2 : 能 源技术或管理相近专业指金属材料工程、 冶金物理化学、 矿物资源工程、 化 学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应用化学、材料化学、酿酒工程、发酵工程等。 注 3 : 能源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从事能源管理和技术相关工作, 例如从事能源规划 与科研、 节能监测、 用能评估、 能源审计、 清洁生产审计
16、、 节能工程设计、 能 源设施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等。 认证机构应注意:学历教育、工作经历仅是审核员获取所需能力的途径,审核员 具有相关的经历并不等于一定具备所需的能力。因此,认证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 评价系统的相关规定,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审核员实际所具有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实, 而不应仅用资格条件的审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5.2.2审核人员的能力准则 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能够确保 EnMS 审核人员具有应用通用和/或特定知识与 技能的能力, 即收集与验证审核证据, 评价审核证据与判定审核发现, 确定审核结论。 CNAS-GC19:2012 第 7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
17、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针对不同 EnMS 技术领域,认证机构应考虑所涉及的能源因素特点与复杂程度、适 用的法律法规情况、能源评价技术、能耗设施、设备和系统运行与维护技术的复杂程 度等因素,制定 EnMS审核人员的相应技术能力准则。 5.2.2.1 EnMS审核员通用的知识和技能 a ) 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使审核员能恰当地将其应用于不同的审核并保证审 核实施的一致性和系统性。审核员应当能够: -运用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 -有效地策划和组织工作, -按商定的时间表进行审核, -优先关注重要问题, -通过有效地面谈、倾听、观察和评审文件、记录和数据来收集信息, -理解审
18、核中运用抽样技术的适宜性和后果, -验证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 -确认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以支持审核发现和结论, -评价影响审核发现和结论可信性的因素, -使用工作文件记录审核活动, -编制审核报告, -维护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通过个人的语言技能或通过翻译人员有效地进行交流; b ) 管理体系和引用文件:使审核员能理解审核范围并运用审核准则。这方面 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管理体系在不同组织的实施, -管理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 - EnMS标准、适用的程序或其它用做审核准则的管理体系文件, -认识引用文件之间的区别及优先顺序; -引用文件在不同审核情况下的应用; -用于文件、数
19、据和记录的授权、安全、发放、控制的信息系统和技术。 c ) 组织状况:使审核员能理解组织的运作情况。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组织的规模、结构、职能和关系, -总体运营过程和相关术语, -受审核方的文化和社会习俗。 d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要求:使审核员了解并在适用于受审核方的 这些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 地方、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 合同和协议, CNAS-GC19:2012 第 8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 国际条约和公约, - 组织遵守的其他要求。 5.2.2.2 EnMS审核
20、员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EnMS审核员特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是以下三个方面相关内容的组合, 认证机构 应根据审核活动的能力需求,确定在不同技术领域实施审核所需的特定知识和技能。 (1) 能源管理技术方面:使审核员可以对能源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得出适当的审核发 现和结论。这部分知识和技能应包括: 能源管理基础知识; 能源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能源标准和技术要求,如节能监测方法、能耗限额标准、设备经济运行 技术通则、产业政策等; 能源计量和统计; 能源核算。 (2) 能源评价技术方面:使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充分的理解能源因素及其现状。这部 分知识和技能应包括: 能源因素评价,如能源审计、能效评估、合理用能
21、评估与分析; 能源监测和测量; 能源标杆比对; 节能量核算与验证。 (3) 能耗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技术方面:使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对工艺流程、设施设 备及现场运行具有一定认知,并对运行绩效做出评价。这部分知识和技能应包括: 通用能耗设施、设备和系统及其最新节能技术; 特定技术领域工艺流程、产品和服务,特别是能源加工、转换和使用的 流程; 特定技术领域专用能耗设施、设备和系统; 特定技术领域能源管理实践方法和过程; 特定技术领域节能技术和最新方法。 5.2.3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评价 认证机构宜根据其 En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对 EnMS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进 行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与评价。 通
22、常情况下,EnMS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可评价到本文件附录 A 中小类所覆盖 的活动。必要时,还需考虑对本文件附录 A 中的小类进行详细分类和进一步的能力 评价。 5.2.3.1 能力评价是获取被评价人能力的证据, 并将能力的证据与能力要求进行比较, 以确定被评价人是否满足能力要求的过程。能力评价宜保留能力证据、评价活动和评 价结论的记录。 CNAS-GC19:2012 第 9 页 共 32 页 2012 年 11 月 23日 发布 2012年 12月 01日 实施 5.2.3.2 能力的证据宜与能力要求的内容相关,并且能够为评价结论提供支持。因此, 认证机构宜通过适宜的评价方法获取充分的能力证
23、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宜考虑: 1) 评价所依据的能力要求的具体内容; 2) 评价的目的,例如:初次聘用、持续监视、扩大能力范围、能力要求更新 后的补充评价等; 3) 已建立的对被评价人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认证机构宜组合使用下列评价方法对审核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 5.2.3.3 以下介绍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方法。这些方法宜组合使用,以获得关于被评价 人员能力的充分证据和全面评价;通常,仅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不足以对被评价人的 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1) 记录审查:对被评价人的教育、工作、培训、审核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查, 以获取其知识和技能的证据,获得对其能力的基本了解。记录审查的注意 事项包括: a) 记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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