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91.020 CCS P 53 3303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 0462022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 2022-11-25 发布2023-01-01 实施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03/T 046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总体要求.6 5 城市道路.6 基本要求.6 养护要求.6 管理要求.6 保洁要求.7 6 建(构)筑物.7 基本要求.7 建(构)筑物外立面.7 建筑物屋顶.8 建筑物附加设施.8 围墙.8 7 公共设施.9 基本要求.9 交通设施.9 市政附属设施.9 通信设施.10
2、公共服务设施.10 环卫设施.10 公共环境艺术品.11 8 城市绿化.11 基本要求.11 公园绿地.11 防护绿地.11 附属绿地.12 9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12 基本要求.12 设置要求.12 10 城市照明.12 基本要求.12 城市功能照明.13 城市景观照明.13 DB3303/T 0462022 II 11 公共场所.13 基本要求.13 集贸市场.14 城市交通场(站).14 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临时活动场所.14 12 城市水域.14 基本要求.14 城市水域水体.14 城市水域岸坡.14 船舶及航道.14 13 居住区.15 基本要求.15 建(构)筑物外立面
3、.15 道路路面.15 公共设施.15 景观绿化.15 经营加工活动.15 停车区域.15 14 历史文化街区.15 基本要求.15 道路交通.16 市政设施.16 公共设施.16 公共环境艺术品.16 经营性活动.16 15 施工工地.16 基本要求.16 房屋建筑施工工地.17 城市道路施工工地.17 DB3303/T 046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
4、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一瑞、董林飞、周陈斌、李昌盛、肖迪、林德文、南羽、胡浩。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303/T 0462022 4 城市容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容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施工工地的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容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5、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0357-201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 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J33/T 1277-2022 城市街容标准 DB3303/T 045-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4492008,CJJ/T 149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和秩序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历史文化街区、施工工地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来源:GB 50449-2008,2.0.1,有修改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 building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来源:GB/T 50504-2009,2.1.4 DB3303/T 0462022 5 构筑物 constr
7、uction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来源:GB/T 50504-2009,2.1.5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来源:GB 50449-2008,2.0.2,有修改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投影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来源:CJJ/T 149-2021,2.0.1,有修改
8、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来源:CJJ/T 149-2021,2.0.5 城市照明 urban lighting 在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公共场所 public 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来源:GB 50449-2008,2.0.4 城市水域 urba
9、n water 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来源:GB 50180-2018,2.0.1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来源:GB/T 50357-2018,2.0.4 DB3303/T 0462022 6 4 总体要求 城市容貌管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定,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
10、境保护相协调,应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创建宜居城市。城市容貌应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城市道路及建(构)筑物建设、各类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城市照明建设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并兼顾昼夜景观。应积极引导、有序管理城市各种共享资源的利用,兼顾资源的节约、便利和规范。应注重城市容貌的各相关特征要素对城市安全的影响及其抵御自然灾害与防范风险的能力。宜加强通过系统性数据采集和分析的方式,对影响城市容貌的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智慧化管理。5 城市道路 基本要求 5.1.1 城市道路容貌应与整体市容环境相协调,应符合 DBJ33/T 1
11、277-2022 中 4.0.2、4.0.4、4.0.5 规定的要求。5.1.2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5.1.3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应设置盲道、坡道或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养护要求 5.2.1 道路路面养护 5.2.1.1 城市道路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5.2.1.2 人行道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5.2.1.3 行道树树穴应平整,方便人行,树穴侧石应整齐、无缺损,如有破损,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5.2.1.4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如有移位、塌陷等情况,应及时修复。5.2.1.5
