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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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GBZ C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1 2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 5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级别 6 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7 基本限值和导出限值 8 防护设施 9 个人防护 10 操作卫生要求 11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储存 12 放射性废物管理 13 辐射
2、监测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基本限值和导出限值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放射性发光涂料废物分类 附录C(资料性附录)3H和147Pm的辐射特性和毒性 3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 16359-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 413 章和附录 A、附录 B 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附录 C 是资料性附录。其中 附录 A 主要引自 GB8703,除另有注明外。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清华大学核能技术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所和甘肃
3、省工业卫生实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丛树越、顾芳、牟灿兴、冯玉英、董师元、查永如、高平印。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4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中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仅适用于含3H或147Pm的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不适用于含226Ra和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发光涂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发光粉 radioactive lumines
4、cent powder 发光基质与放射性核素结合并在其射线的激发作用下会发出可见光的粉末状制品。 3.2 放射性发光涂料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放射性发光粉与粘合 3sheng4fang3hu8ji 剂混合的发光物质。本标准中除特殊说明外,将放射性发光粉和放射性发光涂料统称为放射性发光涂料。 3.3 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 production of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将放射性核素和发光基质加工成放射性发光涂料的过程。 3.4 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 use of radioactive luminescent paint
5、 将放射性发光涂料应用于其他物体以制成含有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过程。不包括含有放射性发光涂料制品的应用。 4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 4.1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类别按年用量大小划分为三类,供划分类别用的年用量界线值列于表 1。 4.2 第一、第二类工作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第一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第二、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当集中在同一层或同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4.3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按其类别应当根据 GB4792 的要求在单位周围划出一定宽度的防护监测区(见表 2) 。并实施定期监测。 表 1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分类 年用量,
6、Bq 类 别 3H 147Pm 一 二 三 21014 21013 2101321014 2101221013 21013 21012 5表 2 各类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宽度 类 别 防护监测区宽度,m 一 二 三 150 30150 30 4.4 新建的第一、二类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单位,应当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区的上风侧,并应在防护监测区内避开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当条件不利于气载放射性废物排放时,应当适当扩大防护监测区的宽度。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级别 5.1 根据日最大操作量,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按表 3 分为三级。 表 3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的分级 日最大
7、操作量,Bq 级 别 147m 甲 乙 丙 2101 2102101 10102101 2102101 10108注:表所列日最大操作量需根据操作性质乘以下列系数加以修正:干式发尘操作 0.01;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 0.1;一般湿式操作;很简单的湿式操作 10;储存 100。 .2 经修正后的日最大操作量低于丙级工作场所的下限值以及操作的放射性发光涂料比活度低于10qkg-1 的工作场所属非放射性工作场所。 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一切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守 GB4792 规定的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受照剂量有限制的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基本限值与导出限
8、值 7.1 从事放射性发光涂料生产和应用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 年摄入量限值(ALI)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DAC) ,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的表 A1表 A3。 7.2 放射性发光涂料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各类表面放射性污染导出限值,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的表 A4。 7.3 公众中个人必须遵守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及其相应的导出空气浓度(DAC)与导出食入浓度(DIC) ,见附录 A(规范性附录)的表 A5表 A6。 8 防护设施 8.1 甲级工作场所应按活性区、中间区和非活性区三区原则布置。甲、乙级工作场所应当设卫生 6通过间。 8.2 操作场所的地面、台面、墙壁和天棚应当采
9、用表面光滑,易于去污的材料铺装;照明、取暖和给排水等设备及管道应当尽可能暗装。 8.3 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和应用场所应当设有通风橱和手套箱, 通风橱和手套箱内应当有 100200Pa(1020mmH 2O)负压,或者操作口的截面风速大于 1ms-1 。 8.4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有合理的通风条件,气流方向应当从非活性区到活性区。通风换气次数应为: 甲级工作场所 610 h-1 乙级工作场所 46 h-1丙级工作场所 34 h-1 8.5 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排风机应当设在靠近排气口端,排风机前应当安装有效的过滤装置,甲级场所的排气口应当超过周围 50m 范围内最高屋脊 3m。 8.6 放射工作场
10、所内应当设置收集固体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容器。 9 个人防护 9.1 操作放射性发光涂料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9.2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以及在岗期间,必须按照 GB4792 附录 D 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3 孕妇、授乳妇不得参加放射性发光涂料的生产、配料、涂描等有较大可能引起内照射的操作。 9.4 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前必须按不同工种穿戴相应的专用个人防护用具,如工作服、口罩、手套、帽子等。 9.5 在放射工作场所不得进食、饮水、吸烟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6 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当洗手、淋浴,并须经放射性污染检查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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