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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5110 T 59—2023 绿色建筑全装修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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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 5110 T 59—2023 绿色建筑全装修技术标准.pdf

    1、ICS 91.180 P 32 DB5110 四 川 省(内 江 市)地 方 标 准 DB 5110/T 592023 绿色建筑全装修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s Decoration 2023-12-15 发布 2024-05-01 实施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5110/T 59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3 5 设计.5 5.1 一般规定.5 5.2 功能空间设计.6 5.3 无障碍设计.9 5.4 室内环境设计.9 5.5 节能设计.11 5.6 机电设计.

    2、11 5.7 厨卫部品设计.16 6 材料.16 7 施工.16 7.1 一般规定.16 7.2 测量放线.17 7.3 轻质隔墙工程.18 7.4 抹灰工程.18 7.5 防水及防潮工程.19 7.6 墙饰面工程.20 7.7 吊顶工程.21 7.8 楼地面工程.22 7.9 门窗工程.23 7.10 细部工程.23 7.11 住宅橱柜部品安装.24 7.12 卫生部品安装.24 7.13 机电末端安装.25 8 验收.26 8.1 一般规定.26 8.2 住宅.26 8.3 公共建筑.27 8.4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27 8.5 防火安全验收.28 DB 5110/T 592023 II

    3、9 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28 参考文献.30 DB 5110/T 59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各章节中,标题为“一般规定”的,或条款中特指“住宅及公共建筑”的,则其中的内容同时适用于住宅及公共建筑;条款中没有特指对象的,则其中的内容同时适用于住宅及公共建筑;标题为“住宅”或“公共建筑”的,或条款中特指“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则其中的内容分别适用于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本文件由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四川博达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江市勘察设计协会。本文件参与

    4、起草单位:四川智力嘉信建筑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内江市建筑业协会 内江市房地产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戴清宽 夏芝云 张申 孙宏 高先林。本文件参与起草人:陈海亮 陈钧 张毅 王联宇 杨扬 凌川焱 何利 廖良毅 游建清 谭勇 王锐 李金树 余科进 吴雪斌。DB 5110/T 592023 1 绿色建筑全装修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江市绿色建筑全装修工程的总体要求、设计、材料、施工、验收、住宅质量保修。本文件适用于内江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一星级及以上的民用绿色建筑全装修工程。既有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

    5、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24295 住宅信报箱 GB 31247-2014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378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 50631 住宅信报箱工程

    6、技术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G/T 183 住宅整体卫浴间 JG/T 184 住宅整体厨房 JGJ/T 244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 JGJ/T 3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T 331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 JGJ/T 42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 JGJ/T 470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 DBJ 51/015 四川省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DBJ 51/T 056 四川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程 DBJ 51/143 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51/168 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 DB 5

    7、1/5027 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 5110/T 592023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来源:GB/T 50378-2019,2.0.1 3.2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来源:G

    8、B/T 50378-2019,2.0.3 3.3 一体化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及部品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设计、施工、安装等要求的协同并行设计。3.4 样板房 model house 在全面展开装修施工前,在建筑实体内制作的用于指导后续大面积装修施工的参考房。3.5 厨房部品 kitchen parts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满足烹饪、洗切、储藏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3.6 卫浴部品 bathroomparts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满足洗浴、盥洗和便溺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3.7 厨卫部品 kitchen and bathroom

    9、parts 厨房部品和卫浴部品的简称。3.8 收纳部品 storage parts 由工厂生产、现场组装,满足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DB 5110/T 592023 3 3.9 固定家具 built-in furniture 与建筑结构固定在一起或不易改变位置的家具。如建筑内部的壁橱、壁柜、浴室柜等。3.10 绿色施工 green construction 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来源:DBJ 51/T 056-2016,2.0.1 3.11 交接验收 handi

    10、ng over acceptance 成品住宅装修施工前,为严格工序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保证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3.12 分户验收 household acceptance 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每套住房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专门验收。3.13 分段验收 segmented acceptance 将整个工程分为若干个较小的部分进行验收,通过对每个部分的验收,逐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4 总体要求 4.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4

