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C11-20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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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CNAS-GC1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QMS Certification Bodys Competence Management with Respect to its Certification Business Scopes 中国合 格评定 国家认 可委员 会 CNAS-GC11 :2011 第 1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3 5 认证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 4 5.1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4 5.2 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4 5.3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能力管理 . 7 5.4 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 . 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 9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编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作业指导书的指南 . 24 参考文献 . 28 CNAS-GC11 :2011 第 2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作为认可指南性质的文件
3、, 它为CNAS-CC01:2011 管理 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等 同采用ISO/IEC17021:2011)的 第7 章要求提供说明或解释,旨在确保各方对 CNAS-CC01:2011理解 或实施的一致性。 本文件中,术语“ 应” 表示相应的CNAS-GC11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 映了CNAS-CC01 的要求。术语“ 宜” 表示相应的CNAS-GC11 条 款提供了满足 CNAS-CC01 相应要求的适宜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CNAS-GC11 等效的方法 来满足CNAS-CC01 的 要求,需要向CNAS 证实该方法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 本文件代替了CNAS-GC11:2006
4、 。 CNAS-GC11 :2011 第 3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 业务范围能力管理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 QMS )认证机构在其认证业务范围内实 施能力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质量
5、和( 或) 环 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O19011:2002) 3 术语 和 定义 3.1 QMS 技术领域 以 QMS 相关过程的共性为特征的领域。 注:可以根据使组织产品(包括服务)满足顾客期望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过 程的类别来划分 QMS技术领域的类别。 3.2 QMS 认证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对 QMS 认证活动所覆盖技术领域的描述。 3.3 Q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对 QMS 技术领域进行的分组和层级描述,如大类、中类和小类。 4 总则 4.1 在 QMS 认证业务 范围内实施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为了实现 QMS 认证 业务范围内的能力管理, 认证机构应
6、建立和实施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 并为其配备相 应的资源。 4.2 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 ) 根据对 QMS 技术领 域技术特征 的分析与风 险评估,确 定认证机构 开展 QMS 认证活动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2 ) 针对不同 QMS 技术领域, 分析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需求和确CNAS-GC11 :2011 第 4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定人员能力准则(包括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两个方面) ; 3 ) 针对不同 QMS 技术领域, 分析相关认证人员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培训 需求; 4
7、) 针对不同 QMS 技术领域, 分析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需求, 并编制必要 的文件; 5 ) 实施相关认 证人员管理 能力和/ 或技术能力的 初始评价和 持续监督, 并实 施必要的培训; 6 ) 在 QMS 认证实施过程中,进行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的管理; 7 ) 对 Q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缩小实施管理。 4.3 认证机构应对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制定相应文件, 并保持充分的能力分析和评价 记录。 4.4 认证机构应有程序就申请 Q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做出规定。 5 认证业务范围 内 的 能力 管理 5.1 认证业 务范围分类 认证机构宜根据 QMS 认证的特点,对 QMS 认证业务范围
