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Z 525-2008 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验收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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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 件DBDB11/Z 5252008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验收规则 Firework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Olympic Games 2008-03-28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ICS 71.100.30 Y 88 DB11/Z 525200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产品分类分级 . 2 5 质量安全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4 7 验收规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瀑布”焰火验收细则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礼花弹验收细则 . 7 附录
2、 C(规范性附录)组合烟花验收细则 . 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喷花类烟花验收细则 . 1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花束类、烛光类烟花验收细则 . 1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抽样规则 . 1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缺陷类别 . 1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焰火产品供应商应向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 15 DB11/Z 5252008 II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至第29届奥运会(包括残奥会)结束时废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
3、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本标准起草单位:奥运会开闭幕式运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文义、于建平、邓少辉、刘琳、邹思诚、聂学辉、黎仲畦、黄明章、潘家斌 DB11/Z 5252008 1 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验收规则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芯片点火方式的焰火除外,下同)的术语、产品分类分级、安全质量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的出厂验收检验和质量监督抽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4、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T 15814.1 烟花爆竹药剂 成份定性测定 GB 19593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5 烟花爆竹 引火线 GB/T 20613 烟花爆竹 储存运输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NY/T 757 烟花用发射药
5、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SN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品编号 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为便于交流,采用的焰火产品统一编制的号码。 3.2 附件 焰火产品主体之外配合的附属物(不含固定架) ,包括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产品配套的尾翼(发射筒除外) 。 3.3 引燃时间 礼花弹类、组合烟花类、花束、烛光类是指从点燃引火线(或电火头)至引燃发射药的时间,喷花类、瀑布类产品是指从点燃引火线(或电火头)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4 点火间隔时间 烛光、组合烟花等产品相邻两次发射之间点火
6、的间隔时间。 3.5 燃放效果时间 DB11/Z 5252008 2 各类焰火产品出现设计效果的保持时间(组合烟花类指单发出现设计效果的保持时间) 。 3.6 花束类焰火 单发产品,每个产品一次喷发出多颗效果件的产品。 3.7 烛光类焰火 单发产品,每个产品一次发射出一个药柱(球)的产品。 4 产品分类分级 4.1 产品分类 烛光类、花束类,其他应符合 GB 10631 中分类的规定。 4.2 产品分级 烛光类、花束类为 A 级,其他产品应符合 GB 10631 中分级的规定。 5 质量安全要求 5.1 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产品标志、特殊效果件标志。 5.1.1 标志基本要求 5.1.1
7、.1 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和易于辨认。 5.1.1.2 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 5.1.2 运输包装标志 5.1.2.1 产品运输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规格、产品类别、产品级别、生产企业和燃放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箱含量、药量、体积、产品追溯编码和“焰火产品”、“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不得倒置”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等字样。 5.1.2.2 包装箱的体积,用长宽高(mm 或毫米)。 5.1.2.3 一个包装箱内只有一个产品或一个产品分多个包装箱分装时, 包装箱的标志可代替产品标志。 5.1
8、.3 产品标志 5.1.3.1 产品标志 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规格、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警示语、燃放说明、药量、生产企业和燃放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生产日期、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和“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1.3.2 药量 应标识为“药量:g(克)”,不得标识为“g(克)”。组合烟花应标识出总药量的数值(g 或克),并同时标识出发数。 5.1.3.3 生产日期 标注的生产日期应真实,当采用“见 XX 部位”的方式时,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 XX 部位。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 XXXX 年 XX 月 XX 日。年代号一般应标注 4 位数字。 5.1.3.4
9、保质期 应标注为:“在 XXXX 年 XX 月 XX 日之前燃放”。 5.1.3.5 燃放说明 应包括:燃放场所、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5.1.3.6 警示语 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应清晰。 DB11/Z 5252008 3 5.1.4 效果件标志 升空部件外径25mm 或含药量20g 的单个内筒部件等应有效果件标志。 内筒部件标志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含爆炸药部件危险请报告公安部门”、“含爆炸药部件不得扔进垃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应有内包装。含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微烟烟火药的烟花产品内包装应采用塑料袋整体封闭套
