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C12-201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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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CNAS-GC12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EMS Certification Bodys Competence Management with Respect to its Certification Business Scopes 中国合 格评定 国家认 可委员 会 CNAS-GC12 :2011 第 1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3 5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 4 5.1 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与分级 4 5.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5 5.3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能力管理 8 5.4 专业审核指导性文件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E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 10 参考文献 . 27 CNAS-GC12 :2011 第 2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它为CNAS-CC01 :201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等同采用IS
3、O/IEC17021:2011 )的第7 章要求提供说明或解释,旨在确保各方对 CNAS-CC01:2011理解 或实施的一致性。 本文件中,术语“ 应” 表示相应的CNAS-GC12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 映了CNAS-CC01 的要求。术语“ 宜” 表示相应的CNAS-GC12 条款提供了满足 CNAS-CC01 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12 等效的方法 来满足CNAS-CC01 的 要求,需要向CNAS 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本文件代替了CNAS-GC31:2006 。 CNAS-GC12 :2011 第 3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
4、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 (以下简称“EMS” ) 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务范围内实 施能力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 质 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O19011 :2002
5、) 3 术语 和 定义 3.1 EMS 技术领域 以 EMS 相关过程的共性为特征的领域。 注:在 EMS认证管理过程中, EMS技术领域与影响空气、水、土壤、自然资源、 植物、动物和人类的环境因素涉及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类别有关。 3.2 EMS 认证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对认证活动所覆盖 EMS 技术领域的描述。 3.3 E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对 EMS 技术领域进行的分组和层级描述,如大类、中类和小类。 4 总则 4.1 在 EMS 认证业务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为了实现 EMS 认证业 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 并为其配备相应
6、 的资源。 4.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 )根据对 EMS 技术领域的环境因素特征进行分析与风险评估,确定认证机构 开展 EMS 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和分级; 2 )针对不同 EMS 技术领域,分析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需求和确定 人员能力准则(包括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两个方面) ; CNAS-GC12 :2011 第 4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3 )针对不同 EMS 技术领域,分析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训需 求; 4 )针对不同 EMS 技术领域,分析审核指导性文件
7、的编制需求,并编制必要的 文件; 5 ) 实施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 或技术能力的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 并实施必 要的培训; 6 )在 EMS 认证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管理; 7 )对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实施管理。 4.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并保持充分的分析和评价记 录。 4.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5 认证业务范围 内 的 能力 管理 5.1 认证业 务范围的分 类与分级 认证机构宜根据 EMS 认证的特点, 对 EMS 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与分级管理。 5.1.1 CNAS-RC01 认证机
8、构认可规则附录 A 是 CNAS 对认证 机构的认可范围分 类方法,认证机构宜以此为基础研究和确定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详细分类。 本文件附录 A 为认证机构 EMS 认证业务范围详细分类提供参考。 认证机构需结 EMS 特点 对附录 A 中分类进行重新组合或进一步细分,从而得到本机构的 EMS 认 证业务范围分类。 5.1.2 EMS 认证业务范围按环境因素的性质及其控制的复杂程度由高至低划分为一、 二、三级,每一大类可能包含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中、小类别(见附录 A)。 本文件未就每一经济活动( 大类、 中类和小类) 中分属不同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认 证业务范围逐一识别, 认证机构宜配备
