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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01 T 3092-2020 产业园物业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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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6101 T 3092-2020 产业园物业服务规范.pdf

    1、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综 合 服 务.46 客 户 服 务.67 房 屋 本 体 与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服 务.88 秩 序 维 护 服 务.1 19 环 境 维 护 服 务.1 31 0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与 改 进.1 5参 考 文 献.1 7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2、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西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西 安 创 业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西 安 旅 游 集 团 广 瑞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贾 砺、张 丽 芳、杜 军 安、黄 瑾、惠 琳、王 婷、高 放、杨 薇、马 腾 飞、王 敏 燕、黄 珊 珊。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本 文 件 在 实 施 中 若 有 疑 问 或 建 议,请 将 咨 询 或 修 改 建 议 等 信 息 反 馈 至 下 列 单 位:单 位

    3、:西 安 创 业 物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地 址:西 安 市 科 技 路 4 8 号 创 业 广 场 B 座 5 0 6 室电 话:0 2 9-8 7 9 9 8 1 0 8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1产 业 园 物 业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产 业 园 区 物 业 服 务 基 本 要 求、综 合 服 务、房 屋 本 体 与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服 务、秩 序 维护 服 务、环 境 维 护 服 务 及 服 务 质 量 评 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产 业 园 区 的 物 业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4、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T 1 0 0 0 1.1

    5、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T 1 7 2 4 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 B 1 8 5 9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 2 5 2 0 1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6 5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规 范C J J 6 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6、运 行 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C J J/T 2 8 7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标 准D L 4 0 8 电 业 安 全 工 作 规 程T S G G 0 0 0 1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T S G T 5 0 0 2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规 则T S G 0 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规 则W S 3 9 4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产 业 园 区 i n d u s t r i a l p a r k为 促 进 某 一 产 业

    7、发 展 目 标 而 创 立 的 特 殊 区 位 环 境,是 区 域 经 济 发 展、产 业 调 整 升 级 的 重 要 空 间 聚 集形 式。3.2产 业 园 区 物 业 服 务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o f i n d u s t r i a l p a r k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2物 业 服 务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园 区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房 屋 及 配 套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相 关 场 地 进 行 维 修、养护、管 理,维 护 相 关 区 域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和 秩 序

    8、的 活 动。注:产业园区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科技园、工业园、产业基地、物流园、特色产业园、产业和科技新城等。3.3产 业 园 区 突 发 事 件 p r e i p t a t i n g e v e n t o f i n d u s t r i a l p a r k突 然 发 生,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财 产 损 失、生 态 环 境 破 坏 等 严 重 危 害,危 及 公 共 安 全的 事 件。产 业 园 区 突 发 事 件 包 括 设 施 设 备 类、公 共 卫 生 类、社 会 治 安 类、自 然 灾 害 类、事 故 类、其 他 类。3.4房 屋 及 设

    9、施 设 备 管 理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h o u s i n g a n d f a c i l i t i e s e q u i p m e n t依 据 房 屋 及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要 求,通 过 技 术、经 济 和 组 织 措 施,对 物 业 寿 命 周 期 内 房 屋 及 设 施 设 备 进行 的 综 合 管 理 活 动。注: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制度管理、档案管理、计划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维修保养管理和成本管理等内容。3.5绿 色 运 行 g r e e n o p e r a t i o n在 基 本 运 行 管 理 的

    10、基 础 上,根 据 物 业 设 备 不 同 专 业 系 统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使 用 要 求,通 过 对 设 备 设 施 有关 动 态 参 数 的 记 录、观 察、分 析、调 整 来 实 现 系 统 设 备 低 能 耗 运 行 效 果 的 具 体 操 作 行 为,以 达 到 建 筑 在全 寿 命 周 期 内,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减 少 污 染 的 目 的,为 人 们 提 供 健 康、适 用、高 效 的 使 用 空 间。4 基 本 要 求4.1 物 业 服 务 人4.1.1 组 织 形 式应 依 法 设 立、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成 立 从 事 物 业 服 务 活 动

