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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448-2022 河流生态景观规划编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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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 T 2448-2022 河流生态景观规划编制指南.pdf

    1、ICS 9 3.1 6 0CCS P 5 6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4 8 2 0 2 2河 流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编 制 指 南(报批稿)2 0 2 2-0 4-2 9 发 布 2 0 2 2-0 7-2 9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4 8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现 状 调 查 与 分 析.25 总 体 目 标 与 布 局.36 河 流 生 态 空 间 规 划.47 河 流 生 态 需 水

    2、.48 堤 岸 及 滩 槽 整 治.59 生 态 湿 地 规 划.61 0 水 文 化 与 景 观 规 划.61 1 水 源 涵 养 及 生 态 保 护.71 2 生 态 景 观 管 理.81 3 实 施 意 见 及 效 果 评 价.91 4 规 划 编 制 提 纲 及 成 果 要 求.9附 录 A(资 料 性)河 流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主 要 指 标.1 0附 录 B(资 料 性)河 流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编 制 提 纲 及 成 果 要 求.1 1参 考 文 献.1 3D B 1 4/T 2 4 4 8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3、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水 利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水 利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X S/T C 2 0)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水 利 水 电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杜 元、李 智 建、南 彦 波、任 敏 康、王 伟、任 雁 彬、王 飞、董 霞、孙 娟 绒、李建 波、王 宦、白 丽、张 灏、王 印、张 国 强、张 敏、李 琳、郝 锋 平

    4、、成 丽 婷、宿 宾、崔 瑞 红、张 博 磊、李姝 雅、王 新 宇、李 效 荣、常 堃。D B 1 4/T 2 4 4 8 2 0 2 2I I I引 言为 规 范 河 流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的 编 制 内 容 和 技 术 要 求,把 水 利、生 态、景 观 等 功 能 统 筹 规 划 在 一 张 图 上,实 现 河 流“风 光 美 起 来”的 总 目 标,制 定 本 文 件。本 文 件 主 要 内 容 为:现 状 调 查 与 分 析;总 体 目 标 与 布 局;河 流 生 态 空 间 规 划;河 流 生 态 需 水;堤 岸 及 滩 槽 整 治;生 态 湿 地 规 划;水 文 化 与 景

    5、 观 规 划;水 源 涵 养 及 生 态 保 护;生 态 景 观 管 理;实 施 意 见 及 效 果 评 价;规 划 编 制 提 纲 及 成 果 要 求。D B 1 4/T 2 4 4 8 2 0 2 21河 流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编 制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对 河 流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编 制 中 的 现 状 调 查 与 分 析、总 体 目 标 与 布 局、河 流 生 态 空 间 规 划、河 流生 态 需 水、堤 岸 及 滩 槽 整 治、生 态 湿 地 规 划、水 文 化 与 景 观 规 划、水 源 涵 养 及 生 态 保 护、生 态 景 观 管 理、实 施 意 见 及

    6、效 果 评 价 和 规 划 编 制 提 纲 及 成 果 要 求 作 出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河 流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的 编 制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2 0 1 防 洪 标 准G B 5 0 2 8 6 堤 防 工

    7、 程 设 计 规 范S L 1 9 6 水 文 调 查 规 范S L 3 8 3 河 道 演 变 勘 测 调 查 规 范S L/Z 4 7 9 河 湖 生 态 需 水 评 估 导 则(试 行)S L 7 0 9 河 湖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规 划 导 则S L/Z 7 1 2 河 湖 生 态 环 境 需 水 计 算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生 态 景 观指 生 态 系 统 良 性 循 环 和 人 类 美 感 需 求 相 融 合,在 空 间 上 相 邻、功 能 上 相 关 的 生 态 系 统 综 合 体。主 要包 括 河 流

    8、景 观、湿 地 景 观、植 被 景 观、水 工 程 景 观、水 文 化 景 观、田 园 景 观 等。3.2水 生 态 空 间包 括 水 域 空 间(含 岸 线、水 生 物 群 落 带)、陆 域 水 源 涵 养 空 间 和 蓄 滞 洪 空 间。3.3生 态 敏 感 区指 水 功 能 一 级 区 的 保 护 区 及 保 留 区、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区、泉 域 重 点 保 护 区、自 然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重 要 生 物 栖 息 地 及 重 要 湿 地 等。3.4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指 对 维 护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功 能,保 障 生 态 安 全 具

