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1 2DB 4210荆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1 0/T 5 3 2 0 2 2社 银 一 体 化 公 共 服 务 指 引P u b l i c s e r v i c e g u i d a n c e o f b a n k s t o d e a l w i t h s o c i a l i n s u r a n c e2 0 2 2-1 1-1 8 发 布 2 0 2 2-1 2-0 1 实 施荆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2 1 0/T 5 3-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
2、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位.14 基 本 要 求.15 银 行 条 件.16 合 作 流 程.27 办 理 事 项 管 理.38 经 办 规 范.39 安 全 要 求.31 0 运 行 保 障.41 1 绩 效 与 考 核.41 2 监 督 检 查.5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标 志 标 识.6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办 事 流 程 图.8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首 批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事 项.9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社 银 一 体 化 经 办 保 密 协 议.1
3、1D B 4 2 1 0/T 5 3-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荆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荆 州 市 养 老 保 险 服 务 中 心、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荆 州 分 行、长 江 大 学。本 文 件
4、主 要 起 草 人:裴 毅、向 黔、汤 林、黎 红 楹、孔 维 君、左 号、杜 厚 扬、吴 朝 晖、杨 琳 丽、缪 琴、彭 华、解 国 华、陈 群 辉、陈 燕、周 丽、李 辉。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修 改 意 见 及 建 议 可 咨 询 或 反 馈 至 长 江 大 学,联 系 电 话:1 3 0 8 5 1 0 7 0 1 6。D B 4 2 1 0/T 5 3-2 0 2 2I I I引 言社 银 一 体 化 是 为 顺 应 服 务 下 沉 要 求,更 好 满 足 企 业 群 众 对 更 便 捷、更 高 效 人 社 服 务 的 需 求,借 助 银行 力 量 推 进 人
5、社 服 务“就 近 办”“多 点 可 办”服 务 需 求,合 理 利 用 银 行 资 源,拓 展 服 务 渠 道,创 新 服 务 方 式的 有 效 手 段 之 一。本 文 件 对 进 一 步 规 范 社 银 一 体 化 经 办 服 务 行 为,促 使 社 银 一 体 化 办 理 过 程 程 序 合 法、运 转 高 效、行为 规 范、方 法 科 学、结 果 真 实 具 有 重 要 的 引 导。通 过 文 件 的 制 定,推 动 社 银 一 体 化 工 作 依 法 合 规、高 效开 展。D B 4 2 1 0/T 5 3-2 0 2 21社 银 一 体 化 公 共 服 务 指 引1 范 围本 文
6、件 规 定 了 银 行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基 本 要 求、银 行 条 件、合 作 流 程、办 理 事 项 管 理、经 办 规 范、安 全 要 求、运 行 保 障、绩 效 与 考 核、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银 行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7、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位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社 银 一 体 化 B a n k s t o d e a l w i t h s o c i a l i n s u r a n c e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与 符 合 条 件 的 银 行 通 过 一 定 方 式 和 程 序 确 定 合 作 关 系,由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和
8、金 融 便 民 服 务 点 具 体 办 理 部 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环 节。3.2银 行 B a n k依 法 成 立 的 商 业 银 行、信 用 社 等 金 融 机 构。3.3合 作 银 行 C o o p e r a t i v e b a n k与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部 门 确 定 合 作 关 系 的 银 行。3.4合 作 网 点 N e t w o r k o f c o o p e r a t i o n合 作 银 行 具 体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营 业 网 点 和 金 融 便 民 服 务 点。4 基 本 要
