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7005-2008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送审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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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10 C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7005-2008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use of woodworking machinery (送审稿) 2008-11-19发布 2009-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AQ 7005-2008 I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 术语和定义. - 1 - 4 木工机械的通用安全要求. - 2 - 4.1 电气安全. - 2 - 4.2 刀具、刀体和刀夹. - 3 - 4.3 制动系统.
2、- 3 - 4.4 工件的支承和导向. - 3 - 4.5 防护装置. - 3 - 4.6 吸尘设备. - 4 - 4.7 防止爆炸和燃烧危险. - 4 - 5 木工机械的特殊安全要求. - 4 - 5.1 木工圆锯机. - 4 - 5.2 木工带锯机及锯条. - 4 - 5.3 木工刨床. - 4 - 5.4 木工开榫机(木工榫槽机). - 5 - 5.5 木工铣床. - 5 - 5.6 木工车床. - 6 - 5.7 木工镂铣机. - 6 - 5.8 木工磨光机. - 6 - 5.9 木工联合机(木工多用机床). - 6 - 5.10 木工刀具修磨机. - 6 - 6 用户责任. - 6
3、- 7 安全使用. - 7 - 7.1 木工机械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 7 - 7.2 木工机械的平面布置和安装. - 7 - 7.3 木工机械的操作安全. - 7 - 8 安全管理. - 8 - 8.1 运行安全. - 8 - 8.2 检查和修理. - 8 - 8.3 安全管理人员. - 8 - 参 考 文 献. - 9 - AQ 7005-2008 II前 言 为规范木工机械的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宪卫、刘彦宾、王海龙。 AQ 7005-2008 - 1 -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固定生产场所使用的木工机械,其它场所如林场、房屋装修等使用的木工机 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5226.1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5、l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12557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T 19670 机械安全 防止意外启动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使用了下面的术语和定义。 3.1 木工机械 woodworking machines 使用切削、成型、接合装配和涂布等方法用于加工木材、人造板及其类似材料,使之获得所 要求的几何形状、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的机器。 3.2 木工圆锯机 woodworking circular saw bench 以圆锯片为刀具对木材进行锯切加工的木工机器。 3.
6、3 木工带锯机 Woodworking band saw machine 以带锯为刀具对木材进行锯切加工的木工机器。 3.4 木工刨床 lann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planers) 使用刨刀去除材料的方法加工工件表面的木工机器。 3.5 AQ 7005-2008 - 2 - 木工开榫机 tenon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tenoners) 使用铣削头、圆锯片对工件进行非圆柱形表面加工的木工机器。 3.6 木工榫槽机 mortis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mort
7、isers) 使用凿刀、榫槽链或镂铣刀对工件进行非圆柱形孔加工的木工机器,且全部进给运动都在一 个平面上进行。 3.7 木工铣床 mould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moulders) 由旋转成形切削刀具,用去除材料的方法对工件进行成形切削加工的木工机器。 3.8 木工车床 laths for woodworking(wood laths) 使用既不旋转也不转动的切削刀具对旋转着的工件进行加工的木工机器。 3.9 木工镂铣机 craving and milling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 使用镂铣刀去除材料的方法加工工件表面的
8、木工机器。 3.10 木工磨光机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wood sanders) 使用磨具或磨料改善工件表面质量或尺寸精度的木工机器。 3.11 木工联合机(木工多用机床) universal woodworking machines(combined machines for woodworking) 由几种木工机器组合而成的,每当改变加工工序时,仍需手工辅助的木工机器。 3.12 木工刀具修磨机 cutter repair-grinding machine 使用磨具或磨料改善木工刀具切削刃表面质量或尺寸精度的机器。 4 木工机械的通用安全要求 用户使用的木工机
9、械应满足以下要求。 4.1 电气安全 4.1.1 电源开关 4.1.1.1 每台机器控制系统应有总电源开关,总电源开关应能切断机器的所有电源。电源开关 只能有一个“断开”位置和一个“接通”位置。在断开位置时,应有能够锁住的机构。电源开关 应安装在机器上或接近机器的位置,并且易于识别和接近。 4.1.1.2 大型机器 (如自动线) 有多个独立的工作区,当每个工作区均有其自己的电气设备时, 则每个工作区应设置各自的电源切断开关和联锁装置,实现每一个工作区的电源切断开关而导致 总电源切断。 4.1.1.3 下列电路不需经过电源开关: a) 检修时需用的照明电路; b) 专门连接检修工具 (如手电钻)
