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CCS13.220.01C 801401太原市地方标准DB1401/T 19202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023-11-28发布2024-1-28 实施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1401/T 192023I目次前言.I 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消防管理组织.36 消防管理体系.47 消防安全评估.58 火灾风险管控.59 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610 宣传教育培训.711 安全疏散管理.812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813 信息化建设.814 重点部位管理.815 预案制定与演练.916 高层住宅、医疗、养老建筑和餐饮场所消防管理要求.
2、9参考文献.12DB1401/T 19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太原市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晓彬、高维娜、张鹏宇、张香萍、赵培仁、许晋阳、李 鹏、冯鹏跃、薄 涛、张 斌、王金云、高文敏、聂 媛、任海平、毛 羽、陈雅娟。DB1401/T 192023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管理组织、消防管理体系、
3、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风险管控、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疏散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信息化建设、重点部位管理、预 案制定与演练,以及高层住宅建筑、医疗养老院建筑、餐饮场所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907.1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4、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XF 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 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F/T 124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3术语和定义GB/T 5907.1、GB 50016、GB/T 51313、GB 55037、XF/T 1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27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非单层的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即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3.2业主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3.3使用人DB1401/T 1920232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它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3.4居民自治志愿队在住宅小区组织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居民成立的自治消防志愿组织,主要对本小区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组织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志愿活动。3.5共有区域由业主、使用人共同占有、使用的区域及其设施设备。3.6专有区域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使用人独立占有、使用的区域。3.7第一响应人在公共建筑的专有区域设定的责任心强、具
6、备消防工作能力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物业单位统一备案,实现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巡查响应、整改响应、培训响应、应急响应和疏散响应。3.8分级疏散根据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场所人员行为能力特点,区分不同疏散对象建立的差异化疏散模式和方法。3.9火灾风险监测预警采用摄像头和视频对比计算技术,对环境的高温、火点方位、异物叠加等实时报警,并反馈报警信号至火灾报警控制器,实现火灾风险、人员离岗、通道占用等早发现早预警。3.10智能充电设施具有电池充满电自动断电、漏电、过载、短路保护等功能,设备终端连接移动互联网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4总则4.1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以提高单位预
7、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降低火灾风险,减少火灾危害为目标。4.2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4.3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4.4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进行单位网格化管理。4.5多产权高层民用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各业主、使用人对建筑专有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区域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对公共建筑的专有区域实行第一响应人工作制度。4.6多产权高层
8、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区域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方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工作,通过合同、责任书等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责任。DB1401/T 19202334.7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应符合 XF/T 1245 规定,通过合同、责任书等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责任。4.8建筑高度超过 100 m 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4.9高层住宅、医疗、养老建筑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本文件第 4 章第 16 章的要求。5消防管理组织5.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需要依法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
9、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统筹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5.2消防安全管理人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工作,并进行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取得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5.3专业团队5.3.1设置原则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高度、总建筑面积和火灾风险实际情况,实行专业团队化管理,根据需要建立行政管理团队、设施保障团队和应急处置团队。5.3.2行政管理团队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微型消防站站长等负责人组成,履行下列职责:统筹管理整栋建筑消防安全,制定单位消防安全
10、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书等规章制度和文件,明确岗位消防职责,组织、策划消防工作事项,开展工作考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培训,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火灾;对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及特殊工种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或者从业条件进行核查。5.3.3设施保障团队由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电梯等技术人员组成,保证各类设施设备日常完好有效和火灾时技术处置,履行下列职责:
11、统筹管理整栋建筑的设施设备,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建筑共有区域设施设备及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空调机房、配电室、电气竖井、管道井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专业性检查、管理;按照合同等书面文件约定,对专有区域燃气、电气、电梯、电缆等设施设备及其管线进行检查、管理,或者督促指导各业主、使用人自行检查和管理;监督聘用的消防服务单位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DB1401/T 1920234火灾时,保障消防控制室、消防供水、供电、通讯及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配合实施应急处置和人员疏散。5.3.4应急处置团队由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和建筑内各楼层、区域的第一响应人和消防志愿者