    11、 统 一 管 理 和 组 织 协 调 的 机 构。4.1.2 组 织 职 能应 具 备 以 下 职 能:a)宣 传、贯 彻 相 关 国 家 法 律、法 规;b)履 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c)制 定 管 理 服 务 方 案,建 立 工 作 标 准(包 括 服 务 公 示、服 务 承 诺 和 服 务 评 价 标 准 等);d)使 用、维 护 园 区 服 务 功 能 及 基 础 设 施,组 织、协 调 园 区 物 业 相 关 管 理 服 务 工 作;e)组 织 或 指 导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消 防、安 防 安 全 培 训;f)处 理 由 服 务 活 动 引 起 的 投 诉、纠 纷 以

    12、 及 事 故;g)接 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监 督。4.2 人 员 管 理4.2.1 业 务 素 质应 具 备 以 下 素 质:a)应 熟 悉 行 业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b)应 熟 悉 本 岗 位 服 务 规 定(规 范)、服 务 程 序 与 服 务 标 准,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及 组 织 协 调、沟 通 能 力。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34.2.2 专 业 技 术应 具 备 以 下 技 术:a)管 理 人 员 应 具 有 与 本 岗 位(包 括 质 量 管 理、标 准 化 管 理、设 施 设

    13、 备 管 理、环 境 与 卫 生 管 理、安 全 管 理 等)相 适 应 的 管 理 能 力;b)技 术 岗 位 服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本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c)专 业 服 务 人 员 应 熟 悉、掌 握 本 岗 位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和 作 业 规 范,并 具 备 相 应 的 服 务 技 能 和 技 巧;d)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并 持 证 上 岗;e)有 涉 外 服 务 的 岗 位 人 员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外 语 能 力。4.2.3 培 训4.2.3.1 培 训 内 容应 包 括 但 不

    14、 限 于 至 少 有 以 下 内 容:a)国 家 相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 等,以 及 园 区 的 服 务 宗 旨、方 针、目 标 等;b)职 业 道 德、服 务 理 念、服 务 形 象 以 及 良 好 的 人 际 沟 通 能 力 等;c)服 务 项 目 的 基 本 知 识 与 服 务 技 能;d)岗 位 服 务 规 范(规 定)、服 务 标 准 体 系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4.2.3.2 培 训 方 式可 采 用 线 上、线 下 相 结 合,外 部 培 训 与 内 部 培 训 相 融 合 等 方 式 进 行。4.2.4 管 理应 加 强 人 员 管 理,建 立 考 核、评 估

    15、及 奖 惩 等 制 度。4.3 服 务 设 施4.3.1 应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配 置 满 足 要 求 的 办 公 设 备。4.3.2 应 配 备 满 足 服 务 所 需 的 设 施 设 备、工 具。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办 公 设 备,如 电 脑、打 印 机、复 印 机、办 公 家 具 等;b)环 境 维 护 类,扫/洗 地 机、单 擦 机、割 灌 机、石 材 养 护 设 备、尘 推 等;c)秩 序 维 护 类,对 讲 机、防 恐 器 具、巡 更 设 备、警 戒 物 品 等;d)工 程 维 护 类,升 降 机、焊 接 设 备、测 温 设 备、摇 表、网 络 测 线 仪 等

    16、。4.3.3 应 保 持 设 施 设 备、工 具 完 好,确 保 安 全。4.3.4 需 要 检 定、校 准 的 设 备、器 具 应 确 保 有 效 使 用。4.4 服 务 合 同4.4.1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与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订 立 书 面 的 物 业 服 务 合 同。4.4.2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应 对 物 业 管 理 事 项、服 务 质 量、服 务 费 用、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管理 与 使 用、物 业 管 理 用 房、合 同 期 限、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进 行 约 定。4.4.3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类 型 包 括

