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C-016-2009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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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016: 2009 第 1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 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情况,特制订本文件。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适用于认证机构初次申请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复评、 增加关键场所、扩大认可领域、扩大业务领域的申请。 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适用于对所有获 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
2、问题的处理。 2 引用文件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国家认监委国认可函2004122 号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 3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可资格 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 违反认可规范要求涉及认可资格的处理分为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三种情况。 当发现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涉及暂停认可资格的问题时,如问题发现较早,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采
3、取纠正措施的,可以对其采取事先告诫的方式。 对于被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如其一贯表现较好,且在暂停期间对存在问题整改力度大,整改效果明显,可视情况提前恢复其被暂停的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的认可资格。 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016: 2009 第 2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在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前,可由认证机构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 3.1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按照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要求,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4、认证机构,将不予受理其认可申请: 3.1.1 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 3.1.2 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 设立条件,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批准资格决定的; 3.1.3 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等)的; 3.1.4 实际办公地址、注册登记地址、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的; 3.1.5 未实施内部审核(包括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 3.1.6 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 3 个 (关键场所 2 个 )组织认证证明的; 3.1.7 未提供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 3.1.8 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
5、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3.1.9 存在相关机构,未能识别或未提供相 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分析与控制说明的;或未能识别或未 提供证据证实对公正性威胁进行了识别、分析和管理; 3.1.10 申请认可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6 个月。 3.2 暂停认可资格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三个月或六个月,并公布: 3.2.1 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或 在根据情况同意延期的时间内仍然不接受认可监督评审的; 3.2.2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 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或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一般不符合重复出现,并导致机构体系
6、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和公正性等关键问题的; 3.2.3 对于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 未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纠正和/或采取纠正措施的; 3.2.4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3.2.5 认证机构根据接受的投诉发现本 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016: 2009 第 3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纠正措施的; 3.2.6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失实的; 3.2.7 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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