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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01 T 3098-2020 政府质量奖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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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01 T 3098-2020 政府质量奖评价规范.pdf

    1、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价 原 则.15 基 本 要 求.16 评 审 指 标.27 申 报 和 公 告.58 评 审.69 审 定 及 结 果.81 0 申 诉 与 投 诉.91 1 监 督 管 理.91 2 获 奖 管 理.9附 录 A(规 范 性)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流 程 图.1 0附 录 B(规 范 性)政 府 质 量 奖 组 织 申 报 表.1 1附 录 C(规 范 性)西 安 市 质 量 奖 评 审 员 承 诺 书.3 3附 录 D(规

    2、 范 性)西 安 市 质 量 奖 获 奖 组 织 年 报 表.3 4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西 安 市 质 量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雷 震、巩 泽 龙、杨 悦、于 婵 婵、梁 丹、魏 荣 娟、张 星、

    3、刘 欣、申 强、韩 子 田。本 文 件 首 次 发 布。本 文 件 在 实 施 中 如 有 疑 问 或 建 议,请 将 咨 询 或 修 改 建 议 等 信 息 反 馈 至 下 列 单 位:单 位:西 安 市 质 量 与 标 准 化 研 究 院联 系 电 话:0 2 9-8 2 0 1 9 8 7 5、0 2 9-8 2 0 1 9 8 7 4地 址:西 安 市 高 新 区 科 技 六 路 1 9 8 号邮 编:7 1 0 0 6 5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1政 府 质 量 奖 评 价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政 府 质 量 奖 的 评 价 原

    4、则、基 本 要 求、评 审 指 标、申 报 和 公 告、评 审、审 定 及 结 果、申诉 与 投 诉、监 督 管 理、获 奖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政 府 质 量 奖 的 评 价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9 0 0 0 质 量

    5、 管 理 体 系 基 础 和 术 语G B/T 1 9 5 8 0 卓 越 绩 效 评 价 准 则 西 安 市 质 量 奖 管 理 办 法(市 政 办 发 2 0 1 8 1 0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9 0 0 0 和 G B/T 1 9 5 8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政 府 质 量 奖 g o v e r n m e n t q u a l i t y a w a r d由 政 府 授 予 的 区 域 性 质 量 领 域 的 荣 誉,一 般 包 括 组 织 奖、个 人 奖。4 评 价 原 则质 量 奖 评 价

    6、工 作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a)自 愿 申 报;b)科 学、公 开、公 平、公 正;c)优 中 选 优。5 基 本 要 求5.1 申 报 要 求5.1.1 在 西 安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准 入 要 求 的 组 织,合 规 经 营 五 年 以 上。5.1.2 在 质 量、创 新、品 牌 及 效 益 等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并 达 到 国 内 或 国 际 领 先 水 平,对 质 量 发 展 做 出突 出 贡 献。5.1.3 质 量 管 理 模 式、制 度、方 法 实 现 创 新 并 具 有 推 广 价 值。5.2 评 审 组5.

    7、2.1 评 审 组 由 组 织 单 位 根 据 当 届 质 量 奖 的 总 体 申 报 情 况、每 个 评 审 环 节 的 评 审 情 况 以 及 行 业 分 布 特点 等 动 态 组 建,必 要 时 可 组 建 若 干 个 评 审 小 组。5.2.2 评 审 组 由 评 审 组 长、评 审 员 及 相 应 的 行 业 专 家 组 成,实 行 组 长 负 责 制。5.2.3 评 审 组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2a)承 担 质 量 奖 资 料 评 审、答 辩 评 审 和 现 场 评 审 任 务;b)适 时 解 答、处 理

    8、 与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的 问 题、申 诉 与 投 诉;c)对 评 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5.3 评 审 人 员 及 专 家5.3.1 评 审 员评 审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熟 悉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的 方 针、政 策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b)具 有 十 年 以 上 从 事 质 量 管 理 或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验;c)掌 握 质 量 管 理 知 识 和 方 法,接 受 过 质 量 奖 评 审 标 准 的 系 统 培 训,具 有 较 高 的 专 业 水 平,熟 悉评 审 标 准 及 规 则,胜 任 评 审 工 作;d)