    17、:a)按 时 间 先 后 分 为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和 物 业 服 务 合 同;b)按 合 作 类 型 分 为 全 权 委 托 服 务 合 同、顾 问 咨 询 服 务 合 同、并 购 模 式 服 务 合 同;c)按 委 托 阶 段 分 为 早 期 介 入 服 务 合 同、案 场 服 务 合 同、承 接 查 验 合 同 和 日 常 管 理 合 同;d)按 收 费 模 式 分 为 酬 金 制 服 务 合 同 及 包 干 制 服 务 合 同;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4e)按 服 务 委 托 方 分 为 与 开 发 商 单 位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同

    18、、与 业 主 委 员 会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同、与 政 府/事业 单 位 等 组 织 签 订 的 服 务 合 同。4.4.4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应 完 好 保 存 不 少 于 2 年。4.4.5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需 要 备 案 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4.4.6 在 提 供 特 约 服 务 时,应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与 客 户 签 订 书 面 特 约 服 务 合 同。4.4.7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与 物 业 服 务 相 关 专 项 供 应 商 应 签 订 书 面 合 同,明 确 服 务 本 园 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4.5 财

    19、务 管 理4.5.1 应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规 范,对 物 业 服 务 费、车 辆 停 放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服 务 费 进 行 收 支 管 理,确 保账 目 清 晰。4.5.2 特 约 服 务 费 宜 分 账 管 理。4.5.3 实 行 酬 金 制 物 业 服 务 计 费 方 式 的,应 当 在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将 上 一 年 度 物 业 服 务 费 收 支 情 况 在 物 业管 理 区 域 内 显 著 位 置 据 实 公 示,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1 个 月。4.6 标 准 化 建 设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进 行 标 准 化 建 设,包 括 但

    20、不 限 于:人 事 管 理;财 务 管 理;品 质 管 理;采 购 管 理;应 急 管 理;客 户 服 务 规 范;设 施 设 备 维 护、安 全 秩 序、环 境 维 护 规 范;防 火 安 全 管 理;园 区 物 业 管 理 规 约;报 修、投 诉 管 理;其 他。5 综 合 服 务5.1 一 般 要 求5.1.1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按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要 求 及 时 提 供 安 全、舒 适、文 明、高 效 的 物 业 服 务。5.1.2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及 项 目 特 点,制 定 完 善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方 案,满 足 服 务 需

    21、求。5.1.3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显 著 位 置,公 示 服 务 内 容、服 务 标 准、服 务 流 程 以 及 收 费 项 目、收 费 标 准 等 信 息。5.1.4 服 务 人 员 应 着 装 统 一,佩 戴 工 牌,服 务 主 动、热 情、周 到、规 范,服 务 中 应 符 合 文 明 礼 仪、尊 重业 主 和 物 业 使 用 人 民 族 文 化 习 俗 等 要 求。5.1.5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宜 进 行 量 化 明 确。5.1.6 应 在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创 新 服 务 模 式,提 升 服 务 创 新 能 力。5.1.7 应 自

    22、 觉 接 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管 与 指 导,合 规 开 展 业 务,自 觉 维 护 市 场 秩 序。5.2 信 息 管 理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5a)主 要 出 入 口、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置 信 息 公 示 栏;b)公 示 物 业 服 务 人 营 业 执 照、收 费 标 准(含 特 约 服 务)、物 业 管 理 项 目 组 织 架 构、服 务 时 间、停 车 管 理 规 定、客 户 咨 询 或 投 诉 方 式 等 有 关 信 息;c)停 水、停 电、外 墙 清 洗、电 梯 维 保、消 杀 等 影 响