12、 城市道路在进行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不应影响城市容貌、污染城市环境。施工完毕后应立即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5.2.2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养护 5.2.2.1 应定期对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评估、养护、维修,保持整洁、牢固、安全、完好。5.2.2.2 桥梁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栏杆(扶梯)、高架道路声屏障、桥名牌整体应保持整洁、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应无锈蚀、残损现象。5.2.2.3 桥下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可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桥下空间。管理要求 5.3.1 不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
13、等。5.3.2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及选材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出入口周边及通道内无乱DB3303/T 0462022 7 设摊、散发小广告等现象。5.3.3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在城市道路路面停车泊位,不应随意占用道路。5.3.4 宽度不小于 3 m 的人行道,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设施带内,其外缘不应超出设施带范围;宽度大于 2 m 且小于 3 m 的人行道,应在距路缘石外边线 1 m 范围内设置公益性设施;宽度不大于 2 m 的人行道,如确需设置公益性设施,应保证行人通道宽度不小于 1.5 m。保洁要求 5.4.1 道路路面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
14、、粪便、污水,无落叶、枯草等废弃物,路面及设施无涂写、张贴、刻画等现象。5.4.2 应实行连续性清扫保洁措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及清扫保洁时间、质量应符合温州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作业规范规定的要求。6 建(构)筑物 基本要求 6.1.1 建(构)筑物整体风貌应保持整洁、舒适、美观,并符合 DBJ33/T 1277-2022 中 3.0.1、3.0.2、3.0.3 规定的要求。6.1.2 建(构)筑物造型、色彩、风格、装饰应与所在区域城市容貌相协调;城市主要街道及重点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宜进行整体城市设计,注重美观协调。6.1.3 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附加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及
15、表面脱落等现象,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乱吊挂、乱涂写及乱刻画等现象。依附于建筑物的附加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应安全牢固,无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和松动。建(构)筑物外立面 6.2.1 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的,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设计风格,不应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6.2.2 各类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根据材质区别定期进行清洗或整饰,清洗频率应满足以下要求:a)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宜每年至少清洗 1 次;b)城市主要街道及重点区域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采用玻璃或金属幕墙的应每年至少清洗 1 次;采用水刷石、
16、干粘石和喷涂材料外饰面的应每 5 年清洗 1 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视材质定期清洗或粉饰;c)其他道路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采用玻璃或金属幕墙的宜每 3 年清洗 1 次;采用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外饰面的宜每 10 年清洗 1 次;采用其他形式的应视材质定期清洗或粉饰。6.2.3 同一路段的临街商店,其色彩、风格应协调。临街商铺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2.4 临街商店进行粉饰或重新装饰、装修的,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应擅自遮挡原有建筑物立柱及门楣,不应占用人行道设置台阶。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临街连续的台阶颜色、材质应统一,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2.5 临
17、街商店应保持橱窗整洁、美观,门外不应堆放垃圾及杂物、安装水龙头。DB3303/T 0462022 8 建筑物屋顶 6.3.1 建筑物屋顶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3.0.5 规定的要求。6.3.2 屋顶绿化不应对原建筑物屋顶、外立面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定期清理。6.3.3 在建筑物屋顶确需加装太阳能光伏设施或 5G 基站的,应与既有建筑主体相协调,并严格控制安装的形式和色调,不应影响城市容貌及周边市民正常生活。建筑物附加设施 6.4.1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临街外立面上不宜安装晾衣架、固定式花架等附加设施;其他道路临街建筑物的临街外立面上安装的可伸缩晾衣架、
18、固定式花架等附加设施挑出外檐部分最大宽度不应超过 60 cm。6.4.2 阳台、平台、外走廊、防护栅(网)、防盗窗应符合下列规定:a)临街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栅(网)或防盗窗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应安装外挑式防护栅(网)、防盗窗;同一建筑物上的防护栅(网)、防盗窗应采用相近的材料、样式和色彩,并与主体建筑物相协调;防护栅(网)、防盗窗应定期维护,无吊挂、晾晒等现象;b)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应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品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6.4.3 空调架(罩)、空调外机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物外立面的空调外机安装应注重安全实用,空调架(罩)