    9、具 备 识 别 存 在 问 题 的 能 力,承 担 不 当 评 审 所 产 生 的 相 应 风 险 责 任;e)遵 纪 守 法、廉 洁 自 律、诚 实 正 直、坚 持 原 则、实 事 求 是、科 学 公 正;f)与 被 评 审 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评 审 员 应 回 避 评 审 工 作。5.3.2 技 术 专 家技 术 专 家 应 具 有 行 业 领 域 内 的 相 应 技 术 能 力。5.3.3 评 审 组 长评 审 组 长 还 应 符 合:a)具 有 丰 富 的 企 业 管 理 和 质 量 管 理 实 践 经 验;b)参 加 过 五 次 以 上 的 同 级 以 上 质 量 奖 评

    10、审 工 作,具 备 相 应 能 力;c)能 够 识 别 生 产、经 营、管 理 活 动 的 关 键 环 节;d)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文 字 表 达 和 把 控 能 力,承 担 评 价 工 作 的 主 要 风 险 责 任。5.4 管 理、组 织、承 办 单 位5.4.1 政 府 质 量 奖 管 理 单 位(简 称“管 理 单 位”),负 责 质 量 奖 评 价 工 作 的 统 一 管 理 和 指 导,由 政 府质 量 奖 评 价 领 导 机 构 承 担。注: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单位为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5.4.2 管 理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

    11、组 织、推 动、指 导、监 督 质 量 奖 评 价 工 作 的 开 展;b)审 定 工 作 规 则,研 究 解 决 质 量 奖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c)审 议 评 价 结 果,确 定 提 请 政 府 审 定 的 质 量 奖 预 选 名 单。5.4.3 政 府 质 量 奖 组 织 单 位(简 称“组 织 单 位”),负 责 质 量 奖 评 价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日 常 管 理,由管 理 单 位 指 定 机 构 承 担。5.4.4 组 织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组 织 制(修)订 质 量 奖 管 理 办 法 及 质 量 奖 评 价 标 准、评

    12、 审 细 则 和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等;b)负 责 质 量 奖 的 综 合 评 价 和 初 步 审 定 工 作,向 管 理 单 位 报 告 质 量 奖 评 价 情 况 及 结 果;c)负 责 质 量 奖 的 宣 传、推 广 和 培 育 工 作;d)负 责 选 聘 评 审 人 员 和 技 术 专 家,组 建 评 审 组;e)负 责 质 量 奖 申 报 的 咨 询、受 理 工 作。5.4.5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价 可 以 由 组 织 单 位 实 施,也 可 委 托 相 应 单 位 实 施。5.5 评 审 流 程评 审 流 程 按 附 录 A 进 行。6 评 审 指 标D B 6 1 0

    13、 1/T 3 0 9 8 2 0 2 036.1 质 量6.1.1 质 量 安 全6.1.1.1 质 量 安 全 责 任组 织 应 落 实 内 部 质 量 安 全 责 任,承 担 对 社 会 的 质 量 责 任。6.1.1.2 质 量 诚 信组 织 应 有 完 善 的 诚 信 管 理 体 系,诚 信 水 平 在 同 行 业 中 领 先。6.1.1.3 风 险 管 理组 织 应 对 内 部 和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充 分 评 估 和 有 效 防 控,完 善 应 急 措 施。6.1.2 质 量 水 平6.1.2.1 质 量 管 理组 织 有 适 宜 企 业 的 卓 越 的 全 面 质 量 管

    14、理 模 式、制 度,运 行 有 效。6.1.2.2 产 品 或 服 务 质 量质 量 水 平 和 顾 客 满 意 度 居 行 业 前 列,且 获 得 相 应 认 证 及 国 内 外 质 量 奖 励 或 荣 誉。全 面 实 施 标 准 化 管理,参 与 国 家 标 准、国 际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和 其 他 标 准 化 活 动。6.1.3 质 量 发 展6.1.3.1 质 量 发 展 战 略组 织 应 制 定 质 量 发 展 战 略,将 战 略 目 标 转 化 为 实 施 计 划 和 关 键 绩 效 指 标,保 持 竞 争 优 势,以 获 得 持续 发 展 和 成 功。6.1.3.2 质 量