    23、 业 主、物 业 使 用 人 作 业 的 计 划 应 提 前 公 告;d)公 示 或 公 告 内 容 应 清 晰 明 确、用 语 文 明、及 时 更 新。5.3 沟 通 管 理5.3.1 应 对 客 户 服 务 需 求 建 立 沟 通 机 制,接 受 客 户 的 监 督 评 议。5.3.2 实 现 有 效 的 沟 通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提 供 有 效、便 捷 的 沟 通 方 式;b)确 保 服 务 信 息 有 效 传 递;c)具 备 沟 通 知 识 和 技 能。5.4 档 案 管 理5.4.1 应 明 确 责 任 部 门 及 人 员、岗 位 职 责、管 理 要 求、保 密 要 求

    24、、借 阅 复 制、保 存 时 限 规 定 等。5.4.2 档 案 库 房 应 配 置 防 火、除 湿、防 鼠 设 施,并 保 持 设 施 完 好、有 效。5.4.3 物 业 服 务 档 案 应 齐 全、分 类 成 册、查 阅 方 便。技 术 类 档 案 应 根 据 专 业 规 程、标 准 管 理。5.4.4 档 案 可 为 纸 质 形 式 和 电 子 形 式,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房 屋 本 体 档 案,如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文 件、竣 工 验 收 文 件、使 用 说 明、房 屋 装 修 记 录、维 保 记 录等;设 施 设 备 档 案,如 设 备 台 账、设 备 卡、使 用

    25、说 明、维 保 记 录、检 验 报 告、运 行 记 录 等;客 户 服 务 档 案,如 业 主 入 驻 登 记 信 息、装 修 管 理 记 录、管 理 规 约、客 户 建 议 与 投 诉 记 录 等;安 全 防 范 档 案,如 视 频 监 控 记 录、交 接 班 记 录、物 品 出 入 登 记 记 录、安 全 巡 查 记 录、突 发 事件 演 练 与 处 置 记 录 等;环 境 管 理 档 案,如 绿 化 总 平 面 图、苗 木 台 账、清 洁 整 改 记 录、消 杀 记 录 等;财 务 管 理 档 案,如 物 业 费 催 缴 记 录、缴 费 凭 证、发 票 领 用 登 记 记 录 等;其 他

    26、 档 案,如 合 同、协 议、公 告 等。5.4.5 物 业 服 务 档 案 保 存 不 少 于 2 年,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应 从 其 要 求,电 子 档 案 定 期 备 份,存 储 可 靠。5.4.6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管 理 权 更 迭 时 档 案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移 交。5.4.7 物 业 服 务 人 宜 建 立 网 络 档 案 信 息 平 台,促 进 信 息 有 效 利 用。5.5 标 识 管 理5.5.1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根 据 运 营 的 需 要 识 别、制 作、分 类 和 使 用 相 应 的 标 识。5.5.2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27、对 各 类 标 识 进 行 管 理,标 识 和 指 示 牌 应 清 晰 准 确,分 布 合 理。5.5.3 标 识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安 全 警 示 标 志,应 符 合 G B 2 8 9 4 的 要 求;b)消 防 安 全 标 志,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的 要 求;c)道 路 引 导 标 志,应 符 合 G B 5 7 6 8.2 的 要 求;d)楼 宇 广 场 公 共 信 息 标 识,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的 要 求;e)设 施 设 备 标 识;f)服 务 提 示 性 标 识。5.6 供 方 管 理D B 6 1 0 1/T 3

    28、 0 9 2 2 0 2 065.6.1 应 关 注 供 水、供 电、供 气、网 络 运 营 单 位、消 防 主 管 部 门、公 共 事 业 主 管 部 门、特 种 设 备 检 验单 位 等 外 部 相 关 方 的 要 求,并 配 合 其 服 务 客 户。5.6.2 供 方 业 务 包 括 电 梯、锅 炉、机 械 停 车 设 备 等 特 种 设 备 维 保;中 央 空 调 主 机 维 保;消 防、监 控、门 禁、楼 控、停 车 系 统、防 入 侵 报 警 等 弱 电、智 能 化 系 统 维 保;供 配 电 设 备 预 防 性 试 验 检 测;消 防、防雷 检 测;化 粪 池、隔 油 池 清 掏

