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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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16767-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 279200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business venues for internet connecting service 2005-03-28 发布 2005-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2792005 0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
2、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燕、黄亚军、李振生、文俊、柳国忠、薛端、张国平、张红艳。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DB11/ 2792005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3、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B 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DB 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4、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DB11/ 2792005 2 3.3 安全工作人员 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 突发事件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5、。 3.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a)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
6、签订及管理工作;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i)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j)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k)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
7、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3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DB11/ 2792005 3 b) 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c) 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e) 其他
8、安全生产工作。 4.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b) 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c)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d) 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a) 营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b) 建立健
9、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d)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 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应从事经营活动。 5.1.2 营业场所不应设置在: a) 高层建筑内四层及以上; b) 高层建筑内地下二层及以下; c) 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
10、、图书馆建筑内; d) 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5.1.3 营业场所应证、照齐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5.1.4 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1.5 机构及人员要求 5.1.5.1 应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
11、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1.5.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5.1.6 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责任制。 5.1.7 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5.2 设备、设施 DB11/ 2792005 4 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2.1 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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