    11、.2 全装修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和整体设计、整体施工、整体验收”的原则。4.3 全装修工程除应执行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4 全装修的基本目标:成品住宅的全装修要达到入住条件,公共建筑的全装修仅限定于公共区域。4.5 全装修工程应选用绿色环保、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材料、制品、设备设施。4.6 全装修工程宜实施一体化设计,强化建筑、结构、机电与装饰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4.7 全装修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得擅自修改结构主体的设计,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结构;b

    12、)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设计对节能、采光、隔声等方面的要求。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DB 5110/T 592023 4 c)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破坏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擅自改变或遮挡消防标识;d)不得擅自改变凸窗、临空外窗或窗台高度小于 0.45m 外窗的安全防护设施;e)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设计采取的室内无障碍措施;f)墙面面层厚度及墙面、地面、天棚的凸出物,均不应影响公共疏散走道及楼梯对最小净宽、净高的要求;g)若因功能要求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设计修改,设计图必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4.8

    13、住宅全装修工程室内装修标准宜按表 1 选用,根据自身特点提高装修标准的,不受此表限制。表1 住宅全装修工程的室内装修标准 分项工程或设施 部位 装修标准 户内门 卧室 成品套装门(木质)卫生间 成品套装门(塑钢、合金)厨房 成品套装门(塑钢、木质、合金)阳台 成品套装门(木质、合金)起居室、卧室、玄关、餐厅、书房 顶棚 水性涂料、局部吊顶 墙面 水性涂料、壁布(纸)、集成墙板 楼地面 地砖、木地板 踢脚 与楼地面饰面材料配套 厨房 顶棚 集成吊顶 墙面 饰面砖、装配式墙板 楼地面 防滑地砖、装配式地面 设备、部品 橱柜、操作台、燃气灶、油烟机、洗涤池、水龙头 卫生间 顶棚 集成吊顶 墙面 饰面

    14、砖或带饰面装配式墙板 楼地面 防滑地砖 设备、部品 盥洗柜、洗面器、蹲便器、坐便器、淋浴龙头、小五金 阳台 顶棚 水性涂料 墙面 水性涂料 楼地面 防滑地砖 配件 晾衣杆 其他 收纳空间 门厅储物柜 通信、安防 网络、电话、门禁等通信系统 电气末端 灯具、配电箱、插座、开关等末端 水管 钢塑复合管、塑料管 预留接口或孔洞 热水器、净水器、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新风系统 注:对于设置有避难间和无障碍房间的住宅,其门窗应以设计的要求为准。4.9 住宅建筑内单元公共区域及配建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的装修标准宜按表 2 选用,根据自身特点提高装修标准的,不受此表限制。DB 5110/T 592023

    15、 5 表2 住宅单元公共区域及配建物业管理、业委会装修标准 分项工程或设施 楼地面 墙面 顶棚 门窗 栏杆、扶手 入口、门厅 地砖、石材 墙砖、石材 吊顶 消防无要求的作成品套装门、合金门、窗。金属栏杆,扶手、主立管、立板厚度不小于本文件5.1.10 的要求 电梯厅、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走道 地砖、石材 墙砖 吊顶 敞开楼梯间 踏步地砖、地砖(平台部位)、石材 墙砖 水性涂料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及其独立前室 水泥豆石、细石混凝土、地砖 墙砖墙裙+水性涂料、墙砖 水性涂料 配建邻里交往空间 地砖 墙砖墙裙+水性涂料、墙砖 水性涂料 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 地砖 水性涂料 水性涂料

    16、 4.10 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室内装修标准宜按表 3 选用,根据自身特点提高装修标准的,不受此表限制。表3 公共建筑主要公共区域装修标准 分项工程或设施 楼地面 墙面 顶棚 门窗 栏杆、扶手 门厅 地砖、石材 墙砖、石材、集成墙板 吊顶 消防无要求的作成品套装门、合金门、窗。金属栏杆,扶手、主立管、立板厚度不小于本文件5.1.10 的要求 电梯厅、消防电梯前室 地砖、石材 墙砖、石材 水性涂料、吊顶 敞开楼梯间 踏步地砖、地砖(平台部位)、石材 墙砖墙裙+水性涂料、墙砖、石材 水性涂料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独立前室 踏步地砖、地砖(平台部位)墙砖墙裙+水性涂料 水性涂料 公共疏散走道 地

