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358-2011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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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1.100.30 Y 09 备案号:31292-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3582011 代替 DB11/ 3582010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Safety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Class and category and labeling2011-08-09发布 2011-09-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 358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级别和类别 . 1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
2、药量 . 1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 2 7 标识标注要求 . 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燃放说明和警示语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烟花爆竹销售单元标识标注内容示例 . 8 DB11/ 358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1条、第 7.2条、第 7.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 10631烟花爆竹 质量与安全、GB 19593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京质监标发2005560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
3、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的要求,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3582010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本标准与DB11/ 3582010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和变化如下: 调整表1结构,增加组合烟花类体积0.16m3和修改组合烟花“内筒型单筒内径40mm”为“单筒内径30mm”;(见表1) 删除了5.5,将5.2、5.3和5.4调整为第6章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增加“含内筒的组合烟花产品”和“其他未列入第5章的烟花爆竹产品” ;(见第6章) 单个产品装药量的标注从药量范围改为实际装药量;
4、(见7.2.5.1) 建议零售价格的标注范围调整为所有销售单元;(见7.2.13) 将“烟花爆竹销售单元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的要求作为规范性附录;(见附录A) 将原附录A调整为附录B。(见附录B)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逗逗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5、:陈言楷、王云志、马立、何润、李怀峰、董雷、李增义、任文艳、谢翔燕、权京华、王兴文、张亮星、彭勇、周锐、胡梅琼。 DB11/ 3582011 1 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标识标注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烟花爆竹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6、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631-2004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20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non-vertical launching products 发射筒设计为与地平面非垂直发射的产品。 3.2 销售单元 sales unit 直接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销售单位。 4 级别和类别 4.1 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应符合GB 10631-2004的要求。 4.2 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7、的要求。 5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药量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类别和药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DB11/ 3582011 2 表1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级别、类别和药量 产品级别 产品类别 药 量 D 喷花类 2g 线香类 5g 旋转类 1g 造型玩具类 3g C 喷花类 200g 线香类 25g 吐珠类 20g(2g/发) 爆竹类 单发长度50mm内径5mm 0.2g 组合烟花类a 单筒内径30mm 体积0.16m3 1500g(20g/发) a 不包括含内筒的单类组合烟花、含内筒的多类组合烟花;不包括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8、不包括燃放效果中含垂柳、导体漂浮物、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6 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6.1 GB 10631-2004中规定的A级和B级产品。 6.2 组合烟花中扇型、V型、W型 、Z型和S型等非垂直发射型产品。 6.3 组合烟花效果中含垂柳、导体漂浮物和燃烧漂浮物的产品。 6.4 含内筒的组合烟花产品。 6.5 带升空效果的双响(含多响)产品。 6.6 未列入本标准第5章的其它烟花爆竹产品。 7 标识标注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7.1.2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应便于消费者购买、燃放
9、时辨认和识读。 7.1.3 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图形符号。使用汉语拼音和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时,字号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7.1.4 销售单元最大表面积大于2000m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应小于1.8mm。销售单元是单个产品且表面积不大于2000mm2时,可不标注规格品种、装药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燃放安全区域等内容。 7.2 销售单元标注内容及要求 7.2.1 产品名称 DB11/ 3582011 3 应在销售单元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 7.2.2 产品级别 标注的产品级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文字不应小于四号字号,文字和背景对比色度应清
10、晰。 7.2.3 产品类别 标注的产品类别应符合表1的要求。 7.2.4 燃放安全区域 由“燃放安全区域、数字、计量单位”组成。应标注:燃放安全区域:XX m(米)以外。 7.2.5 药量 7.2.5.1 单个产品装药量标注:药量:XX g(克)。 7.2.5.2 由多个单发产品组合而成的组合类产品应标注:总药量:XXXX g(克)单发数量:XX发,单发药量:XX g(克)。 7.2.6 生产日期 7.2.6.1 应明码标注产品真实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标注采用“见XX部位”的方式,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XX部位。生产日期标注后不应涂改。 7.2.6.2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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