    9、 有 关 键 作 用,在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区、生 态 敏 感 区、脆 弱区 等 区 域 划 定 的 最 小 生 态 保 护 边 界 线。D B 1 4/T 2 4 4 8 2 0 2 223.5生 态 限 制 开 发 线指 为 保 障 河 流 完 整 的 自 然 生 态 系 统,在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 以 外 设 置 的 生 态 缓 冲 带 边 线,是 水 生 态 环 境质 量 的 安 全 线。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 和 生 态 限 制 开 发 线 之 间 为 生 态 限 制 开 发 区,严 格 产 业 准 入 管 制。3.6河 道 生 态 防 护 林(草)沿 河 岸 边

    10、或 河 堤 配 置 的 防 护 林(草),包 括 护 岸、护 堤、护 滩 等 缓 冲 隔 离 林(草)带。4 现 状 调 查 与 分 析4.1 一 般 规 定4.1.1 收 集 河 道 及 周 边 影 响 区 的 水 文 水 资 源、河 流 地 质 地 貌、水 生 态、水 利 工 程、自 然 与 人 文 景 观、社 会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资 料。基 本 资 料 包 括 基 础 资 料 和 成 果 资 料,基 础 资 料 包 括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统 计、刊 印 发 布 的 数 据,以 及 补 充 收 集、调 查 和 试 验 等 相 关 资 料;成 果 资 料 包 括

    11、 规 划 成 果、研 究 成 果 等。4.1.2 资 料 收 集 范 围 宜 结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主 体 功 能 区 划、水 功 能 区 划 和 行 政 区 划 等 确 定,时 间 上 能反 映 出 河 流 水 系 历 史 演 变 情 况。4.1.3 在 调 查 基 础 上,对 比 历 史 资 料,对 河 流 生 态 景 观 现 状 进 行 分 析。基 于 现 状,系 统 性 综 述 河 流 自然 特 性、水 生 态 状 况、景 观 资 源 分 布、水 文 化 特 色 等,分 析 河 流 水 生 态、水 景 观 特 点 及 在 开 发 利 用、保护 恢 复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12、问 题。4.2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分 析4.2.1 河 流 水 文 水 资 源 收 集 及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水 文 信 息、水 资 源 状 况 等,并 基 于 河 流 水 文 时 空 特 点,分析 河 流 水 文 水 资 源 演 变 情 势,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水 文 信 息 采 集 分 析 包 括 径 流、洪 水、泥 沙、水 位、降 水、蒸 发、水 温、冰 情 和 地 下 水 等 要 素,宜 符 合 S L 1 9 6 要 求。总 结 河 道 径 流、洪 水、泥 沙 等 特 征,分 析 其 演 变 趋 势;b)水 资 源 资 料 包 括 水 资 源 数 量

    13、和 质 量,分 析 水 资 源 特 征。4.2.2 调 查 流 域 内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收 集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资 料,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包 括 产 业 结 构 与 空 间 布 局、城 镇 居 民 点 分 布 及 扩 展 规 模、农 业 及 农 村 发 展状 况,以 及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相 关 规 划 等;b)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用 水 资 料 包 括 跨 流 域 调 水 量、本 地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非 常 规 水 等,分 析 水 资 源开 发 利 用 中 存 在 的 问 题,并 进 行

    14、节 水 评 价。4.3 河 流 状 况 调 查 分 析4.3.1 河 流 状 况 调 查 主 要 包 括 河 流 水 系 概 况、河 流 地 质 地 貌 特 征、河 床 底 质 及 涉 水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等。4.3.2 河 流 水 系 概 况 一 般 包 括 河 流 基 本 情 况、河 道 演 变、河 流 水 系 历 史 变 迁 等。河 道 演 变 调 查 宜 符 合S L 3 8 3 的 规 定。4.3.3 河 流 地 质 地 貌 特 征 调 查 包 括 河 流 地 质 特 点 和 河 漫 滩、浅 滩、洲 滩、自 然 堤、局 部 封 闭 小 水 域 等地 貌 形 态 的 位 置、规

    15、 模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等,分 析 河 流 平 面 形 态、横 断 面 和 纵 剖 面 特 征 等。4.3.4 河 床 底 质 调 查 宜 在 收 集 既 有 地 质 勘 查 资 料 基 础 上 展 开,分 析 河 床 淤 积 层 厚 度 及 构 成、底 质 组 成情 况、渗 透 性 等。4.3.5 河 道 采 砂 现 状 调 查,主 要 包 括 采 砂 位 置、规 模、历 时、性 质 以 及 对 河 道 地 貌 和 河 势 的 影 响,并收 集 已 编 制 的 河 道 采 砂 规 划 及 方 案、已 批 复 的 采 砂 许 可 等。D B 1 4/T 2 4 4 8 2 0 2 234