    15、 文 化组 织 应 具 有 其 独 特 的 质 量 文 化,成 熟 度 高,有 适 宜、响 亮 的 质 量 精 神 和 口 号。6.1.3.3 质 量 教 育组 织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质 量 教 育 制 度,依 据 战 略 发 展 目 标 和 规 划,开 展 质 量 教 育 和 培 训,效 果 显 著。6.1.3.4 质 量 基 础组 织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产 品 实 现 过 程 的 质 量 基 础,并 不 断 优 化 和 提 升。6.1.4 质 量 改 进组 织 应 建 立 质 量 改 进 机 制,应 用 多 种 方 法 和 工 具,持 续 提 升 质 量、效 益。6.2 创 新

    16、6.2.1 理 念 创 新管 理 者 应 具 有 创 新 思 维,营 造 良 好 的 创 新 氛 围,推 动 和 运 用 创 新 思 维 开 展 创 新 工 作。6.2.2 管 理 创 新组 织 应 开 展 自 主 创 新 以 及 引 进、消 化 吸 收 国 内 外 先 进 的 方 法、现 代 科 技 工 具,根 据 市 场 和 战 略 需 求进 行 制 度 创 新、结 构 创 新、文 化 创 新,达 到 管 理 的 更 实 用、更 高 效。6.2.3 模 式 创 新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4组 织 应 具 有 先 进 的 质 量 管 理 模 式,效 率 突

    17、出、效 益 显 著。6.2.4 技 术 创 新组 织 应 有 完 善 的 技 术 创 新 制 度,配 备 先 进 的 研 发 设 备 和 技 术 手 段,具 有 专 业 的 研 发 团 队,深 度 参 与国 内 国 际 技 术 合 作,拥 有 专 利、标 准 等 科 学 技 术 成 果。6.2.5 创 新 成 果组 织 应 拥 有 核 心 技 术 或 业 务,近 三 年 内 的 新 产 品 或 服 务 具 有 明 显 的 市 场 竞 争 力。创 新 成 果 应 达 到 国内 外 先 进 水 平,取 得 较 高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并 具 有 推 广 价 值。6.2.6 创

    18、新 价 值6.2.6.1 市 场 价 值核 心 技 术 或 服 务 应 在 适 应 市 场 需 求、替 代 进 口 产 品、突 破 技 术 壁 垒 方 面 对 增 强 市 场 竞 争 力 具 有 促 进作 用。6.2.6.2 社 会 价 值核 心 技 术 或 服 务 应 具 有 推 动 科 技 进 步、引 领 产 业 发 展、保 护 生 态 环 境、减 少 资 源 消 耗、保 障 国 家 安全 等 社 会 价 值。6.3 品 牌6.3.1 品 牌 建 设6.3.1.1 品 牌 规 划组 织 应 有 品 牌 建 设 的 战 略 部 署、整 体 规 划 和 精 准 定 位,为 品 牌 建 设 设

    19、立 目 标、方 向、原 则 与 指 导 策略。6.3.1.2 品 牌 推 广组 织 应 对 品 牌 有 推 广 计 划 和 资 金 投 入。6.3.1.3 品 牌 管 理组 织 应 为 品 牌 管 理 配 备 资 源,提 升 品 牌 知 名 度,加 强 品 牌 的 延 伸 和 扩 张 能 力,品 牌 有 鲜 明 的 个 性 化特 点。6.3.1.4 品 牌 文 化6.3.1.4.1 组 织 应 系 统 性 地 塑 造 和 传 播 品 牌 的 文 化 内 涵,提 升 品 牌 形 象,培 育 品 牌 忠 诚 度。6.3.1.4.2 品 牌 文 化 内 涵 应 与 品 牌 特 征 相 适 应,并 符