9、求D B 4 2 1 0/T 5 3-2 0 2 224.1 银 行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应 当 统 一 资 格 条 件、统 一 合 作 程 序、统 一 窗 口(柜 台)设 置、统 一 标 志 标识、统 一 经 办 目 录、统 一 经 办 规 范、统 一 安 全 要 求、统 一 运 行 保 障、统 一 绩 效 评 估、统 一 监 督 检 查。4.2 公 共 标 识 设 置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规 定。5 银 行 条 件5.1 基 本 条 件5.1.1 合 作 银 行 须 具 有 面 向 社 会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 营 业 场 所,具 有 规
10、范 的 行 业 服 务 管 理 能 力。合 作 网 点应 具 备 按 照 标 准 完 成 场 地 设 置、人 员 配 备 及 设 施 配 置 的 能 力。5.1.2 同 等 条 件 下,营 业 网 点 和 金 融 便 民 服 务 点 区 域 分 布 合 理,且 已 延 伸 到 乡 镇(街 道)、村(社 区)的 银 行 优 先 考 虑。5.2 服 务 场 地5.2.1 合 作 网 点 应 设 置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经 办 区。5.2.2 合 作 网 点 应 当 设 置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窗 口(柜 台)或 自 助 服 务 设 备。窗 口(柜 台)要 有“社 保 业 务”明 显
11、 标 识。标 识 规 格 样 式 见 附 录 A 的 图 A.1。5.3 人 员 保 障合 作 网 点 应 当 合 理 配 备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工 作 人 员。工 作 人 员 经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培 训 考 核合 格 后 上 岗。合 作 网 点 根 据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窗 口(柜 台)规 模、人 流 量 和 业 务 量 及 时 调 整 经 办 人 员 数 量。配 备 和 调 整 专 职 人 员 须 向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报 备。5.4 硬 件 保 障5.4.1 合 作 网 点 的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窗 口(柜
12、台)应 当 配 置 专 用 计 算 机、高 拍 仪、扫 描 仪 等,并 依 托 湖 北省 政 务 服 务 网 和“湖 北 省 企 业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实 现 在 线 办 理。5.4.2 合 作 网 点 的 办 事 大 厅 叫 号 系 统 应 当 增 设“社 保 业 务”取 号 功 能。5.4.3 合 作 网 点 应 当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统 一 格 式 的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事 项 清 单 及 办 事 指 南,并及 时 更 新。5.4.4 合 作 网 点 应 当 鼓 励、引 导 服 务 对 象 对 社 保 经 办 服 务 进 行
13、 评 价。5.4.5 合 作 网 点 根 据 条 件 可 配 备 工 作 牌、宣 传 媒 介、网 办 设 备、自 助 服 务 设 备、便 民 服 务 用 品 等。6 合 作 流 程6.1 签 署 合 作 协 议有 条 件 并 有 意 愿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银 行,向 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提 出 合 作 意 向,经 双方 协 商 一 致,签 署 合 作 协 议 确 定 合 作 关 系。6.2 验 收6.2.1 合 作 银 行 的 营 业 网 点 和 金 融 便 民 服 务 点 完 成 场 地、人 员、设 施 配 置 后,向 人 力 资 源 和
14、 社 会 保 障部 门 申 请 验 收。6.2.2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将 通 过 验 收 的 合 作 网 点,结 合 网 点 规 模、人 员 配 备、硬 件 设 施、所 在区 域 等 条 件,按 照 以 下 标 准 分 为 A、B、C 三 类:D B 4 2 1 0/T 5 3-2 0 2 23a)A 类:支 行、较 大 分 理 处 以 及 对 外 营 业 柜 组 3 组 以 上 的 网 点,配 备 不 少 于 2 名 专 职 窗 口 工 作人 员,设 施 设 备 完 善,实 行 专 窗 或 混 窗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提 供 自 助 办 理,可 以 办
15、理 列 入 合 作范 围 的 全 部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或 者 全 部 高 频 事 项;b)B 类:对 外 营 业 柜 组 2 组 以 上 的 网 点,配 备 专 职 窗 口 工 作 人 员,设 施 设 备 完 善,实 行 专 窗 或混 窗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一 般 可 提 供 自 助 办 理,可 以 办 理 列 入 合 作 范 围 的 部 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c)C 类:一 般 储 蓄 所、金 融 便 民 服 务 点,具 备 专 门 的 工 作 场 地,现 场 可 以 自 助 办 理 列 入 合 作 范 围的 部 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6.3 挂 牌通 过