    17、砖、石材 墙砖墙裙+水性涂料、墙砖、石材 水性涂料、吊顶 楼层休闲空间 地砖、石材、木地板 墙砖、石材 水性涂料、吊顶 5 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全装修工程的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空间组织和各界面设计,确定装修的材料、规格、质地和色彩。5.1.2 设计应与各专业协同设计,设计文件宜同步提交,设计施工图深度应达到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 244 的要求。DB 5110/T 592023 6 5.1.3 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规则,采用标准化模块进行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参数尺寸,实现尺寸间的相互协调。5.1.4 设计宜采用管线分离的内装技术。5.1.

    18、5 当采用非砌筑隔墙及墙面干法饰面技术时,应在墙面适合位置设置或预留悬挂重物的设施。5.1.6 宜优先采用非砌筑隔墙、干法施工的楼(地)面、吊顶,以及墙面干法饰面等装配式内装技术。5.1.7 设计应符合人体工学设计原理,并准确定位和预留各类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位置。5.1.8 除室内燃气设备供气管道、油烟管道、冷媒管道外,其它管线均不宜明露。5.1.9 空调器的室外机组位置设计时,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户的门窗和绿色植物,当室外机组的出风口正对相邻户门窗时,出风口与正对门窗的距离不得小于以下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 4.5 kW 的为 3.0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 4.5 kW 的

    19、为 4.0m。5.1.10 建筑金属防护栏杆应进行结构设计,满足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 的要求,且栏杆金属构件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锈钢管立柱的壁厚不应小于 2.0mm,不锈钢单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 8.0mm,不锈钢双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 6.0mm,不锈钢管扶手的壁厚不应小于 1.5mm;b)镀锌钢管立柱的壁厚不应小于 3.0mm,镀锌钢单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 8.0mm,镀锌钢双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 6.0mm,镀锌钢管扶手的壁厚不应小于 2.0mm;c)铝合金管立柱的壁厚不应小于 3.0mm,铝合金单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 10.0mm,铝合金双板立柱的厚度不应小于

    20、 8.0mm,铝合金管扶手的壁厚不应小于 2.0mm。5.2 功能空间设计 5.2.1 公共建筑 5.2.1.1 公共建筑的装修风格应与公共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和服务管理方式相适应。5.2.1.2 室内功能区的划分应与空间使用要求、实际面积、结构相符合,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空间使用安全、环保、方便、舒适、美观,各种流线组织良好。5.2.1.3 室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设计,并满足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中的相关要求。5.2.1.4 设计宜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无自然通风的室内空间应设机械通风设施。5.2.1.5 涉及用餐、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的用房应采取防鼠、

    21、防蝇、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5.2.1.6 公共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用水房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确有困难布置在用餐区域直接上层时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变电所、发电机房、弱电机房等电气设备用房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5.2.1.7 卫生间的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卫生间的装修设计应依据场所服务类别及人流量,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和洁具的使用空间;b)卫生间宜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其排风出口应避开

    22、人员经常活动区域;c)卫生间的装修设计应与室内环境协调,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d)卫生间宜设置前室,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房间、走道、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e)卫生设施的数量、尺度、安装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的规定;DB 5110/T 592023 7 f)卫生间平面设计应进行功能分区,宜将大便间、小便间、洗手间分区设置;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厕位间。5.2.1.8 厕位间的隔板及门应符合下列规定:a)隔板及门的下沿与地面应留 0.1m0.15m 的距离;b)隔板及门的上沿距地面的高度:一、二类公厕不应小于 1.8m,三类公厕不应小于 1

    23、.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为 0.8m 的隔断板,隔断板距地面高度应为 0.6m;c)门及隔板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d)厕位间的门锁宜用显示“有人”、“无人”标志的锁具。5.2.2 住宅 5.2.2.1 住宅的功能空间装修设计,应按照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结合环境、功能和设施的可变性要求,综合住宅面积和户型特点,保证布局灵活性。5.2.2.2 功能空间包括门厅、起居室、卧室、餐厅、厨房、卫生间、收纳空间、阳台(晾晒空间),也可根据需要设置隔墙分隔空间。5.2.2.3 设计应满足各功能空间的基本使用要求,并应根据空间尺度、居住人数、生理和心理需求,合理布置各种设备、设施,合理