    20、 合 目 标 顾 客 群 体 的 需 求 特 征。6.3.2 品 牌 成 果6.3.2.1 品 牌 保 护组 织 应 对 品 牌 有 保 护 机 制 和 措 施,有 效 防 范 侵 权、假 冒。6.3.2.2 品 牌 影 响主 品 牌 有 较 强 的 市 场 影 响 力 和 较 高 的 市 场 占 有 率。6.3.2.3 品 牌 价 值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5品 牌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价 值、溢 价 能 力,有 较 强 的 品 牌 竞 争 力 和 稳 定 性,主 品 牌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能 够 长 期使 用。6.4 效 益6.4.1 经 济 效

    21、 益6.4.1.1 财 务 绩 效组 织 近 三 年 内 主 营 业 务 的 收 入、利 税、资 产 保 值 增 值、投 资 收 益 等 多 项 财 务 指 标 应 达 到 行 业 领 先 水平。6.4.1.2 税 收 贡 献组 织 近 三 年 无 不 良 纳 税 记 录,税 收 贡 献 行 业 领 先。6.4.2 社 会 效 益6.4.2.1 社 会 责 任组 织 应 带 动 本 行 业 领 先 发 展,促 进 和 带 动 特 色 产 业 发 展,为 社 会 创 造 就 业 机 会。6.4.2.2 社 会 保 障组 织 应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的 法 律 法 规,建 立 以 人 为 本

    22、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保 障 和 改 善 员 工 的 职 业 健 康安 全 等 合 法 权 益。6.4.2.3 环 保 节 能 责 任组 织 应 肩 负 保 护 环 境 的 责 任,节 能 减 排、保 护 环 境,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6.4.2.4 市 场 竞 争 力组 织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组 织 提 供 的 主 要 产 品 或 服 务 应 具 有 很 强 的 市 场 竞 争 力,其 中 如 有 出 口 产 品、国 际 贸 易 的 组 织,出 口 密 集 度、贸 易 竞 争 指 数 应 达 到 行 业 领 先 水 平。b)组 织 应 提

    23、 高 员 工 的 忠 诚 度。6.4.2.5 社 会 公 益组 织 应 积 极 支 持 公 益 事 业,参 加 公 益 活 动。7 申 报 和 公 告7.1 公 告 发 布管 理 单 位 应 通 过 相 关 媒 体 公 告 申 报 通 知。7.2 资 料 报 送组 织 应 按 申 报 通 知 及 本 文 件 附 录 B 填 写 申 报 表 并 附 相 关 证 实 性 材 料,报 送 到 任 一 推 荐 单 位(所 在 区县 市 场 监 管 局、有 关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行 业 协 会)申 请 评 选。7.3 单 位 推 荐7.3.1 推 荐 单 位 接 收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24、 资 料 初 审,应 主 要 核 实 申 报 组 织 申 报 条 件 的 符 合 性,申 报 资 料 的 完整 性、正 确 性、真 实 性、时 效 性 和 一 致 性 等,必 要 时 可 征 询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协 助 核 实。7.3.2 对 有 问 题 的 申 报 资 料 应 及 时 反 馈 给 申 报 组 织 进 行 补 正,并 给 予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67.3.3 推 荐 单 位 应 形 成 推 荐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同 申 报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统 一 报 送 组 织 单

    25、位 或 者 受 组 织委 托 的 单 位;不 经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直 接 报 送 组 织 单 位 的 申 报 资 料,组 织 单 位 应 不 予 受 理。7.4 资 格 审 查7.4.1 组 织 单 位 应 从 主 体 资 格、申 报 渠 道、申 报 程 序、材 料 规 范 四 个 方 面 对 申 报 组 织 进 行 审 核,必 要时 可 征 询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实。7.4.2 通 过“信 用 中 国”等 官 方 网 站 查 询 申 报 组 织 的 行 政 违 法 记 录 和 失 信 情 况,必 要 时 可 以 书 面 形 式向 相 关 部 门 征 求 意 见。7.