16、验 收 的 合 作 网 点 应 增 加 社 保 业 务 标 志 标 识,标 志 标 识 的 样 式 见 附 录 A 的 图 A.2、A.3。7 办 理 事 项 管 理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选 择 事 宜 由 银 行 办 理 的 事 项,形 成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事 项,具 体 事 项 见附 录 C,该 事 项 实 行 动 态 调 整。合 作 网 点 根 据 网 点 类 别,在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事 项 中 对 应 选 择 具 体 办理 的 事 项,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同 意 后,形 成 合 作 网 点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17、 业 务 事 项 清 单,并 进 行 公 示。8 经 办 规 范8.1 权 限 分 配根 据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实 际 和 合 作 网 点 类 别 分 配 不 同 的 办 理 权 限。8.2 人 员 分 工有 条 件 的 合 作 网 点,工 作 人 员 按“专 人、专 岗、专 窗”的 要 求,分 为 管 理 岗、导 办 咨 询 岗、经 办 岗、资 料 转 运 岗。各 岗 位 人 员 主 要 职 责 如 下:a)管 理 岗 人 员 负 责 与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进 行 工 作 协 调 及 管 理 合 作 网 点 的 社 保 业 务 经 办 人员;b)导 办 咨 询
18、 岗 人 员 负 责 在 大 厅 导 办 咨 询 区 开 展 服 务,帮 助、指 导 自 助 服 务 与 网 办 服 务;c)经 办 岗 人 员 负 责 具 体 经 办 合 作 网 点 可 办 理 的 社 保 业 务;d)资 料 转 运 岗 人 员 负 责 网 点 经 办 资 料 的 整 理 移 交 工 作。8.3 工 作 流 程8.3.1 导 办 咨 询 岗 人 员 解 答 办 事 人 员 疑 问,提 供 相 应 的 示 范 文 本,指 导 填 写 办 事 表 单,引 导 办 事 人 员至 经 办 窗 口、自 助 办 理 区 或 网 上 办 理 区 办 理 业 务。具 体 流 程 按 附 录
19、 B。导 办 咨 询 岗 实 行 首 问 责 任 制。8.3.2 经 办 岗 人 员 按 照 业 务 经 办 规 范 办 理 业 务。经 办 过 程 中,对 于 有 疑 问 办 件,可 通 过 远 程 视 频、材料 扫 描 等 方 式 请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提 供 远 程 视 频 支 持 服 务。合 作 网 点 营 业 结 束 时,将 收 集 的 资 料 在 监 控 下 放入 资 料 保 管 袋 并 进 行 封 签。8.3.3 资 料 转 运 岗 人 员 将 封 签 的 资 料 保 管 袋 送 入 事 后 监 督 中 心 保 管,并 定 期 归 集 移 交 至 人 力 资 源 和 社会
20、保 障 部 门。9 安 全 要 求D B 4 2 1 0/T 5 3-2 0 2 249.1 网 络 安 全合 作 银 行 须 配 备 防 火 墙 和 I D S 等 安 全 管 理 设 备,数 据 采 用 加 密 方 式 传 输,设 备 具 有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颁发 的 安 全 销 售 许 可 证,保 障 网 络 传 输 安 全。9.2 人 员 安 全9.2.1 作 银 行 所 有 合 作 网 点 经 办 人 员 需 完 成 实 名 登 记,并 在“湖 北 省 企 业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建立 银 行 经 办 人 员 信 息 库,实 现 统 一 管 理。合 作 网
21、 点 经 办 人 员 要 与 各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签 订 信 息保 密 协 议,经 办 人 员 履 行 信 息 保 密 义 务,若 发 生 违 规 查 询、泄 露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行 为,可 追 究法 律 责 任。9.2.2 合 作 网 点 应 对 经 办 人 员 进 行 保 密、安 全 教 育,采 取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等 有 效 安 全 措 施 保 证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信 息 不 被 泄 露。9.3 数 据 安 全合 作 过 程 中,合 作 银 行 应 做 好 数 据 安 全 和 信 息 保 密 工
22、 作。使 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相 关 数 据 时,须 遵 循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数 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对 了 解 的 保 密 信 息、涉 及 服 务 对 象 的 个 体 敏 感 信息,应 承 担 保 密 义 务。除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或 服 务 对 象 书 面 同 意、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依 法 另 有 监 管 要 求 外,合 作 银 行 不 应 在 任 何 时 间 以 任 何 理 由 获 取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保 密 和 敏 感信 息,不