    16、.3.6 涉 水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调 查,包 括 水 利 水 电 工 程、河 道 整 治 工 程、涉 水 交 通 工 程 的 名 称、位 置、数量、规 模、等 级、功 能、建 设 时 间 及 运 行 管 理 情 况 等。同 时,调 查 河 流 险 工 段 分 布 位 置 和 流 域 分 洪、缓洪、滞 洪 区 的 分 布 位 置、启 用 条 件、分 洪 规 模 等。4.3.7 分 析 河 流 连 通 性、人 类 活 动 对 河 流 地 貌 的 影 响。4.4 水 生 态 状 况 调 查 分 析4.4.1 河 流 水 生 态 状 况 调 查 主 要 包 括 水 环 境、水 生 生 物 及

    17、生 态 敏 感 区 调 查 等。4.4.2 对 水 环 境 进 行 调 查,主 要 包 括 河 道 径 流、水 域 面 积、湿 地 分 布,以 及 河 流 水 质、底 泥、污 染 源及 入 河 排 污 口 等。河 道 出 现 断 流 现 象 的,调 查 断 流 位 置、河 段 长、断 流 时 长 等,分 析 断 流 原 因。4.4.3 水 生 生 物 状 况 调 查 包 括 水 生 生 物 分 布、河 岸 带 或 湖 滨 带 生 物 分 布 和 组 成 等。4.4.4 调 查 河 流 生 态 敏 感 区 分 布 位 置、范 围、水 量(水 位)及 时 程 要 求,以 及 林 草 植 被 现 状

    18、 和 水 土 流失 情 况。4.4.5 分 析 河 流 水 生 生 物 与 水 环 境 的 适 应 性,以 及 人 类 活 动 因 素 对 水 生 态 状 况 形 成 过 程、空 间 分 布、发 展 趋 势 的 影 响。4.5 水 文 化 景 观 资 源 调 查4.5.1 水 文 化 景 观 资 源 调 查 主 要 包 括 水 文 化 和 水 景 观 等。4.5.2 调 查 水 文 化 遗 迹、典 故、传 说,以 及 现 代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等 水 文 化 资 源 的 数 量 和 分 布情 况 等。4.5.3 调 查 自 然 和 人 工 水 景 观 资 源 的 数

    19、量、分 布 情 况 等。4.5.4 分 析 水 文 化 和 水 景 观 的 空 间 分 布、构 成 要 素、生 态 功 能 与 格 局 演 变 等 方 面 特 征,分 析 水 文 化 的历 史 演 变 与 文 化 内 涵。5 总 体 目 标 与 布 局5.1 一 般 规 定5.1.1 总 体 目 标 与 布 局 宜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要 求,与 国 家、流 域 及 各 区 域 综 合 规 划 相 衔 接,与 生 态 环境 保 护、水 利 发 展、防 洪、乡 村 振 兴 战 略、文 化 和 旅 游 业 发 展 等 专 项 规 划 相 协 调。5.1.2 积 极 运 用 新 理 论、

    20、新 方 法、新 技 术,并 将 有 关 科 研 实 践 成 果、成 功 经 验 等 应 用 于 规 划 布 局、任务 措 施 中,体 现 出 规 划 的 科 学 性、前 瞻 性。5.1.3 明 确 规 划 指 导 思 想 和 基 本 原 则;结 合 流 域 特 点 与 水 资 源、土 地 资 源 开 发 边 界 等,制 定 总 体 目 标和 控 制 性 指 标,提 出 实 现 规 划 目 标 的 主 要 任 务;明 确 河 流 生 态 景 观 工 程 的 总 体 布 局。5.2 规 划 范 围生 态 景 观 规 划 范 围 为 河 流 源 头 及 河 流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 内 区 域

    21、。宜 按 河 流 水 系 分 布、河 段 特 征、地 域特 点 和 行 政 区 划 等 对 规 划 范 围 合 理 分 区,凸 显 不 同 特 色 的 规 划 主 题。5.3 总 体 目 标 与 任 务5.3.1 生 态 景 观 规 划 的 总 体 目 标,宜 按 规 划 水 平 年 结 合 建 设 条 件,综 合 分 析 论 证 拟 定:a)确 定 基 准 年 和 规 划 水 平 年。规 划 水 平 年 可 分 近 期 水 平 年 和 远 期 水 平 年,规 划 水 平 年 宜 与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的 规 划 期 一 致;D B 1 4/T 2 4 4 8 2 0

