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1 6 0C C S A 1 2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第 4 部 分:人 员 管 理 及 硬 件 设 施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s e r v i c e a s s u r a n c e f o r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r e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P a r t 4:P e r s o n n e l m a n a g e m e n t a n d f
2、a c i l i t i e s2 0 2 2-0 7-2 2 发 布 2 0 2 2-0 8-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人 员 管 理.15 硬 件 设 施.36 信 息 化 建 设.8参 考 文 献.1 0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3、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的 第 4 部 分。D B 4 4 0 3/T 2 4 6 2 0 2 2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第 3 部 分:案 件 管 理;第 4 部 分:人 员 管 理 及 硬 件 设 施。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司 法 局、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4、 草 人:曾 碧 静、黄 晓 莉、李 睿、吴 恋、万 小 红、孙 桢 晶、熊 焰 琴、秦 婷。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1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4 部 分:人 员 管 理 及 硬 件 设 施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 管 理 要 求、硬 件 设 施 要 求 以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的 市、区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开 展 人 员 管 理、硬 件 设 施 配 置 以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5、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4 4 0 3/T 2 4 6.1 2 0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3/T 2 4 6.1 2 0 2 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人
6、 员 管 理基 本 要 求4.1.1 工 作 人 员 应 专 职 从 事 行 政 复 议 工 作。4.1.2 工 作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行 政 复 议 相 关 保 密 规 定。4.1.3 行 政 复 议 机 构(以 下 简 称“复 议 机 构”)应 建 立 人 员 管 理 相 关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人 员 考 评 制 度:可 包 括 不 同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核 与 评 价 指 标 及 方 法;接 待 工 作 制 度:可 包 括 现 场 接 待 及 线 上 回 应 群 众 的 相 关 要 求;后 勤 保 障 制 度:可 包 括 工 作 人 员 实 地 调
7、查 用 车 等 方 面 的 要 求。人 员 分 类 与 职 责行 政 复 议 工 作 人 员 包 括:办 案 人 员:负 责 开 展 材 料 审 核、事 实 审 查、案 件 审 议、案 卷 制 作 等 案 件 办 理 各 环 节 工 作;辅 助 人 员:负 责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的 接 待、档 案 管 理、内 勤 管 理 等 综 合 支 撑 性 工 作。其 中 包 括 但不 限 于:接 待 工 作 人 员:负 责 收 案 及 来 访 人 员 的 接 待 工 作;档 案 管 理 人 员:负 责 案 件 卷 宗 及 相 关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内 勤 工 作 人 员:负 责 案 件
8、登 记、立 卷、案 卷 暂 保 管 及 其 他 案 件 办 理 辅 助 工 作。人 员 资 质 和 能 力4.3.1 办 案 人 员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应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2 具 备 良 好 的 群 众 服 务 意 识、沟 通 表 达 能 力、组 织 协 调 能 力;自 2 0 1 8 年 1 月 1 日 后,初 次 从 事 行 政 复 议 的,应 通 过 国 家 统 一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业 资 格1)。4.3.2 辅 助 人 员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应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9、 要 求:具 备 与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验;掌 握 与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相 关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技 能;具 备 良 好 的 群 众 服 务 意 识、沟 通 表 达 能 力、组 织 协 调 能 力。人 案 配 比4.4.1 复 议 机 构 应 至 少 配 备 3 名 办 案 人 员。4.4.2 市 级 复 议 机 构 办 案 人 员、辅 助 人 员 与 年 度 案 件 办 理 数 的 比 例 宜 为 1:1:1 0 0。4.4.3 区 级 复 议 机 构 办 案 人 员、辅 助 人 员 与 年 度 案 件 办 理 数 的 比 例 宜 为 1:1:5
10、0。业 务 培 训4.5.1 培 训 类 型行 政 复 议 工 作 人 员 应 定 期 接 受 培 训,培 训 类 型 包 括:岗 前 培 训;在 职 培 训。4.5.2 岗 前 培 训4.5.2.1 复 议 机 构 应 对 新 入 职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岗 前 业 务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行 政 复 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及 文 件;复 议 机 构 内 部 管 理 文 件;案 件 办 理 相 关 操 作 规 范,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办 案 系 统 操 作、办 案 审 批 流 程 等;复 议 文 书 写 作 规 范 和 技 巧。4.5.2.2
