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BD B 3 7/T 5 0 1 1-2 0 1 4 J 1 2 6 7 7-2 0 1 4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h e u r b a n e n v i r o n m e n t l i g h t i n g e n g i n e e r i n g2 0 1 4-4-3 0 发布 2 0 1 4-6-1 实施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联 合 发 布2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城 市 环 境 照 明
2、工 程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t h e u r b a n e n v i r o n m e n t l i g h t i n g e n g i n e e r i n gD B 3 7/T 5 0 1 1-2 0 1 4J 1 2 6 7 7-2 0 1 4主 编 单 位:山 东 照 明 学 会批 准 部 门: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实 施 日 期:2 0 1 4 年 6 月 1 日2 0 1 4 年 济 南3前 言为 规 范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设 计、施 工、检 测
3、、验 收、评 价、管 理、维 护 工 作,推 进“十 二 五”城 市 绿 色 照 明 规 划 纲 要 的 实 施,提 高 节 能 管 理 水 平,发 挥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在 城市 政 治、经 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作 用,创 建 经 济 繁 荣、社 会 和 谐、环 境 优 美、宜 居 宜 业 的 生态 文 明 型 智 慧 城 市,在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城 建 处 的 指 导 下,依 据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准 编 制 管 理 规 定,参 考 有 关 国 内 外 标 准,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编 制 本 规 范。
4、本 规 范 内 容:1 总 则;2 术 语;3 基 本 规 定;4 照 明 设 计;5 照 明 供 配 电 及 安 全;6 照 明 控 制 与 节 能;7 施 工、检 测 与 验 收;8 评 价、管 理 与 维 护。本 规 范 由 山 东 省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管 理,由 山 东 照 明 学 会 负 责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请各 单 位 在 执 行 过 程 中,注 意 积 累 资 料、总 结 经 验,发 现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之 处,及 时 将 意 见 和相 关 资 料 发 送 山 东 照 明 学 会 秘 书 处(地 址:济 南 市 二 环 东 路 3
5、9 6 6 号 东 环 国 际 广 场 B 座 2 5 层、邮 编:2 5 0 1 0 0、电 话:0 5 3 1-8 3 5 3 1 9 0 2、邮 箱:s d z m x h 1 6 3.c o m),以 供 修 改 参 考。本 规 范 主要 起 草 人 和 主 要 审 查 人、主 编 单 位、参 编 单 位 如 下:主 编 单 位:山 东 照 明 学 会参 编 单 位:山 东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济 南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院(集 团)有 限 责 任 公 司山 东 同 圆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山 东 清 华 康 利 城 市 照 明 研 究 设 计 院山 东
6、 建 筑 大 学、齐 鲁 工 业 大 学青 岛 市 规 划 局、临 邑 县 建 设 局、济 南 市 路 灯 处主 要 起 草 人:崔 传 庆 谢 秀 颖 王 勤 张 业 政 焦 胜 军 韩 彦 明曾 广 军 刘 汝 波 庄 申 刚 张 勇 雷 宗 平 黄 绍 谦洪 猶 男 卢 绪 维 杜 建 辰 刘 同 光 魏 波 李 中 诚刘 光 东 葛 松 胡 大 奎 陆 建 群 王 克 河 罗 玉 霞秦 邵 文主 要 审 查 人:昝 龙 亮 吴 恩 远 张 金 城 杨 元 亮 刘 洲 蔡 普 增于 治 娄4目 次1 总 则.1 02 术 语.1 13 基 本 规 定.1 63.1 一 般 规 定.1 6
