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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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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89及答案与解析.doc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8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2006 年 2 月 1 日,梁某与刘某夫妇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从张某那里购买一套二手的商品房。2006 年 3 月 1 日,梁某向张某交纳了 30 万元的购房款,同时,张某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梁某。2006 年 4 月 1 日,梁某和刘某二人搬进了该房。在 2006 年 7 月 1 日时,梁某与张某二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登记,2006 年?月 1.5 日,房产局向梁某颁发了房产证。2006 年 7 月 20 日,刘某发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和梁某的名字,但是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房主的名字只有梁某而没有自己的名字。刘某对此提

    2、出了异议。2006 年 8 月 1 日,梁某与邻居冯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冯某建造房屋时,不应当超过梁某房屋的高度,以免妨害梁某家的采光权。2006 年 8 月 15 日,梁某与冯某对此进行了登记。2006 年 11 月 1 日,梁某瞒着刘某把房子卖给了官某。官某查询了房屋登记簿,得知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支付了 25 万元的购房款购得了该房屋。2007 年 1 月 3 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某的儿子官小平继承了官某的房屋和其他的遗产。2007 年 2 月 15 日,官小平办理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1 梁某和刘某何时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2 刘某发现登记簿上没有自己名字时有什么救济措

    3、施? 3 梁某对冯某的土地取得了何种权利?何时取得? 为什么 ?4 官某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5 官某对冯某的土地是否同样享有梁某享有的权利?为什么? 6 官小平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不可以,为什么? 如果可以,什么时候取得?7 2003 年 12 月 31 日,方某将自己的 2 所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月租金 2 000 元,租赁期限 5 年。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4 年,房屋由于大雨出现了裂缝,刘某多次要求方某修理,方某都没有修理,刘某因此自己花费400 元钱,请人将房屋加以修理。同时,又花费了 2 000 元将房屋装修了一下,然后以 1 500 元将其

    4、中的 1 间转租给了肖某,租赁期限为 2 年半,方某知道后没有表示异议。2005 年 3 月,肖某在倒车时,将其居住的房屋的一墙撞倒,方某要求肖某和刘某承担责任。2006,年 3 月 20 日,方某在没有通知刘某的情况下将其租给刘某使用的房屋卖给王某,并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2006 年 4 月 25日,王某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7 方某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8 刘某是否有权要求方某返还自己的 2400 元修理和装修费?为什么? 9 方某在房屋被撞以后应当要求谁承担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10 肖某应当怎样支付刘某租金?11 王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12

    5、 王某可否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为什么? 13 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是其下属分公司经理。在上任 2 年多的时间内,王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款 50 万多元,并在自己公司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 10 万多元是通过李某介绍来的人送的,王某将其中 1 万元送给李某作好处费。李某后因赌博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王某,说: “ 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 ”王某很害怕,于是给了李某 1 万元。但是事过不久,李某又找王某要钱,王某说乎头没钱,李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 个月后保证偿还,王某就把自己手中的工会活动经费2 万元给了李某。之后

    6、,王某多次向其催要,但李某一直无力偿还。6 个月后,王某被人告发。在王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市工商局局长万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万某受贿 240 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3 分析王某接受他人 50 万多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14 分析李某介绍他人向王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好处费” 的行为的性质。15 李某向王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16 王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李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17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若不构成,为什么? 若构成,构成何种共同犯罪?18 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19 20

    7、06 年 1 月,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 M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l 000 万元。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过半数通过,选举出了董事会成员五名(其中没有职工代表)和监事会成员五名(其中职工代表一名)。后经董事会选举, A 公司董事李某任 M 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C 公司董事王某任 M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公司监事。M 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的任期为一年,期满再选。M 公司长期租赁 S 公司在市郊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06 年 3 月,双方约定 S公司以 100 万元的价格将厂房转让给 M 公司。但传言该厂房会因城市规划而被拆迁,故双方约定,若厂房三年内被拆迁,合

    8、同解除。M 公司尚未支付 100 万元的转让金。2006 年 8 月,B 公司将其所持的 20 000 股 M 公司的股票交付转让给贺某。2006 年 10 月,董事长李某在任期后满前突然离开公司。由于与大股东长期不和,李某在离开时带走了 M 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凭证、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名章,造成公司无法经营。其他董事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原副董事长王某为董事长,但是由于所有手续均在李某手中,M 公司无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C 公司对此心急如焚,多次书面与董事会、监事会交涉起诉李某,后者均表示无奈。2006 年年底分红时,A 公司与 M 公司发生争议。A 公司怀

