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42-2012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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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CNAS-CL42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 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Medical Laboratory Quality and Competence in the Field of Clinical Microbiology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CL42:2012 第 1 页 共 9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2、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制定,是CNAS 根据 临床微生 物学检验的特性而对CNAS-CL02 :2008医 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 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2 :200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2 :2008中 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 对CNAS-CL02 :2008应 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的序号及内容与CNAS-CL02:2008不对应。 本文件为第一次发布。 CNA
3、S-CL42:2012 第 2 页 共 9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CNAS 对医学实验室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认可要求。 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中涉及的病毒血清学检验、 基因扩增检验、 寄 生虫检验等 应符合相关专业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 件。 CNAS-RL02 能力验证 规则
4、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 织和 管理 4.1.1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单位 的, 其所属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诊疗科目中应有医学实验室, 自获准执业之日起, 开 展医学检验工作至少 2 年。 4.1.5 h) 应至少有 1 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学检验工作至少 5 年以上 的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4.2 质量管 理体 系 4.3 文件控 制 4.4 合 同的 评审 4.5 委 托实 验室 的检验 4.6 外 部服 务和 供应 4.6.2 试剂质量验证应符合如下要求: (a ) 新批号及每一货次的试剂使用前,应通过直接分析参考
5、物质、新旧批号 平行实验或常规质控等方法进行验证,并记录; (b) 新批号及每一货次的试剂、纸片,如吲哚试剂,杆菌肽,奥普托辛,X 、 V 、XV 因子纸片等应 使用阴性和阳性质控物进行验证; CNAS-CL42:2012 第 3 页 共 9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c ) 新批号及每一货次的药敏试验纸片使用前应以标准菌株进行验证; (d) 新批号及每一货次的染色剂(革兰染色、特殊染色和荧光染色),应用 已知阳性和阴性(适用时)的质控菌株进行验证; (e ) 直接抗原检测试剂(无论是否含内质控),新批号及每一货次应用阴性 和阳性外质控进
6、行验证。 (f ) 培养基外观良好(平滑、水分适宜、无污染、适当的颜色和厚度,试管 培养基湿度适宜),新批号及每一货次的商品或自配培养基应检测相应的性 能, 包括无菌试验、 生长试验或与旧批号平行试验、 生长抑制试验 (适用时) 、 生化反应(适用时)等,应以质控菌株进行验证。 (g ) 一次性定量接种环每批次应抽样验证。 4.7 咨询服 务 4.8 投 诉的 处理 4.9 不 符合 的识 别和控制 4.10 纠正措 施 4.11 预防措 施 4.12 持续改 进 4.13 质 量和 技术 记录 4.13.1 各种培养基(试剂)的制备过程应有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培养基名称和类型;
7、(b) 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 (c) 培养基/ 溶液的类型、体积; (d) 分装体积; (e) 成分、每个成分物质的含量、制造商、批号; (f) pH (最初和最终)值; (g) 无菌措施,包括实施的方式、时间和温度。 4.14 内部审 核 4.15 管理评 审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应从事涉及到辨色的微生物学检验。 5.1.4 临床微生物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以下资格:中 级技术职称,医学、医学检验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背景经过医学检验培训,3年临 床微生物工作经验。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应至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申请认可
8、授权签字领 域专业技术工作至少3年。 CNAS-CL42:2012 第 4 页 共 9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5.1.6 应每年对各级工作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并进行微生物专业技术及知识培训、质量 保证/ 质量管理培训、客户服务培训、安全培训、继续教育培训。 5.1.11 应制定员工能力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每 年评审员工的工作能力; 对新进员工在 最初2个月内应至少进行2次能力评审 (间隔为30天) , 保存评审记录。 当职责变更时, 或离岗6个月以上再上岗时,或政策、程序、技术有变更时,应对员工进行再培训和 再评审。没有通过评审的人员需经再
9、培训和再评审,合格后才可继续上岗,并记录。 5.1.13 应提供工作人员对患者隐私及结果保密的声明及签字。 5.2 设 施和 环境 条件 5.2.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办公、文字处理、培养基制备、实验工作空间。宜有适当的 水池、排水管道、电源插座、通风设施、通讯设备。 5.2.2 应定期根据工作流程及性质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根据生物安全理论和技术的新 进展制定、 修订相应的生物安全操作和防护规程并进行培训, 以减小职业暴露的危险。 当工作流程及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实施再评估。 至少应规定如下安全要求: (a ) 不同控制区域的防护措施及合适的警告; (b) 已知或有潜在经空气、气溶胶传播危险的标
10、本或病原体在生物安全柜内操 作; (c ) 标本安全运送及处理, 如工作人员接种疫苗, 戴手套和进行呼吸道防护 (适 用时),确保容器密封性,嗅平板时的潜在危害及其防护等; (d) 渗漏标本的处理措施; (e ) 工作环境及设备的消毒措施。 5.2.4 实验室内照明宜充足,避免阳光直射及反射,如果可能,可在实验室内不同区 域设置照明控制,以满足不同实验的需要。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 5.2.10 应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对全体人员进行培训。 5.3 实 验室 设备 5.3.1 设备配置应与实验室服务相适应。生物安全柜的类型和安装应满足工作
11、要求; 孵育箱的数量和种类应满足诊断需要 (如特殊温度范围和气体要求) ; 应贮存与诊断 相配套的质控物, 以便在染色、 试剂、 试验、 鉴定系统和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中使用; 无菌体液的显微镜检查应配备细胞离心机。 5.3.2 设备校准、维护及性能等应符合如下要求: (a ) 自动化鉴定仪、血培养仪的校准应满足制造商建议; (b) 每6个月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设备至少应包括浊度仪; (c ) 每12个月进行检定或校准的设备至少应包括: 生物安全柜 (高效过滤器、 气流、负压等参数)、CO 2 浓度检测仪、细胞 离心机、压力灭菌器、游标卡 尺、培养箱、温度计、移液器、微量滴定管或自动分配器; CNA
12、S-CL42:2012 第 5 页 共 9 页 2012 年 09 月 13 日发布 2013 年 04 月 01 日实施 (d) 应保存仪器功能监测记录的设备至少应包括:温度依赖设施(冰箱、孵 育箱、 水浴箱、 加热块 等每日记录温度) 、 CO 2 培养箱 (每日记录CO 2 (e ) 应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并记录的设备至少应包括: 生物安全柜; CO 浓度) 、 超净工作台 (定期做无菌试验) 、 压力灭菌器 (至少每个灭菌包外贴化学指 示胶带、内置化学指示卡,定期进行生物监测); 2 5.3.4 所有试剂应标注或能追溯的信息包括: 名称、 浓度或滴度, 存 放条件, 失效期。 若试剂启封
13、, 改变了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应记录新的有效期。 试剂的储存条件应遵循 生产商的建议,并在标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培养 箱、 自动化鉴定仪、 血 培养仪、 压力灭菌器、 超净工作台、 显微镜和离心机。 培养基标签应包含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或失效期),适用时包括配方、 质量控制、贮存条件等信息。 药敏用标准菌株种类和数量应满足实验室工作要求, 并保存其来源、 传 代等记录, 并有证据表明标准菌株性能满足要求。 5.3.7 如果设 备故障 影 响了方法 学性能 ,在设 备修复、 校准后 ,实验 室应对设 备性能 进行验证,例如检测质控菌株或已知结果的标本。 5.4 检 验前 程序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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