19、或承台板应统一规范设置,保持外观整洁、美观;新建建筑物外立面的空调外机应按建筑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应随意变更位置或破坏建筑物外立面;b)建筑物外立面未预留空调外机位置的,宜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距窗台 10 cm 以下的中央位置;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外机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5 m,不应影响行人通行;c)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隐蔽设置,并统一设置防锈、透气、美观的空调架(罩);d)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应向建筑物外立面和室外地面排放。6.4.4 油烟排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隐蔽、美观、环保的油烟排放管道和
20、净化装置;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的临街外立面不应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b)油烟排放口不应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不应污染建(构)筑物。6.4.5 遮阳(雨)篷应符合下列规定:a)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临街外立面上不宜设置遮阳(雨)篷。临街底层商铺确需设置的,不应影响周边市民生活及生产需求,不应影响绿化和交通通行安全;b)在同一路段临街商铺设置的遮阳(雨)篷宜保持规格一致、色彩协调,并与周边环境和街道景观相协调;陈旧污损的遮阳(雨)篷应定期清洗、维护,破损的遮阳(雨)篷应立即更换;c)临街商铺设置的遮阳(雨)篷宜采用伸缩式,不应安装着地柱脚,且雨篷下缘距离地面的高
21、度应大于 2.5 m,出挑最大宽度不应大于 1.5 m。6.4.6 依附于建筑物外立面架设的室外管线应分类捆扎、有序布置。围墙 6.5.1 城市道路两侧的用地分界或围墙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3.0.7 规定的要求。通透式围墙内DB3303/T 0462022 9 侧无堆放垃圾和杂物等现象。同一路段的绿篱或栅栏造型、高度应保持协调或一致。6.5.2 居住区围墙宜采用绿篱栅栏等通透形式,增强街道景观深度。6.5.3 闲置地或待建用地围墙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3.0.8 规定的要求。7 公共设施 基本要求 7.1.1 公共设施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不应影响行人和车
22、辆正常通行,且应符合下列的规定:a)公共设施不应设置在行人过街横道线等行人、车辆出入口处及居住区、商业设施等进出口处;公共服务性设施应设置在公共设施带内,不应设置在宽度小于 3 m 的人行道及路口人行道;b)安装有顶部部件的设施,该设施顶部部件离地净空不应小于 2.5 m,且不应侵入车行道空间。7.1.2 公共设施应造型美观、标识明显、具有本地特色,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维护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修复,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应及时予以更新;遇汛期或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闲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原样,不应擅自改作他用。
23、7.1.3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划,并与人行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设置;应确保行人通行安全及顺畅,不应妨碍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确需引入线缆的,线缆应入地敷设。7.1.4 设置在人行道设施带里的设施,其设置单位安排人员经营具体设施的,应规范其经营行为,不应改变经营内容或扩大占地面积。交通设施 7.2.1 路名牌 7.2.1.1 路名牌应保持牌面整洁,文字规范,清晰醒目,美观大方。同一区域或路段的路名牌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并与整体市容环境相协调。7.2.1.2 路名牌出现污损、倾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出现缺失应及时补充安装,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路名牌。7.2.2 交通附
24、属设施 7.2.2.1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护栏、隔离墩等交通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检查、维修,保持整洁、安全、稳固、完好,无被遮蔽现象。同一区域或路段的交通附属设施应统一样式与风格,并与周边区域环境相协调。7.2.2.2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杆件、箱体、视频监控、噪声检测装置等设施应进行集约化设计,宜做到“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多头合一”。7.2.2.3 各类非机动车亭(棚)宜设置在宽度不小于 3.5 m 的人行道上,不宜设置在机动车安全停车视距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确保视线通透,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7.2.2.4 公交车停靠站宜以港湾式停靠方式为主,并设置带有座椅、遮蔽设施、废物箱和
25、公交即时信息媒体发布装置的候车亭设施;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7.2.2.5 公交车停靠站内的候车亭等设施容貌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6.0.6 规定的要求。7.2.2.6 公交车停靠站、出租车停靠站(点)应依序而行,并按秩序排队进站、候客。市政附属设施 DB3303/T 0462022 10 7.3.1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箅等市政附属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安装平顺、牢固,无松动,无异响,无缺损,不堵塞;井盖及其基座应标明行业标识,与路面高差不应大于 2 mm;井盖上有盲道和标线的应按照设置或施划的位置放置。7.3.2 道路上设置的各类井盖出
26、现松动、移位的,应及时加固、归位;出现损坏或丢失的,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应在 4 小时内更换、补齐,其他道路应在 6 小时内更换、补齐;未归位、更换、补齐前应设立警示标志。7.3.3 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水、外溢现象。7.3.4 消火栓、洒水车取水栓宜每年油饰 1 次,无滴水、漏水现象。通信设施 7.4.1 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应新建架空管线设施。7.4.2 宜对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范围内已有架空管线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尚未改造的各类架空管线应分类捆扎梳理,并成几何形状。杆柱发生倾斜
27、、断裂、倒地时应及时修复、更换,废弃管线应及时拆除。7.4.3 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等箱体设施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无条件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内的,可设置在人行道内,同时应保证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1.5 m,并应尽量远离路口设置,不应影响停车视距、干扰行人过街;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应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并结合城市景观加以装饰。7.4.4 有线电视分线箱、固定电话交换点、5G 基站、通信塔等通讯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并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公共服务设施 7.5.1 各类摊、亭、棚的容貌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6.0.2 及 6.0.3 规定的
