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220.99 CSS S 92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1656.42023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运营管理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utonomous-rail rapid transit system Part 4:Operation management 2023-03-15 发布 2023-04-15 实施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1/T 1656.4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3
2、 5 行车组织.3 6 客运组织及服务.5 7 车辆基地管理.6 8 车辆管理.6 9 设备设施管理.7 10 土建设施管理.9 11 交通安全设施.10 12 人员管理.10 13 安全管理.11 参考文献.13 DB61/T 1656.4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61/T 1656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的第4部分。DB61/T 165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设计要求;第2部分:施工质量验收;第3部分:初期运营基本条件;第4部分:运营管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
3、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智行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建军、甘旭、杨艺帆、武鹏涛、王轩、梁明晖、马茜、钱卫、庞浩、徐萌、杨晓宇、冯定军、刘巍、雒智奇、兰晓东、张小宏、李文波、张亚社、姜雁平、陈翠利、蒲晨亮、罗扬、强士盎、程玉溪、王涛。本文件由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文件首次发布。联系信息
4、如下:单位:西咸新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电话:029-85705275 地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5号楼A、D栋3-5层 邮编:710003 DB61/T 1656.42023 1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建设与运营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运营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轨道快运(以下简称智轨)系统运营管理总体要求、行车组织、客运组织及服务、车辆基地管理、车辆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土建设施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智轨系统的运营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5、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12758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GB 5501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 autonomous-rail rapid transit system 以三编组及以上车辆作为运载交通工具,采用全轴转向、轨迹跟随控制技术,通过车载信号控制、机器视觉控制等方
6、式,在同一虚拟轨道上运行的低运量轨道交通系统。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智轨运营管理与相关业务的单位。3.3 运营管理 operation management 运营单位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车站及车辆基地管理、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DB61/T 1656.42023 2 3.4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智轨系统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3.5 客运组织 passenger organization 合理布置和利用智轨系统设备设施,采取引导、分流等措施组织乘客安全、有序乘降等所进
7、行的服务活动。3.6 非正常情况 degraded condition 因列车晚点、区间短时间阻塞、大客流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按列车运行图或行车计划正常运营,但又不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和严重损坏智轨车辆等设备,整个系统能够维持降低标准运行的状态。3.7 应急情况 emergency condition 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运营突发事件等,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不能维持智轨系统全部或局部运行的状态。3.8 运营时间 service period 为乘客提供智轨系统运营服务的时间,即线路单一运行方向的始发站从首班车发车到末班车发车之间的时间。3.9
8、 客运服务人员 passenger service personnel 在车站内或车辆上负责票务服务、安全巡视、秩序维护和乘客疏导等工作的人员。3.10 智轨车辆驾驶员 train driver 具备智轨车辆驾驶作业资格,从事车辆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3.11 调度员 controller 具备智轨系统调度作业资格,从事调度岗位工作的人员。3.12 其他人员 other personnel 主要包括从事设备维修及操作维护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DB61/T 1656.42023 3 4 总体要求 4.1 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4.2 智轨系统车辆和运营设备、土建设施等应按相关
9、规定通过验收,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使用。4.3 运营单位应实现智轨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舒适的服务。4.4 运营单位应建立明确的管理模式,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的运营组织管理机制。4.5 运营单位应配置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人员,并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4.6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工作手册。4.7 运营单位应制定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积极推行节能新技术。4.8 运营单位应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规定。4.9 运营单位应按
10、照下列计量单位对主要运营指标进行统计:a)年客运量:按“万人次/年”统计;b)日客运量:按“人次/日”统计;c)年运营里程:按“列公里/年”统计;d)日运营里程:按“列公里/日”统计;e)年开行列车:按“万列次/年”统计;f)日开行列车:按“列次/日”统计;g)年运营收入:按“百万元/年”统计;h)年票务收入:按“百万元/年”统计;i)年运营总成本:按“百万元/年”统计;j)年耗电量:按“万千瓦时/年”统计。4.10 运营单位应积极与其他交通方式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安全、高效运转,提高乘客出行的便捷性和舒适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5 行车组织 5.1 一般要求 5.1.1 行车组