    22、2 24b)按 不 同 规 划 水 平 年 提 出 河 流 生 态 环 境 需 水 和 景 观 需 水 量、河 流 地 貌 形 态 保 护 与 修 复、生 态 湿地 保 护 与 修 复、生 态 景 观 与 水 文 化 融 合 等 方 面 的 规 划 目 标。规 划 目 标 宜 适 应 河 流 特 点,满 足可 行 性 和 可 达 性 要 求;c)不 同 规 划 水 平 年 分 阶 段 指 标 一 般 包 括 约 束 性 指 标 和 预 期 性 指 标。主 要 指 标 参 见 附 录 A。5.3.2 根 据 规 划 目 标,针 对 河 流 防 洪 安 全、水 生 态 环 境、景 观 融 合 等

    23、需 求 提 出 规 划 任 务。5.4 总 体 布 局根 据 规 划 目 标 和 任 务,提 出 规 划 整 体 方 案 和 总 体 布 局。总 体 布 局 宜 以 规 划 分 区 为 基 本 单 元,以 河 流生 态 景 观 问 题 和 需 求 为 导 向,完 善 河 流 空 间 结 构、优 化 河 道 两 侧 景 观 风 貌,构 建 完 整 的 河 流、水 库、湿地 水 景 观 体 系,延 续 河 流 历 史 文 化 脉 络,促 进 人 水 和 谐。6 河 流 生 态 空 间 规 划6.1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区6.1.1 规 划 宜 在 国 土 空 间 用 途 管 制 和“多 规 合

    24、 一”的 框 架 下,突 出 水 系 完 整 性、功 能 综 合 性、景 观 融合 性,在 保 障 防 洪 空 间、水 资 源 利 用 空 间、水 环 境 容 量 空 间 和 必 要 的 水 生 态 景 观 空 间 前 提 下,强 化 水 生态 系 统 的 良 性 循 环,明 确 河 流 的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区,划 定 干 支 流 源 头 水 源 涵 养 区、干 流 河 道 两 岸 生 态 功 能保 障 线。6.1.2 在 水 土 保 持 区 划 及 其 功 能 定 位 的 基 础 上,对 干 支 流 的 源 头 区 进 行 保 护。河 流 源 头 的 自 然 保 护 区、森 林 公

    25、园 等 生 态 敏 感 区,宜 纳 入 河 源 区;结 合 水 功 能 区 划,支 流 上 有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 水 库 且 水 库 属 于 源头 水 保 护 区 的,宜 将 水 库 以 上 的 流 域 纳 入 河 源 区。6.1.3 在 重 要 河 流 干 流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线 以 外 一 定 范 围 划 定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建 设 缓 冲 隔 离 防 护 林 带(草)和 水 源 涵 养 林(草)带,以 维 系 河 势 稳 定、维 护 河 道 防 洪 能 力、涵 养 水 源 及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等。原 则 上省 管 河 流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26、线 为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线 外 5 0 m 1 0 0 m,其 他 河 流 为 1 0 m 5 0 m。6.1.4 以 维 系 并 提 升 河 流 自 净 能 力 为 目 的,宜 在 河 道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 两 侧 外 一 定 范 围 划 定 生 态 限 制 开发 线,严 格 产 业 准 入 管 制。6.2 产 业 导 入6.2.1 在 沿 河 两 岸 结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进 行 新 型 产 业 导 入。以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为 基 础,结 合 空 间 功 能 定 位和 生 态 限 制 开 发 线 布 置,在 沿 河 两 岸 发 展 绿 色 产 业。6.2

    27、.2 在 保 障 防 洪 安 全、保 护 生 态 资 源 和 水 资 源 的 基 础 上,结 合 风 景 区、森 林 公 园、地 质 公 园 建 设 等,优 先 发 展 设 施 农 业、生 态 旅 游 观 光、休 闲 康 养、新 能 源、绿 色 码 头 和 水 上 旅 游 等 绿 色 产 业。7 河 流 生 态 需 水7.1 河 流 生 态 需 水 包 括 河 流 生 态 环 境 需 水 和 河 流 生 态 景 观 需 水。7.2 河 流 生 态 环 境 需 水 量 计 算 宜 按 照 S L/Z 4 7 9、S L/Z 7 1 2 的 规 定 确 定。生 态 需 水 控 制 断 面 宜 选