    26、4.3 受 理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组 织 经 公 示 符 合 要 求 的,形 成 质 量 奖 受 理 名 单。7.4.4 向 不 符 合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的 组 织 反 馈 有 关 情 况。7.5 取 消 资 格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取 消 资 格:近 三 年 有 违 法、违 规、违 纪 行 为;近 三 年 发 生 重 大 质 量、安 全、环 保、劳 动 保 护 等 事 故;近 三 年 国 家、省 级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处 于 诉 讼、仲 裁 和 行 政 裁 决、行 政 复 议 程 序、争 议 尚 未 解 决;公 示 中 发 现 有 上 述 问 题 的,经

    27、 查 证 属 实。8 评 审8.1 总 则8.1.1 组 织 单 位 按 照 申 报 资 料 的 行 业、数 量 分 类 组 建 评 审 组,开 展 评 审 工 作。8.1.2 评 审 员 应 签 署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员 承 诺 书(附 录 C 提 供 了 西 安 市 质 量 奖 的 评 审 员 承 诺 书,其 它 地区 可 参 照 执 行)。8.2 资 料 评 审8.2.1 组 织 单 位 应 召 开 预 备 会 议,由 评 审 组 全 体 成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会 议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于:a)介 绍 参 会 人 员;b)进 行 评 审 工

    28、 作 安 排 与 分 组;c)宣 读 和 说 明 评 审 程 序 与 规 则;d)评 审 组 管 理 规 定 及 要 求。8.2.2 评 审 员 对 申 报 资 料 开 展 评 审,提 出 评 审 意 见,给 出 评 审 分 值,形 成 评 审 报 告。8.2.3 评 审 组 长 召 集 评 审 员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集 体 讨 论,形 成 合 议 评 审 意 见,给 出 合 议 评 审 分 值。8.2.4 评 审 组 形 成 资 料 评 审 结 果 报 送 组 织 单 位,组 织 单 位 按 不 超 过 授 奖 名 额 2 倍 的 比 例 确 定 进 入 答 辩环 节 的 组 织

    29、名 单。8.2.5 组 织 单 位 向 参 加 资 料 评 审 的 组 织 反 馈 结 果。8.3 答 辩 评 审8.3.1 预 备 会 议8.3.1.1 组 织 单 位 主 持 召 开 预 备 会 议,评 审 组 全 体 成 员、监 督 组、答 辩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会 议。8.3.1.2 预 备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有:a)介 绍 参 会 人 员;b)宣 读 和 说 明 答 辩 规 则 及 评 分 规 则;c)监 督 组 宣 布 答 辩 纪 律 及 要 求;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7d)答 辩 组 织 代 表 分 组 进 行 抽

    30、签,确 定 答 辩 顺 序;e)答 辩 评 审 组 组 长 对 评 审 员 进 行 分 组 分 工。8.3.2 陈 述答 辩 组 织 应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作 为 答 辩 人 进 行 陈 述(以 P P T 形 式 现 场 演 示 陈 述 提 纲),陈 述 内 容 包 括 质量、创 新、品 牌、效 益 及 相 应 的 质 量 模 式 等,陈 述 时 间 应 不 超 过 1 0 分 钟。8.3.3 问 询8.3.3.1 评 审 员 应 根 据 资 料 评 审、陈 述 情 况 进 行 提 问。8.3.3.2 评 审 组 提 问 交 流 时 间 不 超 过 3 0 分 钟。8.3.4 评 分8

    31、.3.4.1 评 审 员 对 陈 述、问 询 答 辩 两 个 环 节 分 别 评 分,答 辩 结 束 时 即 评 出 分 数。8.3.4.2 组 织 单 位 统 计 分 数,在 下 一 个 组 织 问 询 答 辩 结 束 后,宣 布 上 一 个 组 织 最 终 答 辩 得 分。8.3.4.3 组 织 单 位 根 据 答 辩 分 数 排 序,监 督 组 通 报 答 辩 得 分 与 排 名。8.4 现 场 评 审8.4.1 启 动 会 议8.4.1.1 组 织 单 位 主 持 召 开 启 动 会 议,评 审 组 全 体 成 员 参 加。8.4.1.2 启 动 会 议 主 要 内 容 有:a)介 绍

