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8 0.3 0C C S C 5 1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民 宿 业 卫 生 规 范H y g i e n i c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h o m e s t a y2 0 2 2-0 3-1 1 发 布 2 0 2 2-0 4-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目 次前 言.2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规 划、选 址 的 要 求.25
2、设 计、布 局 的 卫 生 要 求.26 卫 生 设 施 要 求.37 卫 生 管 理 要 求.48 卫 生 指 标 要 求.59 卫 生 检 测 要 求.6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深 圳 市 大 鹏 新 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深
3、圳 市 宝 安区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深 圳 市 民 宿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余 淑 苑、冯 锦 姝、陈 国 敏、彭 朝 琼、陆 华、许 雯 婷、孙 健、刘 宁、王 熙、刘 坚 基、周 国 宏、季 佳 佳、颜 伟 奇、李 扬 进、蓝 涛、黄 素 丽、吴 丹 茵、李 超、徐 灵 枝。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1民 宿 业 卫 生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民 宿 的 规 划、选 址 的 要 求;设 计、布 局 的 卫 生 要 求;卫 生 设 施、卫 生 管 理、卫 生 指 标和 卫 生 检 测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4、用 于 单 栋 建 筑 客 房 数 量 不 超 过 1 4 间(套)的 民 宿 经 营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T 5 7 5 0(所 有 部 分)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检 验 方
5、 法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7 0 5 1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卫 生 规 范G B/T 1 7 2 1 9 生 活 饮 用 水 输 配 水 设 备 及 防 护 材 料 的 安 全 性 评 价 标 准G B/T 1 8 2 0 4(所 有 部 分)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检 验 方 法G B 1 9 2 9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包 装 饮 用 水G B 3 1 6 5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餐 饮 服 务 通 用 卫 生 规 范G B 3 7
6、 4 8 7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规 范G B 3 7 4 8 8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指 标 及 限 值 要 求G B 3 7 4 8 9(所 有 部 分)公 共 场 所 设 计 卫 生 规 范G B/T 3 9 0 0 0 乡 村 民 宿 服 务 质 量 规 范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标 准C J J/T 1 1 0 建 筑 与 小 区 管 道 直 饮 水 系 统 技 术 规 程W S 3 9 4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规 范W S/T 3 9 6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7、消 毒 规 范W S 6 9 6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期 间 办 公 场 所 和 公 共 场 所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运 行 管 理 卫 生 规 范D B 4 4 0 3/T 2 1 民 宿 服 务 规 范S Z D B/Z 1 5 3 住 宅 区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操 作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民 宿 h o m e s t a y利 用 城 乡 居(村)民 自 有 住 宅、村 集 体 房 舍 或 其 他 设 施,民 宿 主 人 参 与 接 待,方 便 客 群 体 验 当 地 优美 环 境、特 色 文 化 与 生