    28、择 行 政界 线、控 制 性 水 利 工 程、水 文 站 等。对 有 水 位 要 求 的 湿 地 和 生 态 敏 感 区,宜 提 出 最 低 生 态 环 境 水 位 要 求。7.3 河 流 生 态 景 观 需 水 量 宜 按 满 足 景 观 正 常 运 行 需 求 确 定,并 分 析 水 生 态 景 观 需 水 量、耗 水 量 的 合 理性。原 则 上 景 观 用 水 优 先 使 用 非 常 规 水。7.4 确 定 河 流 生 态 需 水 的 水 质 目 标。河 流 生 态 补 水 水 源 水 质 须 满 足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目 标 要 求。D B 1 4/T 2 4 4 8 2 0

    29、2 258 堤 岸 及 滩 槽 整 治8.1 一 般 规 定8.1.1 在 满 足 河 道 行 洪 能 力 的 前 提 下,从 生 态 保 护 角 度 合 理 划 定 岸 线 并 优 化 堤 防 布 置,维 持 和 恢 复 河流 主 河 槽、河 漫 滩、过 渡 带 等 自 然 特 征,保 持 一 定 的 河 漫 滩 宽 度 和 植 被 空 间,在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的 多 样 性和 生 物 栖 息 地 功 能 的 同 时,融 合 生 态 与 人 文 景 观 布 置,实 现 生 态 与 经 济 发 展 协 调 推 进。8.1.2 结 合 河 道 周 边 环 境、功 能 定 位、建 设 条

    30、件 等,融 合 景 观 功 能,合 理 确 定 堤 岸 型 式、滩 地 利 用 方式、主 槽 岸 线 等。8.1.3 对 渠 化 河 道 两 岸 堤 防 进 行 近 自 然 河 岸 改 造,保 护 和 修 复 河 道、岸 线 的 自 然 性 和 生 态 性。可 采 取堤 防 后 退、堤 坡 培 厚 放 缓、疏 浚 河 道 并 布 设 滩 槽 多 级 行 洪 通 道 等 措 施,维 持 和 修 复 河 流 自 然 蜿 蜒 性 特 征。不 宜 对 河 道 进 行 裁 弯 取 直。8.1.4 堤 防、岸 坡 等 防 护 宜 采 用 生 物 和 农 艺 措 施,使 用 环 保 生 态 材 料。8.1.

    31、5 基 于 河 流 水 源 涵 养、地 貌 形 态 维 护 和 规 划 工 程 建 设,提 出 规 划 实 施 占 地 类 型 和 范 围。8.2 防 洪 安 全8.2.1 河 流 堤 防 工 程 的 防 洪 标 准、级 别 应 符 合 G B 5 0 2 0 1 和 G B 5 0 2 8 6 的 要 求。8.2.2 结 合 保 护 对 象 和 治 导 线 规 划,复 核 规 划 河 流 防 洪 能 力,确 定 防 洪 不 达 标 河 段,提 出 防 洪 建 设 规模。8.2.3 新 建 或 加 固 改 造 堤 防,堤 线 布 置 应 根 据 防 洪 规 划 和 治 导 线 规 划,结 合

    32、地 形 和 地 质 条 件、河 流 岸线 变 迁、河 床 演 变 与 冲 淤 变 化 规 律、水 流 流 态 及 水 沙 条 件、水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要 求,以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等,经 方 案 比 较 后 确 定。8.2.4 对 堤 坡 放 缓、生 态 改 造 等 河 段,应 根 据 设 防 标 准 复 核 河 道 行 洪 能 力,确 保 防 洪 安 全。8.2.5 结 合 地 形 条 件 及 防 洪 需 求,合 理 设 置 分 洪、缓 洪、滞 洪 区,初 步 拟 定 启 用 条 件。8.2.6 对 于 不 达 防 洪 标 准 的 桥、涵 等 建 筑 物,提 出 整 治 意

    33、 见。8.2.7 险 工 段 应 布 设 控 导 工 程,在 保 证 行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优 先 采 用 生 态 防 护 措 施。8.3 堤 岸 规 划8.3.1 城 镇 段 堤 岸 型 式 的 选 择 及 规 模 的 确 定,宜 结 合 城 市 建 设 现 状 及 规 划、土 地 利 用 和 交 通 设 施 规 划等,兼 顾 其 功 能 要 求 及 居 民 休 闲 需 求。可 采 用 以 路 代 堤、以 景 代 堤、营 造 微 地 形 等 方 式,绿 化 堤 岸,弱化 被 渠 化 的 河 道,拓 展 堤 岸 生 态 空 间。8.3.2 乡 村 段 堤 岸 可 采 用 以 路 代

