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93-2006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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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 Grading and Assessment of Travel Services 2006-11-03发布 2007-0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393 2006 ICS 03.080.01 A 10 备案号: 19852-2007 DB11/T 393 2006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等级标志 .2 5 基本要求 .2 6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据 .2 7 等级的划分条件 .2 8 等级的评定 .
2、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旅行社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表 .9 A.1 评分说明 .9 A.2 最低总分要求 .9 A.3 评分标准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旅行社服务质量暗访制度及评分表 33 B.1 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暗访评分表的目的 .33 B.2 旅行社暗访制度的实施 .33 B.3 检查结果的处理 .33 B.4 评分说明 .33 B.5 评分标准 .3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旅行社服务质量顾客调查 .38 C.1 调查说明 .38 C.2 调查标准 .38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旅游合同 .40 D.1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40 D.2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4
3、5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劳动合同书 .51 E.1 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人员使用) 51 E.2 劳动合同书(供有 固 定用 工 期限的导游人员使用) 52 DB11/T 3932006 I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和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D 和附录E仅为资料性附录 。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 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 局、北京 第二外国语 学院。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于长江、杜江、 顾 晓园、刘莉莉、王洪声、林亮、戴斌、李宏、乔花芳、马爱 萍。 本标准于2007 年 2月 1日起执行 。 DB11/T 3932006 III 引 言
4、 为 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 实 维护 和 保障 旅游 者权益,促 使旅行社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和服务 质量,优化 旅行社产业 结 构,促进北京市旅游市 场健康、持续和 稳定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 理条例、 导游人员 管理条例 和国家 标准化管 理的相关 规定 ,制定本标准 。 DB11/T 3932006 1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旅行社等级的等级标志、 基本要求、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据、 等级的划分条件和等级 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 于开展旅游 业 务的旅行社的等级划分 、评定与复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 的条款通过 本标准的引用而 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
5、 。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部分 : 通用 符号 (GB/T10001.1-2000.neg ISO 7001:1990)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2部分: 旅游 设施与服务 符号 (GB/T10001.2-2002.neg ISO 7001:1990) LB/T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 LB/
6、T004-1997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旅行社管理条 例 国务 院 2001年 12月11 日 导游人员管 理条例 国 家 旅游 局 1999 年5月14 日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国 家 旅游局 2002年 7月27 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 。 3.1 旅游业务 Travel Business 指为旅游者 代办出境 、 入境和 签证手续, 招徕、 接待旅游者, 为旅游 者 安排食宿等有 偿 服务的 经营 活动。 3.2 旅行社 Travel Service 指依照国务 院旅行社 管 理条 例规定成 立 , 有营 利目的,从事 旅游业务的 企 业。 3.3
7、旅行社门市部 Travel Service Outlet 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 、 区 、 县 行 政区域以内 设立的 不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 为 设立社招徕 旅游者并 提 供 咨询、 宣传等服务的收客 网点。 3.4 导游人员 Tour Guide 指依照国务 院 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 的规定取得 导游 证, 接受旅行社 委派, 为旅游 者提供向 导、 讲 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3.5 旅游产品 Tourism Product 指旅行社向 旅游者提 供的团队 包价旅游 线路、散 客包 价旅游线路 和各种单 项委托业 务。DB11/T 3932006 2 3.6 五险一金 Insurance
