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Standard fo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DB22/T 5135-2023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3 年 4 月 4 日 2023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620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技术标准等 5 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2、的通告 现批准纤维增强聚乙烯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技术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标准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标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标准建筑机电管线工程抗震支吊架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007-2023、DB22/T5135-2023、DB22/T 5136-2023、DB22/T 5137-2023、DB22/T 5138-202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纤维增强给水管道工程技术标准DB22/T 5007-2018 同时废止。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 年 4 月 4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 年全省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91 号)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可行性研究勘察;5 初步勘察;6 详细勘察;7 勘察方法与手段;8 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9 岩土工程成果报告;10 现场检验与验证。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
4、,邮编:130041,电子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铁现代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 中交铁道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铁北方吉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城轨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 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尹洪峰 高文新 张广伟 庞 炜 李世
5、民 黄溯航 王 伟 郭红梅 孙常青 张亚华 王立峰 王宇博 张得鲁 江 涛 林 森 吕大桅 高秀岩 孟昆鹏 李振富 王振中 袁红如 王伯冠 韩万权 张志华 宋 伟 杨 明 庞海泉 杨 彬 潘宇峰 胡建勋 孙 光 孔祥礼 卢长伟 王 强 孙德举 杨晓晗 王 清 周景宏 孙 超 郭浩天 杨文和 潘国鑫 秦洪贵 任志广 陈宏伟 翟云阔 高有才 张 贺 陈宏宇 逄明卿 田海洋 白建军 左剑峰 陈 誉 应 雄 杨玉龙 徐 锋 马 超 江志平 刘阿锋 张春光 李继忠 肖庆松 黄克新 刘连彬 黄 鑫 卢 宇 孙传博 朱研赫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 毅 陶乐然 佟德生 高 涛 孙文波 张广鹏 申宏瑞目 次 1
6、 总 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3 3 基本规定.6 3.1 一般规定.6 3.2 勘察工作等级.7 3.3 勘察纲要.8 4 可行性研究勘察.10 4.1 一般规定.10 4.2 勘察工作基本要求.10 5 初步勘察.12 5.1 一般规定.12 5.2 勘察工作基本要求.12 5.3 地下工程.13 5.4 高架工程.14 5.5 路基、涵洞.16 5.6 地面车站、车辆基地.17 6 详细勘察.18 6.1 一般规定.18 6.2 勘察工作基本要求.18 6.3 地下工程.19 6.4 高架工程.23 6.5 路基、涵洞.25 6.6 地面车站、车辆基地
7、.27 7 勘察方法与手段.29 7.1 一般规定.29 7.2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29 7.3 钻探.31 7.4 物探.31 7.5 取样.32 7.6 水文地质试验.33 7.7 原位测试.34 7.8 室内试验.36 8 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38 8.1 一般规定.38 8.2 岩土工程评价.38 8.3 地质风险分析.42 9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4 9.1 一般规定.44 9.2 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44 9.3 初步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45 9.4 详细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46 10 现场检验与验证.48 附录 A 勘察作业环境风险因素识别与管控.50 附录 B 工程
8、周边环境调查.52 附录 C 岩石风化程度划分.55 附录 D 风化岩抗剪强度指标经验值.58 附录 E 桩侧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m值经验曲线.59 附录 F 岩土施工工程分级.60 附录 G 风化岩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建议值.61 附录 H 主要城市地层划分.62 附录 J 长春市工程地质图.65 本标准用词说明.67 引用标准名录.68 附:条文说明.69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做到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先进性,确保工程质量、控制风险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1.0.3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
9、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的统称。2.1.2 主体结构 main structure 车站与区间保障列车安全运营和结构体系稳定的主要受力结构。2.1.3 附属结构 subsidiary structure 地铁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等,与车站主体结构区分开来的,作为配合主体使用的结构。2.1.4 明挖法 cut and cover method 由地面挖开的
10、基坑中修筑地下结构的方法。包括明挖、盖挖顺作和盖挖逆作等工法。2.1.5 矿山法 mining method 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传统的矿山法指用钻眼爆破的施工方法,又称钻爆法。现代矿山法包括软土地层浅埋暗挖法及由其衍生的其它暗挖方法。2.1.6 盾构法 shield method 在盾构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推进、衬砌和注浆作业,完成隧道修筑的方法。2.1.7 工程周边环境 environment around engineer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或在建)建(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管线、道路和桥梁、轨道交通、地表水体和水工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环境对象
11、的统称。3 2.1.8 标准地层 standard stratigraphic 一定区域内,按地层时代、成因类型、岩性特征及其基本物理性质指标等综合确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地层及层序。2.1.9 抗浮设防水位 anti-floating water level 地下结构抗浮设计计算所需要的、保证抗浮设防安全和经济合理的场地地下水设计水位。2.1.10 地质风险 geological risk 由不良地质条件产生的以及由工程活动对地质条件的改造而引起的工程建造期或运营期可能出现的安全、质量风险事故。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 e 孔隙比;GS 土粒比重;IL 液性指数;IP 塑性指数;n