    34、堤 或 生 态 堤 岸 的 布 置 形 式。8.3.3 农 田 所 临 河 道,山 区 段 因 洪 水 历 时 短、受 灾 损 失 小,以 防 冲 不 防 淹 的 防 护 措 施 为 主;平 原 区 段依 地 势 布 设 自 然 堤 岸 线,堤 坡 宜 缓 于 1:3,可 结 合 堤 外 低 洼 地 带,布 设 洪 泛 区 或 湿 地,应 对 超 标 准 洪 水。堤 岸 宜 采 取 植 树、植 草 及 生 态 材 料 等 生 物 防 护 措 施,可 设 置 防 浪 林 台、防 浪 林 带、草 皮 护 坡 等。8.3.4 在 人 口 密 集、适 宜 旅 游 和 休 闲 的 河 段,堤 岸 设 计

    35、 可 因 地 制 宜,充 分 考 虑 亲 水 性,建 设 层 次 分 明、过 渡 自 然、生 态 美 观、体 现 地 方 水 文 化 特 色 的 亲 水 设 施。8.4 滩 槽 整 治 与 利 用8.4.1 滩 槽 整 治 宜 以 恢 复 河 道 自 然 生 态 地 貌 和 水 生 动 植 物 生 态 环 境 为 主。对 束 窄 的 河 道 宜 退 还 河 流 生态 空 间,恢 复 洪 泛 漫 滩 及 主 槽 的 蜿 蜒 性,营 造 主 河 槽、河 漫 滩 及 过 渡 带 等 生 态 环 境。8.4.2 按 照 从 洪 水 控 制 向 洪 水 管 理 转 变 的 治 河 理 念,河 道 可 布

    36、 设 复 式 断 面,主 槽 自 然 弯 曲,对 不 同 量级 的 洪 水 进 行 分 级 管 理。D B 1 4/T 2 4 4 8 2 0 2 268.4.3 根 据 地 形 条 件,因 地 制 宜,合 理 确 定 滩 槽 整 治 布 局 和 措 施。考 虑 不 同 季 节 流 量 变 幅、滩 槽 分 布等,可 布 设 生 态 湿 地 和 河 心 洲 岛、深 潭 浅 滩 等,保 持 水 陆 联 系 和 水 生 物 迁 移 通 道,构 建 河 漫 滩 生 态 湿 地链 系 统。8.4.4 可 对 河 道 滩 地 土 地 资 源 进 行 分 级 利 用,宜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城 镇

    37、段 河 道 以 居 民 休 闲、景 观 营 造 为 主,按 不 同 标 准 的 洪 水 位 线 分 级 划 分 滩 地,实 现 多 级 分类 利 用;b)乡 村 段 河 道 以 修 复 生 物 多 样 性 为 主,结 合 当 地 物 候 品 种,种 植 成 片 成 规 模 的 水 生 植 物,以 涵养 水 源、净 化 水 质。8.4.5 结 合 底 泥 和 淤 积 调 查,提 出 河 道 主 槽 生 态 清 淤 和 疏 浚 方 案。9 生 态 湿 地 规 划9.1 一 般 规 定9.1.1 生 态 湿 地 可 根 据 区 域 水 资 源 和 土 地 资 源 条 件 设 置,宜 布 设 在 河

    38、口、滩 地 或 浅 水 区、堤 外 低 洼 地,以 及 有 需 求 的 排 水 口 区 域。9.1.2 在 临 河 人 口 密 集 的 河 段,生 态 湿 地 可 结 合 景 观 进 行 布 设,开 发 休 闲 旅 游。9.1.3 生 态 湿 地 的 植 物 配 置,可 根 据 湿 地 功 能 和 特 点,以 本 地 植 物 为 主,并 结 合 植 物 的 净 化 特 性、生长 习 性 和 景 观 价 值 等 因 素 确 定。9.2 生 态 湿 地 规 划9.2.1 生 态 湿 地 按 分 布 位 置 划 分 为 河 口 生 态 湿 地、堤 内 生 态 湿 地、堤 外 生 态 湿 地。9.2.