8、进行分类管理。 5.1.1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附录 A 是 CNAS 对认证 机构的认可范围分 类方法,认证机构宜以此为基础研究和确定 QMS 认证业务范围的详细分类。 本文件附录 A 为认证机构 QMS 认证业务范围详细分类提供参考。 认证机构需结 合 QMS 特点 对 附录 A 中分类进行重新组合或进一步细分,从而得到本机构的 Q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 5.1.2 从事特别行业的 QMS 认证 活动(如 TL9000 认证制度等)的认证机构,在对 认证业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时,除参照 CNAS 发布的相 应指南性文件实施管理外, 还宜考虑有关认证制度发布部门的规定和行业的
9、特点。 5.2 认证人 员的能力管 理 对于各类认证人员(如:从事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 人员能力评价等工作的人员), 认证机构应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 QMS 技术领域特征的分析与风险评估, 确定其人员能力准则, 并进行初始评价、 持续监督 和培训。 人员能力准则宜包括初始资格准则、 能力准则和行为准则。 其中, 认证机构宜就 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定义初始资格准则和能力准则。 以下内容仅就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准则提出指导性意见。 5.2.1 审核人员的初始资格准则(技术方面) 为评价 QMS 审核人员的特定技术能力, 认证机构宜定义初始资格准则, 并在此 基础上采用
10、适当的方法进一步证实其具备该特定技术能力。 通常情况下, 认证机构 宜以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为审核人员技术能力的初CNAS-GC11 :2011 第 5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始资格准则。 其中, 对特殊 QMS 技术领域, 例如产品实现过程复杂、 技术难度高和/ 或风险程 度高等, 宜将与 QMS 技术领域相应 (以下简称相应专业) 的学历或技术工作经历作 为初始资格的必备条件。 注:本指南所指的特殊 QMS技术领域,主要包括食品、核工业、制药、汽车、 船舶、建设、航空航天、运输、医疗等。 1) 具有相应专业大专
11、以上学历,并且,对于一般 QMS 技术领域,具有至少 1 年以上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对于特殊质量管理体系技术领域,具 有 3 年( 含 3 年)以上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 2) 具有非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对一般 QMS 技 术领域,具有 3 年以 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或中级技术职称, 对于特殊 QMS 技术领域,具 有 5 年( 含 5 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或高级技术职称;或 3) 一般 QMS 技术领域, 参加相应的满足不同 QMS 技术领域、 不同的人员背景 培训需求 (培训课程、 内容、 时间 等) 的技术 培训, 并在 有技术能力的审核人员 或 技
12、术专家的指导下, 参加相应技术领域不少于 5 次 10 个现场审核工作日对组织的 QMS 的全部审核,并覆盖了 CNAS-CC01 第 9 章所述的 全部审核过程(包括文件评审、 编制审核计划、 现场审核 (含首、 末次会议) 、 编制审核报告等) , 以及 QMS 标准的 全部要求。同时,该审核人员的技术能力应经评价并符合技术能力要求。 认证机构应注意: 学历教育、 工作经历、 审核员培训和审核经历仅是审核员获取 所需能力的途径, 审核员具有相关的经历并不等于一定具备所需的能力。 因此, 认证 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的相关规定, 对满足上 述条件的审核员实际所具有 的能力进行评价和证
13、实,而不应用资格条件的审查代替能力的评价和证实。 5.2.2 审核人员的能力准则(技术方面) 认证机构 的 能力准则 应 能够确保 QMS 审核 人员具有 应 用通用和/ 或特定知 识 与 技能的能力, 即收集与验证审核证据, 评价审核证据与判定审核发现, 确定审核结论。 认证机构的能力准则应考虑: 1) CNAS-CC01 附录 A 对 QMS 审核人员知识与技能的要求; 2)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条款 7.3 对 QMS 审核人员知识与技能的指南。 针对不同 QMS 技术领域, 认证机构应考虑技术领域所覆盖的产品 (服务) 实现 过程的特点、 技术难
14、度、 适用的法律法规情况、 行业风险程度和组织特点等因素, 制 定 QMS 审核人员的相应技术能力准则。QMS 技术领域 的技术能力准则宜考虑以下 方面: 1) 具有该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熟悉该技术领域相关的组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过程; 3) 能识别组织影响质量的关键活动,并能对其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CNAS-GC11 :2011 第 6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4) 熟悉该技术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 适用时,具有特定行业的资格证书。 5.2.3 审核人员
15、的技术能力评价 认证机构宜针对其 QMS 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对 QMS 审 核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初 始评价和持续监督与评价(包括表现与提高) 。 实践表明, 把审核人员的能力识别到 QMS 认证业务范围的最详细分类, 例如本 文件附录 A 的小类(包括小类的进一步细分)所覆盖的活动,将有利于对审核人员 的管理及其使用。 5.2.3.1 能力评价是获取被评价人能力的证据, 并将能力的证据与能力准则进行比较, 以确定被评价人是否满足能力准则的过程。 能力评价宜保留能力证据、 评价活动和评 价结论的记录。 5.2.3.2 能力的证据宜与能力准则的内容相关, 并且能够为评价结论提供支持。 因此, 认证机