12、孔隙率;Sr 饱和度;含水率;L 液限;P 塑限;Wu 有机质含量;重力密度(重度);质量密度(密度);d 干密度。2.2.2 岩土变形参数 压缩系数;Cc压缩指数;4 Cs 回弹指数;cv 垂直向固结系数;Eo变形模量;Es 压缩模量;Pc 先期固结压力;土的泊松比。Kh水平基床系数;Kv垂直基床系数;Ko静止土压力系数。2.2.3 岩土强度参数 fak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qu 无侧限抗压强度;St灵敏度;c 黏聚力;内摩擦角;fr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2.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N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10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Nl20 超
13、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ps 单桥探头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fs 双桥探头静力触探侧摩阻力;qc 双桥探头静力触探锥头阻力。2.2.5 水文地质参数 k 渗透系数;Q 流量,涌水量;R 影响半径。2.2.6 其他符号 5 Fs边坡稳定系数;s 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vp 压缩波波速;vs剪切波波速。6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开展工作,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3.1.2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采用的不同施工方法,应考虑工法特点,开展相应的勘察工作,提供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3.1.3 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或场地附近存在对
14、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应进行专项勘察。3.1.4 施工过程中出现影响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应开展施工勘察,满足设计、施工方案调整和风险控制的要求。3.1.5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工程类别、场地条件和工程周边环境条件制订勘察方案,采用综合、有针对性的勘察方法,布置合理的勘察工作量,查明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开展地质风险分析,提出岩土治理、环境保护以及工程监测等建议。3.1.6 勘探作业前应进行环境风险因素识别,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安全及勘察工作自身安全,可参考附录 A
15、。3.1.7 勘察单位应对业主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成果进行会签。当需要勘察单位自行调查时,可参考附录 B 开展工作。3.1.8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的地震效应评价应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GB 509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3.1.9 勘察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在条件具备时,宜开展信息化勘察工作。7 3.2 勘察工作等级 3.2.1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确定勘察工作等级。3.2.2 工程重要性等级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筑类型和特点以及因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
16、按照表 3.2.2 的规定进行划分:表 3.2.2 工程重要性等级 工程重要性等级工程破坏的后果工程规模及建筑类型一级很严重车站主体、各类通道、地下区间、高架区间、大中桥梁、地下停车场、控制中心、主变电站、车辆基地内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二级严重出入口、风井、风道、施工竖井、盾构始发井、盾构接收井、水泵房、路基、涵洞、小桥、车辆基地内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三级不严重地面停车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3.2.3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应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按照表 3.2.3 的规定进行划分,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表 3.2.3 场地复杂
17、程度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形地貌建筑抗震地段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地下水岩土性质一级复杂不利强烈发育需处理影响大较差二级较复杂一般一般发育不需处理影响小一般三级简单有利不发育无无影响较好3.2.4 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类型、重要程度、与工程的相互影响程度及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表 3.2.4的规定进行划分:8 表 3.2.4 周边环境风险等级 环境风险等级地质风险严重程度周边环境类型及规模一级影响后果很严重交汇既有轨道交通设施(含铁路)、重要建(构)筑物、大桥与隧道、重要市政管线及地表水系、堤防二级影响后果严重交汇一般建(构)筑物、中小型桥(涵)、重要市政道路;临近重要
18、建(构)筑物、大桥与隧道、重要市政管线及地表水系、堤防三级影响后果不严重交汇一般市政管线、一般市政道路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临近一般建(构)筑物、中小型桥(涵)、重要市政道路3.2.5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1 甲级:在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的勘察项目;2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3 丙级:在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中,三项均为三级的勘察项目。3.3 勘察纲要 3.3.1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各阶段均应分别编制勘察纲要。3.3.2 勘察纲要应在了解工程意图,
19、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编写。3.3.3 勘察纲要应包含以下内容:1 任务来源及工程概况;2 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3 环境风险因素识别;4 勘察阶段、勘察等级;5 勘察目的任务及主要岩土工程问题;9 6 执行的技术标准;7 选用的勘察方法与手段,必要时包括周边环境专项调查方法;8 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及工作量;9 勘探孔(槽、井、洞)回填要求;10 勘察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11 勘探设备、仪器和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12 需要提交的主要成果;13 应急预案;14 附图:勘探工作平面布置图;15 详细勘察阶段尚应包括:
20、技术交底、验槽及施工配合。3.3.4 勘探工作布置应包含下列内容:1 勘探点的位置、类型、深度及数量;2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方法和布置;3 取样方法,采取岩样、土样和水样及其存储、保护和运输要求;4 室内试验项目、方法和数量。3.3.5 当设计或实际勘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勘察纲要。10 4 可行性研究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方案,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研究线路场地的地质条件,为线位、站位、线路敷设形式、施工方法等方案的设计与比选、技术经济论证、工程周边环境保护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地质资料。4.1.2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以搜集、利用现有地
21、质资料为主,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开展必要的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物探、室内试验等工作。4.1.3 应对影响线路方案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及关键岩土工程问题给出评价结论。4.2 勘察工作基本要求 4.2.1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资料搜集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水文以及与工程相关的水利、防洪设施等资料;2 区域地质构造、地震及液化等资料;3 沿线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下水、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等资料;4 沿线不可移动文物和河、湖、沟、坑的历史变迁及工程活动引起的地质变化等资料;5 影响线路方案的重要建(构)筑物、桥涵、隧道、既有轨道交通设施等工程周边环境的竣工资料
22、及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其他环境条件资料。11 4.2.2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勘探点数量应满足工程地质分区的要求,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应有勘探点,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加密勘探点;2 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 1000m,每个车站应有勘探点;3 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比选线路时,各比选线路均应布置勘探点;4 控制线路方案的江、河、湖等地表水体及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地段应布置勘探点;5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和线路方案设计、工法选择等需要。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线路方案、沿线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12 5 初步勘察
23、 5.1 一般规定 5.1.1 初步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勘察的基础上,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敷设形式、各类工程的结构形式、施工方法等开展工作,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5.1.2 初步勘察工作应根据沿线区域地质和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周边环境等条件,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勘察方法。5.1.3 初步勘察应对控制线路平面、埋深及施工方法的关键工程或区段进行重点勘察,并结合工程周边环境提出岩土工程防治和风险控制的初步建议。5.2 勘察工作基本要求 5.2.1 初步查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和相关附属设施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24、分析评价地基基础形式和施工方法的适宜性,预测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供初步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复杂或特殊地段岩土治理的初步建议。5.2.2 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得带地形的拟建线路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施工方法等有关设计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收集工程周边环境条件资料;2 初步查明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分布、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3 初步查明沿线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规 13 模、工程性质;4 初步查明特殊性岩土的类型、成因、分布、规模、工程性质;5 调查场地土的冻胀性,提供最大冻结深度、标准冻结深度;6 初步查明沿
25、线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河湖淤积物的分布,以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7 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地下水动态和变化规律;8 初步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9 初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10 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适宜性;11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和周边环境条件,结合工程设计方案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5.2.3 初步勘察阶段的勘探孔均为控制性孔,取样孔应不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2/3,其它孔宜进行原位测试。5.3 地下工程 5.3.1 地下车站与区间工程初步勘察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2 节以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 初步划分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和隧道的围岩分
26、级;2 根据车站、区间隧道的结构形式、埋置深度,进行地基条件及围岩稳定性的分析与评价,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初步建议;3 每个水文地质单元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水文地质试验,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必要时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4 针对车站、区间隧道的施工方法,结合岩土工程条件,分析基坑支护、围岩开挖支护、岩土加固与处理、地下水控制等可能遇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初步建议;5 针对地下车站,开展专题研究,初步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 14 议值。5.3.2 勘探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的勘探点宜按结构轮廓线布置,每个车站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4 个,且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 100m;2 明挖法区