23、应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透 露 任 何 保 密 和 敏 感 信 息。9.4 社 保 卡(身 份 证 明)读 写 终 端 安 全合 作 网 点 所 有 社 保 卡 读 卡 终 端(动 态 库)应 经 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安 全 性 和 可 用 性 检 测,并完 成 备 案 登 记,合 作 网 点 不 应 随 意 变 更 终 端 部 署 登 记 网 点 和 动 态 库 程 序。9.5 设 施 设 备 安 全合 作 网 点 水、电、气、火 等 方 面 无 安 全 隐 患,配 备 灭 火 器 等 消 防 设 施,符 合 消 防、安 保 要 求。消 防设 施 标 志 应
24、符 合 G B 1 5 6 3 0 的 要 求。1 0 运 行 保 障1 0.1 员 工 要 求合 作 网 点 要 保 证 经 办 社 保 业 务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仪 容 仪 表 端 庄,着 装 整 洁、大 方,行 为 举 止 文 明 规 范,工 作 用 语 礼 貌 亲 切。1 0.2 业 务 能 力 保 障合 作 银 行 要 联 合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定 期 对 从 事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开 展 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和 业 务 技 能、服 务 礼 仪 培 训,并 对 培 训 效 果、业 务
25、实 际 操 作 能 力 进 行 考 核。有 条件 的 合 作 银 行 可 设 立 专 门 的 培 训 基 地。1 0.3 业 务 推 广 保 障合 作 银 行 要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宣 传 活 动,将 银 行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工 作 内 容 进 行 宣 传 讲 解,引 导 办事 群 众、企 业 就 近 选 择“社 保 业 务 经 办 点”办 理 所 需 业 务。D B 4 2 1 0/T 5 3-2 0 2 251 1 绩 效 与 考 核1 1.1 合 作 银 行 要 接 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服 务 情 况 的 考 核 评 估。1
26、1.2 合 作 银 行 要 对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设 置 奖 惩 制 度,制 定 相 应 考 核 办 法。1 1.3 合 作 银 行 要 配 合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建 立 第 三 方 调 查 评 估 制 度 和 群 众 满 意 度 调 查 制 度,调 查银 行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务 的 服 务 能 力 和 服 务 品 质,将 调 查 评 估 结 果 引 入 奖 惩 机 制。1 2 监 督 检 查1 2.1 合 作 银 行 要 公 布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设 置 的 银 行 办 理 社 保 经 办 业
27、务 监 督 电 话,合 作 网 点 要 设立 意 见 簿(箱),接 受 办 事 对 象 监 督。建 立 业 务 投 诉 对 接 沟 通 机 制,对 监 督 投 诉 及 时 回 复、回 访。1 2.2 合 作 银 行 要 接 受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及 时 纠 正 问 题,持 续改 进 服 务。D B 4 2 1 0/T 5 3-2 0 2 26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标 志 标 识A.1 窗 口 标 识用 于 合 作 网 点 社 保 业 务 经 办 窗 口(柜 台)标 识。规 格 为 2 5 c m x
28、1 0 c m,采 用 透 明 塑 料 材 质,底 部 张贴 由 深 及 浅 的 蓝 色 彩 条,中 文 使 用 黑 体,字 体 颜 色 均 为 白 色,具 体 样 式 见 图 A.1。图 A.1 窗 口 标 识A.2 形 象 墙 样 式形 象 墙 主 要 用 于 合 作 银 行 大 厅 标 识,由 中 文 字 符“记 录 一 生、保 障 一 生、服 务 一 生”和 中 国 社 会 保险 及 合 作 银 行 的 图 形 标 志、中 英 文 字 符 以 及 中 文 字 符“社 保.合 作 银 行 一 体 化 服 务 点”组 成。形 象 墙 为蓝 底 白 字,文 字 字 体 为 方 正 粗 圆 简
29、 体。形 象 墙 外 形 尺 寸 大 小 应 根 据 建 筑 实 际 情 况 按 比 例 放 大 或 缩 小。具体 样 式 见 图 A.2。D B 4 2 1 0/T 5 3-2 0 2 27图 A.2 形 象 墙 样 式A.3 大 厅 外 灯 箱 标 识大 厅 外 灯 箱 标 识 内 容 由 中 国 社 会 保 险 及 合 作 银 行 的 图 形 标 志、中 英 文 字 符 以 及 中 文 字 符“社 保.合作 银 行 一 体 化 自 助 服 务 示 范 点”组 成。主 要 用 于 合 作 网 点 门 口 醒 目 位 置 悬 挂,方 便 群 众 识 别。标 牌 采 用蓝 底 白 字,外 形