28、要求。7.5.2 室外阅报栏、社区公告栏、社区便民服务信息栏等设施应根据功能要求及时更新内容;应保持设施干净、整洁,无积尘、无污染、无破损、无乱贴乱画,周围无垃圾和杂物。7.5.3 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卫生,无残缺破损、无污迹、无乱贴乱画;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出现使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修复、更换或拆除。环卫设施 7.6.1 公共厕所 7.6.1.1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规定,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附属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出入口应临街设置;人流过于集中的公共场所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7.6.1.2 公共厕所及其周
29、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水、异味,无化粪池满溢现象;应定期投放、喷洒药物。7.6.1.3 公共厕所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夜间灯光指示牌或灯箱设置位置应符合 DB 33/T 1210-2020 中 4.9.2 规定的要求。7.6.2 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DB3303/T 0462022 11 7.6.2.1 果壳箱、垃圾桶、垃圾容器间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积存、无污水、无污迹;垃圾桶、垃圾容器间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7.6.2.2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果壳箱,并有序设置;不应沿街摆放垃圾桶。7.6.2.3 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应保持
30、设施完好、清洁卫生、标识明晰,无残缺、破损。7.6.2.4 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出入口及进出道路无垃圾洒落、污水滴漏,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除臭、消毒设施应齐全,保持站内、外无异味;垃圾转运站内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满溢。7.6.2.5 环卫车辆停车场和修理点的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场内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整洁。公共环境艺术品 7.7.1 公共环境艺术品包括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等艺术作品和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等公共设施。7.7.2 公共环境艺术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8 城市绿化 基本要求 8.1.1 城市绿化
31、应符合 GB 50449 中 5.0.1 及 DBJ33/T1277-2022 中 5.0.1 规定的要求。8.1.2 城市绿化选择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5.0.2 规定的要求,城市绿化的乔灌比宜大于 70%,绿化配置应体现滨海城市特征及亚热带景观风貌特色。8.1.3 城市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乔灌木树形优美、开花及时,绿篱、地被线条优美,枝叶茂密,色彩艳丽,树体的孔洞和切口应采用专用材料封堵,无缺、死株,无明显病虫草害;绿化种植支撑设施宜统一高度,统一色彩。绿地不应出现溢土和泥土裸露等现象。8.1.4 对古树名木管理及养护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5.0.6
32、 规定的要求。8.1.5 绿化作业产生的余泥渣土和其他垃圾应定期清理。公园绿地 8.2.1 应结合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多元开放的公园绿地。8.2.2 公园绿地不应出现单块面积大于 0.5 的泥土裸露现象,绿化带、花坛(池)边缘的泥土边顶面低于路缘石顶面距离应大于 10 cm,路缘石外侧面应保持整洁、完好;树池边缘的泥土边顶面应低于路缘石顶面,宜采用草坪、卵石、陶粒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无污物。8.2.3 公园绿地内的照明设施、石凳、雕塑小品、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小品和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并定期清洁、检查、维修;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澈,无杂物漂浮;公园绿地内建(构)筑物外表面宜采用垂直绿化覆盖
33、。8.2.4 城市(镇)河道两岸滨水公园绿地宜设置亲水平台、景观小品等设施,应保持环境优美,并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防护绿地 DB3303/T 0462022 12 公路、铁路、轨道沿线防护绿地应符合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规定。防护绿地内应无垃圾及杂物堆放,渣土、枝叶应定期清除,不应随地焚烧枯枝、落叶。附属绿地 8.4.1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地应合理布局,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置休闲场所,配置园林建(构)筑物等设施。8.4.2 附属绿地内植物应保持生长良好,不应随意破坏;灌木、草坪等绿化植物及其他绿化造型应定期修剪,保持整洁、美观。8.4.3 道路附属绿化内应无垃圾及杂物堆放,渣土、枝
34、叶应定期清除,不应随地焚烧枯枝、落叶。8.4.4 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统一风格,无缺株、枯株、死株和病虫害。行道树分枝点高度宜保持一致,不应低于 2.5 m,胸径不宜小于 15 cm,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并保持生长良好、叶面洁净无积尘;绿篱应修剪整齐。8.4.5 城市道路行道树及附属配套绿化临街树木应定期修剪,不应影响交通信号灯、指示牌使用,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应影响电力、通讯等架空管线。8.4.6 树池周围的土面宜采用草坪、卵石、陶粒等材料覆盖美化,树池面积应与树种根系相适应,树木根系生长造成道路路面隆起应及时维护。8.4.7 在交通岛、中心岛、立体交叉绿岛、道路交叉口等地段的停车
35、视距范围内应种植通透式植物,保证行车视线安全。8.4.8 道路高架桥及人行天桥附属绿化的灌溉水流不应滴漏至桥下路面;桥身两侧花槽内绿化植物应修剪整齐,无枯叶败枝飘落桥面、桥底。9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 基本要求 9.1.1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9.1.2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9.1.3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