    9、疑 M 公司没有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比例,而是提高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从而减少了分配给股东的盈利。故 A 公司要求 M 公司提供近期股东大会记录和近期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公司的财务报告。董事会商议后由董事长王某予以答复,A 公司作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至今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其不得查看上述资料,也无权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董事会已经全票通过决议,在其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将 A 公司列入名单。经查,A 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属实。2007 年 10月,M 公司终因管理混乱,严重资不抵债,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财产予以清算。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9 M 公司

    10、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0 A 公司与 M 公司就可否查阅相关文件发生争议后,董事长王某的答复是否有理?如果 A 公司就其知情权提起诉讼,原、被告应分别是谁 ? 21 董事会全票通过决议,在其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将 A 公司列入名单。董事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如果正确,请说明理由;如果错误,给股东造成损失的,A 公司的权利如何救济?22 B 公司将其股票转让给贺某是否合法?为什么?23 对于李某的行为,C 公司可否提起诉讼?若可以,其提起之诉的性质为何 ?贺某在 2006 年 10 月份可否提起诉讼?为什么?24 M 公司实施破产清算时,S 公司是否可以申报债权

    11、? 为什么?若可以,清算组对该债权该如何处理? 25 2003 年 1 月,甲市成风制衣厂与乙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日后发生争议,则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2003 年 5 月,成风制衣厂按照合同约定向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服装若干。但在成风制衣厂提供服装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货款,经成风制衣厂多次催要,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拒绝支付。于是,2003 年 11 月 2 日,成风制衣厂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敏 26 万元。丙市人民法院于2003

    12、年 11 月 12 日受理本案。在举证期限后满前,原告成风制衣厂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告知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经过一审法院审理,于 2004 年 2 月 12 日判决被告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告成风制衣厂支付货款 26 万元。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间内,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当即予以受理。成风制衣厂未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该案一审时的审判长李某系原告成风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的大学同宿舍同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此外,在

    13、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被上诉人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在质量上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不符,根本无法予以销售,影响了公司的效益,因此,要求成风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将上诉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合并处理,经审理查明,认定成风制衣厂提供的服装符合合同约定,但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货款为 23 万元,遂于2004 年 6 月 20 日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货款 23 万元。2005 年 5 月 12 日,成风制衣厂向二审法院申请对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二审法院受理后

    14、,在执行过程中,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起 2 个月内支付货款,数额由 23 万元减少为 20 万元。但两个月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支付货款,于是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经查,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阳光公司对谊公司有到期债务尚未偿还。根据成风制衣厂的申请,执行法院向阳光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阳光公司收到通知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最终做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25 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15、?26 如何评价一审法院的做法? 27 如何评价法院在二审程序中的做法? 28 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甲市成风制衣厂的强制执行申请?理由何在? 29 在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执行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何在?30 执行法院对阳光公司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1 执行法院最终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是否正确?理由何在? 32 2007 年夏季某日,甲与乙在某建筑工地上从事工程监理。酷暑难耐,二人结伴去工地附近的小酒馆内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乙由于在过道中同丙相碰撞,产生纠纷,乙对丙恶言相向,出言不逊,后二人打斗在一起。丙自幼习武,身手敏捷,不

    16、久将乙打倒在地,后丙起身走向门口,欲离去。此时甲见状,起身抱住丙,将其摔倒在地。两人纠缠在一起。甲随乎拿起啤酒瓶猛敲丙的头部。到民警接报警来时,丙已经昏迷不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死亡。民警将甲与乙带入警车后,送入警局。经过一系列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请求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甲与乙起诉到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甲判处死刑。在审判过程中,甲与乙没有委托辩护人。甲在审理时提出丙是助理法官丁的同父异母的哥哥,要求丁回避,法庭以不是法律规定的回避事项为由当庭予以驳回。乙辩称, 自己在本案中只是发生原因的受害者,并没有参与到后来的犯罪中,因此自己不应当受到追究。中级人民法

    17、院没有接受甲和乙的辩解,判定甲故意杀人罪成立,乙为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程序核准死刑立即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没有提审甲,且判处甲承当一定数额的赔偿责任。甲之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甲办理离婚手续,甲同意且放弃自己的财产。甲之妻将;人所有财产都转到自己的名下,使得甲在执行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甲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了了之。丙的家属对民事赔偿没有实现,非常不满,多次到当地法院及政府机关上访闹事,要求解决问题。在甲被执行死刑三年后,甲的亲属获知当时在场的另外一人听到,丙在打人之后,并不是要离去,而是说要到门外自己的车内拿刀,砍乙。甲的弟弟向原审法院申诉,要求再