11、织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5.1.2 行车组织工作应实行 24 h 工作制。行车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行车时间应符合 GB/T 30012的规定。5.1.3 运营单位应以确保乘客及行车的安全为原则,制定行车组织规则,并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的行车组织方案。5.1.4 运营单位应根据行车线路的路权方式、范围、线路条件、设备条件等制定相应的细则。运营单位应按照行车组织规则及其细则做好行车组织工作。5.1.5 车辆按照双线右侧单方向运行。5.1.6 车辆采用人工驾驶方式,独立路权线路可采用有人值守的自动驾驶方式。5.1.7 涉及混合路权线路时,应与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相
12、关行车规定。5.1.8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的设计速度和线路运行条件制定相应的列车运行速度。DB61/T 1656.42023 4 5.2 调度指挥 5.2.1 运营单位应根据设置的运营控制中心完成运营生产指挥工作。5.2.2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业务需要,合理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技能要求,制定各岗位工作计划和流程。5.2.3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客流需求和设备技术条件,编制列车运行图,确定开行车辆数、首末班车时间、区间运行时间、车辆停站时间、车辆折返时间等参数,以及运行限速、车辆运行交路等技术要求。5.2.4 运营单位应根据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路网其他相关线路
13、的车辆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列车运行图。5.3 交叉路口行车组织 5.3.1 运营单位应根据交通法规、线路及设备条件,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相应的交叉路口行车组织办法,并纳入行车组织规则。5.3.2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应按照智轨专用路口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5.4 非正常行车组织 5.4.1 运营单位应制定信号设备故障、反方向行车、离开虚拟轨道行车等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5.4.2 人员或异物侵占运行线路时,应遵守以下要求:a)车辆驾驶员在运行中发现人员或异物可能或已经侵入运行线路限界时,应及时采取减速、停车等措施,确保安全;b)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邻线运
14、行的车辆驾驶员)发现人员或异物可能或已经侵入限界,影响行车需要绕行时,应立即向控制中心汇报,得到许可后车辆可采取绕行方式行车。5.5 应急行车组织 5.5.1 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明确各岗位职责及处置流程。5.5.2 应急处置应以现场处理为主,并及时上报控制中心。5.6 车辆基地行车组织 5.6.1 车辆基地行车由调度员统一指挥,调度员负责车辆基地日常运营和施工管理等工作,应按照管理制度和调车作业流程开展相关工作。5.6.2 车辆基地内应优先进行收车发车作业。5.7 车辆驾驶 5.7.1 车辆驾驶员应持证上岗,定期完成技能鉴定。5.7.2 车辆驾驶员在正线、车辆基地驾驶车辆时
15、应服从调度员的统一指挥。5.7.3 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5.7.4 车辆驾驶员负责确认行车凭证。5.7.5 发生突发事件或设备故障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指南的指引进行处理,尽快恢复运营。5.7.6 车辆驾驶员出乘前应充分休息,严禁饮酒或服用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5.7.7 车辆出库前,车辆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试验,确认车辆具备行车条件后方可动车。DB61/T 1656.42023 5 5.7.8 车辆运行中严格按照规定的速度运行。5.7.9 运营单位应合理安排行车组织,保证车辆驾驶员充足的休息时间。6 客运组织及服务 6.1 一般要求 6.1.
16、1 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车站客流情况、车站设备设施和人员情况编制客运组织方案。6.1.2 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厢卫生整洁,车厢应定期消毒。6.1.3 运营单位应按照向社会公告的运营时间组织运营;当出现与既定的运营时间不一致时,应及时予以公告。6.1.4 运营单位应提供问询服务。6.2 客运组织管理 6.2.1 运营单位应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明显,符合乘客乘车引导及安全警示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单位应在车站和车辆上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车时间、运行方向、到站和换乘信息,并在站台上向乘客提供车辆到达时间;b)车站各类导
17、向标识清晰、完整,在站台门处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引导乘客上下车辆;c)站台标识的上下车门位置信息应与车辆的上下客车门信息一致,防止交叉客流;d)站台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不应遮挡标志标识,不应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服务;e)车站不设站台门时,站台边缘处应安装半高安全护栏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6.2.2 运营单位应向乘客广播和发布各类客运信息,包含以下内容:a)广播用语应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语言,可提供英语、方言服务,表达应规范、清晰、准确;b)车站应广播文明候车、安全乘车等信息;车辆进站时,车站应广播车辆开行方向、安全乘车等信息;换乘站应广播换乘信息;c)车辆到站时,车辆应广播到达站站名;车辆启动后
18、,车辆应广播前方到站站名;前方到站为换乘站时,车辆应广播换乘站信息;d)车站乘客信息系统应能显示车辆终到站、车辆到站预测等相关行车信息;e)车辆开关门时,应通过声音和警示灯,提醒乘客注意安全;f)运营单位对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车站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乘客;g)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通过广播系统、乘客服务系统和专人引导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并做好乘客解释工作。6.2.3 运营单位对车站(车辆)内无人认领的物品,应立即转移物品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6.3 客运组织服务 6.3.1 客运组织服务范围应包括:a)维护车站、车厢秩序,组织接发车辆、乘客有序乘降;b)提供售检票服务;c
19、)处理乘客投诉、乘客纠纷、问答乘客咨询;d)应急情况时引导乘客疏散至站台或其他安全区域。DB61/T 1656.42023 6 6.3.2 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a)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增强爱岗敬业的优质服务意识;b)提高员工的规范服务技能和业务水平;c)建立与乘客沟通渠道,加强与乘客沟通;d)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6.3.3 运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客运组织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设施、候车环境和乘车环境。6.3.4 运营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考核与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定期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乘客满意度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6.3.5
