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4 102-2003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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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022003 前 言 本标准为初次发布,本标准在控制数值上比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为严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原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在时段上与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衔接。 本标准增加了工业锅炉房区及火电厂区无组织排放粉尘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增加了工业锅炉房区及火电厂区污水、噪声、燃煤和固体废物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对 4.2MW (6t/h)及以上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内容作
2、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 2003 年 8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太原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俊、蒋秋静、石名岗、李吉生、郑蓉、郭复炎。 引 言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太原市的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太原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标准。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分时限分区域规定了锅炉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行政管辖区
3、域内的锅炉。这些区域包括太原市城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及古交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包括型煤、焦炭)、燃油和燃气锅炉。 使用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
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3271 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
5、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加热给水或其它工质,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它工质的设备。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 热功率的单位为 MW(兆瓦) , 蒸发量的单位为 t/h(吨 /时
6、) 。 其换算关系为 0.7MW相当于 1t/h。 本标准按锅炉的性质分别确定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2 工业锅炉(包括生活锅炉) 工业锅炉(包括生活锅炉)在本标准中系指下列类型锅炉: a) 单台出力小于等于 45.5MW( 65t/h)的发电锅炉(不含燃烧煤粉的锅炉); b) 单台出力大于 45.5MW( 65t/h)的层燃和抛煤机发电锅炉; c)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 0.1MPa 的承压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0.04MPa,但 小 于 3.82MPa,且额定蒸发量不小于 0.1t/h 的工业用蒸汽锅炉; e) 小型锅炉: 1) 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7、0.35MW( 0.5t/h) ,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0.04MPa 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2) 额定出水压力不大于 0.1MPa 的热水锅炉和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3) 水容积不大于 50L 且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 0.7MPa 的小型蒸汽锅炉。 f) 常压热水锅炉: 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g) 各种生活锅炉。 3.3 电站锅炉 电站锅炉在本标准中系指下列类型锅炉: a) 单台出力大于 45.5 MW( 65t/h)(不含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b) 各种容量燃烧煤粉的锅炉。 3.4 标准状态 气体在温度为 273K
8、,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的数值。 3.5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供的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实际供给的空气量包括炉膛燃料燃烧所供给的空气量和炉膛出口至测点间烟道的漏气量。 3.6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7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8 自然通风锅炉 指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9、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为自然通风锅炉。 3.9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用“ Aar”表示。 3.10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将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校正后的质量损失,称之为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用“ Vdaf”表示。 3.1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3.12 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的 0 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 3.13 大气污染控制单元 当多个(包含一个)燃煤装置产生的废气通用一座烟囱(排气筒)排放时,这些燃烧装置形成的联合体就是一个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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