    29、;外 墙 清 洗;二 次 供 水 水 质 检 测、水 箱 清 洗;有 害 生 物 防 治;屋 面、玻 璃雨 棚、道 路 等 共 用 设 施 修 缮;物 资 供 应 等 专 项 业 务。5.6.3 对 供 方 的 管 理,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选 聘 与 专 项 服 务 匹 配 的 供 方;b)专 项 服 务 与 物 业 服 务 规 范 一 致;c)对 专 项 服 务 评 价 考 评;d)实 施 合 格 供 方 名 录 管 理。5.7 质 量 管 理5.7.1 应 制 订 符 合 本 园 区 的 服 务 质 量 目 标。5.7.2 应 建 立 实 施 质 量 管 理 体 系。开 展 以

    30、 职 责、人 员、物 资、服 务 程 序 为 核 心,注 重 服 务 实 现 过 程 持续 改 进 的 质 量 管 理 活 动。5.7.3 应 开 展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建 立 与 服 务 质 量、管 理 要 求、岗 位 规 范 相 配 套 的 服 务 标 准 体 系,充 分考 虑 满 足 园 区 客 户 需 求 和 期 望。5.7.4 可 采 用 P D C A(计 划-实 施-检 查-改 进)方 法,实 现 对 服 务 标 准 体 系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持 续 改 进,不 断 提 升 园 区 客 户 满 意 度。6 客 户 服 务6.1 客 户 接 待6.1.1 物

    31、 业 服 务 人 应 在 服 务 项 目 设 置 客 户 接 待 中 心,提 供 一 站 式 业 务 办 理、咨 询、投 诉 受 理 服 务。6.1.2 接 待 中 心 应 配 置 必 要 的 接 待 设 施,保 持 环 境 整 洁。6.1.3 应 公 示 服 务 时 间、服 务 电 话、办 事 流 程 等 信 息。6.1.4 可 提 供 现 场、电 话、微 信、邮 箱 等 多 种 方 式 受 理 客 户 诉 求,应 提 供 8 小 时 现 场 服 务,2 4 小 时 电话 服 务,现 场 服 务 等 待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5 分 钟,超 时 应 主 动 与 客 户 沟 通,服 务 受

    32、理 应 记 录 完 整、准 确。6.1.5 宜 为 客 户 提 供 多 种 费 用 支 付 方 式。6.1.6 有 效 投 诉 应 给 予 答 复 时 限 承 诺,投 诉 处 理 进 程 和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投 诉 人,投 诉 处 理 意 见 应 回 访 并保 留 记 录。6.1.7 服 务 质 量 投 诉 处 理 可 参 照 G B/T 1 7 2 4 2 的 要 求 执 行。6.2 客 户 关 系6.2.1 应 公 示 服 务 电 话 及 投 诉 邮 箱 等 意 见 收 集 信 息,可 发 放 物 业 服 务 信 息 卡(载 明 联 系 方 式、投 诉 电话、邮 箱),保 持 沟

    33、通 渠 道 畅 通。6.2.2 每 年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对 服 务 满 意 度 进 行 调 查,并 根 据 客 户 提 出 的 有 效 意 见 建 议 整 改,持 续 改 进。6.2.3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二 次 园 区 文 化 活 动,提 倡 文 明、和 谐、节 能、环 保、绿 色 理 念。6.2.4 可 设 置 客 户 服 务 专 员,提 供 日 常 便 捷、高 效 服 务。6.3 入 住 迁 出6.3.1 物 业 服 务 人 应 提 供 客 户 易 于 获 取 入 住 与 迁 出 流 程 和 资 料 信 息 的 服 务。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34、 076.3.2 入 住 与 迁 出 流 程 规 范、清 晰、合 理,宜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6.3.3 应 向 客 户 提 供 入 住 和 迁 出 物 品 搬 运 的 便 利 服 务。6.4 装 饰 装 修6.4.1 应 签 订 书 面 装 修 服 务 协 议,明 示 装 修 审 批、验 收、施 工 时 段、垃 圾 清 运、安 全 施 工 承 诺、涉 及高 空 和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的 应 就 危 险 源 防 控 措 施 等 要 求。6.4.2 对 水、电、气、消 防、安 防、废 物 排 放 等 设 施 设 备 有 改 动 的,方 案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要