    18、审。法院认为刑罚执行已经超过两年,不予受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指定再审。指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了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了死刑判决。甲的亲属要求国家赔偿,原审法院仅仅是在当地的报纸发布了甲无罪的公告,没有支付赔偿金。 请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此案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并写出理由。33 河北省泊头市青源县为发展本县经济,借鉴“要想富、先修路” 的古训,计划在本县内修建两条通往北京和天津的公路,打通这两条道路后,青源县的农副产品等就可以运到北京、天津两个城市,另外又有交通便利,这样也可以吸引两个大城市的投资者来本县投资,最终达到促进本县经济

    19、发展的目的。青源县政府认为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大好事,功在千秋,于是决定集中全县的人力、物力、财力修建这两条公路。财政资金不够,就要求本县的所有公职人员每人至少捐款 50 元,不捐者就从工资里面扣。青源县政府与该县路路通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由路路通公司承建这两条道路的建设,县政府的各个部门主动将建筑道路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件发给路路通公司。道路的施工占用了周边的农民耕地用作工地,贮存建筑材料,另外因为其中一条道路要在一个村庄内穿过,需要将村民王老虎家的房子拆掉。青源县政府给王老虎 5 000 元的安家费,在村中其他地方给王老虎一处宅基地,要王老虎搬走,王老虎不满意县里给的安家费数量,执意不搬。施

    20、工在印,县政府命令路路通公司强制拆迁,路路通公司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把王老虎家的电视、洗衣机等家电摔坏。王老虎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县政府的决定,王老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坚持起诉。请问:33 对于青源县政府要求本县公职人员捐款的行为,该县公职人员可以寻求何种救济?为什么?34 青源县政府与路路通建筑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为什么?35 各行政机关主动发给路路通公司许可证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6 道路施工占用周边耕地用作工地,青源县县政府应给予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37 因路路通公司强制拆迁给王老虎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8 王老虎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申请复议

    21、的复议机关是什么部门? 39 王老虎若提起诉讼,该案由哪一法院管辖,比较恰当? 二、论述题40 2005 年 2 月 5 日,律师郝劲松在乘坐北京西开往太原的 N275 次列车途中,先后在列车上购物三次共消费 60 元整。三次购物时,他均向列车服务人员索要发票,但列车服务人员都称没有发票,只出具了三份加盖北京局、北京西段房某某工作章的购物证明。郝认为,列车上货价昂贵,不开具发票,不但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还有偷逃税款的嫌疑,遂以他获得发票的权益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开具 60 元的正规发票。其实从 2004 年夏天开始,郝劲松已先后七次提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中三次针

    22、对铁路售货、用餐、退票费拒开发票,两次针对税务机关拒不履行“查处不开发票”的法定职责,还有两次针对地铁花费纳税人的钱却不设计公厕及收费不开发票。近年来,类似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较真官司” 很多,有农民为土地、树木的承包权而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有旅客为火车票春运的涨价而起诉铁路部门;有司机为汽车尾气排放的达标问题而向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房屋采光权” 、“姓名更改权”等一些形式很新颖的权益不断出现,而讨薪农妇熊德明、揭露西安宝马彩票黑幕的当事人刘亮、揭开阜阳毒奶粉事件第一人高政等一大批依法维权名人也为公众所耳熟能详社会各界对消费者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做法多给予肯定。然而,也有些人认为,这些

    23、官司“较真” 的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认为是在浪费国家宝贵的诉讼资源。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 000 字。 请谈谈你对这种“ 较真官司 ”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41 当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被害人的危害行为,例如通奸、吸食毒品、性交易、赌博、自杀等行为。刑法学理论界将该类行为概括为“无犯罪人犯罪” 的行为。该类行为的主要特点有两点:一、行为本身具有反社会性,即与社会传统观念格格不入;二、行为中的当事人没有受害意识,如果是双方行为的话,实施行为的一方也没有加害意识,即双方不存在强

