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4-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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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4 2003 代替 DB21 T1204 20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4 2003 前 言 DB21/T1204 2003 是 DB21/T1204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4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系统接地电阻值、接地线截面积、保护接地的检验要求 ( 见 3.3.1、 3.3.2、3.3.3) ; 增加了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锯齿型屋顶和 人字型屋顶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3.4.2.1
2、.8) ; 增加了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在其他部位设置的检验要求(见 3.4.2.1.10); 增加了点型火焰探测器设置的检验要求(见 3.4.2.2.1、 3.4.2.2.2、 3.4.2.2.3); 增加了对空气采样火灾探测器设置位置、采样管及采样孔的检验要求 ( 见 3.4.4.1、3.4.4.2) ; 增加了对探测器基本功能的检验要求(见 3.4.6.1、 3.4.6.2) 增加了对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外观标志的检验要求 ( 见 3.5.2) ; 增加了对火灾报警 控制器操作功能、隔离 ( 屏蔽 ) 功能、隔离器保护功能、最大负载稳定性的检验要求 ( 见 3.6.7.8、 3.6.7.
3、9、 3.6.7.10、 3.6.7.11) ; 增加了对火灾显示盘操作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7.4.6) ; 增加了对火灾警报装置控制程序的检验要求(见 3.9.3) 增加了对消防电梯设置、消防电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1.1、3.11.8) ; 增加了对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消音复位功能、显示报警部位、显示电源工作状态、隔离 ( 屏蔽 ) 功能、最大负载稳定性 、电压波动 DB21/T1204 2003 稳定性的检验要求 ( 见 3.12.1、 3.12.2、 3.12.3、 3.12.4.2、 3.12.4.4.1、 3.12.4.
4、4.2、 3.12.4.9、 3.12.4.11、3.12.4.12)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装置、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3.4、3.13.6) ; 取消了对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功能、面板检查功能、报警延时时间、备用电源充电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5.6.1、 4.5.6.9、 4.5.6.10、 4.5.6.12) ; 取消了对火 灾显示盘面板检查功能、延时时间、记时功能、指示灯色别、报警音响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6.3.5、 4.6.3.7、 4.6.3.8、 4.6.4、 4.6.5) ; 取消了对火灾应急广播设置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5、4.7.1) ; 取消了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为相连设备部件供电、发出联动控制信号、手动复位不改变状态信息、编程时不引起程序意外执行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2.1、 4.12.3、 4.12.10、4.12.13) ;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版 1.4); 调整了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5.2.3,本版 4.6.3.2); 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调整到系统接地一节 ( 2000 版4.5.5.1、 4.5.5.2,本版 3.3.2、 3.3.3) ;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 ( 2000 版 6.4,本版 5.4) 。 本标准从 2003
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4 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DB21/T1204 2003 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张今、 张树学、 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DB 21/T1204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 4 检验规则 30 DB21/T1204 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
7、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8、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DB21/T1204 2003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 )
9、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系统供电 3.1.1 主电源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其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采用自备发电设备的一类高层建筑,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 30s 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 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 直流备用电源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其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
10、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 系统布线 3.2.1 导线材质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2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若采用交流 220V/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 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导线、电缆的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 3.2.2 导线截面积 要求:传输线路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1.00
11、mm;线槽内敷设的绝 缘导线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0.75mm,多芯电缆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0.50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导线、电缆的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用卡尺测量。 3.2.3 导线敷设 DB21/T1204 2003 3.2.3.1 火警信号传输线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 路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2 消防控制线 要求:消防控制、通信、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
12、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 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3 不 同类别的导线 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导线,不应布设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3.4 导线保护 要求: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器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其长度不应大于 2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用钢卷尺测量。 3.2.3.5 电缆竖井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
13、,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检验方法:查 阅设计资料,目测。 3.2.4 导线颜色 要求: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 +”线应 为红色;负极“ ”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的导线,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口应有标号。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5 导线连接 DB21/T1204 2003 要求: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
14、应有相应的标号。 检验 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6 接线盒设置 要求:管子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a) 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时; b) 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1 个弯曲时; c) 管子长度每超过 10m,有 2 个弯曲时; d) 管子长度每超过 8m,有 3 个弯曲时。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7 套管、线槽加固 3.2.7.1 锁母、护口 要求:导线套管装入接线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 目测。 3.2.7.2 卡具、支撑物 要求:在吊顶内明
15、敷设各类导线套管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7.3 吊点、支点 要求:线槽缚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 a) 线槽首端、终端及接头处; b) 距接线盒 0.2m处; c)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d) 直线段不大于 3m处。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8 管口密封 要求: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导线套 管的管口和套管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DB21/T1204 2003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9 绝缘电阻
16、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回路导线的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 检验方法:用 500V 兆欧表测量。 3.3 系统接地 3.3.1 接地电阻值 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3.3.2 接地线截面积 要求: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 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 4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及导线合格证。 3.3.3 保护接地 要求:消防电子设备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
17、接地干线( PE 线)相连接。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 3.4 火灾探测器 3.4.1 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 要求: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和年度检验报告。其他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 检验报告。 检查方法:查看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3.4.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3.4.2.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 3.4.2.1.1 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要求: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按表 2 确定。 检验方法:按表 2 核对其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DB21/T
18、1204 2003 表 2 感烟、感温探测器保护面积与保护半径 火灾探测器的种类 地 面 面 积 S ( m) 房 间 高 度 h ( m) 一只探测器的保 护面积 A 和 保护半径 R 屋顶坡度 15 15 30 30 A ( m) R ( m) A ( m) R ( m) A ( m) R ( m) 感烟探测器 S 80 h 12 80 6.7 80 7.2 80 8.0 S 80 6 h 12 80 6.7 100 8.0 120 9.9 h 6 60 5.8 80 7.2 100 9.0 感温探测器 S 30 h 8 30 4.4 30 4.9 30 5.5 S 30 h 8 20 3
19、.6 30 4.9 40 6.3 3.4.2.1.2 类别与设置数量 要求:探测区域内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及设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若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 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3.4.2.1.3 周围环境 要求:探测器周围 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4.2.1.4 至墙壁、梁边距离 要求: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3.4.2.1.5 至空调送风口距离 要求:探测器至空调 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3.4.2.1.6 至多孔
20、送风顶棚孔口距离 要求: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DB21/T1204 2003 3.4.2.1.7 在有梁顶棚上的设置 要求: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且满足设计要 求。 a) 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b)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 200600mm 时,应按表 3 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 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 数。 表 3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 A( m) 梁隔断的梁间区域 面积 Q( m) 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21、 感温探测器 20 Q 12 8 Q 12 6 Q 8 4 Q 6 Q 4 1 2 3 4 5 30 Q 18 12 Q 18 9 Q 12 6 Q 9 Q 6 1 2 3 4 5 感烟探测器 60 Q 36 24 Q 36 18 Q 24 12 Q 18 Q 12 1 2 3 4 5 80 Q 48 32 Q 48 24 Q 32 16 Q 24 Q 16 1 2 3 4 5 c)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 探测器。 d)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探测器的设 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 当梁间净距小于
22、1m时,可不计 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4.2.1.8 在锯齿型屋顶和人字型屋顶上设置 DB21/T1204 2003 要求: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 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表 4 规定,且满足设计要求。 表 4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探测器的 安装高度 h(m) 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d(mm) 顶棚或屋顶坡度 15 15 30 30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最小 最大 h 6 30 200 200 300 300 500 6 h 8 70 250 250 400 400 600 8 h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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