    35、求,物 业 服 务 人 应 核 查 审 批 许 可 手 续,监 督 实 施。6.4.3 对 装 饰 装 修 材 料、设 备 需 临 时 存 放、大 件 吊 装 的 可 结 合 园 区 条 件 给 予 便 利,协 助 安 全 管 理。6.4.4 对 违 规 行 为、装 修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并 拒 不 整 改 的 应 及 时 劝 阻、制 止、报 告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处 理。6.4.5 应 关 注 装 修 区 毗 邻 方 的 意 见,并 及 时 妥 善 处 置。6.5 文 体 服 务6.5.1 物 业 服 务 人 开 展 园 区 文 体 服 务 应 按 规 报 备 审 批,服 务 内

    36、 容 应 健 康、文 明,包 括 但 不 限 于:结 合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传 统 节 日 举 办 民 俗、艺 术 类 的 节 庆 活 动;开 展 以 园 区 职 工 集 体 文 化 休 闲 为 主 的 文 体 活 动;根 据 园 区 客 户 所 属 行 业 特 点 举 办 技 术、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学 术 活 动;为 园 区 行 业 贸 易、商 业 促 销 等 举 办 文 化 类 宣 传 活 动;根 据 客 户 需 求,举 办 与 文 化、体 育 有 关 的 其 他 活 动。6.5.2 应 积 极 配 合 街 道 办 事 处、社 区、园 区 主 管 部 门 或 客 户 相

    37、 关 单 位 的 各 类 文 体 活 动。6.5.3 进 行 体 育 健 身 活 动 时 应 有 相 关 安 全 保 护 措 施,如 发 生 运 动 伤 害,应 有 及 时、有 效 的 应 急 救 护 方案 及 措 施。6.5.4 应 建 立 园 区 各 类 文 体 活 动 档 案。6.6 便 民 服 务6.6.1 宜 在 主 要 出 入 口 设 置 便 民 服 务 站,提 供 便 民 服 务。6.6.2 服 务 站 可 配 置 共 享 充 电 宝、擦 鞋 机、伞 套 机、充 电 器、应 急 医 药 箱、打 气 筒 等 设 施,提 供 雨 伞、针 线 包、办 公 文 具 以 及 大 件 行 李

    38、 寄 存 等 服 务,配 置 物 品 质 量、卫 生 合 格。6.6.3 应 保 持 服 务 站 设 施 设 备 齐 全、完 好、有 效。6.7 特 约 服 务6.7.1 政 务 助 理 服 务6.7.1.1 可 根 据 园 区 客 户 需 求,经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授 权,搭 建 政 务 助 理 服 务 平 台,开 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商、税 务、卫 生、消 防、房 产 等 证 照 代 办、政 策 咨 询 服 务 等。6.7.1.2 助 理 服 务 的 内 容、收 费 等 信 息 应 清 晰 公 示,需 要 特 殊 审 批 的 应 依 法 获 取 相 应 许 可。6.7.1.