20、 运营单位应在站台、车辆上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并设置处理乘客投诉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 24 h 内处理,7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6.3.6 智轨系统客运服务年度统计应满足以下指标要求:a)列车正点率:独立路权线路98%,半独立路权线路94%;b)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独立路权线路96%,半独立路权线路94%;c)乘客有效投诉率5 次/百万人次,年客运量小于一百万人次时,乘客有效投诉率应5 次/年。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应为 100%。7 车辆基地管理 7.1 车辆基地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7.2 车辆基地的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a)备品备件、特殊工具
21、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b)配备应急所需的设备和器材。7.3 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基地内试车线处于正常状态。7.4 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操作流程,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级检修保养规程和工艺流程;b)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c)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计量管理办法,并按规定进行计量鉴定。8 车辆管理 8.1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运营需要,制定车辆的运用、维修和备用计划。8.2 车辆应定期维护,保持技术状态良好、设备齐全。8.3 车辆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灭火器、安全锤和警示三角牌等
22、应设置齐全。8.4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辆检修规程、场地、人员等条件编制车辆维修操作文件。8.5 运营单位应制定车辆卫生保洁制度,规定车辆车体和客室的保洁周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洁。DB61/T 1656.42023 7 9 设备设施管理 9.1 一般要求 9.1.1 设备设施管理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通风空调、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售检票系统、电扶梯以及站台门等。9.1.2 运营单位应保障设备设施状态良好,功能使用正常。9.1.3 由乘客使用或操作的设备装置,应设置标识或使用说明,便于操作,避免误操作导致危及人身及行车安全。9.1.4 线路成网运营后,运营单位可建立集中式的综合运营维修
23、基地,也可将线网划分成不同区域,实行区域化维修管理。9.1.5 运营单位应对设施设备运行维修数据记录、跟踪、存档、计算及分析。9.1.6 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确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9.1.7 影响行车的维修施工,应经控制中心调度员确认后方可进行。9.1.8 运营单位应确保设备设施的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图纸和培训手册等基础资料完整。9.1.9 设备设施运营指标的年度统计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a)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4 次/万列公里;b)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 10 min 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8 次/万列公里;c)信号
24、系统故障率1 次/万列公里;d)供电系统故障率0.5 次/万列公里;e)自动扶梯可靠度99%;f)电梯可靠度99%。9.2 供电系统 9.2.1 运营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对充/供电装置、变电所、电力监控系统等设备设施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不间断供电。9.2.2 运营单位应通过巡视、检测等手段,对充/供电装置、地面供电状态进行监测。9.2.3 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9.2.4 低压 AC 380V/220V 插座的电源应与照明电源分路供电,不得超负荷运行。9.2.5 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和遥测的功能。9.2.6 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
25、,安装防鼠板,悬挂电缆走向标识牌。9.3 通信系统 9.3.1 运营单位应确保通信系统正常使用,满足调度指挥、信息传送和安全保障的功能要求。9.3.2 中心通信电源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并应保证通信设备不间断、无瞬变的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2 h。9.3.3 通信系统应确保 24 h 不间断运行。9.3.4 录音设备应能实时对调度电话、无线调度电话进行不间断录音。9.3.5 传输系统应具备所需的各种业务接入功能,为通信系统包含的其他系统和信号等系统提供可靠的、可重构的信息传输及交换信道。9.3.6 控制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对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的图像监视、控制和回放功能。
26、DB61/T 1656.42023 8 9.3.7 时钟系统应实现母钟、子钟各项功能和网络管理功能,为控制中心、与行车相关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及乘客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的设备,同时可为其它系统的中心设备提供统一的时间信号,使各系统的设备与本系统时间同步。9.3.8 乘客信息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及车载子系统。系统应能显示车辆终到站、车辆到站预测等相关行车信息。9.3.9 广播系统宜包括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载子系统。控制中心宜设有对各车站广播区域进行广播的功能。9.3.10 车辆应能实现驾驶员与乘客双向语音通信功能。9.3.11 视频监控系统应为调度员提供有关车辆运行、防灾
27、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系统应进行不间断录像。视频资料应至少保存 30 d。控制中心宜具备对车辆实时视频监控功能,至少实现一路可供选择的监控摄像实时传输。9.4 信号系统 9.4.1 信号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和高可用性,涉及行车安全的信号设备应符合故障-安全原则。9.4.2 信号系统运行管理模式与要求,应与所选择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化构成相符合。9.4.3 信号系统应具有时刻表编辑、路口优先等功能。正常运行时线路按双线单方向右侧行车,特殊情况下应能组织反方向运行。9.4.4 控制中心应设有信号系统工作站,具有监督车辆运行功能。9.4.5 运营单位应根据信号系统运用特点,制定信号设备