8、产 生 活 方 式 的 小 型 住 宿 场 所。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2 来 源:G B/T 3 9 0 0 0 2 0 2 0,3.1,有 修 改 3.2公 共 用 品 用 具 p u b l i c a r t i c l e s民 宿 经 营 者 提 供 给 顾 客 重 复 使 用 的 床 单、枕 套、被 套、毛 巾、浴 巾、浴 衣、杯 具、洁 具、拖 鞋 以 及其 他 重 复 使 用 且 与 皮 肤、黏 膜 等 接 触 的 物 品。来 源:G B 3 7 4 8 7 2 0 1 9,3.1,有 修 改 4 规 划、选 址 的 要 求4.1 场 地 应 根
9、 据 城 乡 建 设、旅 游 民 宿 发 展 全 面 规 划,应 当 避 开 易 发 山 洪、泥 石 流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高 风 险区 域。4.2 宜 选 择 在 环 境 安 静,具 备 给 排 水 条 件 和 电 力 供 应,且 不 受 粉 尘、有 害 气 体、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散 性 污 染 源 影 响 的 区 域。4.3 建 筑 应 符 合 G B/T 3 9 0 0 0 的 要 求。5 设 计、布 局 的 卫 生 要 求5.1 客 房5.1.1 客 房 室 内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布 局 合 理,采 光、通 风、隔 音 良 好。5.1.2 客 房 净 高
10、 宜 高 于 2.4 m,床 位 占 室 内 面 积 每 床 不 宜 低 于 4 m2。5.1.3 客 房 内 宜 单 设 卫 生 间,卫 生 间 便 池 应 采 用 水 冲 式,并 设 洗 手 设 施,地 面、墙 壁 等 应 用 易 冲 洗、防 渗 水 材 料 制 成。卫 生 间 地 面 应 设 地 漏,地 面 四 周 向 地 漏 方 向 应 有 0.0 1 0.0 1 5 坡 度,地 漏 与 排 污水 管 道 之 间 应 设 水 封 装 置。卫 生 间 宜 具 备 淋 浴 设 施,无 淋 浴 设 施 的 应 按 床 位 数 配 备 脸 盆、脚 盆,并 按G B 3 7 4 8 7 要 求
11、分 开 标 识 及 清 洗 消 毒。客 房 卫 生 间 应 通 风 良 好、无 异 味、无 积 水、无 污 渍,应 做 到 客 离即 清。5.1.4 应 按 床 位 数 配 备 公 共 用 品 用 具(部 分 场 所)。5.1.5 应 严 格 执 行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清 洗 消 毒 规 定,清 洗 消 毒 应 符 合 G B 3 7 4 8 7 的 要 求。供 顾 客 使 用 的 公 共用 品 用 具 应 做 到 一 客 一 换 一 消 毒,长 住 顾 客 应 按 其 要 求 更 换。5.2 服 务 用 房(区)5.2.1 应 设 置 与 接 待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服 务 用 房
12、(区)。5.2.2 使 用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合 理 设 置 清 洗 消 毒 间(区),并 配 备 消 毒 设 施;地 面 与 墙 面 应 使 用 防 水、防 霉、可 洗 刷 的 材 料,墙 裙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 m,应 设 置 排 水 系 统 和 机 械 排 风 装 置。5.2.3 提 供 杯 具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杯 具 独 立 的 清 洗 消 毒 间(区),杯 具 宜 采 用 热 力 法 消 毒。消 毒 间 应 配 备 2个 或 以 上 的 清 洗 消 毒 水 池,消 毒 柜 及 专 用 的 保 洁 设 施,并 应 有 相 应 的 消 毒 剂 配 比 容 器
13、;地 面 与 墙 面 和 排风 设 施 卫 生 要 求 应 符 合 5.2.2 的 要 求。5.2.4 提 供 非 一 次 性 使 用 的 拖 鞋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拖 鞋 独 立 的 清 洗 消 毒 间(区),并 配 备 消 毒 设 施;采 用化 学 方 法 消 毒,使 用 的 消 毒 剂 应 在 有 效 期 内,消 毒 池(桶)的 容 量、深 度 应 能 满 足 浸 泡 消 毒 的 需 要,保证 消 毒 液 有 效 浓 度 和 浸 泡 时 间,消 毒 后 的 拖 鞋 应 冲 洗 并 晾 干 使 用;地 面 与 墙 面 和 排 风 设 施 卫 生 要 求 应 符合 5.2.2 的 要
14、求。5.2.5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按 需 求 分 类 另 设 置 储 藏 间(区),且 应 分 设 清 洁 物 品、污 染 物 品 专 间(区);分 设 存 放 柜 或 架。5.2.6 应 合 理 设 置 卫 生 清 扫 工 具 房 或 区 域,并 进 行 标 识 使 用。应 分 开 设 置 清 洁 客 房、卫 生 间(脸 盆、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3脚 盆、浴 缸、坐 便 器、台 面、地 面 等)的 抹 布 或 清 洗 刷 等 工 具。5.2.7 服 务 用 房(区)内 不 应 放 置 与 其 功 能 无 关 的 物 品。5.3 公 共 卫 生 间、