30、尺 寸 大 小 应 根 据 建 筑 实 际 情 况 按 比 例 放 大 或 缩 小。具 体 样 式 见 图 A.3。图 A.3 大 厅 外 灯 箱 标 识D B 4 2 1 0/T 5 3-2 0 2 28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办 事 流 程 图B.1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办 事 流 程 图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办 事 流 程 图 如 图 B.1 所 示。图 B.1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办 事 流 程 图D B 4 2 1 0/T 5 3-2 0 2 29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首 批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31、事 项C.1 首 批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事 项首 批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事 项 如 表 C.1 所 示。表 C.1 首 批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事 项 表序 号 业 务 类 型 业 务 办 理 子 项 名 称 服 务 对 象1查 询 打 印 类个 人 权 益 记 录 查 询 打 印(近 3 年)自 然 人2 个 人 参 保 证 明 自 然 人3 湖 北 省 养 老 待 遇 证 明(个 人 专 用)自 然 人4 养 老 待 遇 计 算 表 查 询 打 印(个 人)自 然 人5 离 退 休 待 遇 发 放 信 息 查 询(个 人)自 然 人6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32、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打 印 自 然 人7 个 人 基 础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8 个 人 参 保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9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1 0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1 1 工 伤 保 险 缴 费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1 2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1 3 养 老 保 险 转 移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1 4 账 户 退 费 信 息 查 询 自 然 人1 5 湖 北 省 养 老 保 险 历 年 参 保 缴 费 证 明 自 然 人1 6 待 遇 信 息 查 询(失 业
33、)自 然 人1 7 单 位 参 保 证 明 法 人1 8 湖 北 省 养 老 待 遇 证 明(单 位 专 用)法 人1 9 养 老 待 遇 发 放 不 成 功 信 息 查 询(单 位)法 人2 0 退 休 审 批 进 度 查 询 法 人2 1 单 位 参 保 人 员 查 询 法 人2 2 资 格 认 证 情 况 查 询 法 人D B 4 2 1 0/T 5 3-2 0 2 21 0表 C.1 首 批 社 银 一 体 化 服 务 事 项 表(续)序 号 业 务 类 型 业 务 办 理 子 项 名 称 服 务 对 象2 3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查 询 法 人2 4 单 位 参 保 信 息 查
34、询 法 人2 5 单 位 缴 费 信 息 查 询 法 人2 6 单 位 征 集 信 息 查 询 法 人2 7 单 位 到 账 信 息 查 询 法 人2 8 待 核 实 人 员 查 询 法 人2 9办 理 类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暂 停 自 然 人3 0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新 增/续 保 自 然 人3 1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续 保 登 记(暂 停 缴 费 状 态 人 员)自 然 人3 2 个 人 一 般 信 息 变 更 登 记 自 然 人3 3 启 用 社 保 卡 发 放(个 人)自 然 人3 4 社 保 待 遇 资 格 认 证 自 然 人3 5 城 镇 企 业 职
35、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申 请 自 然 人3 6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老 保 险 申 请自 然 人3 7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老 保 险 申 请自 然 人3 8 未 就 业 随 军 配 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申 请 自 然 人D B 4 2 1 0/T 5 3-2 0 2 21 1D D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社 银 一 体 化 经 办 保 密 协 议D.1 社 银 一 体 化 经 办 保 密 协 议甲 方:
36、(以 下 简 称 甲 方)乙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和 湖 北 省 的规 定,为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的 保 密 工 作,明 确 甲、乙 双 方 各 自 职 责 和 义 务,签 订 社 银 一 体 化 经 办 保 密协 议(以 下 简 称 协 议)如 下:一、保 密 内 容1.社 会 保 障 专 网 线 路 配 置 信 息(I P 地 址、子 网 掩 码、网 关、D N S)、与 专 网 相 连 接 计 算 机 的 网 络 配置 信 息(I
