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 Z 23-2009 深圳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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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060.20 P 40 ICS 13.060.20 P 40 SZDB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32009深圳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指南 2009-09-20 发布 2009-11-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SZDB/Z 23200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水源管理 . 2 5 水厂管理 . 3 6 管网管理 . 6 7 水质管理 . 9 8 客户服务 及运营管理 . 11 9 指标评价 . 12 SZDB/Z 232009 II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与 GB 5479-200
2、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较,将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合格率由 95%提高到 98%; 10 万立方米/ 日及以上水厂出厂水水质目标由 2012 年 7 月 1 日前达标提前到 2010年底前达标。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与SZDB/Z 21-2009深圳市供水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侧重点不同,SZDB/Z21-2009是目前供水企业为用 户提供供水 服务时应遵循的服务标准;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导供水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进一步实现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优化供水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供水学会、深圳市水务(
3、集团)有限公司、深水宝安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赖举伟,袁忆博,陆坤明,张金松,李丽君,刘丽君,黄晓东,刘江丽,罗宜兵,曾文院,朱平生,刘岳峰,戴剑明,何谐,尤作亮,卓建民,梅双纬,刘茜,王长平,蔡倩,尹学康,李一璇,邹启贤,廖镇坚,汪敏,汪义强,张芸,易利翔,陈文杰,赵国强,江贤新,齐玉玲,陈颂华,邓汇,刘旭辉,田恒,王丹,陈均贤。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为首次发布。 SZDB/Z 232009 1 深圳市供水行业技术进步指南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深圳市供水行业在水源管理、水厂管理、管网管理、水质管理、客户服务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应逐步实现的技术进步发展目标。
4、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自来水供水行业的生产、经营、服务和管理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
5、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JJG 198 速度式流量计检验规程 深建规20077号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 50013-2006第2章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水源水保证率 一年中水源可供水量大于水厂需水量的天数占总天数的概率。 3.2 供水设施利用率 供水企业的最高日供水量占其供水系统设计能力的比率。 3.3 有效供水量 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收费的(即售水量)和不收费的(即免费供水量)。 CJJ 92-2002 定义2.0
6、.8 3.4 单位自来水混凝剂耗用量 指水厂每生产单位自来水量所消耗的混凝剂数量(折合成Al 2O3)。 3.5 SZDB/Z 232009 2 非开挖管道修复技术 不需开挖埋设管道的管沟,而能进行旧管修复的一种管道施工技术。 3.6 管网绝对压力 某点市政管网中轴的黄海地形标高加上该点市政管网的自由水头。 3.7 管网故障自报率 供水企业通过管网日常巡查工作主动发现的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漏水、断水、损坏、丢失等故障次数占全年管网故障(企业自报,用户举报)次数的比例。 3.8 暗漏检出率 企业每年通过主动查漏、探漏工作发现的暗漏水量(立方米/小时)占全年供水管网漏损量折算成小时漏损量的比例。
7、3.9 单位管长漏水量 单位管道长度(DN75 )每小时的平均漏水量。 CJJ 92-2002 定义2.0.12 3.10 爆管事故率 单位管道长度(DN75)上发生的因管道自发或意外造成的爆管、脱口或漏水的次数。爆管事故次数/DN75及以 上供水管道长度。 3.11 抢修及时率 供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抢修恢复供水的次数占全年抢修次数的百分比。 3.12 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是指每万元固定资产每年所产生的供水量。 4 水源管理 4.1 水源保障 4.1.1 我市集中式供水的可用地表水源包括东深引水工程(含北线引水工程)、东部供水工程和本地水库自产水。 水厂的水源原则上不应少于其中的 2 个;只
8、有一个供水水源的,应通过水库调蓄,并有计划地开发建设第二水源。 4.1.2 水厂水源枯水年的保证率应不低于 97%。水厂有 两个水源且其中一个是本地水库自产水的,在双水源均可使用的情况下,水库最低可取用蓄水量不得少于其所供应所有水厂连续 20 天的供水总量。 4.1.3 重要水厂应建设战略储备水源,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或恐怖事件的能力。要求在正常水源不可用的紧急特殊情况下通过战略储备水源能够保证 37 天的居民饮用水供应,并能够维持辖区最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4.1.4 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作为供水水源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许水取可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时间和取水量取水,并实时监
9、测地下水水位变化。 4.2 水源在线监测 4.2.1 水源地应设置水位监测仪, 能够实时掌握水源水位变化情况; 取水设施应配置流量计,并按 JJG 198 的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校准。 4.2.2 水源取水口应设置视频监测和录相系统,并至少配置 31 天录相硬盘。 SZDB/Z 232009 3 4.2.3 水源取水口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点,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反映饮用水源状况的各种信息、现象进行监测、测定,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所有水源应实现对浊度、 pH、水温、溶解氧、氨氮、COD Mn、电导率以及水质综合生物毒性等指标的在线监测; b) 重要水源还应实现对总磷、总氮、总有机
10、碳、叶绿素(水库)等指标的在线监测。 4.3 水源事故应急预案 水源管理单位应对水源保护区内的事故排放或发生突发水质污染事故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有相应的技术措施。 4.4 原水输水管线 4.4.1 水厂原水输水管道不宜少于 2 条,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的输水能力之和应水厂设计规模的 70%。 4.4.2 输水管道的高点和一定距离的平直管段内应按要求设置排气阀,排气阀的口径应通过计算合理确定,每次通水前均应先检查排气阀是否正常。 4.4.3 输水管道的低点应按要求设置排泥阀,定期排放积泥水。排放频率应依据原水的水质而定。 4.4.4 输水管道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阀门、伸缩器等附件。 4.4.
