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78-2005 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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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16766-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 2782005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mmercial performing venues 2005-03-28 发布 2005-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 278-2005 0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保障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观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高效的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
2、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菡洁、黄亚军、李振生、文俊、柳国忠、王松、张国平、张红艳。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DB11/ 278-2005 1 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3、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B 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DB 11/ 065 北京市电器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4、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工作责任人 DB11/ 278-2005 2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3 安全工作人员 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 营业性演出场所 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
5、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3.6 突发事件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7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a)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督促、
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i)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j)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k)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
7、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DB11/ 278-2005 3 g)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3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b) 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c)
8、 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e)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b) 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c)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d) 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a) 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
9、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b)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d)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 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5.1.2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证、照齐全,方可从事
10、经营活动。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使用或开业。 5.1.3 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1.4 应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1.5 应
1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责任制。 5.1.6 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5.2 设备、设施 DB11/ 278-2005 4 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5.2.1 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数目根据核定人数确定,但最少不能少于 2 个。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
12、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 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及侧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在经营时不应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5.2.3 应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照度不低于 1Lx。 5.2.4 灭火器配置应按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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