    39、2 河 口 生 态 湿 地 宜 利 用 干 流 回 水 或 支 流 基 流,形 成 自 然 表 流 湿 地。可 利 用 河 口 堤 外 低 洼 地 引 水 上岸,扩 大 湿 地 面 积。9.2.3 堤 内 生 态 湿 地 可 利 用 河 道 内 自 然 地 形、人 工 采 砂 坑 洼 等 布 设,植 物 配 置 宜 选 择 符 合 防 洪 要 求 的品 种。9.2.4 堤 外 生 态 湿 地 的 设 置 宜 综 合 考 虑 地 形、占 地 及 补 水 水 源 等 因 素。可 利 用 堤 外 低 洼 洪 泛 地、低 产滩 涂 地 等,将 其 修 整 形 成 堤 外 湿 地。宜 结 合 分 洪、缓

    40、 洪、滞 洪 区 布 局,在 适 宜 河 段 布 置 分 洪 设 施,将 洪水 引 入 分 洪、缓 洪、滞 洪 区 或 堤 外 湿 地,控 制 和 利 用 洪 水 资 源。9.3 重 要 湿 地 保 护 与 修 复9.3.1 已 建 重 要 湿 地 保 护 与 修 复,以 恢 复 湿 地 生 态 系 统 和 基 本 功 能 为 目 标,兼 顾 景 观 要 求。9.3.2 对 水 量 短 缺 而 导 致 生 态 功 能 退 化 的 湿 地,提 出 湿 地 水 资 源 配 置、生 态 补 水 及 管 理 方 案,宜 选 择退 耕 还 湿、污 染 控 制、湿 地 植 被 保 护 与 修 复 等 措

    41、施。9.3.3 对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的 生 态 功 能 退 化 的 湿 地,宜 提 出 以 围 栏 封 禁、限 制 人 为 开 发 活 动、加 强 湿 地 管理 保 护、生 态 补 水、污 染 控 制 等 措 施 为 主 的 湿 地 重 建 方 案。1 0 水 文 化 与 景 观 规 划1 0.1 一 般 规 定1 0.1.1 结 合 流 域 分 区 特 色,挖 掘 水 文 化,丰 富 和 完 善 水 文 化 内 涵。1 0.1.2 以 水 文 化 遗 产、水 文 化 典 故、水 生 态 景 观、水 利 工 程 等 为 依 托,结 合 区 域 特 色 城 镇 和 民 俗 村 落等,综

    42、合 集 成 特 色 鲜 明 的 水 文 化 主 题 景 观。D B 1 4/T 2 4 4 8 2 0 2 271 0.1.3 水 文 化 景 观 设 计 宜 在 满 足 工 程 和 游 憩 安 全 的 情 况 下,结 合 水 文 化 景 观 的 主 题 选 择 和 配 置 植 物,提 升 景 观 效 果,延 伸 主 题 意 境。1 0.2 水 文 化 传 承1 0.2.1 水 文 化 传 承 规 划 内 容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在 水 文 化 历 史 资 源 调 查 的 基 础 上,明 确 历 史 水 文 化 的 种 类 和 分 布;b)以 提 升 水 文 化 遗 产 价 值、丰

    43、 富 水 文 化 内 涵、继 承 民 族 传 统 智 慧 为 重 点,确 定 传 统 水 文 化 遗 产挖 掘、保 护、传 承 的 措 施 和 要 求。1 0.2.2 从 水 文 化 宣 传 教 育、水 行 业 文 化 建 设、水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等 方 面 系 统 谋 划、统 筹 考 虑,重 点 立 足水 利 发 展 与 文 化 融 合,运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建 设 水 文 化 载 体。1 0.3 景 观 规 划1 0.3.1 城 镇 段 河 流 景 观 规 划 宜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依 托 河 道 生 态 空 间 规 划 连 续 的、完 整 的 滨 河

    44、休 闲 娱 乐 空 间 系 统,满 足 居 民 游 憩、健 身 和 应 急避 险 等 需 求。可 将 河 道 沿 线 的 山 水 资 源、人 文 景 点、绿 地 公 园 等 各 类 要 素 进 行 有 效 串 联,结合 绿 色 航 道、绿 色 码 头 布 设,推 进 水 上 及 岸 边 观 光 旅 游 融 合 发 展;b)依 托 山 西 历 史 文 化 底 蕴,重 构 和 新 建 主 题 鲜 明 的 人 文 生 态 景 观 点,并 融 合 水 文 化 因 素。1 0.3.2 田 园 风 光 带 宜 结 合 地 域 特 点,种 植 色 彩 丰 富、观 花 观 叶 时 间 长 的 农 作 物、经

