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49-2007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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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27.060.30 J 98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6492007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Safety technology and supervision criterion for small boilers used in countryside 2007-08-01发布 2007-09-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492007 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金华市特种设备
2、检测中心、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刚、郑庆有、杜斌、方正中、徐骏、吴庆杰、邓远忠。 DB33/ 6492007 1 农村小锅炉安全技术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锅炉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用于农村作坊的固定立式蒸汽小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二手锅炉和同一用户或同一地点使用超过两台小锅炉情况。 其他人口稀疏场所家庭、个体经营户使用的小锅炉可参照本标准,公共浴室、学校及人口密集场所使用的锅炉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
3、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小锅炉 3.1.1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3t/h的锅炉; 3.1.2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大于0.1t/h的锅炉;
4、 3.1.3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锅炉(即小型蒸汽锅炉)。 3.2 作坊 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的家庭或个人,不包括生产加工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农村小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本标准。本标准未明确的其它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4.2 农村小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等)应当通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的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4.3 农村小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5、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农村小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改造和维修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4.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 DB33/ 6492007 2 4.5 农村小锅炉不得安装在农居卧室内及其下面。农村小锅炉若安装在轻型简易结构的半露天无锅炉房时,其建造设计方案无需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4.6 农村小锅炉由锅炉制造单位或由其书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4.7 农村小锅炉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锅炉安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施工告知,并约请检验机构。告知方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等快捷方式。 4.8 农村小锅炉安装完毕后
6、,由安装方、使用方和检验机构共同参与,进行一次总体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锅炉制造单位或其委托人持锅炉出厂资料、有关安装及验收资料,安装单位资质、锅炉作业人员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用户书面不改装保证书,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证。 4.9 农村小锅炉操作人员应当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对农村小锅炉操作项目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以实际操作为主,首次考核原则上应在安装总体验收时进行。对于考核合格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发予有农村小锅炉操作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至少每两年应当参加一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组织的复审。 4.10 各乡镇
7、政府应当掌握辖区内锅炉分布状况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协助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5 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5.1 农村小锅炉在满足强度计算的情况下,其锅筒(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4mm,下脚圈不小于6mm。其中,额定蒸汽压力 不大于0.04MPa的小锅炉锅筒(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3mm;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且水容量不超过50升的小型蒸汽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0.8, 其筒体、炉胆(顶)、管板(封头)的最小壁厚应不小于3mm。 5.2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04MPa的农村小锅炉,其管板与锅筒、
8、炉胆之间的焊接可采用“T型接头”,封头可采用锥形,下脚圈可采用L型、H型,但焊接部位应开坡口。 5.3 小型蒸汽锅炉在满足排放量计算要求的情况下,其弹簧式安全阀流道直径应当大于等于10mm。 5.4 农村小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采用螺纹连接,且必须保证材质、丝扣的质量。 5.5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04MPa农村小锅炉的安全泄压装置应当采用水封管。水封管的内径不得小于25毫米;水封管下端插入锅炉内水面,但应当不低于最高火界。水封管上端宜加装与大气连通的膨胀水箱,计算高度为水箱顶部与锅炉正常水位的距离。水封管上不得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带 U 型的水封管应当有防冻措施。 5.6 农村小锅炉产品出厂时
9、,锅炉制造厂应当在本体明显位置标明“本锅炉只能安装在人口稀疏场所”字样,并标明使用年限。农村小锅炉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5.7 锅炉制造厂应当根据农村小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的推荐版本,并作为随机资料提供用户。 5.8 上述推荐版本中运行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锅炉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设备清洗维修保养等;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设备定期检查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规定;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至少应当包括常见故障应急处理、事故报告、烫伤应急救援;接受安全监察制度和定期检
10、验制度等内容。 推荐版本封面上应当设置以下栏目: 经认真学习后确认此推荐版本中的内容本用户今后将正式执行。 农村小锅炉用户: (签名或手印) 年 月 日 DB33/ 6492007 3 5.9 安装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4MPa的农村小锅炉时,可采用镀锌管或其他有缝钢管连接到出口蒸汽短管上和排污引出管上。 5.10 农村小锅炉烟囱顶端应当装有防雨帽。 5.11 农村小锅炉一般无改造价值,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 5.12 农村小锅炉受压元件重大维修前,重大维修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施工告知,重大维修后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 使用 6.1 农村小锅炉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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