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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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 4年4月18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 年修改) 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8 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 引 言 1.1 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 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 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 总的要求 2.1.1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
2、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2.1.2 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 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管理的特点, 绝不可将管理非核动力厂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 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 (1) 决策职能,包括确定 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
3、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2) 运行职能,包括在运 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3) 支持职能,包括从厂 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4) 审查职能,包括对履 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 必须建立并以文件确定组织机构, 以
4、保证履行实现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 (1) 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 (2) 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3) 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4)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 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 (5) 建立与设计、建造、 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 3验以及响应安全问题的能力; (6) 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 (7) 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2.1.5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 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的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此外,营运单位
5、必须系统地审查那些可能是安全重要的、 在组织机构及管理安排上的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2.1.6 必须明文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 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配备。 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影响的事项。必须以职能机构图,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述, 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 2.1.7 为保证核动力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安全运行、减轻事故后果并对应急状态作出正确的响应,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2.1.8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 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他们应熟知有关安全的技术和管
6、理要求,并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当聘用和提升管理人员时,对待核安全的态度必须是选择的标准之一。 对工作人员业绩评价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待安全的态度。 2.1.9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 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彻执行。核安全政策必须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的要求。 核安全政策中必须承诺对安全重要的所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 2.1.10 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 须由合格而有经验的人员来完成。与安全有关的某些活动可以由核动力厂机构以外(如承包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这些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 4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
7、批准。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有效地控制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2.1.11 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程序进行 可能影响安全并能预先计划的所有活动。有要求时,营运单位须将该程序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2 当建议进行已正常使用的程 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根据已制订的管理程序编写专门的程序。 这些专门的程序必须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和操作细节。 必须仔细审查这样的活动和专门程序的安全问题。 这些专门程序的批准必须遵循与核动力厂正常程序批准同样的过程。有要求时,涉及安全的专门程序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3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定期审查 核动力厂的运行情况,其目的在于强化安全意识及提
8、高安全文化水平, 遵守为增强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及时更新文件并防止过分自信和自满的情绪。实际可行时,必须采用适宜的客观的业绩评价方法。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获得定期审查结果并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 2.2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 2.2.1 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必须接受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2.2.2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动力 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坦诚、透明的工作关系。 2.2.3 营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 (或供其随时调用)文件和资料。 2.2.4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和实施根据 规定的准则向国家核安全 5监管部门报告异常事件