12、等组成,参加日常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引导,履行下列职责: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熟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加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火灾时,1 min 内核实火情,3 min 内到达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参加扑救初起火灾、人员疏散引导、现场安全警戒等灭火救援工作。5.4微型消防站5.4.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民用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5.4.2建筑高度大于 50 m 或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m2 的高层公共建筑和总户数超过 500 户的高层住宅小区,宜至少设置 1 个微型消
13、防站。5.4.3按“1 min 到场、3 min 处置”原则,在各楼座(楼层)按需设置若干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点。5.4.4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与周边微型消防站、消防救援站建立联勤联训和联动联防机制,参与周边单位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5.5志愿消防队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高层公共建筑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单位从业人数的30%,高层住宅小区居民志愿消防队人数应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6消防管理体系6.1应结合高层民用建筑的特点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相关管理团队以及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分工协作的消防安全
14、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管理。6.2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建筑楼栋、楼层、区域划分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应确定一名网格员,负责本网格的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6.3高层公共建筑专有区域应根据需要确定 12 名熟知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区域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的人员作为本区域的第一响应人,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每日对本区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记录存档;每日晨会进行消防重点事项提醒,每日下班前确认关火、关电、关气;对本单位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单位消防培训和演练;火灾时,立即报火警,报告消防控制室
15、和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逃生。6.4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根据内部组织架构特点,通过减少管理层级,建立直接、清晰的扁平化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效能。6.5高层民用建筑应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测和评估、火灾风险告知承诺、防火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用气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安全疏散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外墙保温材料管理、竖向通DB1401/T 1920235道管理、重点部位管理、装修施工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微型消防站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6.6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研究、
16、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解决单位消防重大问题,高层公共建筑的行政管理团队、业主、使用人以及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参加。6.7高层民用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明确专人统一管理。原始技术资料、图纸、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检查记录、培训演练记录等存档时间不应少于 2 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不应少于 5 年,其它资料根据需要保存。7消防安全评估7.1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 100 m 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服务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风险综合评估。7.2消防安全风险综合评估应涵盖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
17、消防管理、电气安全、燃气安全、应急处置等内容,突出火灾风险管控,提出改进措施,出具年度报告存档备查。7.3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对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火灾风险和公众聚集场所限定容纳人数进行公示和承诺。8火灾风险管控8.1用火风险管控8.1.1单位应建立用火、动火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部位、程序和要求等内容。8.1.2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持证上岗。8.1.3高层公共建筑内应确定禁火禁烟区域,设置明显标志,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8.1.4高层公共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8.1.5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
18、批手续,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规范作业规程,在作业现场等显著位置公告。8.2用电风险管控8.2.1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防火巡查检查内容、要求。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电气线路和设备安全检查,将电气线路和设备状态纳入日常防火巡查,记录存档。8.2.2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相关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设备。8.2.3根据需要设置用电超载、过流、过压等保护装置,禁止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电气设备与周边可燃物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至少保持 0.5 m 的安全距离。8.2.4定期检查配电室、发电机房、配电箱、电气竖井
19、等电气设施设备场所火灾风险,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8.2.5因维修需要架设临时电线的,应符合 GB 50720 和其他用电相关标准,经单位批准,由专业电工规范操作,限定临时使用时间,确定专人管理。8.2.6电线电缆、电缆桥架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变形缝等处应进行防火封堵。8.3燃气风险管控DB1401/T 19202368.3.1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严禁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地下、半地下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8.3.2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相关规定,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
20、和用具,临时停用的燃气管道应报燃气部门由专业人员做好封堵。8.3.3燃气部位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气探测装置,并与燃气的紧急切断装置和事故强制排风装置联动。8.3.4设置燃气设施的计量装置和阀门的房间应设置燃气探测装置和通风、排风设施,其房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8.3.5厨房用火期间应有人员值守,营业结束后,应关闭燃气。应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并记录存档。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并记录存档。8.3.6定期检查燃气管道的法兰接头、仪表、阀门,不应有破损、泄漏情况。8.4易燃易爆危险品风险管控8.4.1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21、违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8.4.2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管理、登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医院、科研、教学等场所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8.4.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应当按性质分类存放,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设置明显禁火标志。8.5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风险管控8.5.1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8.5.2露天设置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防风遮阳雨棚,场所边缘与其他民用建筑的外墙之间不宜小于 6 m。8.5.