9、具有技术能力的人员对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合 理性进行逐一识别并管理。 5.1.3 本文件中认证业务范围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分级, 是基于对各 EMS 技术领域在 生产活动实践中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总体情况考虑, 并非 基于组织的具体环境因素复 杂程度。同一认证业务范围的所有组织并不一定都属于同一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 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级及申请评审等的管理应适应此特点, 以 确保在申报业务 范围认可和确定组织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等级时充分考虑到了行业及组织的 特殊 活 动。 注: 例-1 化学品制造业的大部分组织都属于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而从事无化学 反应或排放的混合作业的组织则可以归为二级或
10、三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 例-2 运输、仓储业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一般为二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但一些 专营或兼营危险品运输、仓储的公司则应按一级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要求对待。 CNAS-GC12 :2011 第 5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5.1.4 针对环境因素的性质、 复杂程度、 控制技术、 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类似的认证业 务范围,认证机构可采用分组管理的方式,并确保和证明分组管理的合理性。例如: 采矿业和采石业中铀及钍矿石的采掘、 武器弹药制造业中核武器的制造、 发电业中核 发电等各类采用核原料与核技术的小类,均可与核燃料
11、制造业(附录 A 11 类)分为 一组进行能力管理。 无论认证机构采取哪种管理方式 (分类和/ 或分组) , CNAS 均采用与 CNAS-RC01 一致的方式表示认可范围。 5.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 理 认证机构应对各类认证人员 (如: 从事申请评审、 审核方 案管理、 审 核实施、 认 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 EMS 技术领域特征的分析和风险评估, 确定人员的能力准则, 并进行初始评价、 持续监督 和培训。 人员能力准则宜包括初始资格准则、 能力准则和行为准则。 其中, 认证机构宜就 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和能力准则。 以下内容仅就
12、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准则提出指导性意见。 5.2.1EMS 审核人员的初始资格准则(技术方面) 为评价 EMS 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 认证机构宜定义初始资格准则, 并在此 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特定技术能力。 对于 EMS 审核人员,应至少有 2 年的环境管理工作经历。 通常情况下, 认证机构宜以满足以下条件作为一级和二级认证业务范围 EMS 审 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其中,对一、二级环境因素负责程度等级的 EMS 技术领域, 宜将与之相应的 (以下简称相应专业) 的学历或环保工作经历作为初始资 格的必备条件。 对三级认证业务范围,CNAS 未提 供具体指南。 5.2.
13、1.1 一级认证业务范围配备的 EMS 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宜具备以 下一项或多项要求: a )具有环保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本科具有 2 年)以上该技术领 域的环保工作经历; b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4 年(本科具有 3 年)以上该技术 领域的环保工作经历(注) ; c) 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过至少 2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书;或负责完成过至少 2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 d ) 参加相应的满足不同 EMS 技术领域、 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 (培训的课 程内容、时间等)的技术培训(包括环保知识培训) ,经考核合格;并在 有
14、相应技术能力的 EMS 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过相应的 EMS 技术领域 不少于 6 次 20 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 EMS 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CNAS-GC12 :2011 第 6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CNAS-CC01 第 9 章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 (包括文件评审、 编制审核计划、 现场审核 (含首、 末次会议) 、 编制审核报告等) , 以及 EMS 标准的全部 要求。 同时, 该审核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评价符合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 注: (1) 环保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等学科。 (2) 相关
15、专业指:供排水工程、暖通工程、化学工程、生态科学、水资源科学、 大气科学、植物保护、水土保持工程、野生动物与资源保护、劳动保护、核安全技术 等与相关业务范围的主要环境因素对应的专业学科。 (3) 环保工作经历通常是指:从事环境科研、环境治理、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监测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计等工作的经历。 5.2.1.2 二级认证业务范围内配备的 EMS 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始资格准则宜具备 以下一项或多项要求: a ) 具有环保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2 年(1 年) 以上该技术领域的环保工 作经历; b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 3 年(本科具有 2 年)以