37、 P 地 址、子 网 掩 码、网 关、D N S)、接 入 的 服 务 器、数 据 库 服 务 器 的 网 络 信 息(I P 地 址、服 务端 口 号 等);2.对 掌 握 的 登 陆 账 号、口 令 进 行 保 密,不 得 转 借 他 人 进 行 使 用,不 得 为 他 人 扫 码 登 陆 账 号;3.对 湖 北 省 社 会 保 险 综 合 柜 员 制 信 息 系 统 中 可 以 查 询 信 息 进 行 保 密,不 得 随 意 通 过 拍 照、截 图 等 方式 泄 露 参 保 单 位、参 保 个 人 的 相 关 信 息;包 括 参 保 单 位 的 基 本 信 息、人 员 基 本 信 息、人
38、 员 参 保 信 息、人员 变 动 信 息、人 员 缴 费 基 数 信 息、人 员 缴 费 情 况 信 息 等 可 以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到 的 信 息;4.不 得 随 意 通 过 湖 北 省 社 会 保 险 综 合 柜 员 制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出 来D B 4 2 1 0/T-2 0 2 2的 信 息 导 出 E X C L E 成 文 件,私 自 带 走 或 提 交 给 第 三 方。5.没 有 相 关 证 件、材 料,不 得 给 他 人 查 询、办 理 社 保 相 关 业 务 及 服 务。6.其 他 需 要 保 密 的 内 容。二、保 密 义 务 人乙 方 及 其 经
39、 办 人 员 为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保 密 义 务 人。保 密 义 务 人 是 指 使 用 甲 方 提 供 的 专 有 资 源 开 展社 会 保 险 相 关 业 务 的 经 办 单 位、经 办 人 员。保 密 义 务 人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相 关 秘 密 或 从 事 任 何 非 授 权 使 用 甲 方 专 用 资 源 的 活 动。三、保 密 义 务 人 的 保 密 义 务1.保 密 义 务 人 对 其 因 身 份、职 务、职 业 或 技 术 关 系 而 知 悉 的 秘 密 应 严 格 保 守,保 证 不 被 披 露 或 使 用,包 括 意 外 或 过 失。2.保 密 义 务
40、 人 不 得 向 己 方 或 第 三 方 以 拷 贝 方 式 泄 漏、提 供 湖 北 省 社 会 保 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客 户 端 软件。3.保 密 义 务 人 不 得 使 用 非 法 的 或 恶 意 的 网 络 工 具 对 社 会 保 障 网 络、服 务 器 进 行 探 测 和 攻 击。维 护 好连 接 专 网 的 计 算 机,安 装 杀 毒 软 件 定 期 查 杀 病 毒 防 止 病 毒 扩 散 影 响 整 网 安 全。4.如 果 发 现 秘 密 被 泄 露 或 者 自 己 过 失 泄 露 秘 密,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泄 密 进 一 步 扩 大,并 及 时 向
41、甲 方 报 告。四、违 约 责 任1.保 密 义 务 人 违 反 了 保 密 义 务,甲 方 有 权 利 停 止 其 使 用 专 有 资 源D B 4 2 1 0/T-2 0 2 2开 展 活 动。D B 4 2 1 0/T 5 3-2 0 2 21 22.对 将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人 或 给 甲 方 带 来 严 重 后 果 的,甲 方 将 追 究 其 责 任,乙 方 还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涉 及 到 国 家 秘 密 的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五、其 他 有 关 事 项1.本 协 议 执 行 期 间,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会 保 险
42、政 策 有 变 动 或 调 整 的,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2.甲、乙 双 方 无 论 以 何 种 理 由 终 止 协 议,必 须 提 前 3 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函 告 对 方。3.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甲、乙 双 方 可 以 签 定 补 充 协 议,效 力 与 本 协 议 相 同。4.双 方 确 认,在 签 署 本 协 议 前,双 方 已 经 详 细 审 阅 了 协 议 的 内 容,并 完 全 了 解 协 议 各条 款 的 法 律 含 义。5.甲、乙 双 方 因 执 行 本 协 议 发 生 纠 纷 的,可 协 商 解 决 或 共 同 委 托 双 方 信 任 的 第 三 方 调 解,调 解不 成 的,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6.本 协 议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有 效 期 自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起 至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止。7.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具 有 同 等 效 力。甲 方:(盖 章)乙 方:(盖 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