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202-06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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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4 附件二: 核安全导则 HA D202/06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 2010 年 6 月 23 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北京 2010 55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 (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10年6月23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 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56 目 录 1 引 言 . .58 1.1 概述 . 58 1.2 目的 . 58 1.3 范围 . 58 2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综述 .59 2.1 概述
2、 . 59 2.2 维修 . 60 2.3 定期试验 . 62 2.4 检查 . 63 2.5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之间的相互关系 . 64 3 设计考虑 .6 4 3.1 概述 . 64 3.2 可维修性设计 . 65 3.3 可试验性设计 . 66 3.4 可检查性设计 . 67 4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 .68 4.1 概述 . 68 4.2 大纲的内容 . 69 4.3 增加的非例行维修、试验和检查 . 74 5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组织 机构和职责分工 .76 5.1 组织机构 . 76 5.2 协调与接口 . 77 5.3 职责分工 . 78 6 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82 7
3、 程 序 . .84 7.1 概述 . 84 7.2 管理程序 . 84 57 7.3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程序 . 85 8 管理控制 .8 7 8.1 概述 . 87 8.2 工作授权(工作许可) . 87 8.3 工作协调 . 90 8.4 承包商进行的工作 . 91 9 维修设施 .9 1 9.1 车间设施 . 91 9.2 放射性物项维修设施 . 91 9.3 去污设施 . 92 9.4 起重和装卸设施 . 93 9.5 专用设备和工具 . 93 9.6 仿真和模型 . 94 10 采购和贮存 .94 10.1 采购 . 94 10.2 验收 . 95 10.3 贮存 . 95 11
4、 试验和检查的方法和技术 .96 11.1 概述 . 96 11.2 目视检验 . 96 11.3 表面检验 . 96 11.4 体积检验 . 96 11.5 其它试验方法 . 97 附件 本导则所用术语之间的关系.98 附录 A 预防性维修活动的例子.99 附录 B 定期试验活动的例子.101 附录 C 工作许可证表格的例子.104 名词解释 .10 5 58 1 引 言 1.1 概述 1.1.1 本导则是对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和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有关内容的说明和补充。 1.1.2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 全监管部门证明所采用的方法
5、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同等的安全水平,不会对研究堆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增加风险。 1.2 目的 本导则为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指导性要求。本导则虽不直接涉及使 研究堆运行更有效的方法,但为保证安全而进行的适当的维修、定 期试验和检查无疑会提高研究堆的运行效率。 1.3 范围 1.3.1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众潜在危害有限的各种类型非均匀热中子研究堆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均匀研究堆、快中子研究堆、小的试验性动力堆、带有特殊装置( 如热或冷中子源、高压和高温回路)的研究堆以及功率超过几十兆 瓦的研究堆等可能还需另外的要求,在某些方面可能需要采用动力堆相应的安全导则。 1.3.
6、2 对于功率为几十千瓦的研究堆和临界装置, 可能适宜采用 59 详尽程度低于本导则要求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而本导则的某些要求也可能不适用于这类研究堆。因此,本导则中的要求应根据其对具体研究堆的适用性进行分类。 分类应该考虑这些要求所涉及的系统和设备对安全和运行的重要性、 所涉及活动和领域的成熟性和复杂性。分类也可能有助于确定维修、定 期试验和检查适当的频度。 2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综述 2.1 概述 2.1.1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并与安全分析 报告和运行限值和条件相符,以确保研究堆的长期安全。维修、定 期试验和检查大纲应满足以下方面