36、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及公共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消防排烟,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应影响或损害建(构)筑物、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使用功能及形象。设置要求 9.2.1 自发光、LED 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表面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6.0.3 规定的要求,应具有亮度调节功能。9.2.2 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DB3303/T 045-2022 规定的要求。10 城市照明 基本要求 10.1.1 城市照明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8.0.1、8.0.4、8.0.5、8.0.8 及 DBJ33/T
37、1277-2022 中DB3303/T 0462022 13 8.0.1、8.0.2 规定的要求。10.1.2 城市照明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技术规范,应采用美观、匀称的照明灯具和高效、环保的光源;城市照明应在城市道路、桥梁等区域严格控制眩光和避免光污染。10.1.3 城市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 96%以上;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应达到 100%,亮灯率应达到 98%以上。10.1.4 城市照明设施应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无污损、油漆褪色或剥落现象,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出现故障、缺损或照度下降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10.1.5 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方式应符合 JGJ/
38、T 163-2008 中 3.1.6 规定的要求。城市功能照明 10.2.1 城市道路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并体现绿色照明;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式样、光源类型、安装高度、外型配色等应协调统一、整洁美观。10.2.2 城市功能照明应满足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四项评价指标。一般道路照明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为主;路面宽阔的快速路、主干道必要时可采用高杆照明;小型立体交叉口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体交叉口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10.2.3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沿路缘石安装,机动车道灯具高度宜大于 6 m,并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10.2.4 城市功能照明应每天启闭,启闭时间应根据季节
39、更替、自然环境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隧道、地下通道内应设置 24 小时不间断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 10.3.1 标志性建筑物、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等区域的景观照明应符合 GB51348-2019 中 10.7.1 规定的要求。10.3.2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减少外溢光及杂散光,避免形成光污染。11 公共场所 基本要求 11.1.1 公共场所及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11.1.2 公共场所的开放空间应保持开放性,供社会公众使用,不宜占用开放空间设置永久性商业及其他非公共服务类设
40、施或挪作他用。11.1.3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的管理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9.0.4 规定的要求。11.1.4 公共场所的指示牌、标识牌宜统一,易于辨识;场所内的设施应定期清洗、检查、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正常。11.1.5 公共场所应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应实行连续性保洁,定期清运垃圾,保持整洁。11.1.6 公共场所结合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的电瓶车充电场(棚),应结合车棚立柱或车棚所依托的墙面设置防雨型配电箱;充电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周边不应有易燃易爆物。DB3303/T 0462022 14 集贸市场 11
41、.2.1 集贸市场室外场地及周边环境应保持卫生、整洁,定期清运垃圾。11.2.2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城市交通场(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应保持无乱设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揽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道、妨碍通行和救援疏散等现象。便民服务点、临时摊点、临时活动场所 11.4.1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便民服务点及早(夜)市、餐饮等临时摊点,应按指定时间、地点设置,规范经营,应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地面整洁、干净。11.4.2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宣传等临时活动
42、,组织方应设置环卫设施,及时清理活动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保持活动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并于活动结束后立即清理现场。12 城市水域 基本要求 12.1.1 城市水域应保持自然、生态风貌,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12.1.2 城市水域内的公共厕所、废物箱、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环卫设施,驳岸、防护堤、排水(污)口等水利设施,跨河管线、桥梁、码头及其带(系)缆等市政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应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城市水域水体 12.2.1 应维护水体质量,保持容貌整洁。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12.2.