    32、 参 会 人 员;b)宣 读 和 说 明 评 审 程 序 与 规 则;c)进 行 评 审 工 作 安 排 与 分 组;d)宣 布 纪 律 与 要 求。8.4.2 前 期 准 备8.4.2.1 评 审 组 长 负 责 编 制 现 场 评 审 计 划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上 报 组 织 单 位。8.4.2.2 组 织 单 位 与 受 评 组 织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就 评 审 计 划 进 行 沟 通、确 认 并 返 评 审 组 长 再 次 确 认,批准 实 施。8.4.2.3 评 审 组 长 组 织 召 开 评 审 组 内 部 预 备 会 议,会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有:a

    33、)评 审 组 长 明 确 评 审 要 求 和 分 工、确 定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重 点;b)评 审 员 确 认 评 审 计 划 及 分 工,可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必 要 时 评 审 组 长 可 接 纳 意 见 并 对 现 场 评 审工 作 安 排 和 内 容 作 适 当 调 整;c)评 审 组 准 备 好 实 施 现 场 评 审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8.4.2.4 组 织 单 位 应 在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开 展 的 前 一 周,通 知 进 入 现 场 评 审 的 组 织 做 好 准 备。8.4.3 首 次 会 议8.4.3.1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首

    34、 次 会 议,评 审 组 成 员、监 督 组、受 评 组 织 最 高 管 理 者 以 及 相 关 人 员 参 加会 议。8.4.3.2 首 次 会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有:a)介 绍 参 会 人 员;b)说 明 现 场 评 审 的 目 的、依 据 和 方 法;c)确 认 评 审 计 划;d)确 认 评 审 组 需 要 的 组 织 协 助 资 源、设 施 和 合 作;e)受 评 组 织 最 高 管 理 者 介 绍 有 关 人 员 和 准 备 工 作 情 况 并 表 态;f)宣 布 现 场 评 审 纪 律 及 要 求。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88.4.4 现

    35、场 核 查8.4.4.1 受 评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人 介 绍(可 结 合 P P T)组 织 的 基 本 情 况、质 量 水 平、创 新 能 力、品 牌 影 响、取 得 效 益 等。8.4.4.2 评 审 组 对 受 评 组 织 进 行 现 场 参 观,主 要 参 观 受 评 组 织 的 主 要 设 备、设 施、产 品 和 场 所(包 括产 品 展 示 场 所、核 心 生 产 场 所 等)或 评 审 组 指 定 部 分 的 内 容,评 审 员 可 就 关 注 的 过 程 和 问 题 向 参 观 区 域的 负 责 人 员 或 陪 同 人 员 进 行 询 问 并 作 审 查 记 录。8.4

    36、.4.3 评 审 组 按 评 审 计 划 分 组(工)进 行 现 场 评 审,再 结 合 资 料 评 审、答 辩 评 审、现 场 汇 报 及 参 观过 程 中 掌 握 的 情 况,逐 条 逐 款 的 进 行 核 查 并 确 定 得 分。8.4.5 沟 通8.4.5.1 沟 通 应 贯 穿 于 现 场 评 审 的 全 过 程,包 括 内 部 沟 通 和 外 部 沟 通。8.4.5.2 内 部 沟 通 为 评 审 组 成 员 之 间 的 沟 通,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协 调 评 审 进 度 与 分 工;b)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影 响 评 审 进 展 及 不 期 望 情 况 的 沟

    37、 通;c)对 评 审 信 息 进 行 沟 通 并 形 成 评 审 结 论。8.4.5.3 外 部 沟 通 为 评 审 组 与 受 评 对 象 之 间 的 沟 通,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要 求 提 供 必 要 支 撑 文 件 以 及 说 明;b)协 调 评 审 进 度;c)对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严 重 问 题 以 及 评 审 结 果 意 见 等 进 行 沟 通 并 确 认。8.4.6 末 次 会 议8.4.6.1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末 次 会 议,参 会 人 员 应 与 首 次 会 议 相 同。8.4.6.2 末 次 会 议 的 内 容 应 包 括:a)重