    45、济 林、花 卉 等,可布 设 鱼 塘、采 摘 园、经 济 林 等,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1 0.3.3 在 河 道 两 岸 可 视 范 围 内 新 建 建 筑 物 宜 考 虑 景 观 要 求;对 与 周 边 景 观 不 协 调 的 现 有 涉 河 建 筑 物 可进 行 景 观 改 造。1 1 水 源 涵 养 及 生 态 保 护1 1.1 一 般 规 定1 1.1.1 根 据 生 态 空 间 规 划 划 定 的 水 源 涵 养 区、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 等,遵 循 保 护 优 先、适 度 修 复 的 原 则,以 生 态 系 统 结 构、功 能 定 位 及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46、为 重 点,统 筹 考 虑 自 然 资 源 条 件,因 地 制 宜,适 地 适 树(草),合 理 布 局 规 划 措 施。1 1.1.2 水 源 涵 养 林(草)和 防 护 林(草)的 种 类 选 择 宜 符 合 水 土 保 持 区 功 能 定 位 要 求,且 突 出 不 同 地理 分 区 的 地 带 性 差 异,遵 循 生 态 系 统 演 变 规 律,充 分 考 虑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水 土 保 持、景 观 与 游 憩 需 求等 因 素。1 1.2 水 源 涵 养1 1.2.1 河 源 区 保 护 与 修 复 规 划 以 水 源 涵 养、自 然 植 被 保 护、生 态 系 统 维

    47、护 等 措 施 为 主,提 出 水 源 林(草)保 护 和 恢 复 方 案、封 禁 治 理 措 施、拦 沙 保 土 工 程 等 规 划。1 1.2.2 水 源 涵 养 林(草)宜 布 设 在 河 流 源 头、水 库 周 边 以 及 水 源 保 护 区。1 1.2.3 水 源 涵 养 林(草)的 布 局 宜 以 乔 木 树 种 为 骨 架,布 设 乔、灌、草 结 合 的 复 层 种 植 结 构。结 合 生态、经 济、防 护、美 化 等 需 求 选 择 树(草)种,形 成 带、片、面、点 相 结 合 的 综 合 林 草 防 护 体 系,达 到生 态 防 护、绿 化 美 化、农 业 结 构 调 整

    48、与 发 展 生 态 旅 游 的 和 谐 统 一。水 源 涵 养 林(草)的 布 局 宜 符 合 下 列原 则:a)海 拔 高 度 相 对 较 高、坡 度 较 大、地 形 破 碎 的 区 域,以 营 造 水 源 涵 养 林(草)为 主;D B 1 4/T 2 4 4 8 2 0 2 28b)地 形 平 坦 的 区 域,以 风 景 林、经 济 林 为 主,可 在 河 流 两 侧 布 设 成 片 成 规 模 适 合 当 地 物 候 的 果树、芦 苇 等 经 济 林 带 和 荷 塘、渔 塘 等 农 业 休 闲 观 光 项 目。1 1.3 生 态 防 护1 1.3.1 河 道 两 岸 宜 规 划 护 岸

    49、、固 堤 等 生 态 防 护 方 案,可 以 生 态 防 护 林(草)措 施 为 主。结 合 旅 游 规 划,将 河 道 两 岸 打 造 成 植 物 种 群 丰 富、环 境 优 美、生 态 防 护 功 能 显 著 的 绿 色 生 态 长 廊。1 1.3.2 无 堤 防 河 段,两 岸 营 造 缓 冲 隔 离 护 岸 林,利 用 乔 灌 木 的 根 系 巩 固 河 岸,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河 势 稳 定,有 固 定 河 床 河 段,护 岸 林 可 靠 近 岸 边 进 行 营 造;b)河 势 不 稳 定,河 水 经 常 冲 击 滩 地 河 段,可 在 最 高 洪 水 位 线 与 枯 水

    50、 位 线 间 营 造 乔 灌 混 交 林;c)河 流 有 陡 岸 且 不 断 向 外 扩 展 河 段,可 在 布 设 护 岸 工 程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岸 边 造 林,亦 可 在 岸 边 留出 与 岸 高 等 宽 的 区 域 进 行 造 林;d)条 件 允 许 时,可 适 度 加 大 护 岸 林 种 植 宽 度。林 带 可 采 用 复 层 混 交 林,在 近 水 区 域 可 选 用 耐 水灌 木,其 他 区 域 可 采 用 乔 灌 混 交 类 型。1 1.3.3 有 堤 防 河 段,在 生 态 功 能 保 障 线 内,结 合 防 洪 通 道、景 观 以 及 道 路 布 设,设 置 护 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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