    39、3 开 展 政 务 服 务 应 专 人 专 职,热 情、高 效、精 准、安 全,及 时。6.7.2 会 务 服 务6.7.2.1 预 订 渠 道 畅 通,需 求 受 理 应 及 时、准 确,响 应 快 速 有 效。6.7.2.2 会 议 现 场 应 整 洁 有 序,体 感 舒 适,照 明、音 响、视 频、空 调 等 系 统 运 行 正 常。6.7.2.3 服 务 人 员 应 做 到 语 言 规 范、手 势 标 准,对 会 议 内 容 保 密。6.7.2.4 可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提 供 定 制 化 会 议 服 务。6.7.2.5 会 议 准 备 须 充 分,关 键 过 程 要 规 范,服

    40、 务 要 求 应 经 会 议 组 织 方 确 认。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86.7.2.6 应 进 行 会 场 巡 视,随 时 关 注 客 户 需 求,确 保 设 备 设 施 无 故 障、会 场 及 外 围 秩 序 安 全 无 隐 患。6.7.2.7 会 议 现 场 遇 紧 急 事 件 发 生 时,工 作 人 员 应 迅 速 到 位,有 效 处 置。6.7.2.8 会 议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清 点 物 资、清 理 场 地、关 闭 设 备 设 施。6.7.3 班 车 服 务6.7.3.1 可 根 据 园 区 客 户 的 需 求 提 供 通 勤 车 服 务。

    41、6.7.3.2 可 自 营 或 与 汽 车 服 务、公 交 公 司 联 营,运 营 手 续 应 合 法、合 规。6.7.3.3 通 勤 车 辆 班 次、路 线、站 点、服 务 费 用 等 信 息 应 公 示。6.7.4 宿 舍 管 理 服 务6.7.4.1 可 提 供 园 区 宿 舍 管 理 服 务,包 括 从 入 住 到 搬 离 全 过 程 管 理、设 施 设 备 维 护、秩 序 维 护、环 境卫 生 维 护 以 及 安 全 督 查、住 宿 管 理 等。6.7.4.2 应 公 示 各 项 宿 舍 管 理 规 定,建 立 住 宿 人 员 管 理 档 案。6.7.4.3 宜 独 立 建 立 客

    42、服 中 心,配 置 专 人 服 务。6.7.4.4 宜 定 期 与 客 户 联 合(包 括 安 全)巡 查,共 同 维 护 宿 舍 秩 序。7 房 屋 本 体 与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服 务7.1 承 接 查 验7.1.1 应 依 据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对 新 建 物 业 开 展 承 接 查 验,具 体 要 求 按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办 法 执 行。7.1.2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与 相 关 方 保 持 密 切 沟 通,按 计 划 开 展 承 接 查 验,包 括 但 不 限 于:签 订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协 议;接 收 有 关 技 术 资 料;查 验 共

    43、用 部 位、共 用 设 施 设 备;确 认 现 场 查 验 结 果;汇 总 查 验 发 现 的 问 题 报 相 关 方 处 置;办 理 物 业 交 接 手 续。7.2 房 屋 本 体 管 理7.2.1 应 建 立 健 全 房 屋 档 案,检 查、督 促 园 区 客 户 正 确 使 用 房 屋,指 导 其 遵 守 房 屋 安 全 使 用 的 相 关 法律 法 规。7.2.2 应 制 定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的 日 常 维 护 计 划,年 度 小 修、中 修、大 修 方 案 及 具 体 的 实 施 措 施,并 设 专人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和 维 修 养 护,确 保 各 项 记 录 完 整

    44、。7.2.3 定 期 对 房 屋 结 构 及 涉 及 使 用 安 全 的 部 位(地 基 基 础、承 重 结 构、非 承 重 墙、公 共 楼 地 面、外 墙面、吊 顶 等)进 行 检 查 并 做 好 记 录,发 现 损 坏 及 时 安 排 专 项 维 修。7.2.4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 排 查 地 基 基 础 白 蚁 的 防 治 和 消 杀 工 作,检 查 公 共 部 位 有 无 白 蚁。7.2.5 每 季 度 检 查 公 共 区 域 墙 面、地 面、门、窗,墙 体 无 剥 落 开 裂、门 窗 开 闭 灵 活、玻 璃 无 破 损。7.2.6 对 装 修 区 域 共 用 部 位 应 有