28、维修保养计划。9.4.6 信号系统应根据运营需求确定信号系统的构成与规模,并适应线路的延伸与扩建。9.4.7 信号系统应支持系统网络运营的联通联运,线网内各条线路之间信号系统宜互联互通。9.4.8 信号设备机房的温度、湿度和防电磁干扰,应满足 GB/T 12758 的要求。9.5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9.5.1 智轨系统地面线路宜采用自然通风。9.5.2 封闭空间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进行控制,符合节能要求。9.6 消防系统 运营单位应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可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张贴消防安全疏散标识,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验检查。9.7 给排水系统 9.7.1 运营单位应确
29、保给排水系统及消防水设施完好,并设置明显标识。9.7.2 排水设施的配置应满足污水、废水和雨水分流排放的要求。9.8 售检票系统 9.8.1 售检票系统应适应网络化运营需要,与公共交通票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9.8.2 检票系统应建立统一的车票制式标准,车票制式宜与公共交通系统兼容,实现资源共享。9.8.3 售检票系统可采用车上或车下售检票方式。9.9 电梯、自动扶梯 9.9.1 电梯应符合 GB/T 7588 的性能和使用要求,自动扶梯应符合 GB 16899 中公共交通型重载扶梯的性能要求。DB61/T 1656.42023 9 9.9.2 电梯及自动扶梯应按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
30、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9.9.3 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止开关。自动扶梯出入口应有开阔的空间,入口处应有明确的安全指示并张贴使用须知。9.9.4 电梯例行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a)电梯机房的门、锁、温度、湿度、通风、照明、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消防设施无异常;b)电梯外观完整无损,内部清洁,无杂物;c)电梯检验合格标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标识应清晰、完备;d)电梯照明、风扇、对讲和报警装置工作正常,电梯门防夹装置功能无异常;e)电梯门开启和关闭正常,运行无异响、无异味、平滑、无异常振动。9.9.5 自动扶梯例行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a)外观完整无损,其周边环境情况清洁无杂物;b)梯
31、级、踏板、梳齿板和扶手带、显示装置、护栏应正常、无裂痕,无损坏;c)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标识应清晰、完备;d)钥匙开关、急停开关等工作正常;e)运行平滑正常,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振动。9.9.6 应明确电梯、自动扶梯设备的维修计划和维修模式,确定设备检修实施周期,制定相应修程计划。9.9.7 电梯、自动扶梯维修工作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维修队伍实施。9.9.8 运营单位应建立电梯、扶梯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设备台账、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b)安装、改造、移装、重大维修的资料:1)维修与保养手册;2)日常维修记录;3)操作手
32、册;4)设备故障的记录和统计分析。9.10 站台门系统 9.10.1 运营单位应对站台门门体进行日常检查,外观应完整无损,玻璃应无划伤、裂痕,开关应平滑正常,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振动。9.10.2 站台门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10 土建设施管理 10.1 土建设施管理应包括虚拟轨道、线路附属设施、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及变电所房屋等。10.2 线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线路附属设施完好;b)运营单位应定期对线路虚拟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虚拟轨道完整、完好、可视和清晰。10.3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车站、车辆基地、运营控制中心、变电所等房屋建
33、筑进行检查和维护。10.4 地面及高架线路两侧(含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10.5 运营单位应建立包括竣工图、维修保养手册、故障记录及日常维修记录等的土建设施的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DB61/T 1656.42023 10 11 交通安全设施 11.1 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设施、隔离设施等。11.2 车辆专用车道应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隔离设施。11.3 车辆非专用车道应设置明显的行车警示标志,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55011 的规定。11.4 与人行道紧邻布置的智轨车道宜设置隔离措施。11.5 当智轨线路与社会交通线
34、路交叉时,根据运营需求宜设置智轨车道线等安全警示标识。12 人员管理 12.1 一般要求 12.1.1 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岗前和在岗操作技能培训。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运营单位还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12.1.2 运营单位应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资金,开展相应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12.1.3 车辆驾驶员和调度员应满足下列要求:a)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b)定期健康检查,符合上岗要求;c)应定期进行心理测试。12.1.4 其他人员的要求:a)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b)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35、12.1.5 建设单位或设备供货商,在与运营单位交接新设备前,应负责对该设备接管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的专业培训。12.2 车辆驾驶人员 12.2.1 驾驶员负责人应熟悉车辆驾驶员的工作流程,具备应急处置和应急指导能力,负责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及安全生产管理。12.2.2 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及认证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12.3 调度人员 12.3.1 调度负责人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熟悉调度、客运、乘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具备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负责调度员管理。12.3.2 调度员应具备运营调度、电力指挥、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施工管理、抢修以及应急处置的能力。12.4 客运服务人员 客运服务人员应具备客运服