    24、制或胁迫性,完全是自愿的。对于该类行为是否应该规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进行调整,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答题要求1可以从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刑法的谦抑性等角度着手。2观点鲜明、逻辑清晰、论述充分。3宇数要求 600 宇以上,不超过 1 200 字。 请运用法学、社会学知识,结合具体的无被害人的危害行为,如上述的赌博、吸食毒品、性交易等行为,任选一角度对该行为是否应犯罪化发表自己的见解。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8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梁某和刘某于 2006 年?月 1 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试题解析】 我国物

    25、权法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第 16 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 17 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题中,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而登记的效力,应当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房产证

    26、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利证书,而不是登记簿,不能以颁发房产证的时间作为所有权生效的时间。2 【正确答案】 刘某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9 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刘某发现登记簿登记的事项有

    27、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果梁某同意更正,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变更。如果梁某不同意更正,刘某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3 【正确答案】 梁某于 2006 年 8 月 1 日取得了地役权。【试题解析】 所谓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 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梁某与冯某于 2006 年 8 月 1 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目的是禁止冯某建设的楼房过高,阻碍梁某不动产的采光,因此,该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梁某对冯某土地取得了地役权,而且该地役权

    28、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只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2006年 8 月 15 日,双方进行地役权登记以后,该地役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 【正确答案】 官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试题解析】 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9、本题中,房屋作为梁某与刘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梁某在没有取得刘某的同意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由于官某在受让房屋时是依据土地登记簿进行交易的,认为梁某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官某属于善意的受让人,而且他又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的受让,并且已经与梁某办理了房屋的登记,所以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刘某的损失,刘某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人梁某进行赔偿。5 【正确答案】 官某可以对冯某的土地享有地役权。【试题解析】 本题涉及地役权的从属性。所谓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同一命运。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

    30、离而让与;(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我国物权法第 164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官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地役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同一命运的属性,而且冯某又没有与梁某就地役权做出特别的约定,因此,官某可以对冯某的土地享有地役权。6 【正确答案】 官小平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时间是 2007 年 1 月 3 日。【试题解析】 如上所述,官某依据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官小平在父亲死后可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 29 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

    31、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 2 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中,2007 年 1 月 3 日,官某因患有胃癌死亡,官小平继承了官某的房屋。该继承从官某死亡即2007 年 1 月 3 日开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官小平也就从 2007 年 1 月 3 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7 【正确答案】 合同有效,构成了不定期租赁。【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15 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方某将自己的房屋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 5 年,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8 【正确答案】 刘某有权

    32、要求方某返还 400 元的修理费,但是无权要求其返还 2 000 元的装修费。【试题解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 220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221 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方某与刘某未达成租赁物维修义务的特别约定,所以对于应当由出租人方某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刘某要求方某承担此义务时,遭到方某拒绝,刘某自行维修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要求方某承担 400 元的修理费。

    33、其次,刘某无权要求方某返还 2 000 元的装修费。根据合同法第 223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刘某未经方某的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不但不能要求方某返还 2 000 元人民币,相反地,方某可以要求刘某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解除合同。9 【正确答案】 方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试题解析】 首先,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

    34、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承租人刘某将房屋转租给肖某,出租人方某在得知后没有表示反对,按照交易习惯,通常视为同意。因此,当次承租人肖某由于过错给房屋造成损害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方某应当要求刘某承担责任,而不是直接要求肖某承担损失。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肖某由于过错给房屋造成的损失,侵犯了方某的财产权,方某可以要求肖某承担侵权责任。10 【正确答案】 肖某应当先与刘某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支付;如

    35、果没有交易习惯的,肖某应当于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时支付租金。【试题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 226 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同法第61 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中,刘某与肖某未约定房租的支付期限,所以肖某应当先与刘某进行

    36、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按照当地的交易习惯支付;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肖某应当于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时支付租金。11 【正确答案】 王某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试题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公信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平衡。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通过公示,使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有一个识别、判断的客观标准。在正常情况下,无需进行实质调查,单凭公示的外部表象即可以放心交易。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权利上的瑕疵,法律只能以公示与否作为客观标准,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谓公信是指赋予公示以一定范围的可信性效力。公示、公信原

    37、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对于不动产,世界各国都将登记作为其公示的基本方式,并且只要第三人与登记记载的不动产的所有人进行交易的,就推定为善意第三人,受到公信力的保护。本题中,第三人王某相信房屋登记簿所具有的公示力,并且与其上记载的所有人方某办理了房屋买卖的转让手续,因此,他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公信力的保护,由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刘某作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而拥有的优先购买权,由于方某没有及时通知,对此造成的损失刘某有权要求方某进行赔偿。12 【正确答案】 王某可以要求居住的刘某搬出房屋,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刘某。【试题解析】 本题中,如上所说,方某将自己