7、3.2 设 计 文 件 及 其 深 度.1 63.3 光 源、灯 具 的 选 择.1 73.4 施 工 质 量 检 测、验 收 与 评 价.1 73.5 照 明 评 价 标 准.1 84 照 明 设 计.2 24.1 道 路 照 明.2 24.2 桥 梁 照 明.2 54.3 滨 河 与 堤 岸 照 明.2 64.4 隧 道 照 明.2 64.5 人 行 道、自 行 车 道 及 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 照 明.2 84.6 建 筑 物 景 观 照 明.2 94.7 公 园 照 明.3 04.8 居 住 区 环 境 照 明.3 14.9 广 场 公 共 活 动 区 照 明.3 24.1
8、0 商 业 区 照 明.3 354.1 1 商 务 办 公 区 环 境 照 明.3 44.1 2 工 业 区 环 境 照 明.3 44.1 3 古 建 筑 照 明.3 54.1 4 广 告 与 标 识 照 明.3 55 照 明 供 配 电 及 安 全.3 65.1 供 电 电 压 和 负 荷 计 算.3 65.2 导 线 选 择 与 线 路 敷 设.3 65.3 供 配 电 系 统 要 求.3 75.4 接 地 与 防 雷.3 95.5 设 施 安 全.3 96 照 明 控 制 与 节 能.4 16.1 功 能 性 照 明 控 制.4 16.2 景 观 性 照 明 控 制.4 26.3 节 能
9、 要 求.4 27 施 工、检 测 与 验 收.4 57.1 施 工.4 57.2 检 测.4 77.3 验 收.4 88 评 价、管 理 与 维 护.5 38.1 评 价.5 38.2 管 理 与 维 护.5 46附 录 A 城 市 规 模 和 环 境 区 域 的 划 分.5 6附 录 B 灯 具 防 触 电 保 护 分 类 及 电 力 负 荷 等 级.5 7附 录 C 环 境 照 明 的 照 度 计 算.5 8附 录 D 室 外 水 池 照 明 安 全 要 求.5 9附 录 E 防 护 等 级 I P 代 码 说 明.6 1附 录 F 表 格.6 2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8 0引 用
10、 标 准 名 录.8 1条 文 说 明.8 37C on t e n t s1 总 则.1 02 术 语.1 13 基 本 规 定.1 63.1 一 般 规 定.1 63.2 设 计 文 件 及 其 深 度.1 63.3 光 源、灯 具 的 选 择.1 73.4 施 工 质 量 检 测、验 收 与 评 价.1 73.5 照 明 评 价 标 准.1 84 照 明 设 计.2 24.1 道 路 照 明.2 24.2 桥 梁 照 明.2 54.3 滨 河 与 堤 岸 照 明.2 64.4 隧 道 照 明.2 64.5 人 行 道、自 行 车 道 及 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 照 明.2 84.
11、6 建 筑 物 景 观 照 明.2 94.7 公 园 照 明.3 04.8 居 住 区 环 境 照 明.3 14.9 广 场 公 共 活 动 区 照 明.3 284.1 0 商 业 区 照 明.3 34.1 1 商 务 办 公 区 环 境 照 明.3 44.1 2 工 业 区 环 境 照 明.3 44.1 3 古 建 筑 照 明.3 54.1 4 广 告 与 标 识 照 明.3 55 照 明 供 配 电 及 安 全.3 65.1 供 电 电 压 和 负 荷 计 算.3 65.2 导 线 选 择 与 线 路 敷 设.3 65.3 供 配 电 系 统 要 求.3 75.4 接 地 与 防 雷.3
12、95.5 设 施 安 全.3 96 照 明 控 制 与 节 能.4 16.1 功 能 性 照 明 控 制.4 16.2 景 观 性 照 明 控 制.4 26.3 节 能 要 求.4 27 施 工、检 测 与 验 收.4 57.1 施 工.4 57.2 检 测.4 77.3 验 收.4 88 评 价、管 理 与 维 护.5 38.1 评 价.5 398.2 管 理 与 维 护.5 4附 录 A 城 市 规 模 和 环 境 区 域 的 划 分.5 6附 录 B 灯 具 防 触 电 保 护 分 类 及 电 力 负 荷 等 级.5 7附 录 C 环 境 照 明 的 照 度 计 算.5 8附 录 D 室