10、装;组合烟花类产品和小礼花类产品应用锡箔纸封顶;其它烟花产品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产品不得倒置。 5.2.2 外包装应采用合适的纸箱包装,并封装牢固,每件净重不超过 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3 外观 5.3.1 产品外型应美观、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 5.3.2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漏药、无霉变、无污染。 5.3.3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4 筒体、附件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引火线与电点火头 5.4.1 引火线应符合 GB
11、19595 的要求。电点火头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质量要求,应使用第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指定的电点火头。 5.4.2 点火方式以及各效果部件的连接方式应与设计相符,可采用电点火、引火线点火。 5.4.3 引线点火方式的产品 总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并应有保护套,总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 100g 的重物,保持1min 不脱落,总引火线及各效果部件的连接引火线应无霉变,无破损,无空引,无藕节。 5.4.4 电火头点火方式的产品 电火头应完整,有防潮层,不得有缺损,应有防护装置,着火率应为 100。 5.5 主体结构与尺寸 5.5.1 焰火产品主体及效果部件结构应与设计相符。
12、5.5.2 升空类效果部件不得使用金属壳体、金属附着物和塑料制品。 5.5.3 各种效果部件的发射筒长度、内径、壁厚以及效果部件长度、外径偏差应与设计相符。 5.5.4 设计装发射药的应装有发射药。 5.5.5 焰火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在 A 级组合烟花、礼花弹类产品中预先安装电点火头,预先安装电点头接驳器。其他安装电点火头的产品应有防短路的措施。 5.6 附件结构与尺寸 附件结构与尺寸应与设计相符,附件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 100g 重物并保持 1min 不脱落,在燃放过程中附件不应散开、脱落。 5.7 平稳性(现场安装产品除外) 应符合 GB 10631 的规定。 5.8 药种 5.8.1 烟
13、火药成份应与设计相符。 5.8.2 烟火药、引火线均不得使用氯酸盐。 5.8.3 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 5.8.4 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8.5 发射药应符合 NY/T 757 的要求,应使用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指定的发射药。 5.9 药量 5.9.1 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质量,标识的药量应与设计一致。 5.9.2 B 级、C 级烟花药量应符合 GB 10631 的要求。 DB11/Z 5252008 4 5.10 燃放性能 5.11 产品的燃放效果、效果组成的几何图形、效果颜
14、色、发射偏斜角应与设计一致。 5.11.1 产品的点火方式应与设计相符;产品燃放时各个效果部件点火的先后顺序应与设计相符。 5.11.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 5.11.3 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火险、膛炸、冲底,不能被炸碎烧尽的部件不应有坚硬锐利部分,不应有较大质量的残物落下,附件不应过早或过晚脱落。 5.11.4 瀑布类、礼花弹、组合烟花、喷花类、花束类和烛光类产品应分别符合附录 A、附录 B、附录C、附录 D、附录 E 的要求,其它各类焰火应符合 GB 10631 的要求。 5.11.5 设计为“微烟”的产品应是微烟效果,燃放产生的可吸入颗粒、烟尘等应明显少于常规烟火药。
15、 5.12 安全性能要求 5.12.1 烟火药热安定性 烟火药放在 752的烘箱中 48h,不得发生燃烧、爆炸、冒烟现象,点燃烟火药应保持原设计效果。 5.12.2 烟火药吸湿率 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微烟烟火药吸湿率应4.0,其它烟火药吸湿率应2.0。 5.12.3 焰火产品跌落试验 成箱焰火产品从 12m 高处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不得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标志检验 标志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 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3 外观检验 外观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4 引火线与电点火头检验 6.4.1 采用目测法进行。 6.4.2 引火线
16、安装牢固性检验 应能吊起规定重物,保持 1min 不脱落。 6.5 结构与尺寸检验 6.5.1 应采用解剖、目测法进行。 6.5.2 各种尺寸采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6 附件检验 6.6.1 平稳性检验 应采用 30的斜面板进行测试。 6.6.2 牢固性检验 附件能吊起规定重物,保持 1min 不脱落。 6.7 药种检验 药物定性检验采用 SN 0545-1996 中附录 A、 GB/T 15814.1 标准方法或相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6.8 药量检验 药量采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精度的天平进行称量。 6.9 燃放性能检验 6.9.1 各种时间采用相应的
17、符合计量精度的秒表、 电子计时仪直接进行测量或测量录像回放中的时间。 DB11/Z 5252008 5 6.9.2 发射高度检验:采用标杆、测高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测量误差:30m 时2m,30m50m 时4m,50m100m 时8m,100m200m 时15m,200m 时25m。 6.9.3 发射偏斜角检验:将固定直径的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喷火口 2m 高处,圆心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圆圈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允许测量误差土 2。 6.9.4 燃放效果检验:采用目测法,并结合回放录像检验。 6.10 微烟效果检测 微烟效果采用目测比较法进行。 6.11
18、 产品药物热安定性 单个产品药量在 100g 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 752的烘箱中 48h,观察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冒烟现象,取出产品进行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单个产品药量在 100g 以上的,称取 50g(雷药 10g)烟火药放置在 752的烘箱中 48h,观察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冒烟现象,然后取出 2g 烟火药进行点燃,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12 跌落试验 抽取 3 箱产品,将 3 箱产品分别从 12m 高处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13 烟火药吸湿率 吸湿率按 QB/T 1941.5 中测试方法进行。 7 验收规则 7.1
19、抽样规则 抽样方法、组批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7.2 检验规则 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应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抽查检验。热安定性、吸湿率检验针对焰火产品中不同烟火药(不包括发射药、引火线)分别进行检验。 7.2.1 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后,报验。 注:无出厂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应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2.2 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烟花爆竹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报验的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产品,每箱产品粘贴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检验合格的标签及产品追溯码。 7.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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