11、5 压力输水管道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道宜设压力监测设施进行监测。 4.4.6 原水输送宜采用管道或暗渠,以减少输送过程中的污染,输水管道应有良好的防护措施。 5 水厂管理 5.1 水厂规划与整合 5.1.1 各供水企业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供水规划的要求优化供水范围内水厂布局,根据用水需求对水厂进行必要的整合, 逐步淘汰部分水源保障率低、规模小、设施陈旧、工艺落后的小水厂,有计划地改建、扩建规划保留的水厂,实现水厂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水厂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5.1.2 水厂布局应充分结合水源及供水区高程系统,尽量避免高程跌落,减少系统能耗。 5.1.3 水厂用地应考虑水质发展规划对
12、水质全面提高的要求,规划水厂必须考虑深度处理设施的用地预留。 5.2 供水设施能力 供水设施建设应适度超前,确保供水能力大于需水总量。供水设施利用率应控制在70%100%之间,建议的最优值为80%90%。 5.3 水厂内控指标 5.3.1 供水规模在 10 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水厂的沉淀(澄清)池出水浊度应2NTU,滤池出水浊度0.3NTU,合格率应95%。 5.3.2 供水规模在 10 万立方米/日以下的水厂的沉淀(澄清)池出水浊度应3NTU,滤池出水浊度0.5NTU,合格率应95%。 5.3.3 水厂出厂水的 pH 值应7.0,合格率应98%。 5.4 水厂工艺设施要求 5.4.1 水厂应
13、有两路电源供电,且两路电源从不同变电站接入。如因条件限制只有一路电源,应配备发电设备,并储备必需的发电原料。 5.4.2 水厂净水构筑物每道工艺的运行参数在技术上均应处在合理的范围,否则应进行必要的工艺技术改造。 5.4.3 水厂应配备石灰或其他 pH 值调节药剂的投加装置,控制混凝过程和出厂水的 pH 值。 5.4.4 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应优先选择计量泵加注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计量泵或计量装置应定期进行校准。 SZDB/Z 232009 4 5.4.5 沉淀(澄清)池的集水槽应水平安装,钢制出水堰堰口高程误差不得超过2mm,混凝土出水堰堰口高程误差不得超过5mm。 5.4.6 滤池宜
14、推广采用气水反冲洗、气水反冲洗加表面冲洗的冲洗方式。 5.4.7 水厂应有控制初滤水的措施。 5.4.8 消毒剂投加车间应符合防火、防爆和通风的要求。使用液氯消毒的水厂应配备氯泄漏自动检测和自动吸收装置; 使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厂应采用防爆型的生产设备, 并合理调控二氧化氯浓度,确保发生器及环境的安全。 5.4.9 清水池进口或出口处应设有导流板,池内应设置隔板,建议清水池内水流廊道的长宽比30。 5.5 水厂生产现场管理 5.5.1 应根据原水水质特点通过混凝试验确定混凝剂投加量和适宜的 pH 值, 结合构筑物型式和状况确定最佳的混凝剂投加点和石灰的投加点。混凝试验应至少每月做一次,水质发生变
15、化时,应增加试验频率。 5.5.2 应根据原水水量和水质变化情况、矾花或絮凝体形成和沉降情况、出水浊度及时调节混凝剂和石灰的投加量,以达到较好的混疑沉淀效果。 5.5.3 应根据沉淀池进口穿孔墙前后的积泥情况、沉淀区积泥情况及时排泥,并根据各出水孔出水的均匀情况及时调整集水槽的水平度,确保出水均匀。 5.5.4 应经常性观察滤池运行和反冲洗时滤料情况,要求滤池运行时滤料表面平整、质地均匀、无板结现象,反冲洗强度合理、冲洗均匀,滤池除浊率一般应90%。 5.5.5 滤池过滤周期、水头损失、或出水浊度超过设定值时,应强制进行滤池反冲洗。 5.5.6 混合、絮凝、沉淀及滤池的池壁、池面、廊道等应保持
16、清洁卫生,定期清洗池体、排泥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以防止蚊虫聚集和红虫滋生。 5.5.7 采用前加氯工艺的水厂,应综合后加氯量,控制出厂水氯副产物的含量。采用氯胺消毒的,应合理控制氯、 胺的用量的比例和投加顺序。 采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厂,在确保微生物指标达标的要求下,应严格控制二氧化氯的投加量,消毒副产物必须符合 GB 5749 要求。 5.5.8 水厂清水池严格控制在合理的最高、最低水位间运行。 5.5.9 清水池每年应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 清水池的检测孔、 人孔和通气孔应安装防护措施,防止蚊、虫侵入和雨水渗入。 5.5.10 混合、 絮凝、 沉淀、过滤和消毒等运行参数应定期进行测定,主要参
17、数宜每季度测定一次。如混合时间、絮凝时间、沉淀时间、滤率、反冲洗强度、滤料含泥率等。 5.5.11 水厂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检修施工之前,必须制定水质保障措施;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 旧管网改造后, 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 非常规处理工艺 5.6.1 水厂可配备粉末活性炭投加设施,贮存适量粉末活性炭,当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藻类、产生异臭异味时适量投加。 5.6.2 经常规处理,部分水质指标难以达标或达标率低于 95%时, 应优先采取优化工艺参数、更新改造现有供水设施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措施。 5.6.3 对通过强化