13、 外 水 池 照 明 安 全 要 求.5 9附 录 E 防 护 等 级 I P 代 码 说 明.6 1附 录 F 表 格.6 2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8 0引 用 标 准 名 录.8 1条 文 说 明.8 31 01 总则1.0.1 为 规 范 山 东 省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设 计、施 工、检 测、验 收、评 价、维 护 与 管 理 工 作,推进“十 二 五”城 市 绿 色 照 明 规 划 纲 要 的 实 施,构 建 绿 色 生 态 与 健 康 文 明 的 城 市 照 明 光 环 境,倡 导 绿 色 照 明 消 费 方 式,在 满 足 城 市 照 明 基 本 功 能 的 前
14、 提 下 降 低 照 明 的 单 位 能 耗,提 高 城 市照 明 的 质 量 和 节 能 水 平,实 现 城 市 照 明 发 展 方 式 的 转 变,编 制 本 规 范。1.0.2 本 规 范 规 定 了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的 设 计、施 工、验 收、评 价、维 护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标 准,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桥 梁、隧 道、人 行 道、自 行 车 道、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滨 河、堤 岸 建(构)筑 物、公 园 景 观、居 住 区、广 场 公 共 活 动 区、商 业 区、商 务 办 公 区、工 业 区、古 建 筑、广 告 与 标 识 等 方 面 的
15、照 明 工 程。1.0.3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的 设 计、施 工、检 测、验 收、评 价、维 护 与 管 理 除 执 行 本 规 范,尚 应符 合 国 家、行 业 及 山 东 省 现 行 有 关 标 准、规 范 的 规 定。1 12 术语2.0.1 环 境 照 明 e n v i r o n m e n t l i g h t i n g环 境 照 明 是 指 按 规 划 或 活 动 内 容,在 涉 及 城 市 环 境 和 景 观 的 场 所 实 施 室 外 的 景 观 性 灯 光和 功 能 性 照 明。2.0.2 城 市 绿 色 照 明 u r b a n g r e e n
16、l i g h t i n g城 市 绿 色 照 明 是 指 通 过 科 学 的 照 明 规 划 与 设 计,采 用 节 能、环 保、安 全 和 性 能 稳 定 的 照明 产 品,实 施 高 效 的 运 行、维 护 与 管 理,提 升 城 市 的 品 质,创 造 安 全、舒 适、经 济、健 康 夜环 境,体 现 现 代 文 明 的 照 明。2.0.3 功 能 照 明 f u n c t i o n a l l i g h t i n g通 过 人 工 光 以 保 障 人 们 出 行 和 户 外 活 动 安 全 为 目 的 的 照 明。2.0.4 景 观 照 明 l a n d s c a p
17、e l i g h t i n g泛 指 除 体 育 场 场 地、建 筑 工 地 和 道 路 照 明 等 功 能 性 照 明 以 外,所 有 室 外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或景 物 的 夜 间 景 观 的 照 明,亦 称 夜 景 照 明(n i g h t s c a p e l i g h t i n g)。2.0.5 居 住 区 r e s i d e n t i a l a r e a被 城 市 道 路 或 自 然 分 界 线 所 围 合,并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1 0 0 0 0 1 5 0 0 0 人)相 对 应,配 建有 一 套 能 满 足 该 区 居 民 基 本 的 物
18、 质 与 文 化 生 活 所 需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居 住 生 活 聚 居 地。2.0.6 公 共 活 动 区 l e i s u r e a r e a满 足 休 闲、游 憩、纪 念 和 集 会 等 功 能 的 公 共 绿 地、公 园 和 广 场。2.0.7 商 业 区 c o m m e r c i a l a r e a特 指 城 市 中 以 百 货 商 场、专 卖 店、金 融、服 务 及 娱 乐 为 主 且 比 较 集 中 的 区 域。2.0.8 商 务 办 公 区 b u s i n e s s o f f i c e a r e a城 市 内 金 融、科 技、信 息、
19、文 化、服 务 机 构 和 商 务 办 公 场 所 较 为 集 中,交 通、通 信 等 现代 化 基 础 设 施 完 善,便 于 开 展 商 务 活 动 的 区 域。2.0.9 工 业 区 i n d u s t r i a l a r e a城 市 中 在 一 定 空 间 范 围 内 进 行 科 学 整 合,聚 集 各 种 生 产 要 素,突 出 产 业 特 色 的 现 代 化 产业 分 工 协 作 生 产 区。2.0.1 0 造 景 灯 光 s c e n e r y c r e a t i n g l i g h t i n g用 来 构 筑 或 表 现 景 观 的 灯 光,利 用 灯
