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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2006.2-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2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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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T 2006.2-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2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pdf

    1、 ICS 03.040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06.2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 Security of labor employment Part 2: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arbitration tribunals 2023-11-29 发布2024-01-29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2006.2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管理要求.1 组织机构.2 仲裁员.2 记录人员.2 流动仲裁庭设施

    2、设备.2 场地设置要求.2 证人出庭作证要求.3 旁听人员要求.3 流动仲裁庭室外围观人员要求.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3 5 工作程序.3 仲裁申请.3 受理申请.3 确定流动仲裁庭地址及开庭方式.4 庭前准备.4 庭中审理.4 庭后裁决.4 附录 A(资料性)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6 附录 B(资料性)流动仲裁庭申请书.7 附录 C(资料性)流动仲裁庭常规布局图.8 参考文献.9 DB42/T 2006.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2/T 2006劳动用工保障的第2部分。DB42/T 2

    3、00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第 3 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范;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易友举、李晓玲、邓希妍、李仕富、饶军、张昌桂、刘星恒、舒俊平、赵斌

    4、、刘军、孟勇、吴焱、刘玉玲、王建仁、胡昊天、谢萍慧、朱雪芹、熊唯、王亚东、李倩。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710-7235652,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10-7235652,邮箱:;或 者 湖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联 系 电 话:027-51828267,邮 箱;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811019,邮箱:。DB42/T 2006.22023 III 引言 2021年6月,人力资

    5、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包括“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等。2021年9月,人社部印发关于人社领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77号),要求“加快制修订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保障、社会保障卡管理等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保障体系,全方位提升劳动用工保障能力,探索劳动用工保障经验,加强经验总结推广,促进劳动用工保障提质增效

    6、,制定本文件。DB42/T 2006拟由五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流动仲裁庭办案工作。第 3 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程序。DB42/T 2006.22023 1 劳动用工保障 第 2 部

    7、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办案的管理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动仲裁庭办案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GB/T 40550-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设立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活动的专门机构。来源:GB/T 40550-2021,4.1 流动仲裁庭 mobile arbitration trib

    8、unal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案件处理需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及社区、工业园区等现场开庭处理案件的临时性仲裁庭。来源:GB/T 40550-2021,7.6.4 仲裁员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专业人员。来源:GB/T 40550-2021,5.3.1 首席仲裁员 presiding 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3.1)在三人组成的仲裁庭成员中指定一名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并依据法律规定形成主导调解或裁决意见的仲裁员。来源:GB/T 40550-2021,7.6.5 记录人员 clerk 在争议案件处理

    9、中,主要负责案件庭审记录,承担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及仲裁庭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的人员。来源:GB/T 40550-2021,5.3.3 4 管理要求 DB42/T 2006.22023 2 组织机构 4.1.1 流动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处理需求设立,就近就便处理争议案件。4.1.2 流动仲裁庭办案场所应悬挂或张贴仲裁徽章,有条件的情况下张贴仲裁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可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4.1.3 流动仲裁庭办案场所应庄重严肃、简洁大方,注重实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深色系为主题色调,整体布局应体现统一、协调。4.1.4 流动仲裁庭根据案情需要可配备

    10、1 名或 3 名仲裁员及 1 名记录人员。仲裁员 4.2.1 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中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4.2.2 仲裁员应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律师执业满三年。4.2.3 仲裁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参加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工作;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4.2.4 仲裁工作人员在庭审时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仲裁胸徽。记录人员 4.3.1 负责案件的庭审记录。案件庭审笔录等记录,应确保仲裁活动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11、4.3.2 承担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及仲裁庭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4.3.3 记录人员不应由本庭仲裁员兼任。4.3.4 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应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流动仲裁庭设施设备 4.4.1 流动仲裁庭应准备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监控设备等办案必需的设备。4.4.2 若现场有会议室,协调当地准备仲裁员席、记录人员席、申请人及代理人席、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席、第三人席、旁听席桌椅。4.4.3 若现场没有会议室,在室外开庭,应携带仲裁员席、记录人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证人

    12、席、旁听席等便携式桌椅。场地设置要求 4.5.1 仲裁员席根据仲裁员人数设置席位,面积能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席台靠墙上方正中处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标准的仲裁庭庭徽,有条件的席台一侧可放置竖杆国旗。首席仲裁员的座位在仲裁庭庭徽下正中处,其他仲裁员分坐两边。4.5.2 记录人员席设置 1 座位,设在仲裁员席台前正中处,背靠仲裁员席台,面向旁听席区。记录人员席与申请人及代理人席、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席、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席、第三人席处于同一水平地面。4.5.3 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席设置 1 座位,设在仲裁员席台正前方,可处于申请人及代理人席和DB42/T 2006.22023 3 被申请人