36、务、票务处理、紧急救助、车站或车辆紧急设备操作以及应急处置的能力。12.5 其他人员 12.5.1 设备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技能,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12.5.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从业资格。DB61/T 1656.42023 11 13 安全管理 13.1 一般要求 13.1.1 运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及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13.1.2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1.3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13.1.4 运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
37、劳动保护,主要包括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保暖和防暑降温等。13.1.5 新建、改建、扩建等线路投入初期运营前应通过初期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13.2 安全管理制度 13.2.1 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13.2.2 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追究制度,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13.2.3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各类操作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13.2.4 运营单位应严格限制可燃物品的使用,并制订可燃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3.3 安全风险管理 13.3.1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针对人员
38、、设施设备、环境和管理等运营安全的风险因素,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责任清单。13.3.2 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应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并及时报告。13.3.3 在日常工作中,运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13.3.4 运营单位应跟踪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时跟进落实。13.3.5 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运营安全评价工作,涉及运营安全的关键因素,应分类分级进行评价。13.4 安全教育 13.4.1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事项,并组织实施。13.4.2 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
39、运营单位应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13.4.3 运营单位应及时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可将事故案例编制成册,深入分析事故成因并吸取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13.4.4 运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对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做好记录。13.4.5 运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知识。13.5 安全检查 13.5.1 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等多种形式安全检查。13.5.2 运营单位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完成。13.5.3 运营单位应做好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及线路沿线日常巡查,协助产权
40、单位做好运营线路相关公共设施保护工作。DB61/T 1656.42023 12 13.6 应急管理 13.6.1 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所需要的专业器材、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13.6.2 运营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包括:a)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交通事故、火灾、突发客流、设备设施故障等的应急预案;b)自然灾害及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应对地震、雨涝及冰雪等的应急预案;c)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d)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对安保反恐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预案。13.6.3 运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遵循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快速反应、
41、配合协同原则,并明确以下内容:a)抢险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决策,指挥各部门实施各自的应急预案;b)不同事故情况下的抢险救援措施和人员疏散方案;c)现场处置过程中各部门的组织原则及工作职责;d)抢险信息报告程序应遵循迅速、准确、客观和逐级报告的原则;e)提供消防、通信、物资、医疗救护资源的保障措施。13.6.4 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按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抢险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13.6.5 运营单位可设立统一的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或由运营控制中心承担应急指挥工作。13.6.6 运营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演练和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DB61/T 1656.42023 13 参 考 文 献 1 GB/T 38707202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 2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2 CJJ/T 1702011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3 T/CAMET 070012018 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规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