11、 岗 前 培 训 宜 由 市 复 议 机 构 统 筹 组 织。4.5.3 在 职 培 训4.5.3.1 市 复 议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1 次 全 市 复 议 机 构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区 复 议 机 构 每 年 自 行组 织 本 机 构 在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4.5.3.2 在 职 业 务 培 训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行 政 复 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行 政 复 议 相 关 规 章 制 度;案 件 办 理 工 作 技 巧;案 例 分 析 及 经 验 分 享。4.5.4 方 式 和 学 时4.5.4.1 培 训
12、方 式 和 学 时 由 复 议 机 构 自 行 确 定,培 训 方 式 可 包 括 线 下 授 课、线 上 学 习、实 操 训 练 等。4.5.4.2 工 作 人 员 每 年 接 受 培 训 的 时 长 宜 累 计 不 少 于 4 0 小 时。1)根据 2 0 1 7 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35 硬 件 设 施设 施 分 类5.1.1 复 议 机 构 应 至 少 配 置 以 下 设 施:收 案 室:用 于 提 供 咨 询、资 料 接 收 及
13、 办 理 案 件 相 关 手 续;审 议 室:用 于 案 件 的 合 议 及 讨 论;调 解 室:用 于 开 展 案 件 调 解;听 证 室:用 于 案 件 听 证 会 的 召 开;档 案 室:用 于 案 件 卷 宗 及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整 理、保 管、利 用 等;阅 卷 室:用 于 现 场 查 阅 案 卷 及 相 关 资 料;办 公 室:用 于 开 展 文 书 制 作、业 务 交 流 及 其 他 日 常 公 务。5.1.2 复 议 机 构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独 立 的 接 待 室。收 案 室5.2.1 收 案 室 应 至 少 具 备 以 下 功 能:咨 询:提
14、供 复 议 流 程 指 引、案 件 受 理 及 其 他 相 关 咨 询 服 务;收 案:接 收 群 众 提 交 的 复 议 申 请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书 材 料。5.2.2 宜 为 来 访 群 众 提 供 等 候、休 息 的 公 共 空 间,宜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安 保 力 量。5.2.3 收 案 室 的 面 积 宜 不 小 于 1 5。5.2.4 收 案 室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表 1 收 案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1 办公电脑 2 办公桌椅 3 电子监控设备 4 打印设备 5 网络设备 6 身份证读卡器 7 录音录像设
15、备 8 电话机 9 写字桌椅(群众使用)1 0 叫号系统 1 1 查询终端机 1 2 休息座椅 1 3 电子显示屏 1 4 饮水器具 1 5 室内绿植 注:应配置 宜配置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4审 议 室5.3.1 审 议 室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2 的 要 求。5.3.2 审 议 室 的 面 积 宜 不 小 于 1 5。表 2 审 议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1 会议桌 2 会议座椅 3 投影设备 4 互联网接口设备 5 电子监控设备 6 电子签字设备 7 室内绿植 8 饮水器具 注:应配置 宜配置调 解 室5.4
16、.1 调 解 室 与 听 证 室 的 比 例 宜 不 低 于 2:1。5.4.2 调 解 室 的 面 积 宜 不 小 于 1 5。5.4.3 调 解 室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3 的 要 求。5.4.4 宜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安 保 力 量。表 3 调 解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1 调解桌 2 调解座椅 3 电子监控设备 4 录音录像设备 5 投影设备 6 专用电脑7 打印设备8 互联网接口设备9 专用电话1 0 室内绿植1 1 饮水器具 注:应配置 宜配置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5听 证 室5.5.1 复 议
17、机 构 应 至 少 配 备 1 个 听 证 室,面 积 宜 不 小 于 5 0。5.5.2 听 证 室 宜 分 为 审 理 区 和 旁 听 区,空 间 不 够 充 足 的,可 不 设 旁 听 区。5.5.3 审 理 区 的 席 位 布 局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主 持 人 及 听 证 员 席:面 门 位 于 听 证 室 正 前 方,主 持 人 和 听 证 员 的 席 位 并 排 而 设;书 记 员 席:位 于 主 持 人 席 的 正 前 方,背 靠 主 持 人;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席:位 于 主 持 人 及 听 证 员 席 前 方 两 侧,具 体 布 局 为:申 请 人 及
18、其 代 理 人 席 设 在 主 持 人 及 听 证 员 席 前 方 的 左 侧;被 申 请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席 设 在 主 持 人 及 听 证 员 席 前 方 的 右 侧;有 第 三 人 的,第 三 人 席 位 与 被 申 请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席 并 排 而 设。证 人、鉴 定 人 席:面 向 主 持 人 及 听 证 员 席 的 正 前 方,与 书 记 员 席 相 对 而 设。5.5.4 旁 听 区 域 应 设 置 旁 听 席,宜 位 于 听 证 室 后 部。5.5.5 听 证 室 具 体 布 局 参 见 图 1。5.5.6 听 证 室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4