27、间及过渡段勘探点宜沿结构轮廓线外侧 3m5m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 100m;3 盾构或暗挖区间勘探点宜交叉布置在区间隧道边线外侧3m5m 范围内,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设计方案布置,宜为 100m200m;4 在地貌、地质单元交接部位、地层变化较大地段以及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发育地段,宜沿线布置物探测线,必要时应加密勘探点;5 施工工法比选地段、大断面、异型断面处应布置勘探点;6 山岭隧道宜沿隧道中心线布置 1 条物探测线,在物探测试成果的基础上在隧道进出口、地形垭口、地层分界线或构造破碎带等部位布置勘探点。5.3.3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及设计方案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28、:1 勘探孔深度在第四系地层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30m;在结构埋深范围内如遇强风化、全风化岩石地层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15m;在结构埋深范围内如遇中等风化、微风化岩石地层宜进入结构底板以下 5m8m;2 遇不良地质、较大岩相变化或强烈风化差异时勘探孔深度宜适当加深。5.4 高架工程 5.4.1 高架车站与区间工程初步勘察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2 节以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5 1 重点查明对高架方案有控制性影响的不良地质的分布、基本特征,指出工程设计应注意的事项;2 采用天然地基时,初步评价墩台基础地基稳定性和承载力,提供地基变形、基础抗倾覆和抗滑移稳定性验算所需的岩土参数;3 采
29、用桩基时,初步查明桩基持力层的分布、厚度变化规律,提供桩侧土层摩阻力、桩端土层端阻力、地基承载力、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初步建议值;提出桩型及成桩工艺、施工可行性的初步建议,并评价桩基施工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4 跨河桥还应初步查明河流水文条件,提供冲刷计算所需的颗粒级配等参数。5.4.2 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设计方案确定,宜为80m150m;高架车站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3 个。5.4.3 高架工程遇到构造破碎带、采空区、人为坑洞等不良地质分布时,宜布置物探测线并加密勘探点。5.4.4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墩台基础或桩基沉降计算和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要求;2 基础
30、置于第四系地层时,勘探深度应至持力层或桩端以下不小于 5m;若在此深度内遇软弱地层,应穿透软弱地层,并进入坚硬地层不小于 3m;3 基岩地段的勘探深度,应穿透强风化带,钻至中等风化层不小于 3m;遇到新近纪以后多次喷发的火山岩时,钻孔应适当加深;4 河床地段的勘探深度,应排除大漂(块)石、孤石的影响,勘探孔进入中等风化以上岩层不少于 5m;5 勘探深度应考虑土层最大冻结深度、水流最大冲刷深度的不利影响。16 5.5 路基、涵洞 5.5.1 路基工程初步勘察除应满足本标准第 5.2 节以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 重点查明对路基工程有控制性影响的不稳定岩土体、软弱土层等不良地质体的分布范围;2 初
31、步分析地下水对路基的影响,必要时提出路基处理措施的建议;3 划分岩土施工工程分级,指出路基设计应注意的地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5.5.2 高路堤应重点查明软弱土层的分布范围和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天然地基的填土允许高度或地基处理意见,对路堤的稳定性进行初步评价。5.5.3 深路堑应初步评价边坡在各种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提出边坡治理措施的建议。5.5.4 对于支挡结构应初步评价地基稳定性和承载力,提供边坡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并对支挡结构的型式给出初步建议。5.5.5 涵洞工程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初步查明涵洞场地天然沟床稳定状态、隐伏的基岩倾斜面、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2 初步评价涵
32、洞地基稳定性和承载力,提供涵洞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3 初步查明涵洞上游的汇水条件,估算汇水面积,提供水力计算所需的参数。5.5.6 路基、涵洞工程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路基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场地复杂程度确定,勘探点宜沿线路两侧交错布置,间距宜为 100m150m,支挡结构、涵洞应有勘探点控制;17 2 每个地貌、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地质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应加密勘探点;3 高路堤、陡坡路堤、深路堑地段钻孔间距适当加密并应布置横断面,每条横断面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 3 个;4 路基、涵洞工程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稳定性评价、变形计算、软弱下卧层验算的要求,勘探
33、孔宜进入稳定持力层以下不小于 8m。5.6 地面车站、车辆基地 5.6.1 地面车站、车辆基地的建(构)筑物初步勘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及现行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DB22/JT 147的有关规定执行。5.6.2 车辆基地内的路基工程初步勘察应满足本标准第 5.5 节的要求。18 6 详细勘察 6.1 一般规定 6.1.1 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敷设形式、各类工程的结构形式、施工方法等开展工作,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6.1.2 详细勘察应根据各类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条件
34、,采用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辅以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工程物探的综合勘察方法。6.2 勘察工作基本要求 6.2.1 详细勘察应查明各工点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及地质风险分析,提出地基基础、围岩加固与支护、边坡治理、周边环境保护的措施与建议。6.2.2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查明场地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年代、成因、分布范围、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能力,提出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或桩基等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路基等,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2 查明岩性组合,层理、片理、裂隙等产状及组
