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2180-2013 辽宁省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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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30 Z00 DB21 地方标准 DB 21/T 21802013 辽宁省石油化工企业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 Guide for the hazardous waste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in Liaoning province 2013 -10 -14发布 2013 -11 -14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DB21/ T 2180201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2 5
2、 企业责任.3 6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流向.3 7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表.1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1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计划申请表.19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22 DB21/ T 2180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晓牧、吕雪峰、万慧茹、许丹、来克立、武伟男、宋闯、
3、高欣野、李凤鸣。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21/ T 21802013 1 辽宁省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所有环节进行识别和评估,规范企业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同时适用于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4、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 51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T 8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关
5、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1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DB21/ T 21802013 2 石油化工 石油化学工业简称石油化工,石油化工指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
6、,生产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工业。主要生产加工过程包括石油炼制、石油裂解、有机化工加工、合成材料加工。 3.2 石油化工企业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3.3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3.4 贮存 是指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5 利用 是指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3.6 处置 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
7、、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4.1 本标准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归纳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4.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4.3 被废弃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4 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5
8、对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鉴别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承担。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禁在鉴定前企业将有争议的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出售。 4.6 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辖区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辖区内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4.7 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综合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DB21/ T 21802013 3 4.8 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市级人
9、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4.9 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禁止未经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5 企业责任 5.1 本标准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责任进行规定。 5.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 5.3 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即“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产生者的责任从危险废物产出开始,包括收集、包装、运输,直到
10、生命终结而进行的处理处置等; 5.4 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5.5 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5.6 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5.7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8 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
11、别标志; 5.9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5.10 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5.1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 6 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流向 6.1 概述 对石油化工生产加工过程的主要生产系统、公用工程、储运系统、环保工程、辅助工程等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按工艺流程逐项进行分析和辨识,明确危险废物名称、产生节点、产生量、
12、贮存方式和流向。 6.2 产生危险废物的主要系统 6.2.1 石油化工生产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主要生产系统包括炼油系统、石油化工生产系统。在编制危险废物管理手册时注明主要生产系统各生产装置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流向等,包括生产产品及其生产系统名称、生产装置名称、危险废物名称、产生节点、产生量、贮存方式及流向等内容。 6.2.2 公用工程 DB21/ T 21802013 4 石油化工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公用工程。在编制危险废物管理手册时注明各种公用工程及其装置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流向等,包括公用工程名称、装置名称、危险废物名称、产生节点、产生量、贮存方式及流向等内容。 6.2.3
13、储运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储运系统。包括储存和铁路装卸栈桥运输系统两部分,储存系统包括原料油储罐、成品油储罐、中间产品油储罐、化学品储罐等。在编制危险废物管理手册时注明储运系统及其装置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流向等,包括储运系统名称、装置名称、危险废物名称、产生节点、产生量、贮存方式及流向等内容。 6.2.4 环保工程 石油化工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环保工程。包括催化除尘、脱硫装置、轻烃回收装置、电厂脱硫脱硝装置、污水及三泥处理装置、尾气处理装置等。在编制危险废物管理手册时注明环保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流向等,包括环保工程名称、装置名称、危险废物名称、产生节点、产生量、贮存方式及流向等
14、内容。 6.2.5 辅助工程 石油化工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辅助工程包括仪表检修队、电气检修队、机械检修队、设备研究所、工程公司、研究院、质检部、消防支队、工程监理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机关办公楼等等,在编制危险废物管理手册时注明辅助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流向等,包括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名称、产生节点、产生量、贮存方式及流向等内容。 6.3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 绘制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一览表。包括主要生产系统、公用工程、储运系统、环保工程、辅助工程等五大部分,在编制危险废物管理手册时包括危险废物名称、排放节点、排放量、主要组分、排放规律、危废鉴别、暂存位置、暂存容器、暂存量、暂存周
15、期及排放去向等内容见表1。 DB21/ T 21802013 5 表1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 分类 装置名称 序号 危险废物 名称 主要 成分 废物 类别 排放 节点 排放 规律 排放量 综合 利用量 处置量 暂存量 暂存 位置 暂存 容器 暂存 周期 常减压装置 主要生产系统 热电站 公用工程 铁路装卸栈桥 储运工程 污水处理装置 环保工程 质检部 辅助工程 DB21/ T 21802013 6 7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7.1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内容简介 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内容,主要包括1个管理办法、7项管理要点、13项管理要求。 7.2 企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
16、强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石油化工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贮存与处置管理、职责与考核等内容。 7.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点 7.3.1 申报登记 明确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管理规定。 7.3.2 贮存 按一般工业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列出相应的贮存场所,以及贮存场所的环保措施。附位置图。 7.3.3 运输 按一般工业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明确运输工具和环保措施,制定相应的运输路线。附运输路线图。 7.3.4 转移 分别按一般工业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制定相应的转移管理流程。 7.3.5 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 明确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
17、理职责、环境管理指标和经济责任制。 7.3.6 环境监控 成立环境监控机构,制定监控计划,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7.3.7 环境风险管理 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7.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7.4.1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7.4.1.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 7.4.1.2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录A。 7.4.1.3 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危险废
18、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5年。 DB21/ T 21802013 7 7.4.2 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7.4.2.1 危险废物产生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格式见附录B。 7.4.2.2 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4.3 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4.3.1 危险废物产生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4.3.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
19、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计划格式见附录C),并执行以下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 7.4.3.3 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7.4.3.4 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4.3.5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注: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月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
21、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联系方式。 7.4.3.6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栏目内容。 7.4.3.7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接受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自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批准转移计划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4.3.8 转移危害特性特别巨大的危险废物(如废汞触媒)时,应采用押运员制度。 7.4.3.9 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将本地上月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22、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4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7.4.4.1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4.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的单位法人资格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 7.4.4.3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内容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措施和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措施以及年度转移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见附录D。 DB21/ T 21802013 8 7.4.4.4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为1年,鼓励制定中长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一般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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