20、光 造 景 可 构 成 一 个 区 域 的 中 心 景 点。2.0.1 1 发 光 雕 塑 l u m i n o u s s c u l p t u r e用 自 身 发 光 或 透 光 的 材 料 做 成 的 造 型,具 有 一 定 寓 意、象 征 或 形 象 的 观 赏 物。1 22.0.1 2 建 筑 化 照 明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l i g h t i n g将 照 明 器 具(灯 具)和 发 光 器 件(光 源)安 装 或 埋 入 建 筑 物 结 构 及 装 饰 构 造 内,使 建 筑物 结 构 及 装 饰 构 造 与 照 明 有 机 地 融
21、为 一 体,并 利 用 其 表 面 反 射 或 透 射 光 线,借 助 于 装 饰 实 体元 素 产 生 的 光 影 效 果 和 光 色 因 素,对 建 筑 环 境 起 到 美 化 作 用,以 同 时 获 得 照 明 亮 度 和 艺 术 美感。2.0.1 3 泛 光 照 明 f l o o d l i g h t i n g由 投 光 灯 来 照 射 某 一 情 景 或 目 标 外 部 使 其 照 度 比 其 周 围 照 度 明 显 高 的 照 明 方 式。2.0.1 4 轮 廓 照 明 o u t l i n e l i g h t i n g,c o n t o u r l i g h t
22、 i n g用 点 光 源 或 线 状、带 状 光 源 直 接 勾 画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等 被 照 对 象 轮 廓 的 照 明 方 式。2.0.1 5 内 透 光 照 明 l i g h t i n g f r o m i n t e r i o r l i g h t s利 用 室 内 光 线 向 室 外 透 射 的 照 明 方 式。2.0.1 6 重 点 照 明 a c c e n t l i g h t i n g突 出 特 定 区 域 或 目 标 的 照 度,使 其 比 周 围 区 域 亮,达 到 视 觉 冲 击 效 果 的 照 明 方 式。2.0.1 7 动 态 照 明
23、d y n a m i c l i g h t i n g通 过 对 照 明 装 置 的 光 输 出 的 控 制 形 成 场 景 明、暗 或 色 彩 等 变 化 的 照 明 方 式。2.0.1 8 灯 具 效 率 l u m i n a r y s e f f i c i e n c y在 相 同 的 使 用 条 件 下,灯 具 发 出 的 总 光 通 量 与 灯 具 内 所 有 光 源 发 出 的 总 光 通 量 之 比。2.0.1 9 光 通 量 l u m i n o u s f l u x光 通 量 是 用 来 表 示 辐 射 功 率 经 过 人 眼 的 视 见 函 数 影 响 后 的
24、 光 谱 辐 射 功 率 大 小 的 物 理 量。该 量 的 符 号 为,单 位 为 流 明(l m),l m c d s r,其 公 式 为:式 中 V()光 谱 光(视)效 率;K m 辐 射 的 光 谱(视)效 能 的 量 大 值,单 位 为 流 明 每 瓦 特(1 m/W)。在 单 色 辐 射 时,明 视 觉 条 件 下 的 K m 的 值 为 6 8 3 l m/W(m 5 5 5 n m 时)。2.0.2 0 亮 度 l u m i n a n c e发 光 面 在 观 察 方 向 上 单 位 投 影 面 积 发 出 的 光 强,是 反 映 人 眼 对 发 光 面 明 亮 感 的
25、参 数,该量 的 符 号 为 L,单 位 为 坎 德 拉 每 平 方 米(c d/m2),其 公 式 为:式 中 d 由 指 定 点 的 光 束 元 在 包 含 指 定 方 向 的 立 体 角 d 内 传 播 的 光 通 量;d A 包 括 给 定 点 的 光 束 截 面 积;光 束 截 面 法 线 与 光 束 方 向 间 的 夹 角。2.0.2 1 照 度 i l l u m i n a n c e表 面 上 一 点 的 照 度 是 入 射 在 包 含 该 点 面 元 上 的 光 通 量 d 除 以 该 面 元 面 积 d A 之 商。该 量1 3的 符 号 为 E,单 位 为 勒 克 斯(
26、l x),1 l x 1 l m/m2,其 公 式 为:水 平 照 度 和 垂 直 照 度 h o r i z o n t a l a n d v e r t i c a l i l l u m i a n c e:如 果 这 个 参 考 平 面 为 水 平 面 时,即为 水 平 照 度(E h),本 规 范 未 加 说 明 时,均 指 地 面(路 面)的 水 平 照 度;如 果 这 个 参 考 平 面 为垂 直 面 时,即 为 垂 直 照 度(E v),本 规 范 未 加 说 明 时,均 指 面 向 观 察 方 向 1.5 m 高 度 处 的 垂 直照 度。2.0.2 2 阈 值 增 量 t
