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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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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9及答案与解析.doc

    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39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 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行为。这体现了(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公平原则2 我国刑法分则,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这主要是按照(A)同类客体标准(B)一般客体标准(C)直接

    2、客体标准(D)国家利益标准3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4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3、属于合法行为(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5 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其妻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的行为属于(A)故意伤害(既遂)(B)故意杀人(既遂)(C)犯罪中止(D)犯罪未遂6 被宣告_的犯罪分子,在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均应填“ 假释”(B)均应

    4、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 ,也可均填“ 缓刑”(D)既不能均填“ 假释” ,也不能均填“缓刑”7 下列关于减刑的限度条件的说法,错误的是(A)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B)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5 年(C)对于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D)对于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8 下列行为中,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是(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 2 人死亡(B)乙

    5、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 2 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 10 米就撞死 2 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 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9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刑法第 191 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

    6、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10 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论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强行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给幼女 500 元的,构成强奸罪(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C)雇用 16 周岁未成年人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D)收留流浪儿童后,因儿童不听话将其出卖的,构成拐卖儿童罪11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 234 条或者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A)依照处罚

    7、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B)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C)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依照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12 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 1 万元。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刚取出5 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 1 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13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A)甲用受贿所得 1 000 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C)丙与抢

    8、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14 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 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 1 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5 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

    9、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徇私枉法罪(B)滥用职权罪(C)玩忽职守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下列关于危害结果的说法,正确的有(A)甲诈骗个体经营户乙的大量钱财,乙因而自杀身亡,乙的财产损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乙自杀身亡则是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B)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C)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为既遂(D)刑法有些条文

    10、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17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18 罪、责、刑平行说认为(A)

    11、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B)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C)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其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D)应当按照犯罪论一刑事责任论一刑罚论的框架来构建刑法学的体系19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受贿 100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0 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 300 万元(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

    12、财产 30 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20 下列关于自首的说法,正确的有(A)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B)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也是自首(C)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是自首(D)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1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选项错误

    13、的有(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22 下列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有(A)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情节严重(B)乙非法组织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C)丙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进出口许可证(D)丁复制、发行盗版的国家计算机考试大纲 23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收买被拐卖的妇

    14、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应当从轻处罚(B)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即便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 、“感谢费”的,仍然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D)出卖亲生子女的不构成犯罪24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有(A)随意殴打他人(B)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D)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26 简述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认定。27 简述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28 简述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29 简述大赦与特赦的区别。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30 刑法第 267 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隋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16、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请分析:(1)抢夺罪是否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应如何理解?(3)转化抢劫罪的常见类型还有哪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39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刑法第 3 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它

    17、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对于已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行为。(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3)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

    18、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绪 论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犯罪客体的种类。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共同属性,例如公民的人身权利就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刑讯逼供罪、虐待罪等几种犯罪(或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法益。显而易见,公民的人身权利包含着上列几种犯罪直接客体的共同属性,它是建立在上列几种犯罪直接客体之上的“类”概念。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的。刑法分

    19、则的章节名称,既是一类犯罪的名称,一般也反映出一类犯罪侵犯的共同客体即同类客体。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第三节中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甲与崔某素不相识,不可能预见到崔某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甲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但由于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因此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还是有因果关系的。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A 选项中,制服不法侵害人后,没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后续实施加害

    20、行为成立故意犯罪。A 选项正确。由于此时及时追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恢复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 选项正确。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看似动物的行为,实为主人的行为,所以是不法侵害。而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属于来自自然的危险,不是不法侵害,因为不法侵害首先应该是人的行为。C 选项正确。不法侵害是一种客观事实,只要在客观上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无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正当化事由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中止不

    21、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本题中,张三投毒杀害其妻,其妻服毒后痛苦万状,张三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其妻送医院救治。如其妻未死,张三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因此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假设张三虽将其妻送医院救治,但其妻抢救无效而死亡,因张三的行为未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即

    22、缺乏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缓刑。缓刑的法律后果一般有以下三种:(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

    23、规定,违反人民法院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本题选 B。本题的空格不能填假释,因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量 刑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减刑。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刍勺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对于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

    24、,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A 选项构成交通肇事罪。C、D 选项构成危险驾驶罪。B 选项中,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放任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危害公共安全罪9