9、的程序。 2.2.5 为了使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履行其职能, 营运单位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 并允许其监督人员进入核动力厂和获得相关文件。当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时,营运单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分析、试验和检查。鉴于安全责任,当营运单位认为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行动有害于安全时, 则必须将意见告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营运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措施。 2.3 质量保证 2.3.1 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一项 覆盖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所有活动的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必须使质量保证成为可能影响安全的所有活动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质量保证的原则和方法必须系统地用于
10、下述方面: 管理过程; 运行活动; 管理过程以及运行业绩的评价。 2.3.2 营运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 员必须遵守核动力厂质量保证有关规定的要求。 2.4 运行经验反馈 2.4.1 营运单位必须系统地评价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 必须调查研究安全重要的异常事件以确定其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调查必须向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出明确的建议,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及时地采取恰当的纠正行动。 这些评价及调查所得的信息必须反馈给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4.2 营运单位必须获得并评价其他 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和教 6训,以作为借鉴。为此,应十分重视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经验交流及信息共享。 2.4.3 必须指定胜任
11、的人员认真研究运行经验, 以发现不利于安全的先兆,从而在出现严重情况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2.4.4 必须要求所有的核动力厂工作人员报告所有的事件, 并鼓励报告与核动力厂安全有关的“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12.4.5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必须与设计有关单位(制造者、研究单位、设计者)保持适当联系,以向其反馈运行经验的信息及获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异常事件有关的建议。 2.4.6 必须收集和保存运行经验的数据, 以用作核动力厂老化管理、核动力厂剩余寿期评价、概率安全评价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输入数据。 2.5 实物保护 2.5.1 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来防止有人蓄意未经授权进行可能危害安全的行动
12、。 2.5.2 营运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工业保安和实物保护措施, 以预防或阻止非授权进入、闯入、偷窃、地面攻击以及内部或外部对安全有关系统及核材料的破坏。 2.5.3 营运单位必须有适当的计划和 程序能在突发的外部人为事件时对厂区提供保卫和实物保护。 2.6 防火安全 营运单位必须根据定期更新的防火 安全分析来作出保证防火安全的安排。此安排必须包括应用纵深防御、评价核动力厂的修改对消防的影响、 对可燃物和点燃源的控制、 防火手段的检查、1对作为实际事件系列后果本来可能发生但由于核动力厂当时的条件而没有发生的潜在的重要事件使用术语“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 7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
13、力厂工作人员。 2.7 应急准备 2.7.1 应急准备涉及到处理事故以保持防护及安全的能力、 发生事故时减轻事故后果的能力、 保护厂区人员及公众的健康的能力以及保护环境的能力。 必须针对特定的核动力厂厂址制定应急计划。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必须包括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实施或负责的各项活动,并必须上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2.7.2 营运单位必须建立必要的组织 机构并规定其处理应急的责任。必须包括下列安排:迅速判明应急状态;及时向应急响应人员通告并根据应急状态向厂区人员报警; 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 包括及时报告和按要求提供后续信息。 2.7.3 营运单位必须遵循
14、国家有关应 急的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应急计划。 2.7.4 应急计划必须考虑到非核危害 与核危害同时发生所形成的应急状态,诸如火灾与严重辐射或污染同时发生、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与辐射和污染并存等,同时考虑到特定的厂区条件。 2.7.5 必须对厂区人员进行有效的应急培训。 必须有手段将在应急时要采取的行动通知厂区内的所有员工和其他人员。 2.7.6 核燃料运到厂区前,必须作出适当的应急安排,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以前必须保证完成全部应急准备。 2.7.7 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以前, 必须进行应急演习以验证应急计划。此后必须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演习,其中的某些应急演习必须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见证。 有些
15、应急演习必须是综合性的,并包括尽可能多的有关单位参加。应急计划必须根据获得的经验进行复审及更新。 82.7.8 应急状态时需要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文件和通讯系统必须妥为保管和维护,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在假想事故条件下不至于受到影响或失效。 3 人员的资格和培训 3.1 营运单位必须规定执行能 影响安全任务的人员的资格和经验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挑选合格的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使他们能在核动力厂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按照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正确地履行职责。 承担特定安全重要职能的人员按规定必须持有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3.2 其职责能影响安全的所