27、 h r e s h o l d i n c r e m e n t失 能 眩 光 的 度 量。表 示 为 存 在 眩 光 源 时,为 了 达 到 同 样 看 清 物 体 的 目 的,在 物 体 及 背 景之 间 的 对 比 所 需 增 加 的 百 分 比。该 量 的 符 号 为 T I。2.0.2 3 色 温 c o l o r t e m p e r a t u r e当 光 源 的 色 品 与 某 一 温 度 下 黑 体 的 色 品 相 同 时,该 黑 体 的 绝 对 温 度 为 此 光 源 的 色 温 度。该 量 的 符 号 为 T c,单 位 为 开(K)。2.0.2 4 相 关 色
28、 温(度)c o r r e l a t e d c o l o r t e m p e r a t u r e当 光 源 的 色 品 点 不 在 黑 体 轨 迹 上,且 光 源 的 色 品 与 某 一 温 度 下 黑 体 的 色 品 最 接 近 时,该黑 体 的 绝 对 温 度 为 此 光 源 的 相 关 色 温。该 量 的 符 号 为 T c p,单 位 为 开(K)。2.0.2 5 一 般 显 色 指 数 g e n e r a l c o l o r r e n d e r i n g i n d e x光 源 对 国 际 照 明 委 员 会(C I E)规 定 的 8 种 标 准 颜
29、 色 样 品 特 殊 显 色 指 数 的 平 均 值。通 称 显色 指 数。该 量 的 符 号 为 R a。2.0.2 6 反 射 比 r e f l e c t a n c e在 入 射 光 线 的 光 谱 组 成、偏 振 状 态 和 几 何 分 布 指 定 条 件 下,反 射 的 光 通 量 与 入 射 光 通 量之 比。符 号 为。2.0.2 7 亮 度 对 比 l u m i n a n c e c o n t r a s t视 野 中 识 别 对 象 和 背 景 的 亮 度 差 与 背 景 亮 度 之 比,其 公 式 为:式 中 C 亮 度 对 比;L o 识 别 对 象 亮 度;L
30、 b 识 别 对 象 的 背 景 亮 度;L 识 别 对 象 与 背 景 的 亮 度 差。当 L o L b 时 为 正 对 比;当 L o L b 时 为 负 对 比。2.0.2 8 维 持 平 均 照 度(亮 度)m a i n t a i n e d a v e r a g e i l l u m i n a n c e(l u m i n a n c e)照 明 装 置 必 须 进 行 维 护 时,在 规 定 表 面 上 的 平 均 照 度(亮 度)值。2.0.2 9 颜 色 对 比 c h r o m a t i c c o n t r a s t,c o l o r c o n t
31、 r a s t同 时 或 相 继 观 察 视 野 中 相 邻 两 部 分 颜 色 差 异 的 主 观 评 价。色 对 比 分 为 色 调 对 比、明 度 对比 和 彩 度 对 比 等。1 42.0.3 0 照 度 或 亮 度 均 匀 度 u n i f o r m i t y o f i l l u m i n a n c e(l u m i n a n c e)表 示 一 给 定 平 面 上 的 亮 度 或 照 度 均 匀 性 的 比 值,该 量 的 符 号 为 U。照 度 或 亮 度 均 匀 度 有 两 种 表 示 方 法:1)给 定 平 面 上 亮 度 或 照 度 的 最 小 值 和
32、平 均 值 之 比,L m i n L a v 或 E m i n E a v;2)给 定 平 面 上 亮 度 或 照 度 的 最 小 值 与 最 大 值 之 比,L m i n L m a x 或 E m i n E m a x。前 者 称 总 均 匀 度 U 2,涉 及 视 觉 适 应 和 路 面 上 的 显 示,后 者 称 为 纵 向 均 匀 度 U 1,涉 及 视 觉舒 适 感。2.0.3 1 平 均 半 柱 面 照 度 a v e r a g e s e m i-c y l i n d r i c a l i l l u m i n a n c e光 源 在 给 定 的 空 间 一
33、点 上 一 个 假 想 的 半 个 圆 柱 面 上 产 生 的 平 均 照 度。圆 柱 体 轴 线 通 常 是竖 直 的。该 量 的 符 号 为 E s c。2.0.3 2 立 体 感 m o d e l i n g用 光 造 成 亮 暗 对 比 效 果,显 示 物 体 三 维 形 体 及 表 面 质 地 的 能 力。2.0.3 3 生 态 照 明 e c o l i g h t i n g节 约 资 源、保 护 环 境、适 合 人 与 自 然 生 活 或 生 长 态 势 的 照 明。完 整 的 生 态 照 明 内 涵 包 含高 效 节 能、环 保、安 全、舒 适 等 4 项 指 标。2.0.