    24、确定装修材料的品种、规格、材质和颜色。5.2.2.4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当保证充分的收纳空间比例,固定收纳类家具水平正投影面积宜占住宅室内面积的 12%以上。5.2.2.5 卧室、起居室和餐厅应安装窗帘盒、窗帘杆或预留安装位置,窗帘盒附近宜预留电动窗帘电源插座。5.2.2.6 室内净高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a)装修完成后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 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m,且局部层高降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坡屋顶的卧室、起居室(厅),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b)厨房、卫生间装修完成后地面与天棚装修面之间净高不应低于 2.20m。5.2

    25、.2.7 起居室(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起居室(厅)应具备会客、娱乐、团聚等功能,设计时应布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家具;b)起居室(厅)设计应结合基本家具尺寸和布置,按照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可视对讲、温控面板、开关面板、中控面板等进行定位;c)起居室应设置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应正对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方。5.2.2.8 卧室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降低卧室的日照、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b)卧室设计应能有效地防止外部视线干扰;c)卧室设计应结合储藏空间、基本家具的尺寸和布置,基本家具尺寸宜符合表 4 的要求。表4 卧室家具尺寸表 家具名称

    26、 长(mm)宽(mm)高(mm)单人床 2000 800 450 双人床 2000 1500 450 床头柜 450600 400 450 衣柜 9002100 600 1800 书桌 9001200 500600 700800 d)对电视、电话、网络、电源插座、温控面板、开关面板等进行定位;DB 5110/T 592023 8 e)卧室应设置空调机或预留空调机安装条件,空调机送风口不应正对床头。空调室内机连接管与墙体预留孔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 0.3m。5.2.2.9 餐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b)餐厅应布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家具,宜设置收纳餐饮物品和小家电的空间;c)

    27、餐厅不得设置燃气设备;d)无独立餐厅的套内空间,应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在起居室(厅)或较大面积的厨房设置就餐区,且空间组织布局合理。5.2.2.10 厨房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厨房设计应合理组织操作流线。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一次性设计到位,并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b)灶具的长边的方向不应正对窗户;c)厨房宜使用整体厨房系统,并应符合住宅整体厨房JG/T 184 的有关规定;d)厨房管道井及吊顶应结合设备检修需要,在适宜的位置设置检修口;e)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水、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耐热、易清洁的材料;f)住宅厨房不应设置地漏,厨房与生活

    28、阳台连通时,在生活阳台设置地漏;厨房与生活阳台不连通时,厨房应设置事故排水设施。g)放置灶具、洗涤盆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 0.6m,操作面净长不宜小于 2.1m,操作台面与吊柜底面的距离宜为 0.5m0.7m。操作台前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m。h)厨房排油烟机横管宜在吊柜上部或吊顶内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柜。i)厨房基本设施的配置应符合表 5 的要求。表5 厨房设施配置 类别 基本设施 可选设施预留接口及位置 橱柜 操作台、橱柜(包括下柜体、吊柜)设备 灶具、排油烟机、洗涤池、龙头、热水器 消毒柜、微波炉、洗碗机、烤箱、电冰箱、电饭煲、料理机 灯具 顶灯(防水)5.2.2.11 卫生间装修设计

    29、应符合下列规定:a)卫生间设计应对淋浴间、电器设备、水管接口、坐便器等明确定位;洗面盆中心距离侧墙不应小于 0.35m,大便器安装空间净宽不宜小于 0.80m,淋浴空间尺寸不宜小于 0.80m,淋浴房门宽不应小于 0.55m;b)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的自然通风、采光,卫生间宜设机械排风设施,并应为检修提供方便。c)卫生间基本设施的配置宜符合表 6 的要求。表6 卫生间设施配置 类别 基本设施 可选设施或预留接口及位置 洁具 蹲便器、节水型坐便器、淋浴区、淋浴房、浴缸、节水型洗浴龙头、洗脸盆及节水型龙头 洁身器、恒温型龙头 卫浴五金 毛巾杆(环)、镜子、厕纸架 镜柜、台盆柜、抓杆或扶手、浴巾架