43、2 应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城市水域,保持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城市水域岸坡 12.3.1 城市水域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簖,无违法建(构)筑物及堆积物品;河道两岸应进行绿化,保持环境优美;河岸建(构)筑物、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12.3.2 岸边不应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不应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船舶及航道 12.4.1 不应擅自在城市河道内设置阻水装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装置应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影响船舶航行,并在工程结束后立即清除,恢复河道畅通。12.4.2 各类船舶、趸船及码头等
44、临水建(构)筑物应保持容貌整洁,无乱堆积、乱搭建、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等现象;各种废弃物不应排入水体。12.4.3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现象,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泄漏,DB3303/T 0462022 15 防止飘散物进入水体。13 居住区 基本要求 居住区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及美观,应符合 DBJ33/T 1277-2022 中 11.0.3 的规定。建(构)筑物外立面 13.2.1 居住区内的建(构)筑物、附加设施设置及管理应符合第 6 章的规定。13.2.2 同一居住区的建(构)筑物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相协调。
45、道路路面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11.0.2 规定的要求。公共设施 13.4.1 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11.0.3 规定的要求。13.4.2 居住区内的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表面应整洁、完好,无乱晾晒、乱吊挂现象,周边应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13.4.3 居住区内的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高度应小于 2.2 m。13.4.4 居住区内应设置居民装修垃圾收集点,实施集中堆放,定期清运,并保持收集点卫生整洁,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景观绿化 13.5.1 居住区内的绿化植物配置应体
46、现以人为本,注重层次、乔灌比和乡土树种的运用。13.5.2 居住区内的绿化植物养护及管理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11.0.6 规定的要求。应定期对道路、园路沿线绿化植物进行修剪,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经营加工活动 居住区内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的管理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11.0.8 规定的要求。停车区域 居住区内应明确车辆停放区域,无乱停乱放现象;各类车辆充电装置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14 历史文化街区 基本要求 14.1.1 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及美观,并突出展示历史风貌与特色。14.1.2 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划
47、的规定,并依法保护街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不应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DB3303/T 0462022 16 14.1.3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应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14.1.4 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 GB/T 50357-2018 中 5.0.5、5.0.6 规定的要求。道路交通 历史文化街区道路交通设置与管理应符合 GB/T 50357-2018 中 3.4.1、3.4.2、3.4.3、3.4.6 规定的要求。
48、市政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设施设置与管理应符合 GB/T 50357-2018 中 3.5.3 规定的要求。公共设施 14.4.1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保持整洁、完好;公共设施应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特征,并与街区整体环境相协调。14.4.2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门牌及路名牌等设施的设置,应与街区空间环境和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14.4.3 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的各类导向、解说标牌应体现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特征;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国际通用语言标识,并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洁。公共环境艺术品 历史
49、文化街区内公共场所设置的雕塑、景观小品等公共环境艺术品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并展示历史文化街区形象,相关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应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洁。经营性活动 已入驻特色商圈、步行街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的合法企业,可在政府划定区域内,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开展特色经营性活动;应遵守“规定时间、规定区域、限定品类”的原则,规范经营,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干净;不应占用道路及停车泊位,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和安全出行。15 施工工地 基本要求 15.1.1 施工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信息公示牌,并保持整洁、完好。15.1.2 施工工地围墙(挡)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按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
50、规范等的规定设置围墙(挡),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墙(挡)表面应定期清洗,无污迹、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围墙(挡)宜设置喷淋降尘设施,喷淋频次、时长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b)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施工工地围墙(挡)高度不应小于 2.5 m;其他区域的围墙、围挡设置应符合 GB 50449-2008 中 3.0.8 规定的要求。15.1.3 施工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墙(挡)范围内,且堆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围墙(挡)高度;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应违法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DB3303/T 0462022 17 15.1.4 施工工地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尘、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