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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1 T 359-2023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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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1 T 359-2023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pdf

    1、ICS 03.080.99 CCS C51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T 3592023 代替 DB31/T 359-2006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Hygienic requirement for foot bath service 2023-12-27 发布 2024-04-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359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卫生要求.1 4.1 物理因素.1 4.2 室内空气质量.2 4.3 水质要求.2 4.4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2 4.5 环境要求.3 4.6 公共用品用

    2、具消毒要求.3 4.7 清洁物品储藏要求.4 4.8 卫生相关产品要求.4 5 管理要求.4 6 检验方法.4 参考文献.5 DB31/T 359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1/T 359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与DB31/T 359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物理因素相对湿度指标的数值(见表 1,2006 年版的表 1);b)增加了修脚时工作面照度(见 4.1.2);c)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中苯、甲苯、二甲苯指标(见表 2);d)更改了室内空气

    3、质量中甲醛浓度限值(见表 2,2006 年版的表 1);e)更改了足浴用水中大肠菌群限值标准(见表 3,2006 年版的表 3);f)增加了公共用品用具外观要求(见表 4);g)增加了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足浴场所要求(见 4.5.2);h)增加了足浴场所消毒间设置要求(见 4.6.1);i)更改了公共用品用具清洗管理要求(见 4.6.2,2006 年版的 3.3);j)增加了足浴场所内清洁物品储藏要求(见 4.7);k)增加了从业人员培训的要求(见 5.3);l)更改了检验方法(见第 6 章,2006 年版的第 4 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

    4、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沐浴行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伟文、毛洁、许慧慧、薛南平、张海云、罗静雯、刘倩、沈文源。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6 年首次发布为 DB31/3592006;2017 年转化为 DB31/T 359200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31/T 3592023 1 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足浴场所的卫生要求、管理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单独开设或设在其他场所内的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

    5、部保健等服务的公共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T 18204(所有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DB31/T 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卫生

    6、要求 4.1 物理因素 4.1.1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参见表 1 要求。表1 足浴场所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要求 指标 要求 温度(足浴间)/()1826 相对湿度/(%)4065(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速/(m/s)0.30 4.1.2 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修脚时工作面照度不应小于 150 lx。DB31/T 3592023 2 4.2 室内空气质量 4.2.1 室内新风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应符合表 2 要求。表2 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指标 要求 人均新风量/(m3/h)30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 一氧化碳/(mg/m

    7、3)10 二氧化碳/(%)0.10 甲醛/(mg/m3)0.10 苯/(mg/m3)0.11 甲苯/(mg/m3)0.20 二甲苯/(mg/m3)0.20 4.2.2 室内空气细菌总数不应大于 4000 CFU/m3或每平皿 40 CFU(根据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4.3 水质要求 4.3.1 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3.2 足浴用水中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应符合表 3 要求。表3 足浴用水卫生要求 指标 要求 菌落总数/(CFU/mL)100 大肠菌群/(CFU/100mL 或 MPN/100mL)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4.4

    8、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4要求。DB31/T 3592023 3 表4 公共用品用具卫生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 外观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a 金黄色葡萄球菌a 真菌总数 足浴盆 表面清洁,无污渍、无异味 300 CFU/25cm2 不得检出-50 CFU/50cm2 拖鞋 表面清洁,无破损、无污渍、无异味 300 CFU/25cm2-50 CFU/50cm2 棉织品 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无异味 200 CFU/25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修脚工具 表面清洁,无异味 200 CFU/25cm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CFU/50cm2 杯具 表面光洁,无污

    9、渍、无水渍、无异味、无破损 5 CFU/cm2 不得检出-与皮肤接触的其他用品 表面清洁,无破损、无污渍、无异味 300 CFU/25cm2 不得检出-a 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在与检验方法相对应的采样面积内该指标不得检出。4.5 环境要求 4.5.1 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应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等。供足浴使用的席位面积不宜低于每个席位 5 m2,足浴场所应按足浴间实际使用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席位。4.5.2 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足浴间宜设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足浴场所应符合 WS 394 和 DB31/T 405 的要求。4.5

    10、.3 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对场内空气进行消毒。4.5.4 环境整洁卫生,无病媒虫害。厕所应配备独立的排风设施,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设置座式便器的应提供一次性垫圈。更衣箱(橱)保持整洁,每日清洗和消毒。4.6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要求 4.6.1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间 4.6.1.1 提供席位垫巾、垫脚巾、毛巾、浴巾、足浴盆、拖鞋、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品用具且自行清洗的,应设置清洗消毒间。消毒间内应有上述公共用品用具专用清洗消毒设施。4.6.1.2 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的,应设置杯具专用清洗消毒区域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专用清洗消毒间。采用物理法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有清洗水池和消毒柜。采用化学法

    11、消毒的,消毒间内应设有杯具专用的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消毒池的容量、深度应能满足浸泡消毒的需求。4.6.1.3 应做到专间专用,不应擅自停用或更改用途,在清洗消毒间内不应从事与清洗消毒无关的活动。4.6.1.4 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4.6.2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4.6.2.1 足浴盆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并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使用时应加贴耐热防渗的一次性薄膜。DB31/T 3592023 4 4.6.2.2 供顾客反复使用的杯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4.6.2.3 供顾客使用的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每个修脚师的数量应配有不低

    12、于 2 套修脚工具。4.6.2.4 直接接触顾客皮肤的毛巾、垫脚巾、拖鞋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垫巾、披巾等床上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4.7 清洁物品储藏要求 4.7.1 应根据经营规模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 10 cm 以上。4.7.2 清洁物品储藏间内不应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和其他无关用品。4.7.3 清洁物品储藏间内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滋生。4.7.4 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储存于清洁物品储藏间内阴凉干燥通风处,专柜存放,专人负责。4.8 卫生相关

    13、产品要求 4.8.1 足浴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具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4.8.2 供顾客足部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 GB 7916 要求,宜一客一用。4.8.3 足浴场所配置的卫生相关产品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保证产品质量,标签标识规范。使用宣称具有保健作用的洗足液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洗足液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单独存放于清洁处,足浴后的洗足液应及时处理,不应重复使用。5 管理要求 5.1 足浴场所应建立GB 37487规定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5.2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宜全程佩戴一次性口罩,在

    14、为每个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前应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对手部进行消毒,其消毒效果应符合表5要求。表5 从业人员手部清洗消毒要求 指标 要求 细菌总数(CFU/25cm2)300 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真菌总数 不得检出 5.3 足浴场所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足浴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应有相应的培训资料和记录。在岗从业人员宜每2年复训一次。6 检验方法 6.1 室内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物理因素和公共用品用具指标检验按 GB/T 18204执行。6.2 足浴水和生活饮用水指标检验按 GB/T 5750 执行。DB31/T 3592023 5 参 考 文 献 1 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2 GB 37489(所有部分)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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