19、的 要 求。图 1 听 证 室 座 位 布 局 图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6表 4 听 证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 应用 区域1 专用桌椅 审理区席位2 音响设备 全室覆盖3 电脑 审理区席位4 专用显示屏 审理区席位5 公共电子显示屏 全室覆盖6 网络设备 全室覆盖7 电子监控设备 全室覆盖8 电子签字设备 审理区席位9 语音转文字系统 审理区席位1 0 打印设备 审理区1 1 旁听座椅 旁听席注:应配置 宜配置档 案 室5.6.1 复 议 机 构 应 配 备 独 立 的 档 案 室,档 案 室 规 模 根 据 案 件 量 进 行
20、 设 置。5.6.2 档 案 室 应 满 足 档 案 收 集、整 理、保 管、利 用 等 业 务 开 展 要 求。5.6.3 档 案 室 内 应 划 分 为 纸 质 档 案 库、音 像 及 光 盘 档 案 库 及 其 他 特 殊 载 体 档 案 库。5.6.4 档 案 室 的 温 湿 度 范 围 及 昼 夜 波 动 幅 度 应 符 合 表 5 的 要 求,并 应 定 时 测 记 温 湿 度。5.6.5 档 案 室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6 的 要 求。表 5 档 案 库 区 域 的 温 湿 度 要 求档案 库区域 范围 昼夜 波动幅度 要求温度 1 4 2 4 2 相对湿度 4 5%
21、6 0%5%表 6 档 案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1 档案柜 2 温度、湿度监测设备 3 桌椅 4 电子监控设备 5 电脑 6 案卷数字化工具(摄像机、扫描仪等)7 案卷装订工具 8 互联网接口设备 注:应配置 宜配置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7阅 卷 室5.7.1 阅 卷 室 应 能 满 足 现 场 查 阅 案 卷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需 要,面 积 宜 不 小 于 1 5。5.7.2 阅 卷 室 的 室 内 光 环 境、室 内 声 环 境 及 阅 览 桌 椅 排 列 的 最 小 间 距 宜 参 考 J G J 3 8 2 0
22、1 5 中 关 于 阅 览室 的 要 求。5.7.3 阅 卷 室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7 的 要 求。表 7 阅 卷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1 阅览桌椅 2 电子监控设备 3 阅卷电脑 4 开放式书架 5 室内绿植 6 饮水机 注:应配置 宜配置办 公 室5.8.1 办 公 室 应 能 满 足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文 书 制 作、业 务 交 流 及 其 他 日 常 公 务 的 需 要。5.8.2 办 公 室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8 的 要 求。表 8 办 公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1 办公桌椅 2 电脑
23、 4 打印设备 5 电话机 6 饮水机 7 文件柜 8 室内绿植 注:应配置 宜配置接 待 室5.9.1 接 待 室 应 能 满 足 工 作 人 员 与 来 访 人 员 单 独 交 流 的 需 要。5.9.2 接 待 室 的 设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9 的 要 求。5.9.3 接 待 室 的 面 积 宜 不 小 于 1 5。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8表 9 接 待 室 设 备 配 置 表序号 设备 名称 配置 要求1 会客桌椅 2 电脑 3 电子监控设备 4 饮水机 5 室内绿植 注:应配置 宜配置6 信 息 化 建 设基 本 要 求6.1.1 复 议
24、 机 构 应 做 好 复 议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基 础 保 障 措 施 建 设,包 括 经 费、硬 件 设 施 设 备、技 术 保 障 等。6.1.2 复 议 机 构 应 至 少 建 有 以 下 业 务 系 统:线 上 办 案 系 统;数 字 化 管 理 系 统。6.1.3 复 议 机 构 宜 建 有 以 下 业 务 系 统:公 众 互 动 服 务 系 统;典 型 案 例 管 理 系 统。6.1.4 复 议 机 构 各 业 务 系 统 应 与 以 下 基 础 数 据 库 或 信 息 平 台 实 现 实 时 数 据 共 享 和 交 换:全 国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平 台;法 院 工 作
25、 平 台;市 法 治 政 府 信 息 平 台;政 企 生 活 服 务 开 放 平 台。线 上 办 案 系 统复 议 机 构 的 线 上 办 案 系 统 至 少 应 能 实 现 以 下 功 能:线 上 案 件 登 记、案 件 分 配、立 案 受 理、案 件 审 理、复 议 决 定 全 过 程 办 理;线 上 案 件 的 调 查、听 证、调 解;复 议 文 书 线 上 送 达;案 件 全 流 程 的 实 时 监 测 和 提 醒 监 督。数 字 化 管 理 系 统复 议 机 构 的 数 字 化 管 理 系 统 至 少 应 能 实 现 以 下 功 能:复 议 档 案 电 子 化 管 理;市、区 复 议
26、 机 构 的 复 议 数 据 信 息 能 够“一 次 输 入、全 市 共 享”,信 息 包 括:复 议 机 关;复 议 工 作 人 员;复 议 案 件;案 件 文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9 案 件 的 统 计、分 析 信 息。公 众 互 动 服 务 系 统复 议 机 构 的 公 众 互 动 服 务 系 统 至 少 应 能 实 现 以 下 功 能:市 民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进 行 复 议 申 请 和 参 与 行 政 复 议;市 民 可 以 查 询 复 议 申 请 的 办 理 进 度 情 况;向 市 民 提 供 通 知 公
27、告、复 议 百 科、复 议 机 关 导 航、文 书 公 开、公 告 送 达 等 服 务 事 项。典 型 案 例 管 理 系 统复 议 机 构 的 典 型 案 例 管 理 系 统 至 少 应 能 实 现 以 下 功 能:提 供 全 市 典 型 案 例 查 询、展 示;全 市 典 型 案 例 的 分 类 统 计。D B 4 4 0 3/T 2 4 6.4 2 0 2 21 0参 考 文 献 1 J G J 3 8 2 0 1 5 图 书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2 D B 4 4 0 3/T 5 0 2 0 2 0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仲 裁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3 D B 5 1/T 1 1 7 4 2 0 1 0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规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