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6-2003 室内消火栓系统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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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6 2003 代替 DB21 T1206 2000 室内消火栓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2 DB 21/T1206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2 4 检验规则 16 3 DB21/T1206 2003 前 言 DB21/T1206 2003 是 DB21/T1206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6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市政给水管道的检验要求 ( 见 3.1.1) ; 增加了对消防
2、水池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3.1) ; 增加了对消防水池取水口的检验要求 ( 见 3.1.3.4) ; 增加了对消防水箱防水套管、柔性接头的检验要求 ( 见 3.1.4.6.3) ; 增加了对消防水泵房水泵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6.4) ; 增加了对稳压泵设置、外观标识及吸水方式的检验要求 ( 见 3.1.8.1.1、3.1.8.1.3、 3.1.8.1.4) ; 增加了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设置及外观标识的检验要求 ( 见 3.1.8.2.1、3.1.8.2.3) ; 增加了对室内消火栓管道连接、管道安装、管道支、吊架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3.2.6、 3.2.7、 3.
3、2.8); 增加了对消火栓箱组件配置及组件标识的检验要求 ( 见 3.3.4.1、 3.3.4.2) ; 增加了对消火栓设置间距及型号规格的检验要求 ( 见 3.4.1.2、 3.4.1.3) ; 增加了对消火栓按钮外观标识、基本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5.3、 3.5.4) ;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的检验要求 ( 见 3.6.1、 3.6.2) ;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基本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6.3) ;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备用电源的检验要求 ( 见 3.6.4) ; 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见 3.6.5); 增加了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 ( 见
4、3.6.6) ; 增加了对系统远程启动和现场启动的检验要求 ( 见 3.7.1、 3.7.2) ; 增加了对备用泵启动的检验要求(见 3.7.4); 增加了对稳压泵启动的检验要求(见 3.7.5); 取 消了对消防水池补水时间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1.2) ; 取消了对室内消火栓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外观标志、型号规格、栓口朝向、 4 DB21/T1206 2003 栓口距地面高度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5.1 b、 c、 d、 f、 g) ; 取消了对消防水枪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外观标志、喷嘴口径、喷射性能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5.2 a、 b
5、、 c、 d) ; 取消了对消防水带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外观标志、型号规格的检验要求 ( 2000版 4.2.5.3 a、 b、 c) ; 取消了对消防接口 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外观标志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5.4 a、 b) ; 取消了对消防水喉检验报告、外观标志、喷射性能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5.5 a、 b、 c) ;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版 1.4); 调整了对稳压泵备用泵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1.7.1 b,本版 3.1.8.1.1); 调整了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气压罐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7.2 b,本版3.1
6、.8.2.1) ; 调整了对消火栓箱标识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3,本版 3.3.2) ; 调整 了对检查用消火栓设置位置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5.3,本版 3.4.1.1) ;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 ( 2000 版 5.4,本版 4.4) 。 本标准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6 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 姜代坚 、 王振堂 、 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7、 200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 5 室内消火栓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业建筑中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等特殊功能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 ”中的“设计要求”,系指
8、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室内消火栓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 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a) 检验申请表;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 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
9、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6 DB21/T1206 2003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消防供水设施 3.1.1 市政给水管网 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输入,进水管直径不应小于 100mm,且符合设计要求。 3.1.2 天然水源 要求:室内消 火栓系统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供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检验方法( 3.1.13.1.2):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 消防水池 3.1.3.
10、1 设置 要求: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2 水池容量 要求:消防水池容量应确保系统持续用水时间内的用水量,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消防水池容积。 3.1.3.3 设置方式 要求: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 1000m时,应分设成 2 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 500m时,应分成 2 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4 取水口 要求: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取水口与
11、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 100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3.5 合用水池 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 技术设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7 DB21/T1206 2003 3.1.3.6 防冻措施 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7 水池施工 3.1.3.7.1 溢流管、泄水管 要求:消防水池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3.1.3.7.2 防水套管、柔性接头 要求:管道穿过钢筋混凝
12、土消防水池时,应加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 检验方法( 3.1.3.7.13.1.3.7.2):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1.4 消防水箱 3.1.4.1 设置 要求: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2 储水量 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8m;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2m;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消防水箱储水量。 3.1.4.3 增压设施 要求: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13、。 检验方法: 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4 合用水箱 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高位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5 水箱出水管 要求: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相连接的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设检修用阀门和止回阀。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要求: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相连接的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设检修用阀门和止回阀。 8 DB21/T1206 2003 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7 水箱安装 3.1.4.7.1 通道、距离 要求:消防水箱的安装位 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箱间的主
14、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1m;钢板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7m;消防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 0.6m。 3.1.4.7.2 溢流管、泄水管 要求:消防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 3.1.4.7.3 防水套管、柔性接头 要求: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 3.1.4.7.4 连接方式 要求: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焊接处应作防锈处理。 检验方法( 3.1.4.5.13.1.4.5.4):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1.5 系统流量、压力 要求:高
15、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市政管网给水系统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通过检测试验装置进行放水试验。 3.1.6 消防水泵房 3.1.6.1 设置 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 地下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水系统直接相连。 3.1.4.6 防冻措施 9 DB21/T1206 2003 3.1.6.2 供水管数量 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
16、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供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6.3 备用动力 要求: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 供电要求设置备用动力;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要求设置备用动力。若采用双 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消防水 泵房)设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且配电箱应有 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做主电源切换试验。 3.1.6.4 控制装置 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消防水泵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国
17、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控制装置应能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消防水泵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试验。 3.1.6.5 通讯设备 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消防专用电话,且宜设置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验方法:目测,做通话试验。 3.1.6.6 消防应急照明 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检验方法:目测,用照度计测量其照度。 3.1.7 消防水泵 3.1.7.1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水泵应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
18、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10 DB21/T1206 2003 3.1.7.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缺陷。在 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7.3 工作泵 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泵,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4 备用泵 要求:系统的供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工作泵。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备用泵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
19、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5 水泵吸水管 要求: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 检验方 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6 吸水方式 要求: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采用自灌式有困难时,应有其他可靠迅速的引水措施。若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7 吸水管安装 要求: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吸水管与水泵连接处变径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保持其管顶平直。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20、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8 水泵出水管 要求:消防水泵的出 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 65mm 试水阀。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11 DB21/T1206 2003 3.1.7.9 投入运行时间 要求:以手动或自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60s 内投入正常运行;以备用电源切换方式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亦应在 60s 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验方法: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并记录消防水泵动作情况。 3.1.8 稳压装置 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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