16、构宜通过适宜的评价方法获取充分的能力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宜考虑: 1) 评价所依据的能力准则的具体内容; 2) 评价的目的,例如:初次聘用、持续监视、扩大能力范围、能力要求更新 后的补充评价等; 3) 已建立的对被评价人能力的了解和信心。 认证机构宜组合使用下列评价方法对审核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 5.2.3.3 以下介绍了一些常用的评价方法。这些方法宜组合使用,以获得关于被评价 人员能力的充分证据和全面评价; 通常, 仅采用其中某一种方法不足以对被评价人的 能力做出全面评价。 1) 记录审查: 对被评价人的教育、工作、培训、审核的相关记录进行审查, 以获取其知识和技能的证据,获得对其能力的基本了
17、解。记录审查的注意 事项包括: a) 记录内容宜尽可能详细、 充分, 以 便于识别被评价人所具有的知识和技 能; b) 宜通过调查、 面谈等方法对记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验证、 澄清和 确认; c) 在通过记录审查获得对被评价人能力的基本了解后,宜进一步通过考 试、见证等方法对其能力进行确认。 d) 不宜直接根据被评价人的学历、工作年限、培训时间、审核次数/ 天数 等经历认定其满足相关能力要求。 2) 意见反馈 : 通过被评价人的工作单位、同事或客户组织等方面反映的意见 了解被评价人员的知识、技能、表现等情况。意见反馈宜作为其他评价方 法的补充,不宜仅根据某方面的意见对被评价人的能力做出判断
18、。 3) 面谈:面谈 有助于详细了解被评价人的知识或技能,并可用于评估语言、CNAS-GC11 :2011 第 7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沟通、人际管理方面的技能。依据能力要求对被评价人进行结构化面谈, 并予以适当记录,可以获得其能力的直接证据。面试的示例: 人员招聘时进行面谈, 以从人员的简历和过去的工作经历详细了解其知 识和技能; 在绩效考评中进行面谈,了解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具体情况; 在见证或审核报告的复核中与审核组成员进行面谈, 以了解审核员的知 识和技能、做出某项结论的理由或选择审核方法、审核路径的理由。 4)
19、 考试:包括 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笔试可以为人员的知识提供良好 的文件化证据。对于人员的技能也可通过适宜的笔试方法获取证据。口试 可为人员的知识提供良好的证据,但在人员技能的评价上作用有限。实际 操作考试的示例包括情景演练、案例分析、压力模拟、岗位实操考核等。 5) 见证:对人 员实施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观察,可以用于认证机构的所有人 员。见证可以为人员的能力提供直接证据。 5.2.4 技术专家的技术能力 技术专家的技术能力要求不宜低于审核员的技术能力要求。 5.3 认 证 实施过程中 的技术能力 管理 认证机构应在以下认证阶段对每个认证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适宜的技术能力管 理: 5.3.1
20、 申请评审阶段 根据申请人申请认证的 QMS 所覆盖的产品和活动范围的技术特点进行评审, 确 定申请项目的认证范围的技术领域类别、 是否认证机构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并对审核 组提出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 5.3.2 审核前准备阶段 确认审核组的技术能力是否满足具体认证项目的需求,确认审核人员的技术能 力是否与其在审核过程中实际所承担的审核任务相适应; 5.3.3 审核阶段 确保审核组的认证审核技术能力满足具体认证项目的需求; 5.3.4 审核后续阶段 必要时, 确 保不符合报告及纠正措施的验证和审核报告审查过程有具备相应技术 能力的人员参加。 5.3.5 认证决定阶段 确保认证决定过程有具备相应
21、技术能力的人员参加。 5.4 审 核 指导性文件 的编制 认证机构宜根据其能力分析评价结果确定编制审核指导性文件的必要性, 并编制 相应的审核指导性文件并适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审核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对于本文件附录 A 中带“*” 的业务 范围,认证机构宜编制审核指导性文件。 CNAS-GC11 :2011 第 8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注:审核指导性文件的编制可参考本文件附录 B。 CNAS-GC11 :2011 第 9 页 共 28 页 2011 年 02 月 15 日 发布 2011 年 07 月 01 日 实施
22、附录A ( 规范性附 录) Q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内容 01 农业、 林 业和渔业 01.01 谷物栽培、蔬菜栽培、园艺 01.01.01 谷物及其他作物栽培 01.01.02 蔬菜、园艺及苗圃产品栽培 01.01.03 果物、坚果及饮料和香料用作物的栽培 01.02 畜牧业 01.02.01 牛和奶牛的饲养 01.02.02 羊、马、驴及骡子饲养 01.02.03 养猪 01.02.04 家禽类的饲养 01.02.05 其他动物的饲养 01.03 含畜牧业的农业(混合农业) 01.03.00 含畜牧业的农业(混合农业) 01.04 与农业及畜牧业(兽医除外)相关的服务
23、01.04.01 与农业相关的服务(包括园艺美化) 01.04.02 与畜牧业相关的服务(兽医除外) 01.05 狩猎、狩猎用具和猎物繁殖及相关服务 01.05.00 狩猎、狩猎用具和猎物繁殖及相关服务 01.06 林业、伐木及其相关服务 01.06.01 林业及伐木 01.06.02 林业、伐木及其相关服务 01.07 捕鱼业、鱼类饲养;与渔业相关的服务 01.07.01 捕鱼业 01.07.02 鱼类的饲养 01.07.03 与渔业相关服务 02 采矿业 和 采石业 02.01 无烟煤的采掘 02.01.00* 无烟煤的采掘 02.02 褐煤的采掘 02.02.00* 褐煤的采掘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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