7、提出的安全要求: (1)安全分析报告; (2)运行限值和条件; (3)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 (4)反应堆管理部门的要求; (5)制造商的建议。 任何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都应在确保反应堆始终得到控制,其安全性不会降低或受到危害的 前提下进行。尽管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有时包括在同一个大纲里 ,并且可能由相同的运行人员来完成,但本导则对这三种活动作了 明确区分,这些活动的区别及其专用术语见附件和名词解释。 60 2.1.2 维修可能包括一些类似于在定期试验中进行的试验(即检查、可用性核查和标定) 。虽然这些试验主要目的是验证维修已经按要求完成,但如果某个试验满足其 定期试验频度的要求,则可
8、认为该试验满足了定期试验的要求。 2.1.3 定期试验包括保证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以验证反应堆安全状况的试验。 2.1.4 检查是所有维修和定期试验中固有的一项活动,用于检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性能劣化状 况,以确定这些受检物项对研究堆的继续安全运行是否可以接受, 或确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本导则中,检查也用于评价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老化效应的特殊的、非例行检验。检查包括在役检查。 2.2 维修 维修通常可分为两类:预防性维修(也称为例行维修或计划维修)和纠正性维修(或补救性维修) 。大部分维修活动在停堆期间进行。但如果能满足运行限值和条件, 包括满足运行的限制条件,维修也可以在运行
9、时进行。 2.2.1 预防性维修 2.2.1.1 预防性维修是指按正式计划进行的检查、试验、保养、大修和更换等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设 备的可靠性,探测和预防初期故障,以及保证反应堆构筑物、系统 和部件连续地保持其执行预定功能的能力。附录 A 列出了典型预防性维修活动的清单。 2.2.1.2 对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的物项有: 61 (1)设计部门和制造商确定的物项; (2)由法规和其它管理要求规定的物项; (3)由反应堆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审查、以往的运行经验或其他理由(如满足保险约定)提出的物项。 2.2.1.3 可以根据经验修改制造商给出的预防性维修细则。但是,该项工作应该谨慎,必要时
10、应向制造商咨询。 2.2.1.4 预防性维修包括以下定期维修、预测维修和计划维修: (1)定期维修活动应作为日常工作执行,可以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检查、调准或标定、修理或更换。 (2)预测维修活动应包括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连续或定期的监测,并在可能时预报其故障。 (3)计划维修活动应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性能劣化或失效前进行。可以根据预测维修或定期维修的结果,或在 2.2.1.5 节所述原因基础上启动计划维修活动。 2.2.1.5 在预防性维修过程中确认的有缺陷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进行正确、及时和充分的修理或更换。 2.2.1.6 为了预测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故障,应该收集和保存与故障有
11、关的信息,包括故障的根 本原因。应对通常以报告形式给出的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并用作编制预防性维修大纲的输入。 2.2.2 纠正性维修 2.2.2.1 纠正性维修(有时称为补救性维修)包括不属于正式计划的修理和/或更换活动。预防性维修大纲可减少对纠正性维修的 62 要求,并且可延长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用性和降低成本。但是,预防性维修不可能达到完全不需要纠 正性维修的程度。因此,应为纠正性维修配置适当的资源,如人力、备件和资金。 2.2.2.2 如果某项修理活动需要变更一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需要改变原设计,则应该遵循实施修改的程序。 2.2.2.3 营运单位应该制定足够的、 用于应对纠正性维修
12、紧急要求的措施。对于即时维修行动,可能 需要一种合格人员或维修机构随叫随到的机制。 2.2.2.4 维修或修理活动后,应对相应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重新标定、试 验并由负责协调维修工作的人员批准后才能投入运行。 2.3 定期试验 2.3.1 应进行定期试验以维持并改善设备的可用性,确保与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一致性,并查明和纠 正能够对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异常工况。这些异常工况不仅包括构 筑物、系统和部件以及软件性能的缺陷,也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 件的状况虽处于可接受的限值范围内,但存在偏离设计要求的趋向。 2.3.2 定期试验的实施常常要满足运行许可证条件中规定的监督要求。 2.