    30、、挂衣钩、洗浴区置物架 电气设备 排风设施 浴霸 灯具 顶灯(防潮)柜底灯、镜前灯 DB 5110/T 592023 9 d)卫生间功能布局宜考虑照顾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使用方便,并按需要配置相应设施。e)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时,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f)卫生间宜采用整体卫浴系统,并应符合住宅整体卫浴间JG/T 183 的有关规定。g)吊顶宜采用铝合金扣板,利于设备检修。5.2.2.12 卫生间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a)卫生间应设地漏,楼、地面向地漏方向找坡不应小于 1%;b)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 5mm15mm。门槛石与地面、墙面的结合部位应有

    31、防水构造;c)卫生间洗浴、盥洗、坐便等单元宜采用干湿分区设计;d)淋浴房(区)的挡水高度宜为 25mm40mm;e)卫生间防水层应从楼地面延伸到墙面,且至少高出楼地面 1.2m,淋浴空间防水层高出楼地面不得低于 2m;设计应注明防水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涂膜防水的涂刷次数和厚度。5.2.2.13 阳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阳台的装修设计不应降低阳台栏杆或栏板的防护高度,或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的构造措施;b)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措施;c)阳台应预留晾晒衣物的空间并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或预埋相应的构件;d)开敞的阳台楼地面宜比相邻室内空间地面低 15mm20mm,应选用防滑、耐磨、易清

    32、洁的材料;e)当阳台设置地漏或洗衣机时,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地漏,且楼地面应设防水层,并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应小于 1%。5.2.2.14 住宅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要求:a)套内楼梯设计应符合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DBJ 51/168 的相关要求;b)楼梯踏步应有防滑措施;c)套内楼梯踏面下方不宜通透或踏面前缘突出。d)套内楼梯踏步、栏杆、扶手宜采用成品部件。5.2.2.15 住宅的楼层公共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a)住宅的楼层公共部位的装修设计应包括从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户门之间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间;b)公共门厅宜合理设置信报箱、告示栏等辅助服务设施;信报箱的设置应符合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33、50631 及住宅信报箱GB/T 24295 的相关要求;c)电梯门洞口装修应有防碰擦措施;d)楼梯间及电梯厅应有楼层指示标识,入户门应有门牌标识;e)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比相邻地面地面高 5mm10mm 的挡水漫坡。5.3 无障碍设计 5.3.1 室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不大于 15mm 的高差时,以斜坡过渡。5.3.2 无障碍住宅应留有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无障碍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通道的墙面、柱面的 0.6m2.0m 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 0.1m 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

    34、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 0.40m 以下设护角。5.4 室内环境设计 5.4.1 室内声环境设计 DB 5110/T 592023 10 5.4.1.1 住宅及公共建筑可采用弹性面层、弹性垫层、隔声吊顶等措施加强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5.4.1.2 住宅及公共建筑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隔声封堵措施。5.4.1.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5.4.1.4 住宅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用隔声材料包裹。5.4.1.5 住宅建筑

    35、的机电服务设备、器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机电服务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噪声与振动控制;b)设置家用空调系统时,应采取控制机组噪声和风道、风口噪声的措施;c)预留空调、采暖主机位置时,应考虑防噪要求,避免对居室及相邻户的干扰。5.4.2 室内光环境设计 5.4.2.1 除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外,全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建筑室内的自然采光,不应在自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固定设施。5.4.2.2 照明应根据室内空间功能不同,设置不同的分区。5.4.2.3 不宜采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5.4.2.4 室内照明系统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能

    36、效限定值。5.4.2.5 墙面及天棚宜采用白色或浅色,有效提高光的利用率。5.4.3 室内热环境设计 5.4.3.1 全装修工程中应保留和保护竣工验收前已经验收合格的节能外门窗、墙体和楼地面保温层。5.4.3.2 设计应考虑与门窗节点的衔接,确保室内的气密性和水密性。5.4.3.3 宜采取绿化环境、组织有效自然通风、设置通风百叶窗及多种建筑遮阳物等综合措施。5.4.3.4 空调机的室内机安装位置应达到最佳热湿效果。5.4.4 室内空气质量 5.4.4.1 设计宜有优良的自然通风环境,必要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等形式,以改善室内空气品质。5.4.4.2 采用新风设备的室内空间,应合理设计新风设备进风口