16、上该技术 领域的环保工作经历; c)作 为 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过至少 1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书或完成过至少 1 次该技术领域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 d)参 加 相应的满足不同 EMS 技术领域、 不同人员背景培训需求 (培训的课 程内容、时间等)的技术培训(包括环保知识培训) ,经考核合格;并在 有相应技术能力的 EMS 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过相应的 EMS 技术领域 不少于 4 次 15 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 EMS 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 CNAS-CC01 第 9 章所述的全部审核过程 (包括文件评审、 编制审核计划、 现场审核 (含首、 末次会议) 、 编制审
17、核报告等) ,以 及 EMS 标准的全部 要求。 同时, 该审核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经评价符合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注意: 学历教育、 工作经历、 审核员培训和审核经历仅是审核员获取 所需能力的途径, 审核员具有相关的经历并不等于一定具备所需的能力。 因此, 认证 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的相关规定, 对满足上 述条件的审核员实际所具有 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实,而不应用资格条件的审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5.2.2 审核人员的能力准则(技术方面) 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能够确保 EMS 审核 人员具有应用通用和/ 或特定知识与 技能的能力, 即收集与验证审核证据, 评价审核证据与判
18、定审核发现, 确定审核结论。 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考虑: 1) CNAS-CC01 附录 A 对 EMS 审核人员知识与技能的要求; 2)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条款 7.3 对 EMS 审核人员知识与技能的指南。 CNAS-GC12 :2011 第 7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针对不同 EMS 技术领域,认证机构应考虑所涉及的环境因素特点与复杂程度、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环境风险等因素,制定 EMS 审核人员的相应技术能力准则。 EMS 技术领域的技术能力准则宜考虑以下方面: 1)
19、 具有相应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熟悉该技术领域相关的环境因素特点及治理技术; 3) 能识别 组织 的环境 因素 及确定 重要 环境因 素, 并能对 其控 制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4) 熟悉相应技术领域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 适用时,具有特定的资格证书。 5.2.3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评价 认证机构宜针对其 E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对 EMS 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 初始评价和持续监督与评价。 实践表明, 把审核人员的能力识别到 E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最详细分类, 例如本 文件附录 A 的小类(包括小类的进一步细分)所覆盖的活动,将有利于
20、对审核人员 的管理及其使用。 5.2.3.1 能力评价是获取被评价人能力的证据, 并将能力的证据与能力准则进行比较, 以确定被评价人是否满足能力准则的过程。 能力评价宜保留能力证据、 评价活动和评 价结论的记录。 5.2.3.2 能力的证据宜与能力准则的内容相关, 并且能够为评价结论提供支持。 因此, 认证机构宜通过适宜的评价方法获取充分的能力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宜考虑: 1) 评价所依据的能力准则的具体内容; 2) 评价的目的,例如:初次聘用、持续监视、扩大能力范围、能力要求更新 后的补充评价等; 3) 已建立的对被评价人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认证机构宜组合使用下列评价方法对审核人员的能力进行
21、评价 5.2.3.3 以下介绍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方法。这些方法宜组合使用,以获得关于被评价 人员能力的充分证据和全面评价; 通常, 仅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不足以对被评价人的 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1) 记录审查: 对被评价人的教育、工作、培训、审核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查, 以获取其知识和技能的证据,获得对其能力的基本了解。记录审查的注意 事项包括: a) 记录内容宜尽可能详细、 充分, 以 便于识别被评价人所具有的知识和技 能; b) 宜通过调查、 面谈等方法对记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验证、 澄清和 确认; c) 在通过记录审查获得对被评价人能力的基本了解后,宜进一步通过考CNAS-GC12 :201
22、1 第 8 页 共 27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试、见证等方法对其能力进行确认。 d) 不宜直接根据被评价人的学历、工作年限、培训时间、审核次数/ 天数 等经历认定其满足相关能力要求。 2) 意见反馈: 通过被评价人的工作单位、同事或客户组织等方面反映的意见 了解被评价人员的知识、技能、表现等情况。意见反馈宜作为其他评价方 法的补充,不宜仅根据某方面的意见对被评价人的能力做出判断。 3) 面谈:面谈 有助于详细了解被评价人的知识或技能,并可用于评估语言、 沟通、人际管理方面的技能。依据能力要求对被评价人进行结构化面谈, 并予以适当记
23、录,可以获得其能力的直接证据。面试的示例: 人员招聘时进行面谈, 以从人员的简历和过去的工作经历详细了解其知 识和技能; 在绩效考评中进行面谈,了解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具体情况; 在见证或审核报告的复核中与审核组成员进行面谈, 以了解审核员的知 识和技能、做出某项结论的理由或选择审核方法、审核路径的理由。 4) 考试:包括 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笔试可以为人员的知识提供良好 的文件化证据。对于人员的技能也可通过适宜的笔试方法获取证据。口试 可为人员的知识提供良好的证据,但在人员技能的评价上作用有限。实际 操作考试的示例包括情景演练、案例分析、压力模拟、岗位实操考核等。 5) 见证:对人 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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