    38、的房屋租给刘某使用,租赁期限 5年,双方又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该租赁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第 232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题中,方某将房屋在出卖给王某后,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王某成为出租人,他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刘某。13 【正确答案】 王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在上任后 2 年多的时间内,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 50 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公司、企业、其他

    39、单位人员受贿罪。【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立功制度等,应当以王某的行为为主线,分清其在本案中具有刑法意义的三个行为:一是收受他人贿赂 50 万多元的行为,二是受李某的要求将工会活动经费挪给李某使用的行为,三是向公安机关提供万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的行为,然后逐一分析每一行为的性质。具体来看:王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其在上任后 2 年的时间之内,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各种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50 万多元,数额巨大,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14 【正确答案】 李某介绍他人向王某行贿,但由于其不是在

    40、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其接受王某送来的好处费 l 万元,也不构成犯罪。【试题解析】 李某向王某介绍他人送来的贿赂达 1 万元,但由于其不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其接受王某送来的好处费 1 万元,也不构成犯罪。15 【正确答案】 李某以告发王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王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试题解析】 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告发王某犯罪事实相要挟,向王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财物的所有人或者

    41、持有人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6 【正确答案】 王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李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试题解析】 王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李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而且从题中可以推知李某已经超过 3 个月而未还,符合刑法第 272 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17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试题解析】 李某与王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的行为,因此,二者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18 【正确答案】 对王某应当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42、人员受贿罪与挪用资金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万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试题解析】 王某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挪用资金罪实行数罪并罚,此点应当很容易理解,这里关键是如何分析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市工商局局长万某巨额受贿的重要线索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行为。这一行为很明显属于立功性质,但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二者的处罚原则是不同的,那么王某的立功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呢?对此应当根据 1998 年 4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第 l 款的规定: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过

    43、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而这里的“重大案件”的标准,根据第 2 款的规定,一般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为判定依据。分析王某提供的其他犯罪线索,该线索所侦破的特大受贿犯罪嫌疑人万某受贿达 240 万元,根据刑法第,385 条、第 383 条关于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个人受贿在 10 万元以上的就依法应当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那么,现在万某个人受贿达到 240 万元就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完全可以推断出王某提供万某巨额受贿犯罪线索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然后再根据

    44、刑法第 68 条第 1 款的规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 【正确答案】 M 公司设立之初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有不符合 公司法规定之处:(1)监事会成员中只有一名职工代表。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2)王某不能既担任 M 公司的董事又担任公司的监事。【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1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5、。可见,M 公司的监事会共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的职工代表至少应该有两名。另外,王某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必然是公司的董事,因此,其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职务。20 【正确答案】 A 公司与 M 公司就可否查阅相关文件发生争议后,董事长王某的答复并无道理。虽然 A 公司并未实际出资,但其名称已经记载于股东名册等相应的公司文件中,因此,A 公司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A 公司可以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应是 A 公司,被告应是M 公司。【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98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46、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 94 条第 1 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在股东没有向公司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应该要求其补缴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否定其股东资格。根据以上的分析,董事长王某的答复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A 公司作为发起人,虽未出资,但其作为 M 公司的股东仍享有知情权。另外,虽然不得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决定是由董事会做出,并由董事长王某答复的,但他们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故 A 公司提起知情权受侵害之诉时,应该以 M 公司为被告。21 【正确答案】

    47、董事会的做法于法无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利润。在本案例中,公司章程对此没有特殊说明。因此,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 A 公司的利益, A 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该决议无效之诉。【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67 条第 4 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可见,董事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48、。 另外,董事会只是制定利润分配的方案,最终的批准权在股东大会手中,因此,A 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异议。同时,根据同法第 22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A 公司也可以直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22 【正确答案】 B 公司可以将其股票转让给贺某,但 B 公司为 M 公司的发起人,其所持有的为记名股票,因此不能采用交付转让的方式。B 公司的股票转让,应该采取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30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

    49、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同法第 140 条第 1 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B 公司的股票不得交付转让。23 【正确答案】 对于李某的行为,C 公司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李某擅自携带公司重要文件离开公司的行为,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困难,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C 公司虽然多次书面与董事会、监事会交涉起诉李某,但董事会、监事会均未起诉,因此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贺某在 2006 年 10 月份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其连续持股没有达到 180 日。【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50 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 150 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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