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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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 1311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3 - 01 - 21 发布 2013 - 04 - 01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DB35/ 13112013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排放限值 . . 3 5 其它管理规定 . . 5 6 监测 . . 6 7 监督与实施 . . 7 DB
2、35/ 1311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3840-19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制。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
3、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亮、张孝棋、蔡如钰、黄镜钊、徐波、林奇、赵扬、陈远锋、何玉燕、冯义彪。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5/ 13112013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等工业企业及散装水泥中转站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作业场所无组织排放限值, 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 监测和标准的实施等。 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排污行为。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工业企业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
4、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生产线和散装水泥中转站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颁布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5、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6、-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35/ 13112013 2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意 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意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 3.3 单位
7、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单位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意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规定的值。 3
8、.6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算的高度。 3.7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3.8 窑磨一体机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DB35/ 13112013 3 3.9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10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
9、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3.11 水泥制品生产 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3.12 散装水泥中转站 指散装水泥出厂后不直接运输到用户,经中间贮存后再转运到用户的供应场所。 3.13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含熟料)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及散装水泥中转站。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
10、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含熟料)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及散装水泥中转站。 4 排放限值 4.1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 1 规定的限值。 4.1.2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 2 规定的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
11、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 2 规定的限值。 DB35/ 13112013 4 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排放限值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 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排放浓度 mg/m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mg/m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mg/m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a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0.15 水泥制造 破碎机、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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