35、合形式,构造及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岩石坚硬程度和风化程度、岩体完整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岩体基本质量等级;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特征、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19 4 查明地下空洞、采空区、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与特征,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5 提供场地土的最大冻结深度、标准冻结深度。查明季节性冻土的工程特性,分析对轨道交通施工期及运营期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6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体的分布、水位、水深、水质、淤积物及防渗设施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等,分析地表水体对工程可能造成的危害;7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
36、,提供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地下水位、水质、岩土渗透系数、地下水位变化幅度等水文地质资料,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8 进行围岩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提出对地下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地质问题及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基坑支护、隧道初期支护和衬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9 分析边坡的稳定性,提供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提出边坡治理的工程措施建议;10 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11 确定场地类别,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6 度的场地,应进行液化判别,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12 分析工程周边环境与工程的相互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13 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
37、环境条件,结合工法,进行地质风险分析。6.2.3 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1/3;取样及原位测试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 2/3。6.3 地下工程 6.3.1 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风井、通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 20 等地下工程的详细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6.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提供地下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基床系数、静止侧压力系数、热物理指标、电阻率以及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围岩分级等岩土参数;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及对工程施工不利的饱和砂层、卵石层等地质条件的分布与特征,分析其对工程的不利影响;3 基岩地区应查明岩石风
38、化程度,岩层层理、片理、节理等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及组合形式,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4 对基坑支护设计方案提出建议,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5 预测基坑和隧道突水、涌砂、管涌、流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及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6 分析地下水对工程结构的作用,对需采取抗浮措施的地下工程,提出抗浮设防水位的建议值,提供抗浮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7 按照本标准附录 F 进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参照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 进行隧道围岩分级;8 对隧道围岩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分析隧道开挖、围岩加固及初期支护等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
39、出防治措施建议;9 明挖法勘察尚应查明软弱岩土夹层、强透水层的分布、基岩面起伏情况;盖挖法应查明支护桩墙和立柱桩端的持力层层位并提供承载力指标;10 矿山法勘察尚应预测施工可能产生涌水、突泥、开挖面坍塌、冒顶、围岩松动等风险地段,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11 盾构法尚应查明高灵敏度软土、强透水砂层、含漂(块)石地层、软硬不均地层、黏土岩及硬质岩的分布和特征,查明地下障碍物、地下空洞,分析评价其对盾构施工、设备选型以及辅助工法的影响;21 12 对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盾构始发端与接收端、联络通道等附属工程及隧道断面尺寸变化较大区段,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和工程周边环境条件
40、进行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并提出施工方法的建议;13 对地基承载力、地基处理和围岩加固效果等的工程检测提出建议,对工程结构、工程周边环境、岩土体的变形及地下水位变化等的工程监测提出建议。6.3.2 地下工程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地下工程类别及工法按表 6.3.2 确定。表 6.3.2 勘探点间距(m)工法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场地简单场地明挖法102020404050矿山法102020303040盾构法1530305050606.3.3 地下工程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勘探点宜在结构轮廓线外侧 3m5m 布置,结构角点以及出入口与通道、风井与风道、施工竖井与施工通道、联络通
41、道等附属工程部位应有勘探点控制;2 每个车站不应少于 2 条纵断面和 3 条有代表性的横剖面;3 采用承重桩的车站,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宜结合承重桩的位置布设;4 区间勘探点宜在隧道结构外侧 3m5m 的位置交叉布置。当左右线间距大于 18m,应分别在两侧平行布置;5 区间隧道始发与接收端、陡坡段、大断面、异型断面、工法变换等部位以及联络通道、渡线、施工竖井等应有勘探点控制,并布设剖面;6 山岭隧道勘探点的布置可执行现行行业标准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 的有关规定。22 6.3.4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隧道围岩、基坑稳定性分析、变形计算以及地下水
42、控制的要求;2 车站工程,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25m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小于 5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15m 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小于 3m;3 区间工程,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3 倍洞径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小于 5m,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不小于 2 倍洞径或进入结构底板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小于 3m;4 当采用承重桩、抗拔桩或抗浮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其设计的要求;5 当预定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6.3.5 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