22、3附建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和其他功能分区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措施进行防火分隔为独立的单元,独立单元内应设置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器材等,应配备充满电自动断电的充电设施。8.5.4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8.5.5积极采用电梯智能管控、电气火灾监控、火灾预警、高清摄像装置等技术措施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防控。8.6装修风险管理8.6.1建立装修人员、材料进场和火灾风险过程管控的施工现场报备管理制度,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施工现场各方的消防责任。8.6.2施工不应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破坏防火防烟分区、占用
23、消防通道,不应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8.6.3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施工不应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8.6.4户外广告牌、灯箱、外装饰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电线、管线的敷设不应改变或者破坏建筑外立面防火结构。9巡查检查和隐患整改DB1401/T 19202379.1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项制度。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9.2高层公共建筑应
24、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各内设部门应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住宅建筑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民用建筑还应根据需要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的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危险品等火灾风险管控情况;安全出口、疏散设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值班和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建筑内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员工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义务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9.3高层民用建筑应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
25、营业期间应至少每 2 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在位情况,消防供水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9.4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记录归档,巡查人员、检查人员、主管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9.5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应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涉及破坏防火分区、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消防设施故障停用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督促相关人员逐项落实整改资金、
26、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经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火灾防控措施。10宣传教育培训10.1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责任人员和部门,定期开展活动。10.2通过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教育标语,利用展板、消防安全宣传栏、广告牌、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高层住宅建筑还应在小区出入口、单元入口和电梯厅等处进行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清理可燃杂物,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以及火灾案例等提示性、警示性消防宣传教育。10.3对行政管理团队人员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建筑整体消防状况、消防组织管理体系、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7、等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10.4对设施保障团队人员重点开展电气、燃气等相关技术标准、设施设备日常检修维护、操作规程、故障排除、火灾应急处置等内容的消防安全培训。10.5对应急处置团队的人员重点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等消防安全培训。10.6单位应当对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员工在入职或转岗 7 日内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风险、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报告火警、自救逃生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等。10.7高层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单位应每年至少对居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培训,重点对老年人、失能失智人员等进行针对性培训,制定
28、针对性疏散逃生预案。DB1401/T 192023811安全疏散管理11.1应建立安全疏散管理制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和锁闭,消防救援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车道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11.2保持疏散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安全疏散相关设施完好,禁止遮挡、拆除或者减少设置数量。11.3高层公共建筑的门厅、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等明显位置,应根据实际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位置、安全出口、人员当前位置以及通往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路线。11.4不应违规占用避难层(间),或
29、挪作他用,并在建筑主要出入口、楼梯间等显著处标识其位置。11.5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11.6确需控制人员出入、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情时可远程断电开启、现场一键开启或者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从内部直接打开,并标识使用提示。11.7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配备自救呼吸器、缓降器、救援哨、发光指挥棒、手电筒、水、毛巾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12消防设施器材管理12.1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明确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关于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责任。12.2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订立消防设
30、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双方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的责任,根据 GB25201、XF503 明确建筑消防设施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标准。12.3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巡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留存记录。12.4 禁止损坏、挪用、圈占、遮挡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及其消防用电完好有效,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应保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12.5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救援口、消防车取水口等处应当设置名称、使用方法及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控制柜和消防设施配电
31、柜应当设置注明其所属系统、保护区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12.6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12.7因故障、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时间超过 24h 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经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并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13信息化建设13.1宜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燃气设备,电动车充换电设施,火源温度、通道异物等进行实时监测和火灾预警,实现火灾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13.2宜运用火灾风险监