8、 and Housing Fund 指 现 行 养老 保险、医疗 保 险 、失 业保险 、工伤保 险、 生育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 4 等级标志 等级以英文 字母A为符号 来 表 示, 用 三个 A表示3A 级, 四个A表示4A 级,五个 A表示5A 级。 5 基本要求 5.1 参评企业必须 是独立法 人 。 分设在不同 区域的旅行社 经营部门和 非独立法 人实体不 能单独参加 等 级评定。 5.2 旅行社的办公 和 营业场 所 、 附属 设 施 、服务项目和 运行 管 理 应 符合 安 全、 消防、卫生 、 文 化、 环 境 保护等现 行的国家 法律、地方法规和标准。 6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
9、据 6.1 旅行社等级分为 3A、 4A和 5A三个等级 ,A 的数 量越多 等级越高。 6.2 等级的划分以旅行社的基本条件 、经营业 绩 、营业 条件 、 服务项 目、管理 机制、财 务管理、营 销 管 理 、 商 业信 用和社 会声誉为依据。 6.3 等级的评定 遵照本标准及附录 A、附录 B和附录 C的规定。 6.4 第 7章“等级的划分条件”规定 相 应 等级的所有条件 必须具备,并 遵 照 附录 A、 附录 B和附录 C 的规定,最 后由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 员 会综 合评定 。 7 等级的划分条件 7.1 3A级 7.1.1 基本条件 a) 正式成立并营业两年 以上; b) 近两年
10、均参加 并 通过 旅行社业 务年检和 工商年检 ; c) 近两年内未受到旅游行 政 管 理部 门 的行 政处罚; d) 是北京市旅游行业协 会会员。 7.1.2 经营业绩 a) 近两年年平 均组织和 接待旅游 者 4万人 次以上; b) 近两年年平 均营业收入 3 000万元人民币 以 上 。 7.1.3 营业条件 a) 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 应 的 独立产权或 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 积总和不低 于 200 m 2 ; b)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 项目宣传品、旅游 线路价目表 、 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 旅游交通图、主 要 交 通 工 具 时刻 表以及由
11、 旅游行 政管 理部门指定 发放的宣传 品 , 以 备顾客查阅 ; c) 旅行社营业场 所设有 咨询与接待设施,相关装饰 和标志有规范的 中英文说明 ; d) 接待人员统 一着装,并 佩 戴 企业 标 识 或岗 位 标 牌; e) 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节假 日每天以普通话提 供咨询、 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 项服务,且服务 时间不少于 八个小时; f) 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 通讯工具,顾客可 以通过电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等方 式向旅行社咨询 和预订旅游 产品; g) 旅行社应使用 并 与旅游 者 签订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 参见 附录 D;DB11/T 2006 3 h) 营业区域设
12、有顾客休 息场所。 7.1.4 服务项目 a) 提供普通话 、至少两种 以 上 主要 方 言和/ 或两种 以上 外语的导游服务; b) 提供两种以 上旅游交 通票务代 理服务; c) 提供餐饮、 娱乐、购物 、 景 区门 票 、 机场 接 送 等两种 以上委托代办 服务; d) 提供常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预 订或接待 服务 。 7.1.5 管理机制 7.1.5.1 人力资源管理 a) 应与导游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参见附录 E; b) 应为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提供基本工资和 “五险一金”,未拖欠 导游人员和领队 工资,未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垫付团款,未向导游人员和
13、领队收取“人头费”、“保证金”等 与法律法规 相违背的 不合理费 用; c) 负责旅行社 运营的高 级管理人员有三年 以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 d) 管理人员中具 有 大 学本 科 以 上学 历 者 所占比例不 低于 40%; e) 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 ,且有固 定的培训经费预算保证, 旅行社职员按照 要求参加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举办的培训 活 动 ,并 通过 考 核 。 7.1.5.2 财务管理 a) 至少有两名 具有初级以 上 级 别职称的财 务人员, 其中 至少一名具 有中级以 上级别职称 ; b) 具有符合国 家规定的 财务制度 。 7.1.5.3 营销管理
14、 a) 拥有本企业 独立的网 站; b) 拥有完善的 数字化办公 系统; c) 拥有客户档案库; d) 拥有企业形 象识别系统 ; e) 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 务的非独立法人机 构应与总 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 “统一管理、统 一财务、统 一招徕、 统一接待 ”。 7.1.5.4 危机管理 a) 制订危机事 件处理预案 , 具备 危机事件处理机制 ,并 有培训记录 ; b) 具有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 。 7.1.6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a) 制定并执行 周期性的顾客意见反馈制度 ; b) 每半年对顾客 满意度 进行评价 ,近两年 每年顾客 抽样 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 于 85%; c) 近两年中
15、,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每年接到对该 旅行社的有 效 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 和接待人次的万 分之二; d) 与旅游者签订 旅游合同 , 且 此种 合同使用 率 达 到 100%,旅游合同 参见附录 D; e) 与供应商和同 业 客 户签订合同 ,并按约 定的期限和 付款 条件履约 。 7.2 4A级 7.2.1 基本条件 a) 正式成立并营业三年 以上; b) 近三年均参加 并 通过 旅行社业 务年检和 工商年检 ; c) 近三年内未受到旅游行 政 管 理部 门 的行 政处罚; d) 是北京市旅游行业协 会会员; e) 有员工手册 和接待服务 流程标准 化 文件 ;DB11/T 3932006 4
16、f) 在境内拥有五家以上全资 、绝对控股或相对 控股的子 公司、分公司和旅行社门 市部,外商独资 和中外合资旅行社不 做要求。 7.2.2 经营业绩 a) 近两年年平 均组织和 接待旅游 者 10万人 次以上; b) 近两年年平 均营业收入 8 000万元人民币 以 上; c) 近两年所缴税 金 均 居北京市旅行社前 150名 。 7.2.3 营业条件 a) 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 应 的 独立产权或 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 积总和不低 于 800 m 2 ; b)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 项目宣传品、旅游 线路价目表 、 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 旅游交通图、