16、有人员在任用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按要求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以保证其健康状况能胜任所承担的职责。 3.3 必须制定并贯彻培训大纲, 以对将要分配到与安全相关岗位上的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必须强调在核动力厂运行中安全第一的原则。应利用调试活动的有利条件,为核动力厂人员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并使其获得第一手经验。培训大纲的有关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查阅。 3.4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所有要 执行安全相关任务的人员充分了解核动力厂及其安全设施并具有相关能力 (例如监督管理能力) ,以正确地执行其任务并对安全给予应有的注意。 3.5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执行安 全相关任务的外部人员的资格和培训
17、充分适合其所履行的职责。 3.6 培训大纲必须规定对运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定期再培训。 3.7 核动力厂管理者(厂长或经理)对核动力厂人员的资格负责并必须以必要的资源和设施支持培训部门。 中层管理者和值班长 9必须对其下属人员的能力负责。 在决定培训需要和保证培训考虑运行经验方面,他们必须参与意见。管理者和值班长必须保证生产的需要不会妨碍培训大纲的实施。 3.8 根据其工作任务及职责, 对各类人员必须制定好相应的初始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培训大纲的内容应当是系统的。培训大纲必须促进受培训人员注意安全问题。 3.9 培训教师必须在指定其负责的领域中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教学技能。 3.10 必须
18、为课堂培训和单独学习提 供适当的设施。必须提供合适的培训教材,以促进受培训人员了解核动力厂及其系统。 3.11 必须使用有代表性的模拟装置 来进行培训。模拟机培训必须把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的培训结合起来。 3.12 核动力厂人员必须接受处理超 设计基准事故的教育。对运行人员的培训必须保证他们能熟悉超设计基准事故的征兆和事故管理规程。 3.13 必须制定评价和改进培训大纲 的管理程序。此外,必须制定及时改进和更新培训设施和培训教材的制度, 以保证培训设施和教材能准确地反映核动力厂的状况。 3.14 必须制定管理程序来保证该核 动力厂运行事件的经验以及其他核动力厂的有关运行事件的经验已经纳入培训大纲
19、中。 此管理程序必须保证培训是针对事件的根本原因和纠正行动的确定与实施,以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4 核动力厂调试 4.1 必须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首次装料后, 营运单位才可以首次向堆芯装载核燃料,进行带核燃料的调试。此项批准是在安全分析报告及调试大纲等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调试大纲必须 10能保证提供建造的设施已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据。在运行人员的参与下, 调试大纲必须尽实际可能地确认运行规程的有效性。 4.2 调试大纲必须满足营运单位的目标,包括安全目标,并获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认可。 调试大纲的实施情况应分阶段进行审查。在完成对前阶段调试试验结果的评价和监查,并确认已实现了全
20、部目标和满足了全部核安全管理要求之后, 才允许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试验工作。 4.3 必须明确地规定调试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 并落实到进行工作的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和正确管理在调试中涉及的各组(如设计、建造、承包商、调试和运行组)之间的接口。在把部件、系统和有关记录从建造组移交给调试组以及从调试组移交给运行组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 4.4 在调试过程中必须有足够 数量的各种层次和所有领域的合格运行人员直接参与。 4.5 为了确认运行规程的适用性及其质量, 必须验证运行规程以保证其技术上的正确性, 并且确认运行规程以保证其在安装的设备和控制系统上的可使用性。 验证和确认工作尽可能在堆芯装料前进行。
21、在装料后的调试阶段必须继续进行此项工作。此项验证和确认工作必要时也必须应用于维修规程、 监督程序及核动力厂化学规程。 4.6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调试大 纲包括了验证工作所必需的全部试验, 以验证建成的核动力厂满足安全分析报告要求和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因此能够根据运行限值和条件运行。 试验必须按逻辑顺序进行。 调试大纲还必须便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选取和释放控制点。不得进行可能使核动力厂进入没有分析过的工况的试验。调试大纲必须保证收集和保存系统及部件的“基准”数据,这些 11数据对保证核动力厂的安全和后续的安全审评是重要的。 4.7 从调试活动一开始,必须 使适当的工作控制和修改程序到位, 以保证在实施
22、调试大纲的过程中调试试验的目标得以正确实现。这些程序应可沿用至运行阶段。 4.8 从建造到调试,最后到运行,必须对核动力厂进行充分的监测和维护,以保护核动力厂设备、支持试验工作和始终保持与安全分析报告的一致性。从核动力厂每个系统初始通电和运行开始,就必须保存运行和维修记录。营运单位必须以适当的档案形式保存这些运行和维修记录, 保存期限为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所认可。 4.9 为了确认核动力厂已准备好堆芯初始装料, 必须在装料前预先规定系统、设备、文件和人员的先决条件。必须在安全分析报告和核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地陈述这些先决条件, 并记录在文件上。 4.10 只有在完成营运单位和国家核 安全监管
23、部门认为必需的全部运行前试验, 并且试验结果获得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两者的认可后,才允许进行初始装料。 4.11 只有在完成营运单位和国家核 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必需的全部试验, 并且试验结果获得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两者的认可后,才允许反应堆临界及初始功率提升。 4.12 在调试的各阶段,营运单位必 须履行其全部的职能。这些职能必须包括如下的责任:管理、人员培训、辐射防护大纲、废物管理、记录的管理、防火安全、实物保护和应急计划。 125 核动力厂运行 5.1 运行限值和条件 5.1.1 为保证核动力厂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运行
24、限值和条件必须反映最终设计, 并必须在核动力厂运行开始之前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评价和批准。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包括对各种运行状态(包括停堆在内)的要求。运行限值和条件还必须包括运行人员应采取的行动和应遵守的限制。 包含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有关文件都必须备在控制室供控制室人员使用。 5.1.2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作为营运 单位运行核动力厂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 5.1.3 运行限值和条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安全限值; (2) 安全系统整定值; (3) 正常运行的限值和条件; (4) 监督要求。 5.1.4 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具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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