32、测预警、电气火灾监控、可燃气体探测、电梯智能管控、智能充电设施、图像扫描对比、电流指纹识别等先进的消防技术和措施,相关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14重点部位管理DB1401/T 192023914.1应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责任人”和“火灾风险”,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14.2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14.3消防控制室内应配备消防设备用房、主要通道门、防火卷帘按钮及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并分类标识悬挂,配备
33、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帽、消防斧、手持扩音器、对讲机等专用工具、器材。14.4配电室内消防设备配电柜、配电箱应设置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配电,保证火灾时消防供电正常。14.5电气竖井、管道井、电梯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管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在每层楼板处、与房间和走道等相连通处的孔隙应当进行防火封堵,不得堆放杂物或占用。14.6用做临时储存的附属库房应满足 XF 1131 对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的“五距”要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营业、办公等其他部分完全分隔。14.7高层民用建筑的冷库、装配式冷库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布置在地下 2 层
34、及 2层以下,构建材料应符合相关耐火等级要求,严禁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喷涂或者作隔热保温层。15预案制定与演练15.1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整体规模、场所使用功能、人员疏散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应根据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制定分级疏散预案。15.2规模较大或者功能业态复杂,且有多个业主、使用人的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当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各业主、使用人根据场所、功能分区特点编制专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15.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明确职能组,确定承担灭火行动、疏散引导和设施保障等各职能组的人员及其职责,
35、细化处置程序和措施。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时,员工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靠近火灾报警按钮或消防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火灾报警按钮或拨打消防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引导程序要点:值班人员立即启动应急广播或现场员工呼告,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稳定人员情绪,引导疏散;各区域、楼层、单元的员工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疏散,救护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医院、养老院等应实施分级疏散。初起火灾扑救程序要点:起火部位就近员工 1 min 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利用现场附近的消火栓、灭火器进行灭火。应急处置团队人员 3 min 内组成第二灭火力量,组织火灾扑救,阻止火势
36、蔓延扩大。设施保障程序要点:紧急状态下,正确操作火灾报警控制柜相关功能,做好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供电、供水、燃气等火灾现场应急保障,保持与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救援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15.4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全要素综合演练、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16高层住宅、医疗、养老建筑和餐饮场所消防管理要求DB1401/T 1920231016.1高层住宅建筑16.1.1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确定1名消防安全楼长,每 10 层应确定1名消防安全楼层长,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化管理人员担任
37、,并在显著位置公示。16.1.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楼长、楼层长配合消防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和自主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教育,熟悉所管理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16.1.3共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维修、更新、改造消防设施的费用应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审核,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代为审核。16.1.4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16.1.5物业服务企业宜为失能、半失能、失智人和孤寡老人户内
38、安装联网型无线火灾探测报警器,居民宜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具等应急器材。16.1.6高层住宅建筑不应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库房,出租房屋时不得将房屋内部原有结构违规改造。16.1.7高层住宅小区应根据小区的居民人数、电动自行车数量建设集中充电场所、设置智能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及入户充电行为的管理和劝阻。16.2医疗、养老建筑16.2.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位置、功能用房设置应符合 GB 55037、GB 50016 的要求。16.2.2失能、半失能、失智的患者和老年人的居住房间应设置在较低楼层,且应有足够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护工,按人数比例配备自救呼吸器、
39、呼叫器、担架、轮椅等设施,制定针对性疏散逃生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专人及其职责,火灾时实行分级疏散。16.2.3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内设置临时床位,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洁净病房、手术室的安全出口和设有电子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够正常开启。16.2.4供氧站、用氧部位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站内空瓶和实瓶分开存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在供氧站外灌装氧气。16.2.5高压氧舱与被褥等可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16.2.6管道供氧要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及时修复、更换。16.2.7各部门(科室)应指定专人管理氧气阀门间钥匙,并每天进行交接,如遇火
40、灾应在确保病人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关闭气源阀门。16.2.8使用乙醚、酒精、胶片、药(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当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清退和标识化制度。16.2.9医疗使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激光、电刀、电锯、电钻、除颤器、纤维光导光源等医疗设备,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维修、登记,呼吸机及持续用电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停用时应切断电源、气源、热源。16.2.10理疗病房使用的艾灸、火罐、打火机、酒精等应落实火源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用火。16.3餐饮场所16.3.1高层民用建筑内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甲、乙类液体燃料,地下、半地下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DB1401/T 192
41、0231116.3.2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应符合要求,厨房内应当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事故排风、燃气紧急切断装置和厨房自动灭火系统,并定期按要求进行维保、检测,保持完好有效。16.3.3每季度清洗厨房排油烟罩、排油烟管道,并记录存档。16.3.4使用电加热设施设备烹饪食品的,电气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电加热的烹饪器具线路敷设应规范。16.3.5营业结束后厨房应由专人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安全措施。DB1401/T 19202312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10月29日.3 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5 GA/T 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6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7 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