15、公 共 浴 室 和 公 用 盥 洗 室5.3.1 应 设 置 公 共 卫 生 间。5.3.2 未 设 置 卫 生 间 的 客 房 应 设 置 公 共 浴 室 或 公 用 盥 洗 室。5.3.3 公 共 卫 生 间、公 共 浴 室 和 公 用 盥 洗 室 等 宜 男、女 分 设,地 面 与 墙 面 应 使 用 防 水、防 霉、易 清 洗及 不 纳 垢 的 材 料,墙 裙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 m,地 面 应 设 置 排 水 系 统,并 设 置 水 封 装 置。5.3.4 公 共 卫 生 间、公 共 浴 室 和 公 用 盥 洗 室 等 应 有 独 立 的 机 械 排 风 装 置,有 适
16、当 照 明;公 共 卫 生 间 应设 有 洗 手 设 施。5.4 餐 饮 加 工 及 就 餐 场 所5.4.1 提 供 的 餐 饮 服 务 应 满 足 G B 3 1 6 5 4 的 要 求。5.4.2 就 餐 场 所 宜 宽 敞,采 光 通 风 良 好,桌、椅、台 应 保 持 清 洁 卫 生;餐 饮 加 工、就 餐 场 所 应 与 家 庭生 活 区 域 相 对 分 隔,不 应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及 个 人 生 活 用 品。5.4.3 厨 房 应 生、熟 食 分 区、功 能 布 局 合 理、面 积 适 宜,地 面 经 硬 化 防 滑 处 理,墙 面 瓷 砖 墙 裙 1.5 m以
17、上,易 清 洗;厨 房 应 设 有 排 油 烟 设 施。5.5 其 他 公 共 区 域其 他 公 共 区 域(歌 舞 厅、游 艺 厅、接 待 室、会 议 室、多 功 能 厅、文 化 娱 乐 区 域 等)应 符 合 G B 3 7 4 8 9(所 有 部 分)的 要 求。6 卫 生 设 施 要 求6.1 给 排 水 设 施6.1.1 饮 用 水 卫 生6.1.1.1 生 活 饮 用 水 宜 首 选 市 政 集 中 式 供 水。提 供 的 直 饮 水 应 符 合 C J J/T 1 1 0 的 要 求。6.1.1.2 与 饮 用 水 直 接 接 触 的 输 配 水 设 备 及 防 护 材 料 应
18、无 毒 无 害,其 安 全 性 应 符 合 G B/T 1 7 2 1 9 的 规 定。6.1.1.3 使 用 二 次 供 水 的,水 箱 应 专 用、无 渗 漏,并 按 G B 1 7 0 5 1 的 要 求 清 洗 消 毒。6.1.1.4 使 用 自 备 水 源 的,水 源 地 附 近 无 污 染 源,应 对 水 质 进 行 净 化 消 毒 处 理,处 理 后 的 水 质 应 符 合G B 5 7 4 9 的 要 求。6.1.1.5 若 提 供 桶 装 饮 用 水,桶 装 饮 用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 B 1 9 2 9 8 的 要 求,桶 装 饮 用 水 开 封 后 应 在 有 效
19、 期限 内 及 时 饮 用。6.1.2 排 水 设 施排 水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5 的 要 求。6.2 通 风 设 施6.2.1 应 通 风 良 好,在 自 然 通 风 不 良 或 无 自 然 通 风 的 房 间 应 设 有 机 械 通 风 装 置。6.2.2 卫 生 间、公 共 区 域(K T V、接 待 室、餐 厅、会 议 室、茶 室 等)、服 务 用 房(区)等 应 设 机 械 通 风装 置。6.2.3 使 用 分 体 空 调 的,过 滤 网 应 每 周 清 洗、消 毒 一 次。使 用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的,应 符 合 W S 3 9 4D B 4
20、 4 0 3/T 2 3 2 2 0 2 24的 要 求。6.3 餐 饮 设 施6.3.1 餐 饮 具6.3.1.1 餐 饮 具 清 洗 消 毒、存 放 等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要 求。6.3.1.2 用 于 烹 饪、饮 食 的 器 具、器 皿 应 无 毒 无 害。6.3.2 原 辅 料 储 存6.3.2.1 厨 房 宜 配 置 食 品 留 样 设 备,在 加 工 食 品 过 程 中 进 行 成 品 留 样。留 样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4 8 h。6.3.2.2 食 品 原 料、半 成 品、成 品 应 分 隔 或 分 离 贮 存。贮 存 过 程 中,应 与
21、墙 壁、地 面 保 持 适 当 距 离。6.3.2.3 贮 存 过 程 应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要 的 温 度、湿 度 等 特 殊 要 求。6.4 采 光 照 明宜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采 光,客 房 应 配 置 可 以 满 足 阅 读 要 求 的 照 明 设 施。6.5 预 防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设 施6.5.1 客 房、就 餐 场 所、厨 房 及 室 外 庭 院 等 应 完 善 防 鼠、防 蚊、防 蝇、防 蟑 螂 及 防 潮、防 尘 等 设 施,其 设 施 应 易 清 洗、消 毒、更 换。6.5.2 所 有 机 械 通 风 装 置 的 进 风 口、排 气 口 应 安