    38、申 现 场 评 审 的 目 的、依 据 及 评 审 方 法;b)概 述 评 审 过 程,宣 布 评 审 结 论,提 出 改 进 意 见;c)明 确 申 诉 与 投 诉 的 权 力 及 处 理 程 序;d)归 还 由 受 评 组 织 提 供 的 各 种 资 料。8.4.7 资 料 提 交8.4.7.1 评 审 组 应 在 所 有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形 成 现 场 评 审 汇 总 报 告 及 汇 总 评 分 表提 交 组 织 单 位,归 还 由 组 织 单 位 提 供 的 现 场 评 审 考 察 的 全 部 资 料 并 进 行 交 接。8.4.7.2

    39、现 场 评 审 的 所 有 资 料 和 数 据,非 经 管 理 单 位 批 准,评 审 组 及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外 传 或透 露。9 审 定 及 结 果9.1 综 合 评 价组 织 单 位 召 开 审 定 会 议,根 据 资 料 评 审、答 辩 评 审 和 现 场 评 审 的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按 照 本 文 件 第4 章 的 原 则 提 出 质 量 奖 和 提 名 奖 的 获 奖 初 选 名 单。9.2 预 选 与 公 示组 织 单 位 就 获 奖 初 选 名 单 书 面 市 级 征 求 市 质 量 强 市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意 见,区 县 级

    40、 征 求 相 关 单 位 的 意 见,并 审 定 形 成 质 量 奖 获 奖 预 选 名 单 向 社 会 公 示,公 示 期 为 7 天。9.3 批 准 公 布9.3.1 管 理 单 位 召 开 专 题 会 议,听 取 组 织 单 位 评 审 工 作 汇 报,审 定 政 府 质 量 奖 和 提 名 奖 获 奖 预 选 名 单,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9提 请 人 民 政 府 批 准。9.3.2 由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获 奖 名 单,并 向 社 会 公 布。9.4 资 料 保 存组 织 单 位 负 责 质 量 奖 评 审 过 程 中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41、 的 整 理 和 保 存,保 存 期 限 应 不 少 于 八 年。1 0 申 诉 与 投 诉1 0.1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质 量 奖 评 审 的 任 何 阶 段 如 有 异 议,可 向 组 织 单 位 提 出 申 诉 与 投 诉。1 0.2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诉 或 投 诉 材 料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受 理,并 积 极 回 复 和 处 理。1 1 监 督 管 理1 1.1 对 质 量 奖 评 审 应 全 过 程 监 督。对 于 弄 虚 作 假 或 以 其 它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质 量 奖 的 组 织,尚 未 授 奖 的,取 消 其 当 年

    42、 获 奖 资 格;已 经 授 奖 的,经 组 织 单 位 核 实,报 管 理 单 位 审 议,提 请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撤 销 其政 府 质 量 奖 荣 誉 称 号,收 回 奖 牌、证 书,追 缴 奖 励 资 金,并 在 同 级 以 上 官 方 媒 体 上 予 以 曝 光。被 撤 销 政府 质 量 奖 荣 誉 称 号 的 组 织,五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报 各 级 质 量 奖。1 1.2 推 荐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材 料,协 助 被 推 荐 组 织 骗 取 质 量 奖 的,由 管 理 单 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情 节 严 重 的,暂 停 或 者 取 消 其 推 荐

    43、 资 格。1 1.3 评 审 工 作 中 相 关 机 构 和 人 员 违 反 保 密 和 回 避 原 则 以 及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取 消 其 管 理 和 评 审资 格。1 2 获 奖 管 理1 2.1 获 奖 组 织 应 珍 惜 荣 誉,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应 向 社 会 推 广 最 佳 实 践 经 验,分 享 取 得 的 成 效。1 2.2 获 奖 组 织 每 年 依 据 本 文 件 开 展 自 我 评 价 和 改 进,获 奖 后 四 年 内,每 年 向 组 织 单 位 报 送 质 量 奖 年 报表(附 录 D 提 供 了 西 安 市 质 量 奖 获 奖

    44、组 织 年 报 表 格 式,其 他 地 区 可 参 照 执 行)。1 2.3 获 奖 组 织 因 变 更 名 称、兼 并、重 组 等 致 使 组 织 结 构 和 生 产 要 素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应 及 时 书 面 报 告组 织 单 位。1 2.4 获 奖 组 织 在 宣 传 活 动 中 涉 及 政 府 质 量 奖 荣 誉 时 应 注 明 获 奖 年 度,不 应 用 于 产 品 宣 传。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1 0附 录 A(规 范 性)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流 程 图图 A.1 规 定 了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的 流 程 图。图 A