18、处理工艺措施仍不能彻底解决的,应当根据水源水质特点、饮用水超标项目和超标时间长短, 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 合理选择预处理、深度处理技术或预处理与深度处理相结合的净水技术。 5.6.4 采用臭氧活性炭工艺的,活性炭滤池应防止微生物泄漏,投加臭氧后,应注意控制尾气浓度和溴酸盐含量,调节和控制出厂水 pH 值。 5.7 水厂现场监测 5.7.1 水厂生产工艺中各工序的水质、水量、水压等主要运行参数应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实现实时动态监测和人工定时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其中: SZDB/Z 232009 5 a) 取水口或原水泵房应有流量计、水位计、浊度计、温度计、pH计、泵站压力表
19、、电表和水质生物预警设备; b) 沉淀池前应有pH计,沉 淀池后应有浊度计; c) 滤池应有水位计、压差计、反冲洗流量计,滤池后有浊度计,有条件的水厂设置颗粒计数器; d) 清水池应有水位计、浊度计、pH计 、余氯分析仪; e) 加压泵站应有流量计、电表、泵站压力表; f) 出厂水应有浊度计、pH计、余氯分析仪。 5.7.2 水厂电量消耗应按水厂生产、办公等分类计量,主要生产工艺电量消耗应独立计量。原水或送水泵站机组应按单机组分别配置电量表。 5.7.3 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要求。 5.7.4 所有在线监测数据应能及时传递到控制中
20、心进行监控和处理。 5.7.5 在线仪器设备要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 5.8 水厂运行控制 5.8.1 规模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厂应建立中心调度室,能够监视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工艺参数,提供超限报警,实现生产过程自动控制。小型水厂主要生产工艺单元(沉淀池排泥、滤池反冲洗、投药、加氯等)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所有水厂应逐步采用全自动控制的 DCS 系统。 5.8.2 水泵和滤池阀门的电动装置应选用双线、高数、大扭矩结构,并包括遥控、电脑集成块似的智能型控制,实现阀门程控和群控自动化要求。 5.8.3 泵站水泵机组、控制阀门、真空装置宜采用
21、联动、集中或自动控制。 5.9 出厂水管道 5.9.1 出厂水管道不宜少于 2 条,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的输水量应水厂设计规模的 70%。 5.9.2 出水管设置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在供水管网上设置调节构筑物,如高位水池、调节水池和增压泵站。 5.10 水量计量设备管理 5.10.1 进厂原水管道和出厂水管道上应设置流量计,计量率应达 100%,有条件的水厂的出厂水流量可采用单机安装方式。 5.10.2 流量计应首选计量准确度优于 1.0 级以上的管段式电磁流量计和超声波流量计,日供水能力在2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厂应选用准确度 0.5 级及其以上流量计。 5.10.3 流量计安装前应经计量
22、监督检测部门校验,并取得合格证明。 5.10.4 各供水企业应每年对水厂的原水和出厂水流量计进行校验。 5.10.5 流量计应每 3 年由有资质的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周期检定。 5.11 水厂机电设备管理 5.11.1 水泵、 电机的选择应符合高效节能原则,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先进调速传动系统,机泵要能够进行单机能耗考核。电动机负荷率不得低于 0.5。 5.11.2 应选用 S9 或者能耗更低的节能型变压器,不得使用 S7 系列变压器、负荷低于 0.4 的变压器或本身效率低于 98%的变压器。 5.12 水厂节能降耗 5.12.1 水厂应建有生产废水回收利用系统, 水厂自用水率应3%。水厂排泥废水不
23、符合直接回收利用要求的,应考虑处理后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 b) 回流水量尽可能均匀,回流水量与原水量的比例应1/10; c) 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SZDB/Z 232009 6 5.12.2 通过混凝试验选择适宜的混凝剂和助凝剂,合理地控制投加条件和投加量,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降低药耗,正常情况下水厂混凝剂平均投加量不宜超过 5mg/l(采用铝盐混凝剂,以 Al2O3 计算)。 5.12.3 为减少液氯消毒副产物, 各水厂应合理控制前加氯和后加氯的投加量, 正常情况下工艺前加氯投加量不宜超过 3mg/l。 5.12.4 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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