10、 的插销电路; c) 欠压脱扣电路 (它只在电源故障时用来自动跳闸); 对于上述情况,必须在电源开关附近给出提示,引起注意。对这些电路应设置自己的切断开 关。 4.1.2 启动 机器电动机应设置启动按钮和按GB/T 19670和GB 5226.1的规定设置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的AQ 7005-2008 - 3 - 装置。 4.1.3 正常停止 4.1.3.1 机器应设置使机器所有传动能够正常停止的停止装置。 4.1.3.2 机器进给运动的断开应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 4.1.3.3 机器或它的危险零件被停止后,其传动的能量供应必须切断。 4.1.4 机器设置的急停操纵装置应符合GB 16754和G
11、B 5226.1的规定。 4.1.5 机器在停电或驱动电源断路时,要处于自动断开状态,当恢复供电或驱动电源接通时, 应有防止再启动的装置。 4.1.6 机器电气设备的电击防护、保护接地电路和绝缘电阻,应符合GB 5226.1的规定。 4.1.7 1kW以上的、连续工作的电动机应具有过载保护。 4.1.8 电气设备、电气控制装置、电动机的防护等级。 4.1.8.1 加工木材的木工机械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54,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44,推荐优先采用IP54。 4.1.8.2 木工机械辅助用机器,如磨刀、磨锯等辅机,电气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43。 4.1.8.3 防止粉尘和木屑
12、的木工机械电气控制装置外壳的防护等级为IP65。 4.1.9 电气设备、电气控制装置应按GB 16179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4.2 刀具、刀体和刀夹 4.2.1 机器上安装的切削刀具、刀体和刀夹应有紧固和防松脱措施,确保当启动、运转和制动 时不会松脱。 4.2.2 机器上的切削刀具除必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不得外露,否则要安装防护罩或接触预防 装置。 4.2.3 不应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崩刃等缺陷的影响使用安全的切削刀具。 4.2.4 切削刀具使用磨钝后应及时修磨,经多次刃磨后切削部分的主要参数应能保持基本不变。 旋转刀具修磨后应按GB 12557的规定进行静平衡或动平衡试验。 4.3 制动
13、系统 若刀具主轴停机后的惯性运动存在人与刀具接触的危险,则机器上应设置自动制动器,使 刀具主轴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停止运动。足够短的时间指: a) 小于10s; b) 小于启动时间,但不得超过具体机器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对于启动时间大于 10s 的刀具 主轴)。 4.4 工件的支承和导向 对于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器,工件的加工应通过工作台、工件安全进给导向板来支撑和把持。 4.5 防护装置 4.5.1 裸露的传动装置(如带和带轮、链和链轮、变速齿轮等)应设置防护装置;若操作者需伸 手进入这一防护区域工作时,则可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防护装置开启 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4.5.2 手推工
14、件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接触预防装置。 4.5.3 防护装置应能抗御由机器部件、工件、折断的工具、喷射的固体的冲击,以及由操作者 等引起的冲击。 4.5.4 机器上切削刀具的防护罩应按GB 16179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AQ 7005-2008 - 4 - 4.6 吸尘设备 4.6.1 加工木材的木工机械应配置收集粉尘和木屑的单机吸尘设备或连接集中吸尘设备。 4.6.2 吸尘设备的风速为20ms (对于含水率小于18的木屑) 和28ms (对含水率大于等于 18的木屑)。 4.6.3 吸尘设备的除尘和吸收装置应有防止粉尘爆炸和木屑燃烧的安全措施。 4.7 防止爆炸和燃烧危险 防
15、止和降低爆炸和燃烧危险的预防措施是: 阻止或减少粉尘和木屑堆集在机器上或机罩内; 使用符合第4.1.5和4.1.6规定的电气设备; 使用符合第4.6.3的吸尘设备。 5 木工机械的特殊安全要求 5.1 木工圆锯机 5.1.1 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 5.1.2 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者采 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5.1.3 吊截圆锯机、万能摇臂圆锯机应设置能罩住锯片上部和锯轴端部的防护装置,并应能控 制锯屑不往操作者方向排出,锯片下部暴露部分不应大于加工件厚度10mm。在可能情况下,该防 护装置应能随加工件厚度的变化
16、而自动调整。 5.1.4 具有纵剖功能的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 置和侧向防护挡板。 5.1.5 具有横截功能圆锯机应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应设置限制锯片移动的装置, 锯片向操作人员一边移动时,不得超出工作台范围。圆锯机应保证能使锯片强制回位,并稳定在 原始位置上。 5.1.6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的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罩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5.1.7 木工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5.1.8 机器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5.2 木工带锯机及锯条 5.2.1 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机器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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