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502-2004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
《DB33 T 502-2004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3 T 502-2004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pdf(13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ICS 13.310 A 91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5022004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riterion of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ciety security condition 2004-08-04发布 2004-08-10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5022004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的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2 5 技术要求.5 6 系统的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7 参考文献.9 DB33/T 5022004
2、II 前 言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是以打击、预防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浙江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 本规范由浙江省公安厅科技处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
3、公安厅治安总队、浙江省公安厅信息通信处、杭州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温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方良、吴云龙、焦庆春、蒋乐中、庄君丰、商建学、胡彦。 DB33/T 5022004 1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设备的技术要求、系统级联方式、监控图像传输、显示、存储及应用,以及系统测试、验收和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
4、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2001 安全防范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GA/T 367-200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technical security
5、and protection 以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技术防范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2 视频监控 video monitoring 利用视频探测手段对目标进行监视、控制和信息记录。 3.3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的过程。 3.4 图像质量 picture quality 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 3.5 前端设备 terminal device 安装于探测
6、现场的相关器材,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 3.6 监控(分)中心 monitoring (sub-) center DB33/T 5022004 2 具有对辖区视频监控点进行集中监视,并有效控制、管理视频信息的功能,能够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指挥的管理场所。 3.7 数字图像编码设备 digital video code device 指具有视频图像的数字采集、编码、网络传输等特定功能的器材。 3.8 数字图像录像设备 digital video record device 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监视与回放
7、,并可带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3.9 视频监控平台 video monitoring platform 以公安专网为纽带,通过公共协议联接各监控(分)中心,实现按层级、授权对监控视频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共享的软硬件系统。 3.10 系统 system 本标准中所指“系统”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组成该系统的所有相关设备。 4 系统的结构、接入方式和功能 4.1 系统结构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多层结构,结构如图1所示。 应在县(市、区)公安局设置监控中心,其管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视情设置监控分中心;在市公安局设置市级监控中心,在省公安厅设置省级监
8、控中心。 监控分中心实现对前端图像的实时监控;县级、市级监控中心能同时控制、传输若干路图像,并能任意调用下一级图像信息;省级监控中心能通过视频监控平台调阅相关监控点的监控图像,并可根据公安部指令,上传相关视频信息。结构如图1所示: DB33/T 5022004 3 根据实际情况,系统可选择以下几种结构模式 4.1.1 集中模式 前端监控点图像集中传输到县级监控中心,经县级监控中心传输到派出所监控分中心。结构如图2所示: 4.1.2 分布模式 在派出所建立独立的监控分中心,前端监控点图像传输到派出所,经监控分中心上传到县级监控中前端监控点 县级监控中心 派出所监控分中心 外单位监控系统 图2 集
9、中模式 公安内部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平台 省级监控中心 县级监控中心 公安内部监控系统 市级监控中心 县级监控中心 县级监控中心 派出所监控分中心 外单位监控系统 公安部 图1 系统结构图 视频监控平台 DB33/T 5022004 4 心。结构如图3所示: 4.1.3 混合模式 采用集中和分布相结合的系统组建方式为混合模式。结构如图4所示: 图4 混合模式 4.2 系统接入方式 系统接入方式可采用数字压缩编码进行传输的数字方式,传输信道两端都采用模拟视频输入、输出的模拟方式,或数模结合方式。 派出所、分局、市局之间可采用模拟或数字接入方式;市局、省厅之间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之间应采用数字方
10、式。 非公安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应符合公安部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4.3 系统功能 4.3.1 图像监视 在各种环境条件下,能观察到前端监控点所处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满足本规范第5.3.2条及GA 308-2001相关条款的要求。 4.3.2 图像控制 监控(分)中心及授权用户能对前端任意一路监控图像进行控制。 4.3.3 图像存储、备份及回放 系统能实现数字化图像记录、存储和备份;在视频监控平台上依据授权回放历史图像。 4.3.4 联网和管理 监控(分)中心应具有以模拟、数字或数模结合方式接入视频监控平台的功能。 县级监控中心 前端监控点 派出所监控分中心 外单位监控系统 公安内部监控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3 502 2004 社会治安 动态 视频 监控 系统 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