    45、效 防 护。7.2.7 各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物 业 服 务、维 修、报 警 等 便 民 标 识,危 险 隐 患 部 位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范 警 示 标 识,定 期 检 查 各 种 标 识,保 持 清 晰 完 整。7.3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管 理7.3.1 一 般 要 求D B 6 1 0 1/T 3 0 9 2 2 0 2 097.3.1.1 应 对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保 养 维 修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及 详 细 实 施 方 案,并 设 专 人 进 行 日 常 管 理、检 查测 试 和 维 修 养 护,保 证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完 好。7.3.1.2

    46、 应 建 立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台 账,做 好 运 行、巡 查、维 修、保 养 等 记 录,建 立 维 护 档 案,并 按 国家 规 定 办 理 年 检 手 续,保 证 其 性 能 符 合 相 关 标 准。7.3.1.3 制 定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及 保 养 规 范,操 作 维 护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确 保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标 志齐 全、运 行 正 常。7.3.1.4 对 容 易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应 有 明 显 警 示 标 志 和 防 范 措 施,对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种 突 发设 备 故 障 有 应

    47、急 预 案。7.3.1.5 特 种 设 备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物 业 服 务 人 应 配 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并 持 证 上 岗;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监 督、验 收 特 种 设 备 维 保 单 位 维 保 工 作;对 特 种 设 备 至 少 每 月 进 行 1 次 安 全 管 理 自 查 并 做 好 记 录,对 异 常 情 况 和 故 障 处 理 以 及 安 全 隐患 整 改 应 进 行 跟 踪 记 录 和 报 告;应 建 立 特 种 设 备 及 其 安 全 附 件 台 帐,并 建 立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档 案,帐 物 相

    48、 符;应 与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检 验 检 测 机 构、专 业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建 立 有 效 的 联 络、交 流机 制。7.3.2 强 电 系 统7.3.2.1 按 照 D L 4 0 8 的 要 求,结 合 客 户 用 电 需 求 和 电 力 系 统 特 点,建 立 健 全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规 范 和 操 作规 程,并 做 好 记 录。包 含 但 不 限 于:a)巡 查 各 项 供 电 运 行 数 据、检 查 变 压 器 的 温 度;b)检 查 各 项 工 具 完 备 情 况、应 急 设 备/器 具 情 况 和 其 他 设 施 设 备 情 况;

    49、c)定 期 对 应 急 电 源 设 备 进 行 巡 查、测 试 和 维 护,确 保 紧 急 停 电 时 能 及 时 投 用;d)应 规 范 管 理 和 使 用 电 气 绝 缘 用 具,如 高 压 验 电 器、绝 缘 垫、高 压 绝 缘 手 套、高 压 绝 缘 靴、绝缘 棒,做 到 放 置 规 范、标 签 齐 全,并 保 持 有 效;e)变 配 电 设 施 设 备 每 年 应 至 少 进 行 1 次 全 面 检 修;f)应 定 期 检 查、维 护 电 缆 沟、强 电 井 和 配 电 箱 等 供 电 设 施 设 备,确 保 运 行 正 常。7.3.2.2 若 园 区 客 户 有 精 密 仪 器、科

    50、 研 实 验 等 用 电 情 况 的,应 告 之 引 入 双 电 源 回 路 或 增 加 备 用 电 源(U P S、发 电 机 组);在 电 源 接 入 过 程 中,客 户 室 内 照 明 与 动 力 线 路 应 严 格 按 照 开 发 原 设 计 进 行 接 入,严 禁 动 力与 办 公 照 明 线 路 进 行 混 用 接 入。7.4 弱 电 系 统应 根 据 弱 电 系 统 设 施 配 备 实 际 情 况,制 定 完 善 的 管 理 规 范,确 保 系 统 正 常 运 行,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定 期 对 设 备 进 行 检 修、维 护 和 保 养,出 现 故 障 及 时 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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