17、主 要 交 通 工 具 时刻 表以及 由旅游行 政管 理部门指定 发放的宣传 品 , 以备 顾客查 阅; c) 旅行社营业场 所设有 咨询与接待设施,相关装饰 和标志有规范的 中英文说明 ; d) 接待人员统 一着装,并 佩 戴 企业 标 识 和岗 位 标 牌, 且不 同 岗 位 应有明显区 别; e) 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节假 日每天以普通话和一 种 以 上外 语 向 顾客提供咨询、接待 、 签订合同、 付款等项服务 , 且 服务 时 间 不少 于 八 个小 时; f) 有电话、传真、互联网通 讯工具,顾客可以 通过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旅行社咨询和 预订旅游产 品; g) 旅行社应
18、使用 并 与旅游 者 签订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 参见 附录 D; h) 门市部服务 符合 LB/T004-1997的规定; i) 营业区域设 有顾客休 息场所。 7.2.4 服务项目 a) 提供普通话 、至少两种 主 要 方言和/或五种 外 语的导游服务; b) 提供两种以 上旅游交 通票务代 理服务; c) 提供餐饮、 娱乐、购物 、 景 区门 票 、 机场 接 送 等五种 以上委托代办 服务; d) 提供常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预 订与接待 服务 ; e) 提供按照顾客要求而 定制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 预 订 与 接待 服务; f) 有专门的部 门或人员 提供紧急救
19、援服务 ,或者与有 关国 际救援组织 签订合 作协议。 7.2.5 管理机制 7.2.5.1 人力资源管理 a) 应与不少于 10名 的导游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 , 或 与 15名 以 上 导游人员签订 稳定的兼 职用工协议 , 劳动合同参 见附录 E; b) 应为与旅行社签订半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提供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 ,未拖欠导游人 员和领队工资,未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垫付团款,未向 导游人员和领队收取“人头费”、“保 证金”等与 法律法规 相违背的 不合理费 用; c) 负责旅行社 运营的高 级管理人员有五年 以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 d) 管理人员中具 有 大 学本 科 以
20、上学 历 者 所占比例不 低于 60%; e) 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 ,且有固 定的培训经费预算保证, 旅行社职员按照 要求参加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举办的培训 活 动 ,并 通过 考 核 。 7.2.5.2 财务管理 a) 至少有两名 具有中级 或中级以 上级别职称 的 财 务人员 ; b) 具有符合国 家规定的 财务制度 ; c) 具有业务人员 能 够 及时 付 款 、按 时 报 账的 管 理制度 ; d) 建立并执行 坏账准备 金制度; e) 具有财务分 析制度。DB11/T 2006 5 7.2.5.3 营销管理 a) 拥有本企业 独立的网 站,并可 以接受顾客的网
21、上 预订 ; b) 拥有健全的 管理信息 系统; c) 建立并执行规范的销 售渠道管 理制度; d) 拥有客户档案库; e) 顾客可以通过 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向旅行社 预订旅游产 品; f) 拥有本旅行社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并在所 有全资、 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 公司、分公司和 门市部统一使用; g) 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 务的非独立法人机 构应与总 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 “统一管理、统 一财务、统 一招徕、 统一接待 ”; h) 拥有两项以 上自主产 品品牌; i) 近三年每年 推出五项 以上新线路 或 专 项旅游产品 。 7.2.5.4 危机管理 a) 制订危机事 件处理
22、预案 , 具备 危机事件处理机制 ,并 有培训记录 ; b) 具有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 。 7.2.6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a) 制定并执行 周期性顾客 意见反馈 制度, 对顾客反馈 信息 和处理结果有详实的 记 录 ; b) 每月对顾客 满意度进 行评价, 近三年每 年顾客抽样 调查 平 均 满意率 不 低 于 90%; c) 近三年中,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每年接到对该 旅行社的有 效 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 和接待人次的万 分之一; d) 与顾客签订 旅游合同 ,且此种 合同使用 率达到 100%, 旅游合同参 见附录 D; e) 与供应商和同 业 客 户签订合同 ,并按约 定的期限和 付款 条件
23、履约 ; f) 每年参加两项 以 上 社会 公 益 活动 。 7.3 5A级 7.3.1 基本条件 a) 正式成立并营业五年 以上; b) 近五年均参加 并 通过 旅行社业 务年检和 工商年检 ; c) 近五年内未受到旅游行 政 管 理部 门 的行 政处罚; d) 具有完整的员 工 手册 、部门化 运作规范 ,以及服务和 专业技术人员 岗 位工 作说明书 ; e) 是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和 中国旅行社协会会 员,同时 也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洲际以上的国际 旅游与旅行服务组织 的正式会 员; f) 在境内外拥 有 15家以 上全资、 绝 对控股或 相对控股 子 公司、 分公司和旅行社门 市部,
24、其中至少 有 五 家 分 布在 北京市以 外 区域 ,并 且至少 有一家 分布 在境外,外 商独 资和 中外合资旅行社不 做 要求。 7.3.2 经营业绩 a) 近两年年平 均组织和 接待旅游 者 30万人 次以上; b) 近两年年平 均营业收入 两 亿 元人 民币以 上; c) 近两年所缴税 金 均 居于 北京市旅行社业 前 50名 。 7.3.3 营业条件 a) 有与本社规 模和等级 相适应的 独立产权 的营业场 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 总和不低 于 2 000 m 2 ; b)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 项目宣传品、旅游 线路价目表 、 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 旅游交通图、主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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