    37、位置,保证新风质量及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5.4.4.3 设备排风口、燃气设备排放口等不得直接排至包括封闭阳台在内的室内空间。5.4.4.4 厨房、卫生间等排放口应采用防止烟气倒灌、串气和串味的措施。5.4.4.5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应限制溶剂型木器涂料的用量。5.4.4.6 燃气设备须靠近尾气排放点安装,居民用气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过 5m,商业用气的水平支管烟道长度不宜超过 6m。5.4.4.7 为避免由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公共建筑中常有人员工作和停留的室内场所,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不得使用表 7 中列出的材料。表7 全装修工程室内绿色装饰装修禁用材料 序号 部位/类型 材料

    38、名称 1 室内空间 溶剂型防水涂料,107 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2 内墙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及内墙腻子,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0/W)多彩内墙涂料。3 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 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 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脲醛树脂泡沫塑料 DB 5110/T 592023 11 5.5 节能设计 5.5.1 全装修工程选用的制冷、采暖设备应遵守耐久、安全及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使用本地充足且价廉的能源,并符合下列规定:a)宜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其能效比、性能系数等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39、地方标准 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1/143 及四川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51/5027 的相关规定;b)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限值、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系统配置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的相关规定。5.5.2 公共建筑室内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措施,在天然光到达的区域的照明采用同一分支回路配电或分开关控制,以便根据室外光线合理开关室内相应区域的照明。5.5.3 为达到绿色环保、节能节材的目的,全装修工程宜优先选用表 8 中所列的材料。表8 全装修工程室内绿色装饰装修宜使用材料 序号 材料 1 达标的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材料 2 达标的无或少污染物的天然可再生

    40、材料 3 达标的可再利用材料 4 达标的可再循环材料 5 高强度、高性能和高耐久性的新型装饰装修材料 6 固定家具宜采用环保、难燃烧、防虫蛀、防潮、防霉变、易清洁、不易变形、强度高的材料 7 隔墙材料宜采用轻质砌块砌体或轻质墙板 5.6 机电设计 5.6.1 管线综合 5.6.1.1 机电专业设计应进行管线综合设计,并应与结构构件的布置相协调,同时应满足各项功能空间的使用要求。5.6.1.2 管线综合设计应满足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5.6.1.3 住宅内的建筑设备管线布置应相对集中、紧凑,合理占用空间,一次敷设并应隐蔽且便于维修。5.6.1.4 住宅内厨房、卫生间

    41、和其他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进行综合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家居配电箱、家居信息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双位信息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居综合布置;b)管线的设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管线安装;c)卫生间布置在下层顶部的排水横管不得影响下部空间使用。5.6.2 给排水设计 5.6.2.1 住宅及公共建筑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b)给排水管线应准确预留洞口或安装位置,不得后期在建筑物结构层凿剔沟、槽、孔洞;c)室内敷设在顶板下、吊顶内的热水管道应做

    42、保温处理,保温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敷设在上述部位的冷水管道应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DB 5110/T 592023 12 d)生活给水管不得采用镀锌钢管,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立管不得采用塑料管。生活给水干管及立管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钢塑复合管等金属管材。给水支管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钢塑复合管、塑料管;e)室内各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保证设置的水加热器入口、淋浴器接管处给水压力不小于 0.12MPa;f)设有中央净水机或中央软水机等水处理设备的位置,应设置排水设施;g)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污染设

    43、施;h)应按照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设置计量水表;i)塑料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 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 0.2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2)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 0.4m 的金属管段过渡。j)有设备和地面排水的下列场所应设置地漏:1)卫生间、盥洗室、开水间;2)洗衣机、直饮水设备、开水器等设备附近;3)食堂、餐饮业厨房间。k)地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2)食堂、厨房和公共浴室等排水宜设置网筐式地漏;3)不经常排水的场所设置地漏时,应采用密闭地漏;4

