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850-2010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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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180R16DB 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B 21/T 18502010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Service quality criterion for automobile repairing2010 - 12 - 24发布 2011 - 01 - 01实施辽 宁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21/T 18502010I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的编写方式根据GB/T1.1。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泉、李晓峰、
2、梁旭昱、赵锦鹏、洪伟、王雪、王宇博、邹颖、马维丰、曲波。DB21/T 185020101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在业务接待、车辆维修、价格结算、异议处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和改进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亦可作为对汽车维修企业满足客户要求能力评价的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21338-200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总则3.1汽车维修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汽车维修法规及汽车维修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文明服务。3.2汽车维修服务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并制定标准,作为能够实现满足法律、法规要求,达到使顾客满意的手段。3.3汽车维修服务在遵守相关法规及相关规定时,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市场的开发,不造成服务贸易壁垒。3.4汽车维修服务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提供规范,应充分考虑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4业务接待4.1服务公示4.1.1企业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1.2企
4、业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4.1.3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a) 业务受理程序(参照附录A,可进行个性化修改);b) 服务质量承诺;c) 客户抱怨受理制度;d) 企业服务电话和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e) 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f) 质量保证期;DB21/T 185020102g) 企业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质量检验、价格结算人员的从业资格证。4.1.4企业应明示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做好标识,明码标价。4.2接待服务4.2.1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仪容端正。4.2.2业务接待员应遵守礼仪规范,接待客户时
5、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参照附录 B)。4.2.3业务接待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行业法规和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4.2.4业务接待员负责接车交验,协助故障诊断,制定维修方案,告知估价、结算方法及维修工期,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4.2.5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良好的客户休息环境,并保持整洁卫生。4.3进厂检验4.3.1企业应明确接车及进厂检验人员职责、告知事项、接车及进厂检验流程。4.3.2企业应设置专用的预检工位(区域),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按规范实施检验。4.3.3接车及进厂检验时应详细记录客户陈述,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并交客户确认、签字。4.3.4业务接待
6、员应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配件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应提醒客户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对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状况以及客户要求事项进行记录,并交客户确认、签字。4.4合同签订4.4.1业务接待员应根据进厂检验结果确定维修项目,与客户订立维修合同(或协议)。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或协议)的,维修合同(或协议)的各项要件应填写完整,鼓励使用辽宁省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4.4.2书面维修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a) 承、托修方的名称;b) 签订日期及地点;c) 合同编号;d) 送修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进厂
7、行驶里程、进厂时间等基本信息;e) 维修类别和项目,以及附加作业项目;f) 维修预算费用;g) 质量保证期;h) 竣工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i) 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规格、数量和质量;j) 验收标准和方式;k) 费用结算方式及期限;l) 违约责任和金额;m)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n)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4.4.3维修过程中有超出合同范围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4.4.4企业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已签订的合同建立登记台账并按规定妥善保管。DB21/T 1850201035车辆维修5.1维修派工5.1.1企业应根据进厂检验结果确定的维修项目填写维修施工单,做
8、好车辆交接工作。5.1.2维修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业部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5.1.3维修过程中发现需要追加的维修项目,企业应与客户沟通,得到客户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5.2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5.2.1待修车辆视情况清洁冲洗,放置座椅套、方向盘套、脚垫等后进入维修区。5.2.2车辆维修各过程应有主修工签字,维修施工单随工序流转。5.2.3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需重新作业。5.2.4工期延长或维修项目变更时,应向客户作好解释和说明。5.2.5企业应依据车辆维修标准或维修手册实施车辆维修和过程检验,维修检验记录要清晰完整。5.2.6维修、检验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9、挂牌服务。5.3竣工检验5.3.1企业应依据车辆竣工检验有关标准实施竣工检验。5.3.2质量(总)检验员对承修车辆进行竣工检验,填写竣工检验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检验合格的车辆,应签发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5.3.3企业应建立辽宁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领用、签发登记台账。5.4验收交车5.4.1企业应指定人员按照规范和规定线路试车,并做好记录。5.4.2企业应做好交车准备(清理车辆,查看外观,清点随车物品),通知客户验收接车,价格结算员汇总全部单据。5.4.3企业应配合客户对修竣车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交接记录,客户签字确认。5.4.4企业应向客户告知车辆故障原因、今
10、后行车注意事项和质量保证期的相关内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5.5车辆返修5.5.1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 3 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5.5.2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应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5.5.3企业应建立车辆返修记录,对返修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制定和落实应对措施。6价格结算6.1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11、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管DB21/T 185020104理软件,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机动车维修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同时了解机动车零配件知识,包括零配件的修复工艺和常用材料等。价格结算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6.2企业应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6.3结算员对维修作业项目进行统计,审核维修项目工时和维修配件价格,严格按照备案并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核定维修价格。6.4价格结算应统计准确,每项收费有凭有据,对维修作业的工时费、材料费(含服务费)及其它费用分别计算,并详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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