43、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要求。每个车站或区间工程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10 件(组),且每一地质单元的每一主要土层不应少于6 件(组)。6.3.6 原位测试应根据需要和地区经验选取适合的测试手段,并符合本标准 7.7 节的规定;每个车站或区间工程的波速测试孔不宜少于 3 个,电阻率测试孔不宜少于 2 个。6.3.7 室内试验应按本标准 7.8 节实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抗剪强度室内试验方法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条件、设计要求等确定;2 静止侧压力系数和热物理指标试验数据每一主要土层不宜少于 3 组;3 宜在基底以下压缩层范围内采取岩土试样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每层试验
44、数据不宜少于 3 组;4 隧道范围内的碎石土和砂土应测定颗粒级配及石英含量,23 粉土、粘性土及软质泥岩应测定粘粒含量;5 应采取地表水、地下水水试样及地下结构范围内的岩土试样进行腐蚀性试验,地表水每处不少于 1 组,地下水或岩土试样每层不少于 2 组;6 基岩地区应进行岩块的弹性波波速测试,对硬质岩应进行岩石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并应取得软化系数,必要时进行耐磨性试验;对粘土岩宜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进行膨胀性试验。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岩层的试验数据不少于 3 组。6.3.8 基床系数可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 的经验值综
45、合确定,也可通过专题研究或现场 K30 载荷试验确定。6.3.9 基岩地区应提供岩石的抗剪强度指标、软化系数、完整性指数、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等参数。6.3.10 岩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宜通过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综合确定。6.3.11 当地下水对车站和区间工程有影响时应布置长期水位观测孔,对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的车站和区间工程宜进行水文地质试验。6.4 高架工程 6.4.1 高架工程详细勘察包括高架车站、高架区间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6.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提供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墩台基础与桩基的持力层;分析桩基承载性状,结合当地经验提供承载
46、力计算和变形计算参数;2 采用基岩作为墩台基础或桩基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墩台基础及桩基设计和 24 施工的影响;4 查明场地是否存在产生桩侧负摩阻力的地层,评价负摩阻力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 分析桩基施工存在的岩土工程问题,评价成桩的可行性,论证桩基施工对工程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6 对基桩的完整性和承载力提出检测的建议。6.4.2 高架工程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架车站勘探点应沿结构轮廓线和
47、柱网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 15m35m。当桩端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加密勘探点;2 高架区间勘探点应逐墩布设。6.4.3 高架工程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墩台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沉降计算和下卧层验算要求;2 墩台基础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以下 10m15m 或墩台基础底面宽度的 2 倍3 倍;基岩地段,应进入基底以下中等风化岩石地层 2m3m;3 桩基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沉降计算和下卧层验算要求,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嵌岩桩的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 3 倍5 倍桩身设计直径,并进入稳定地层;4 桩基的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
48、3 倍5 倍桩身设计直径,且不应小于 3m,大直径桩不应小于 5m。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 1 倍3 倍桩身设计直径,并进入稳定地层;5 当预定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勘探孔应适当加深。6.4.4 每个车站或区间工程的波速测试孔不应少于 3 个。6.4.5 室内试验应符合本标准 7.8 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需估算基桩的侧阻力、端阻力和验算下卧层强度时,宜 25 进行三轴压缩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三轴压缩试验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实际情况;2 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固结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3 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
49、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岩石,应进行原位测试。6.5 路基、涵洞 6.5.1 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支挡结构及其附属工程的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6.2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6.5.2 一般路基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地层结构、岩土性质、岩层产状、风化程度及水文地质特征;分段划分岩土施工工程等级;评价路基基底的稳定性;2 应分段采取岩土试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采取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6.5.3 高路堤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基底地层结构,岩土性质,覆盖层与基岩接触面的
50、形态。查明不利倾向的软弱夹层,并评价其稳定性;2 调查地下水活动对基底稳定性的影响;3 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横剖面;4 应分段采取岩土试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提供验算地基强度及变形的岩土参数;5 分析基底和斜坡稳定性,提出路基和斜坡加固方案的建议。6.5.4 深路堑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地质问题;调查沿线天然边坡、人工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边坡工程对周 26 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2 土质边坡应查明土层厚度、地层结构、成因类型、密实程度及下伏基岩面形态和坡度;3 岩质边坡应查明岩性、节理与裂隙的发育程度、岩体完整性、风化破碎程度、软弱夹层的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