    2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规定的是明知七大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不是仅指这七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A 选项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其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仍然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A 选项正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性质认定错误并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只要犯罪所得仍然属于法律规定的七种犯罪,都可以成立洗钱罪。B

    26、选项正确。实施洗钱犯罪的是下游的人,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死亡并不阻碍追究实施洗钱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C 选项正确。贷款诈骗为金融诈骗中的犯罪,只因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对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但其犯罪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对银行贷款的诈骗,为其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成立洗钱罪。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拐卖儿童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浮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可见,奸淫

    27、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无论是否为卖淫幼女。A 选项正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B 选项正确。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

    28、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可知,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该项中缺少“情节严重”的条件。C 选项错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D 选项正确。故本题选C。【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

    29、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在认定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那些没有采用强制方法而是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如在电话中或者在公共场所调戏、侮辱妇女的,不构成本罪。还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与强奸未遂的界限。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对被害妇女有猥亵、侮辱的行为,但是这种猥亵、侮辱行为属于强奸罪的组成部分,不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此外,要注意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 条或者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

    30、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 234 条或者第 232 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理。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虽然最后现金是由客户丁交出,但是也是基于甲的胁迫和保护乙的人身安全而交出的,因此构成抢劫罪。而且,对于甲自己的行为来说,其本身已经取得自己想要的钱财,至于取得途径如何,并不影响其抢劫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抢劫

    31、罪(既遂) 的标准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方法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出于报复或者其他目的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然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以后,为了灭口或者其他目的又杀死被害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

    32、罪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受贿后使用受贿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仅以受贿罪论处即可。A 选项中,甲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A 选项错误。B 选项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

    33、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 选项中,丙的行为应成立抢劫罪的共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为其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D 选项正确。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

    34、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35、节的行为。本题考查的是一种实践中比较少见的行贿行为:在受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行贿。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有行贿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当然构成行贿罪;乙没有受贿的主观意图,本人也没有受贿行为,当然不构成受贿罪。所以 A、B 、C 选项都是正确的。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贪污贿赂罪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本题中,法官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应成立徇私枉法罪。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渎职罪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36、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6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甲诈骗个体经营户乙的大量钱财,乙因而自杀身亡。从广义上讲,财产损失和自杀死亡都是甲的行为结果,乙的财产损失是甲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结果,乙死亡不是甲诈骗犯罪构成的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如上例,乙

    37、的财产损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乙自杀身亡则是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A 选项正确。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死亡结果才能构成该罪。B 选项正确。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如故意杀人罪发生了死亡结果才认为既遂。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C 选项正确。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D 选项正确。故本题全选。【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17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

    38、点为认识错误。A 选项不属于方法错误。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B 选项中,出现了犯罪结果的提前出现,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犯罪既遂。C 选项属于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故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 选项中,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对于这种情况,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致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18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刑事责任的地位。对刑事责任

    39、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具体地位,认识还不一致。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基础理论说;罪、责平行说;罪、责、刑平行说。从现行刑法的结构体例看,罪、责、刑平行说要比前两种观点更可取一些。罪、责、刑平行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其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按照犯罪论一刑事责任论一刑罚论的框架来构建刑法学的体系。故本题全选。【知识模块】 刑事责任19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附加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

    40、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而作为刑法的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A 选项中的 300 万元都属于违法所得,而不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A 选项错误。B 选项的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给被害人。B 选项错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能从应予没收的财产中偿还。C 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D 选项正确。故

    41、本题选 ABC。【知识模块】 刑罚概述20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前者是一般自首,后者属于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

    42、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本题全选。【知识模块】 量 刑21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减刑、第二节中的假释。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43、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据此,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依法关押的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所有的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A 选项错误。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B 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C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刑罚执行制

    44、度22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A 选项正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

    45、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 B 项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B 选项错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另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

    46、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例如:矿产开发、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故 C 选项正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表现方式之一,故 D 项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构成非法经营罪。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3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考试分析中整体的这一重要考点的内容较为齐全。A 选项中是“ 可以

    47、从轻处罚”。C 选项中所述情况,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故本题选 ACD。【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4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随意殴打他人,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时候才构成寻衅滋

    48、事罪。A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CD。提醒考生注意,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寻衅滋事的情节是否达到了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的,是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 293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

    49、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5 【正确答案】 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两方面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具体表现在:(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刑法第 5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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