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072-200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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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10722009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Requirements for the site and its facilities 2009-12-10 发布 2009-12-1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 10722009 前 言 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条、第 5 条、第 6.1 条、第 6.2.1
2、 条、第 6.2.2 条、第 6.2.4 条、第 7.2 条、第 8.1 条的 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安徽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地震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跃、夏浩明、胡诚、张来平、牛望、刘涌梅。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34/ 1072200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地方政府或城镇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3、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 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180-1993( 2002年 版) 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4、。 3.1 地震应急 earthquak 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 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选择、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3.3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而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 应急供水设施、 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
5、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3.4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3.5 综合设施 comprehe 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4 分类 DB34/ 10722009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综合设施配置,使用面积大于 50000m2,可安置受助人员 30
6、天以上; 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使用面积达 1000050000 m2,可安置受助人员10 天30 天; 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使用面积达到 20 00 10000 m2,可安置受助人员 10 天以内。 5 场址要求 5.1 场址选择 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绿地(包括符合本标准 5.2 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的绿地); 广场(包括符合本标准 5.2 要求的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广场); 体育场、学校运动场; 室内公共的场、馆、所。 5.2 规划要求 5.2.1 地震应急避难场
7、所选择和规划建设应当与所在城市现状和发展规划相结合。 5.2.2 人口达到 2000 人以上的居 住区,应当根据 GB 50180-1993(2002 年版)的用地规定,合理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5.3 安全性要求 5.3.1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5.3.2 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5.3.3 应避开有毒 气体储放地 、易燃易爆 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地段。 5.3.4 应避开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 5.3.5 选择室内公共的场、馆 、所作为地 震应
8、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 GB 18208.2-2001 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5.4 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5.5 面积要求 避难人员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1.5 m2。 6 设施配置 本标准规定的设施配置中,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和应急通道、应急组合标志等设施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应当具备的基础设施,其余设施为应急期间应当分类增设的设施。 6.1 基本设施配置 6.1.1 应急篷宿区设施 应急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6.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应
9、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6.1.3 应急供水设施 DB34/ 10722009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 每 100 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 250 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 GB 5749-2006 规定的要 求。 6.1.4 应急供电设施 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 6.1.5 应急排污系统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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