22、装 易 清 洗 且 可 防 止 病 媒 生 物 侵 入 的 防 护 网 罩。6.6 废 弃 物 处 理 存 放 设 施6.6.1 公 共 区 域 应 进 行 垃 圾 分 类 收 集,应 设 置 废 弃 物 分 类 收 集 容 器,统 一 处 理,日 产 日 清;生 活 垃 圾分 类 投 放 应 符 合 S Z D B/Z 1 5 3 的 要 求。6.6.2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应 密 闭 加 盖,且 易 清 洗。6.6.3 餐 厨 废 弃 物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加 盖 存 放 容 器;废 弃 物 应 及 时 转 运;容 器 应 及 时 清 洗 消 毒。6.6.4 废(污)水 排
23、放 应 符 合 G B 8 9 7 8 的 要 求。7 卫 生 管 理 要 求7.1 卫 生 管 理 组 织7.1.1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是 经 营 场 所 卫 生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应 掌 握 相 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并 熟 悉 卫 生 管理 要 求。7.1.2 应 设 立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或 配 备 专(兼)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具 体 负 责 民 宿 的 卫 生 管 理 工 作。7.2 卫 生 管 理 制 度业 主 或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制 定 环 境 卫 生 清 扫 保 洁、公 共 用 品 用 具 更 换、清 洗、消 毒 管 理
24、和 日 常 卫 生 检 查及 奖 惩 等 卫 生 管 理 制 度,建 立 卫 生 管 理 台 账,并 对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7.3 档 案 管 理应 建 立 卫 生 管 理 档 案,并 做 好 档 案 保 存 及 更 换,应 符 合 G B 3 7 4 8 7 的 要 求。7.4 操 作 规 程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57.4.1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卫 生 操 作 规 程,对 环 境 清 扫 保 洁、物 品 采 购、公 共 用 品 用 具 清 洗 消 毒、卫 生 设 施设 备 运 行、维 护 管 理 等 内 容 规 定 明
25、确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7.4.2 应 通 过 正 规 渠 道 采 购 具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的 消 毒 剂、洗 涤 剂、一 次 性 卫 生 用 品、化 妆 品 等 公 共 用 品用 具,保 留 采 购 凭 证。对 清 洁 剂、消 毒 剂、杀 虫 剂 等 化 学 品 应 有 专 门 的 场 所 或 固 定 容 器 贮 存,并 由 服 务人 员 专 人 管 理,做 好 标 识 和 领 用 登 记。7.5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管 理7.5.1 应 制 定 传 染 病、健 康 危 害 事 故 等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报 告 制 度
26、 和 应 急 预 案,及 时 消除 健 康 危 害 隐 患,防 止 传 染 病 传 播 流 行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的 发 生。7.5.2 发 生 空 气、饮 用 水 健 康 危 害 事 故、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时,场 所 负 责 人 应 在 2 h以 内 分 别 向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应 隐 瞒、谎 报、缓 报 事 故,不 应 隐 匿、伪 造、毁 灭 有 关 证 据。7.5.3 当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流 行 时,应 储 备 防 疫 物 资,设 置 临
27、 时 处 置 区 域(医 学 观 察 点),加 强 人 员 培 训,建 立 健 康 监 测 制 度(包 括 查 验 住 客 和 工 作 人 员 实 时 健 康、体 温 检 测 等),加 强 通 风 换 气 和 对 高 频 接 触 物体 表 面 的 清 洁 消 毒 频 次 等。7.5.4 当 出 现 传 染 病 病 例(含 确 诊 病 例、疑 似 病 例)时,应 配 合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做 好 流 行 病 学调 查、病 例 转 运、人 员 管 控 等 各 项 疫 情 防 控 措 施。传 染 病 流 行 期 间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管 理 按 W S 6 9 6