13、3.3 定期试验通常按固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但也包括根据具体任务(例如:运行前仪控系统 的核查,高架吊车在重要提吊操作前的负荷试验、与新堆芯布置 有关的试验等)在可变的时间 63 间隔内进行的重复性试验。 2.3.4 定期试验应该包括可运行性核查(定性试验)和标定核查(定性和定量试验) 。 2.3.5 应进行可运行性核查以提供仪器通道给出正确信号能力和安全重要系统正确发挥功能的信息。 2.3.6 应进行仪表的标定核查以确认给某一仪器或通道一个已知的输入就能得到一个在规定限值内的输出。 2.4 检查 2.4.1 在预先确定的计划中,营运单位应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性能劣化状况进行检验,并评估老化
14、机理对他们的影响,以便确定这些受检物项对研究堆的继续安全运行 是否可以接受,或确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重点应放在安全 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评估上,尤其是放在管道、水箱 和通常情况下观察受限制的区域。 2.4.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例行检查包括几类活动,例如: (1)设备状况(如泄漏、噪声、振动)的观察,一般在对研究堆定期巡检期间进行。对于有些系统 ,检查可能需要一些工具,如望远镜和双目显微镜。 (2)通过固定或便携式设备测量过程变量和运行参数。 (3)在线或离线监测。 (4)取样作化学和放化分析。 (5)安全系统响应时间测量(如控制棒释放时间、控制棒落棒时间) 。 64 (6)进行
15、计算(如热通道因子、燃耗)或测量(例如对带测量装置的燃料元件进行测量) ,以验证是否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2.4.3 应利用役前检查和后续检验期间收集的基准数据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应该考虑下 一次检查时预计的性能劣化。评估结果应加到基准数据库中。 2.4.4 本导则第 11 章中讨论的非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验技术应该与测量和化学分析技术一起使用。 2.5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之间的相互关系 2.5.1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具有 2.1.1 节所述的共同目标。维修后总是要进行试验。定期试验或 检查的结果应满足被试验或检查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验收准则 。如果试验和检查的结果超出验收准则,就
16、应启动如调整、修理或更换的纠正行动(即维修) 。纠正行动完成以后应重新进行试验或检 查,以保证其结果已恢复到验收值范围内。应建立一个公共数据库 ,便于计划和实施这些活动的组织机构能共享相关数据和评价结果。 2.5.2 试验包括定期试验、维修后试验和检查试验。所有试验的目的都是确认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继 续满足安全分析报告和运行限值和条件中所说明的设计要求。本导则分别考虑这 3 类试验。 3 设计考虑 3.1 概述 3.1.1 本章为新建研究堆、 现有研究堆修改及新实验的设计人员 65 提供指导,以保证在设计中考虑营运 单位对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要求。 3.1.2 可维修性、可试验性和可检查性设
17、计应基于使实施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人员所受辐照剂 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这可通过使反应堆系统(特别是 处于放射性区域的那些系统)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所需的人力尽量少的设计特性来实现。 3.2 可维修性设计 3.2.1 在反应堆设计阶段应该考虑下列问题以便于维修: (1)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适当的可达性; (2)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足够的屏蔽; (3)远距离操作; (4)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辐照后的放射性水平; (5)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去污。 3.2.2 应该通过在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周围留出足够的空间实现适当的可达性,从而使得工作时以及 拆卸和更换它们时有良好、便利的工作条件。维修空间
18、应该包括为 了装卸材料可能需要安置附加设备的空间。应该特别注意门、走廊、升降机和闸门的宽度和高度。 3.2.3 反应堆设计应该使带放射性的部件在维修过程中有足够的屏蔽。可以实现足够屏蔽的一个方 法是把放射性的和非放射性的部件分别放在隔开的房间里。例如, 净化系统的调节阀连同必要的最短管道可放在走廊里,而过滤器和 树脂容器(存有放射性物质)则放在密闭的、屏蔽的房间里。 66 3.2.4 对于安装在正常不能接近的房间里的设备, 也应考虑设置足够的局部屏蔽, 以便于停堆期间的维修 (例如更换过滤器和树脂) 。 3.2.5 远距离操作设施一般用于操作已辐照的燃料元件和其它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这些设施还
19、包 括诸如水下电视摄像机之类的检查设备以及远距离控制的操作和切割设备。 3.2.6 设计应考虑在工作现场进行就地去污的措施。 3.2.7 研究堆的设计应该考虑设置适当的机械、电气和电子车间,以使其能进行反应堆所有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包括被污染的和带有放射性的设备和部件的装卸和操作。进一步的指南见第 9 章。 3.3 可试验性设计 3.3.1 在反应堆设计中必须考虑以下方面: (1)能便于所有安全重要的物项进行适当的功能试验和检查,以确保这些系统在需要时执行其安全 功能。这对非能动部件和通常不能由日常运行验证其执行功能能力的系统尤其重要; (2)能使进行的试验和检查尽可能接近真实工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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