    45、.1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流 程 图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1 1附 录 B(规 范 性)政 府 质 量 奖 组 织 申 报 表表 B.1 为 政 府 质 量 奖 组 织 申 报 表。表 B.1 政 府 质 量 奖 组 织 申 报 表编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政 府 质 量 奖(组 织)申 报 表申报 单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盖章)所属 行业: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推荐 单位:_ _ _ _ _ _ _ _ _

    46、_ _ _ _ _ _ _ _ _ _申报 日期:_ _ _ _ _ 年_ _ _ 月_ _ _ _ 日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印 制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1 2填 报 说 明1.政 府 质 量 奖(组 织)申 报 材 料 由 申 报 表、证 实 性 材 料 两 部 分 组 成,所 填 数 据 及 提 供 资 料 必 须 真 实、准 确,数 字 及 各 类 符 号 应 填 写 正 确、清 楚、完 整。本 表 封 面 编 号 由 政 府 质 量 奖 组 织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填 写。2.申 报 表 中“一、组 织 基 本 情 况”填 写

    47、备 注 如 下:所 属 行 业、行 业 编 号 根 据 组 织 从 事 的 主 营 业 务,按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G B/T 4 7 5 4-2 0 1 1)的 行 业 分 类 进 行 填 写。质 量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组 织 各 级 机 构 质 量、检 验、计 量、标 准 等 岗 位 的 中 层 以 上 管 理 人 员。务 必 将 联 系 人 的 手 机、电 话、传 真 和 E-m a i l 等 信 息 填 写 齐 全 准 确。3.证 实 性 材 料 包 括:实 施 卓 越 绩 效 等 科 学 质 量 管 理 模 式 2 年 以 上 的 证 明 文 件;组 织 的

    48、营 业 执 照;涉 及 市 场 准 入 的 产 品、工 程、服 务、环 境 类 许 可 证、强 制 性 认 证 及 资 质 证 书;已 获 取 的 各 类 体 系 认 证(含质 量、环 境、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等)证 书;三 年 内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质 量、科 技、品 牌 荣 誉 的 证 书;三年 内 市 级 以 上 主 要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检 验 报 告(适 用 于 制 造 业);顾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报 告;完 整 的 组 织 机构 图(包 含 下 属 子 公 司、投 资 公 司 关 系);组 织 认 为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证 实 性

    49、 材 料。证 实 性 材 料(提 供 复 印件、扫 描 件 或 原 件)需 附 材 料 目 录,单 独 成 册。4.申 报 表、证 实 性 材 料 需 提 供 一 式 三 份 的 书 面 材 料,申 报 表 用 A 4 规 格 的 纸 张 正 反 面 打 印 装 订 成册,页 数 不 超 过 2 0 0 页;证 实 性 材 料 用 A 4 规 格 的 纸 张 正 反 面 装 订 成 册,页 数 不 超 过 2 0 0 页。申 报 组 织还 应 提 供 申 报 表 电 子 版 一 份,以 及 组 织 相 关 照 片 3-5 张(电 子 版),组 织 最 高 管 理 者 照 片 1-2 张(电 子

    50、版)。申 报 表 电 子 版 材 料 需 为 W o r d 文 件 格 式,电 子 版 照 片 需 为 J P G 格 式,申 报 表(W o r d 电 子 版)和 照片(电 子 版)需 发 送 至 X X X 邮 箱,邮 件 标 题 为“企 业 名 称+联 系 人+手 机 号 码”。D B 6 1 0 1/T 3 0 9 8 2 0 2 01 3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组 织 承 诺 书为 确 保 政 府 质 量 奖 评 审 的 公 正 性,本 组 织 郑 重 承 诺:1、高 度 重 视 质 量 奖 评 审 工 作,如 实 提 供、展 示 相 关 资 料 及 组 织 情 况,对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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