    13、及代理人席中间或后侧位置对齐,不用时可放置在两侧靠墙处。4.5.4 申请人及代理人席、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分别设置 3 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申请人及代理人席,左边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第三人席放置在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的末端。4.5.5 旁听席设在仲裁庭后部,旁听席与仲裁员席正相对。旁听席座椅可以移动设置。旁听席后面可悬挂“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标牌。4.5.6 仲裁员席桌应视仲裁庭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而定。4.5.7 申请人及代理人席桌、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桌应小于仲裁桌。证人出庭作证要求 4.6.1 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

    14、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4.6.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4.6.3 仲裁庭应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承诺书,参见附录 A,并在仲裁庭上宣读承诺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承诺书的,由记录人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明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承诺书的,不应作证。4.6.4 仲裁庭应将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记入笔录,并由证人及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旁听人员要求 4.7.1 旁听人员应在流动仲裁庭许可后进行旁听。4.7.2 旁听人员应遵守仲裁庭纪律、

    15、接受安全检查。流动仲裁庭室外围观人员要求 4.8.1 围观人员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审时安静,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4.8.2 审理区应设立隔离带,围观人员不应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9.1 庭审期间如当事人突发疾病,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4.9.2 对违反庭审纪律、扰乱庭审秩序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围观人员等,由(首席)仲裁员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由庭审现场的安保工作人员将其带离庭审现场,情节严重难以控制的,及时通知公安部门解决。庭审现场的安保工作人员由工矿企业、行业协会、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帮助选任。

    16、4.9.3 对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庭审的,仲裁员应及时中止庭审。5 工作程序 仲裁申请 5.1.1 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案件当事人申请流动仲裁庭的,应提前 3 日通过提交书面材料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流动仲裁申请,填写流动仲裁庭申请书,参见附录 B。5.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是否开展流动仲裁庭。受理申请 DB42/T 2006.22023 4 5.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流动仲裁申请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满足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各乡镇(街道)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未能达成

    17、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因病重或身体残疾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人员参与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流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5.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在开庭审理前通知当事人。5.2.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争议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告知当事人。确定流动仲裁庭地址及开庭方式 5.3.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将指派专职仲裁员与基层兼职仲裁员联系安排开庭仲裁事宜。5.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确定流动仲裁庭地址,在开庭前 5 日将流动仲裁庭地址告知双方当事人。5.3.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召开庭

    18、前会议,组织完成证据交换等相关程序性事项,主持庭前调解。庭前准备 5.4.1 仲裁庭桌椅摆放,可参考附录 C。5.4.2 悬挂或张贴流动仲裁庭横幅或准备电子显示屏。5.4.3 联系双方当事人,确保双方当事人提前到庭。5.4.4 摆放好流动仲裁庭设施设备。5.4.5 准备庭审笔录。庭中审理 5.5.1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逐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授权委托等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5.5.2 仲裁员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及案由,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5.5.3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引导并组织

    19、当事人进行裁决前调解。5.5.4 记录人员应将庭审情况如实记录,形成庭审笔录。5.5.5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校阅庭审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5.5.6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庭后裁决 5.6.1 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5.6.2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记录人员应将合议情况如实记录

    20、,参加合议人员应在评议案件记录上签名,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5.6.3 仲裁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审批后结案。DB42/T 2006.22023 5 5.6.4 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5.6.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 15 日。5.6.6

    2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5.6.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5.6.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DB42/T 2006.22023 6 附录A (资料性)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下面给出了证人如实佐证承诺书的示例。示例: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证人基本信息

    22、 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仲裁庭如实作证。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言,愿负法律责任,特此保证。证人签名:年 月 日 DB42/T 2006.22023 7 附录B (资料性)流动仲裁庭申请书 流动仲裁庭申请书见表B.1。表B.1 流动仲裁庭申请书 案号 劳人仲字20 号 案由 立案 日期 组庭 日期 申请人 被申 请人 其他 当事人 仲裁庭 组成 仲裁员:记录人员:申请流动仲裁庭的理由:申请人:年 月 日 仲裁 委员 会审 查意 见 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DB42/T 2006.22023 8 附录C (资料性)流动仲裁庭常规布局图 流动仲裁庭常规布局图见图C.1。仲裁庭庭徽横幅或者电子显示屏幕证人席旁听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图C.1 流动仲裁庭布局图 DB42/T 2006.22023 9 参考文献 1 GB/T 40550-20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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