34、3 4 照 明 功 率 密 度(L P D)l i g h t i n g p o w e r d e n s i t y单 位 面 积 上 的 照 明 安 装 功 率(包 括 光 源、镇 流 器 或 变 压 器 等),单 位 为 瓦 特 每 平 方 米(W/m2)。2.0.3 5 光 污 染 l i g h t p o l l u t i o n对 干 扰 光 或 过 量 的 光 辐 射(含 可 见 光、紫 外 和 红 外 光 辐 射)对 人、生 态 环 境 和 天 文 观 测等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的 总 称。2.0.3 6 溢 散 光 s p i l l l i g h t(s
35、p r a y l i g h t)照 明 装 置 发 出 的 光 线 中 照 射 到 被 照 目 标 范 围 外 的 部 分 光 线。2.0.3 7 干 扰 光 o b t r u s i v e l i g h t由 于 光 的 数 量、方 向 或 光 谱 特 性,在 特 定 场 合 中 引 起 人 的 不 舒 适、分 散 注 意 力 或 视 觉 能力 下 降 的 溢 散 光。2.0.3 8 眩 光 g l a r e由 于 视 野 中 的 亮 度 分 布 或 亮 度 范 围 的 不 适 宜,或 存 在 极 端 的 对 比,以 致 引 起 不 舒 适 感 觉或 降 低 观 察 细 部 或
36、目 标 的 能 力 的 视 觉 现 象。2.0.3 9 上 射 光 通 比(U L O R)u p w a r d l i g h t o u t p u t r a t i o当 灯 具 安 装 在 规 定 的 设 计 位 置 时,灯 具 发 射 到 水 平 面 以 上 的 光 通 量 与 灯 具 中 全 部 光 源 发出 的 总 光 通 量 之 比。2.0.4 0 熄 灯 时 段 c u r f e w为 控 制 干 扰 光 的 光 污 染 要 求 比 较 严 格 的 时 间 段。2.0.4 1 环 境 区 域 e n v i r o n m e n t z o n e s1 5为 限 制
37、 光 污 染,根 据 环 境 亮 度 状 况 和 活 动 的 内 容,对 相 应 地 区 所 作 的 划 分。2.0.4 2 维 护 系 数 m a i n t e n a n c e f a c t o r照 明 装 置 在 使 用 一 定 时 间 后,在 规 定 表 面 上 的 平 均 照 度 或 平 均 亮 度 与 该 装 置 在 相 同 条 件下 新 装 时 在 规 定 表 面 上 所 得 到 的 平 均 照 度 和 平 均 亮 度 之 比。2.0.4 3 固 态 照 明 s o l i d s t a t e l i g h t i n g用 固 态 发 光 器 件 作 为 光 源
38、的 照 明,包 括 发 光 二 极 管(L E D)和 有 机 发 光 二 极 管(O L E D),具 有 耗 电 量 少、寿 命 长、色 彩 丰 富、耐 震 动、可 控 性 强 等 特 点。2.0.4 4 L E D l i g h t e m i t t i n g d i o d e一 种 半 导 体 固 体 发 光 器 件,它 利 用 固 体 半 导 体 芯 片 作 为 发 光 材 料,在 半 导 体 中 通 过 载 流 子发 生 复 合 放 出 过 剩 的 能 量 而 引 起 光 子 发 射,直 接 发 出 红、黄、蓝、绿、青、橙、紫、白 色 的光。2.0.4 5 光 纤 照 明
39、o p t i c a l f i b e r l i g h t i n g透 过 光 纤 导 体 的 传 输,可 以 将 光 源 传 导 到 任 意 的 区 域 里 的 高 科 技 照 明 技 术。2.0.4 6 遥 感 r e m o t e s e n s i n g对 研 究 对 象 不 直 接 接 触,从 一 定 距 离 以 外 获 取 其 信 息 的 技 术。2.0.4 7 灯 杆 门 p o l e g a t e位 于 灯 杆 下 部 可 打 开 的 小 门,用 于 路 灯 接 线 及 维 护。2.0.4 8 灯 具 l u m i n a r y能 透 光、分 配 和 改