28、 的要 求。7.5.5 当 出 现 传 染 病 病 例 时,应 在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的 指 导 下,对 场 所 进 行 终 末 消 毒,同 时 对 空调 通 风 系 统 进 行 清 洗 和 消 毒 处 理,经 卫 生 学 评 价 合 格 后 方 可 重 新 启 用。7.5.6 应 在 相 关 场 所 内 放 置 安 全 套 或 设 置 安 全 套 发 售 设 施。7.6 从 业 人 员7.6.1 从 业 人 员 应 持 有 有 效 健 康 证 明,方 可 上 岗。7.6.2 从 业 人 员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操 作 时 应 着 装 干 净,不 应
29、留 长 指 甲、染 指 甲、配 戴 首 饰;养成 不 随 地 吐 痰、勤 洗 手 的 卫 生 习 惯。7.6.3 从 业 人 员 患 有 痢 疾、伤 寒、病 毒 性 肝 炎、活 动 性 肺 结 核、化 脓 性 或 者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以 及 其 他 有碍 公 共 卫 生 疾 病 的,治 愈 前 不 应 从 事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工 作。有 传 染 性 疾 病 感 染 症 状 时,应 脱 离 工 作 岗位,排 除 传 染 性 疾 病 后 方 可 重 新 上 岗。其 他 管 理 要 求 应 按 G B 3 7 4 8 7、D B 4 4 0 3/T 2 1 的 要 求 执 行
30、。7.7 禁 烟民 宿 禁 止 吸 烟,应 在 醒 目 位 置(如 大 厅、入 口、接 待 处、前 台 等 处)设 置 有 禁 烟 标 识,做 好 场 所 内的 控 烟 工 作。8 卫 生 指 标 要 求8.1 物 理 因 素物 理 因 素 卫 生 指 标 限 值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3 7 4 8 8 的 要 求,检 验 方 法 按 G B/T 1 8 2 0 4.1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样本 量 按 G B/T 1 8 2 0 4.6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8.2 室 内 空 气 质 量D B 4 4 0 3/T 2 3 2 2 0 2 26室 内 空 气 质 量 卫
31、 生 指 标 限 值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3 7 4 8 8 的 要 求,检 验 方 法 按 G B/T 1 8 2 0 4.1、G B/T 1 8 2 0 4.2和 G B/T 1 8 2 0 4.3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样 本 量 按 G B/T 1 8 2 0 4.6 的 要 求 执 行。8.3 公 共 用 品 用 具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卫 生 指 标 应 符 合 G B 3 7 4 8 8 的 要 求,检 验 方 法 按 G B/T 1 8 2 0 4.4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样 本 量按 G B/T 1 8 2 0 4.6 的 要 求 执 行。8.4 生
32、活 饮 用 水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指 标 限 值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检 验 方 法 G B/T 5 7 5 0(所 有 部 分)的 相 关 要 求执 行。8.5 餐 饮 具餐 饮 具 卫 生 指 标 限 值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的 要 求,检 验 方 法 按 G B 1 4 9 3 4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8.6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卫 生 指 标 限 值 要 求 应 符 合 W S 3 9 4 的 要 求,清 洗 消 毒 要 求 应 符 合 W S/T 3 9 6 的 要 求,检 验 方 法 按 G B/T 1 8 2 0 4.5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传 染 病 流 行 期 间 卫 生 管 理 应 符 合 W S 6 9 6 的 要 求。9 卫 生 检 测 要 求每 年 宜 委 托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资 质 认 定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对 其 室 内 空 气 质 量、生 活 饮 用 水 质、公 共 用 品 用具、餐 饮 具 等 卫 生 指 标 进 行 检 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