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30-2007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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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47.020 U 09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 630 2007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The safety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for ship building and maintenance 2007-03-13 发布 2007-07-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30 2007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符号 . 3 5 安全基础管理 . 3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 3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3 5.3 安全生
2、产投入 . 4 5.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 员 . 4 5.5 安全生产教育 . 4 5.6 事故管理 . 5 5.7 “三同时”管理 . 5 5.8 班组安全管理 . 5 5.9 安全操作规程 . 5 5.10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5 5.11 相关方安全管理 . 5 5.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6 5.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 6 5.14 应急救援预案 . 6 5.1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6 6 机械设备设施 . 7 6.1 空压机 . 7 6.2 金属切削机床 . 7 6.3 冲、剪、压机械 . 7 6.4 特种设备 . 7 6.5 工业管道 . 8 6.6 厂内机动车辆 .
3、8 6.7 木工机械 . 8 6.8 砂轮机 . 8 6.9 风动工具 . 8 6.10 其他(含炊事)机械 . 8 6.11 脚手架 . 9 6.12 工业梯台 . 10 7 电气设备设施 . 10 7.1 变配电系统 . 10 7.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 11 7.3 低 压电气(临时)线路 . 11 7.4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 11 DB33/ 630 2007 II 7.5 电网接地系统 . 12 7.6 防雷接地装置 . 12 7.7 电焊机 . 12 7.8 手持电动工具 . 12 7.9 移动电气设备 . 12 7.10 行灯 . 13 8 危险作业 . 13
4、 8.1 高处作业 . 13 8.2 明火作业 . 14 8.3 船舱及 封闭舱作业 . 15 8.4 合拢作业 . 16 8.5 船舶下水作业 . 16 8.6 高温作业 . 16 8.7 起重作业 . 17 9 作业场所 . 18 9.1 厂区(码头)环境 . 18 9.2 工厂建(构)筑物 . 18 9.3 车间环境 . 18 9.4 仓库一般要求 . 18 9.5 危险化学品库 . 19 9.6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 19 9.7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 . 19 9.8 涂装作业场所 . 19 9.9 木料场所 . 19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重要条文说明 20 DB33/
5、 630 2007 III 前 言 本标准第 5、 6、 7、 8、 9章为强制性条款。 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 起草单位: 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 珂、施培尧、叶峰梅、朱凯明、裘烈强、金培松。 DB33/ 630 2007 1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
6、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 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6067 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 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
7、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2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 , 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4 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 3.5 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6 DB33/ 630
8、2007 2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 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 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 3.7 相 关方 关注 企业 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如外来施工单位、供货方、合作伙伴等。 3.8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 项目 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9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 疾病 、财产损失、作业环境 和生态环境 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0 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
9、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2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 3.13 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4 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 50伏的交流电压。 3.15 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
10、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6 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 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工具 。如: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 3.17 钢质船舶 DB33/ 630 2007 3 主船体用船用钢材建造的船舶。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N: 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 PE: 保护零线,保护线 。 PEN: 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 TN: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 ,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 TN-C: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 TN-C-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
11、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 TT: 电源中性点 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 5 安全基础管理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 履行 下列 职责 : a)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接受工会
12、、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5.1.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并应: a) 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 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1.3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并应: a) 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 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1 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 b)安全教育培训;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d)事故管理;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f)现场安全管理; g)电气安全管理; h)劳动防护用品管 理; i)安全生产投入; j)安全例会
13、; k)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l)危险作业审批; DB33/ 630 2007 4 m)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 n)相关方安全管理。 5.2.2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3 安全生产投入 5.3.1 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上年度销售收入: a)大于 1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 3.5提取;修船企业按 5提取; b) 1000万元至 3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 3提取;修船企业按 4提取; c) 3000万元至 5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 2.5提取;修船企业按 3提取; d) 5000万元至 1亿元的造修船企业按
14、 2提取; e)大于 1亿元部分的造修船企业按 0.5提取。 5.3.2 专项费用使用的范围: a)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b) 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c)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e)安全教育培训。 5.3.3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5.3.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5.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5.
15、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a)从业人员在 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名; b)从业人员在 50人以上不足 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上不足 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3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从业人员超过 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5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 2000总吨以上单船应配备不少于 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3 造船企业 专业气体检测人员 不得少于 2 人,修船企业不得少 于 4 人。 5.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
1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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