40、变 光 源 光 分 布 的 器 具,包 括 除 光 源 外 所 有 用 于 固 定 和 保 护 光 源 所 需 的零 部 件,以 及 与 电 源 连 接 所 必 需 的 线 路 附 件。2.0.4 9 功 能 性 灯 具 f u n c t i o n a l l u m i n a r i e s指 应 用 于 辩 视 照 明 的 灯 具,相 对 于 装 饰 性、景 观 性 灯 具 而 言。2.0.5 0 护 栏 灯 具 g u a r d r a i l l a m p安 装 在 道 路、匝 道 或 桥 梁 护 栏 内 的 户 外 道 路 用 灯。通 常 使 用 荧 光 管 或 L E D
41、 作 为 光 源,以连 续 的 护 栏 为 载 体,形 成 线 性 或 近 线 性 的 护 栏 灯 带。2.0.5 1 配 光 曲 线 l u m i n o u s i n t e n s i t y d i s t r i b u t i o n c u r v e是 描 述 灯 具 的 发 光 强 度 在 不 同 方 向 上 变 化 的 曲 线,根 据 灯 具 的 特 点 它 可 以 是 一 根 或 是 一组 曲 线。通 常 配 光 曲 线 是 以 总 光 通 量 为 1 0 0 0 l m 来 绘 制,因 此 当 灯 具 的 光 通 量 不 是 1 0 0 0 l m 时,发 光 强
42、度 应 根 据 光 通 量 的 比 例 加 以 修 正。2.0.5 2 经 纬 时 控 仪 p a l l t i m e c o n t r o l i n s t r u m e n t根 据 经 纬 度 每 天 自 动 调 整 并 控 制 开 关 灯 时 间 的 电 子 器 件。2.0.5 3 远 传 终 端 r e m o t e t e r m i n a l u n i t由 主 站 监 控 的 子 站,按 规 约 完 成 远 动 数 据 采 集、处 理、发 送、接 收 以 及 输 出 执 行 等 功 能的 设 备。2.0.5 4 智 能 化 照 明 控 制 i n t e l l
43、 i g e n t l i g h t i n g c o n t r o l1 6按 照 设 计 程 序 自 动 对 照 明 系 统 各 种 信 息 进 行 采 集,对 所 采 集 的 信 息 进 行 相 应 的 逻 辑 分 析、推 理、判 断,对 分 析 结 果 按 要 求 的 形 式 存 储、显 示、传 输,进 行 相 应 的 工 作 状 态 信 息 反 馈 控 制,达 到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对 照 明 效 果 的 控 制 要 求。3 基本规定3.1 一 般 规 定3.1.1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设 计 应 符 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区 域 照 明 规 划
44、的 要 求、符 合 城 市 构 筑 特 征、强调 城 市 夜 空 间 形 态 结 构,重 点 突 出,层 次 分 明,分 级 控 制,在 满 足 照 明 需 求 的 情 况 下,实 现节 能,体 现 社 会 及 技 术 进 步,体 现 地 域 人 文 和 风 貌 特 色。3.1.2 新 建、改 建 或 扩 建 街 区、建(构)筑 物 的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应 与 土 建 工 程 同 步 设 计、同 步 施工、同 步 竣 工 验 收。3.1.3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设 计、施 工 应 以 人 为 本、尊 重 自 然,在 不 破 坏 人 的 生 存 环 境、自 然 生态 环 境、
45、照 明 设 施 载 体 结 构 的 前 提 下,保 持 和 提 升 原 载 体 的 建 筑 风 格 和 文 化 内 涵。3.1.4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的 设 计、施 工、验 收、管 理 应 由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机 构 完 成,应 严 格 执 行相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应 把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理 念、绿 色 照 明 要 求 融 入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设 计、施 工、验 收、管 理、评 价 全 过 程。