    44、)事故排水地漏不宜设水封,连接地漏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5)淋浴间及设备排水应采用直通式地漏;6)地下车库如有消防排水时,宜设置大流量专用地漏。l)卫生洁具排水管的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小便器均应采用本体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产品,其排水管上不得设置二次水封;2)室内排水沟、设备的排水口、无水封卫生洁具、无水封地漏的排水接口应设置水封,宜采用管道式存水弯;3)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m)公共建筑卫生间宜采用红外线感应水嘴,感应式冲洗阀大、小便器,淋浴间宜采恒温式淋浴阀门。n)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应经隔油设施后方可排入室外污水。5.6.

    45、2.2 住宅建筑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厨房和卫生间的污废水排水横管不得敷设于下层住宅的套内空间(阳台除外),且排水横管和立管均不应穿越任一层的卧室;b)厨房洗涤盆、卫生间洗脸盆、淋浴器应设热水供水设施;c)给水管在套内应设置总阀门,住宅的给水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从水表井进入住户的给水管道应在顶板下敷设;2)户内的冷、热水管不应在地面找平层内埋设,禁止在卫生间内的回填层中敷设;3)户内的冷、热水管道宜在顶板下沿墙敷设,结合建筑装修进行隐蔽。d)户内最远处热水用水点距水加热装置的管道长度超过 12m 时,应设热水循环管或配置电伴热保温措施;DB 5110/T 592023 13

    46、e)住宅建筑中,竖向接纳两户及以上卫生间大便器排水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和连通管,排水立管和通气立管应每层连通;f)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及通气管应分别设置;g)排水立管设于室内时,不应设在与卧室相邻的内墙面。当条件受限,排水立管只能设在与卧室相邻的内墙面时,其墙体厚度不得小于 0.2m,且应采用排水铸铁管或低噪音管材;h)阳台(含生活阳台、客厅阳台、露台等)排水系统应按生活排水系统的要求进行设计,排水出户管应接入室外生活污水系统,排水立管应设置伸顶通气管或专用通气立管。5.6.3 通风空调设计 5.6.3.1 暖通空调设备选择、系统方式等,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建筑用途

    47、、建筑规模及能源状况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6.3.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地间接排放至卫生间、阳台地漏或专用冷凝水立管等,不应出现倒流。5.6.3.3 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体,空调区的送、回风口安装位置和风口型号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5.6.3.4 公共建筑宜采用全热回收功能的热交换通风装置。5.6.3.5 燃气设备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a)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地供气部门制订的地方标准;b)燃气设备应设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风的设备房、厨房或阳台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燃气灶具

    48、必须选用带有熄火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c)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油烟管接入同一管道,且其排气口必须接至室外;d)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宜与燃气紧急切断阀联动,并根据气源选择相应的探测器;e)厨房排油烟机管道接入主排烟气道的接口处应采用金属防火止回阀。5.6.4 电气设计 5.6.4.1 住宅及公共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除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外,公共建筑及住宅配电箱至灯具的照明配电线路应敷设 PE 线;b)安装高度在 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c)除三相电力设备外,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应与相线芯线等截面。相线在 16mm2及以下的接地保护 PE

    49、 线应与相线芯线截面一致。相线大于 35mm2时 PE 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的 1/2。相线小于及等于 35mm2但大于 16mm2时,PE 线截面积应不小于 16mm2;d)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卫生间主要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等电位(PE)接线端子连接,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e)严禁任何导线直接暗敷,不得外露明敷。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 2mm。导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 40%;f)对于装有淋浴设施的卫生间,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 0、1 区内,用电设备及电源插座,不应安装在 0 区和

    50、1 区内。卫生间、厨房等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水灯具;g)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的防溅水型插座;h)电源插座距水龙头、水池等用水设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 0.6m。5.6.4.2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配电箱的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超过其建筑设计相应配电箱的计算容量;DB 5110/T 592023 14 b)住宅室内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c)住宅选用的电气设备,应与配电箱的配电方式(单相二线、三相四线)、电压(220V、380V)匹配。当采用三相电源进户时,各相负荷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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