3.2 设 计 文 件 及 其 深 度3.2.1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设 计 应 包 含 方 案 设 计、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46、图 设 计 三 个 阶 段,各 阶 段 设 计文 件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行 业 相 关 标 准、规 范 规 定,应 符 合 住 建 部“十 二 五”城 市 绿 色 照 明 规 划 纲要 要 求,应 注 明 工 程 的 防 雷、安 全、节 能、环 保 措 施。3.2.2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应 包 含 设 计 文 本 与 图 册 设 计 说 明 书 工 程 估 算 书 和 多 媒 体 文 件,其 深 度 应 当 满 足 编 制 初 步(概 念 性)设 计 文 件 和 基 本 投 资 成 本 控 制 概 算 的 需 要。3.2.3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应 包 含 设 计 说 明 书
47、和 工 程 概 算 书。设 计 说 明 书 应 包 含 设 计 架 构说 明、设 计 图 纸 和 设 计 计 算 书;工 程 概 算 书 应 包 含 编 制 说 明、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总 概 算表、单 项 工 程 综 合 概 算 书、单 位 工 程 概 算 书、费 用 概 算 书 和 主 要 原 材 料 表。初 步 设 计 的 深 度应 满 足 设 计 方 案 的 选 择、确 定;主 要 设 备、材 料 订 货;建 设 投 资 规 模 控 制 的 要 求。3.2.4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应 包 含 设 计 说 明、系 统 图、平 面 图、大 样 图、主 要 设 备 材 料
48、 表、工 程 预算 书 等。设 计 深 度 应 当 满 足 施 工 安 装、设 备 材 料 采 购、非 标 准 设 备 制 作 和 工 程 施 工 检 测 验 收的 需 要。主 要 设 备 材 料 表 中 应 注 明 合 理 使 用 年 限。1 73.3 光 源、灯 具 的 选 择3.3.1 城 市 环 境 照 明 工 程 选 用 光 源、灯 具,应 具 有 经 国 家 授 权 的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安 全、光 学 及电 气 性 能 等 方 面 的 检 测 报 告,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出 厂 合 格 证、安 全 认 证 等 技 术 文 件 应 齐 全。3.3.2 光 源 的
49、选 择 应 符 合 生 态 环 保、节 能 降 耗、控 制 污 染 的 原 则,在 保 证 使 用 可 靠、维 护 便 捷,满 足 眩 光 限 制 条 件 的 同 时,应 采 用 低 碳、节 能、环 保 的 新 光 源,禁 用 白 炽 灯。3.3.3 光 源 的 选 择 应 考 虑 光 效、使 用 寿 命、光 色、显 色 性、外 形 尺 寸、形 状、安 装 条 件 及 光 源对 所 处 环 境 的 适 应 能 力。3.3.4 泛 光 照 明 宜 选 用 光 效 高 于 7 5%的 高 压 钠 灯、陶 瓷 金 卤 灯、大 功 率 L E D 投 光 灯;内 透 光照 明 宜 选 用 小 功 率
50、金 属 卤 化 物 灯、L E D 灯 等;轮 廓 照 明 宜 选 用 L E D 带 灯、护 栏 管、点 光 源 及光 纤 等;地 埋、水 底 照 明 光 源 应 选 择 低 电 压 冷 光 源。3.3.5 在 使 用 L E D 光 源 时,应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电 流 进 行 供 电 电 路 设 计。3.3.6 灯 具 的 选 择 应 考 虑 灯 具 效 率、光 强、光 束 角、配 光 曲 线、利 用 系 数、表 面 亮 度、眩 光、外 形 尺 寸、环 境 要 求、性 价 比 等 指 标。灯 具 应 有 散 热 装 置,水 平 和 垂 直 投 射 角 调 节 装 置,灯具 外 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