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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T 5482-2022 药品不良反应快速报告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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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3 T 5482-2022 药品不良反应快速报告导则.pdf

    1、 ICS 11.120.10 CCS C 10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5482 2022 药品不良 反应快速 报告导则 2022-02-28 发布 2022-03-31 实施 河北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13/T 5482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本文件 由 河 北省 药品 监督 管理局 提出。本文件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药物警 戒中 心、华北 制药 股份有 限公 司、石药 集团 欧意药 业有 限公 司、沧州市 药品 不良 反应 监测 中心

    2、、石家 庄市 药品 不良 反应监 测中 心、神威 药业 集团有 限公 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王芳、王冰、李 航宇、郑 国栋、蔡东华、王 欣明、郭 莎莎、黄静、刘 欣欣、高会芹。DB 13/T 5482 2022 1 药 品不良 反应快速 报告导 则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术 语和 定义、快速 报告 的情 形和 时限、报告 流程 和报告 质量 管理 等。本文件 适用 于药 品上 市许 可持有 人开 展上 市后 药品 不良反 应快 速报 告工 作。本文件 不适 用于 疫苗 疑似 预防接 种异 常反 应报 告工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3 术语和 定义

    3、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药品不 良反 应 在正常 用法 用量 下出 现的 与用药 目的 无关 的有 害反 应。注1:患者使用药品出现的怀疑与药品存在相关性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可能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属于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注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导致死亡;危及生命(指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当时,患者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指药品不良反应进一步恶化才可能出现死亡);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或功能丧失;导致先天性异常或出生缺陷;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若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药品不 良反 应聚

    4、集性 事件 同一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同一药品在短期内集中 出现多例临床表现相似的 疑似不良反应,呈现聚集 性特 点,且怀 疑与 质量相 关或 可能 存在 其他 安全风 险的 事件。注:同一药品指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药品群 体不 良事 件 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 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 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 或者 威胁,应 予以紧 急处 置的 事件。4 快速报 告的 情形 和时 限 严重药 品不 良反 应 4.1.1 持有人 对获 知的 严重 药品 不良反 应,包括 境外 发生 的严重 不良 反应,因 药物 过量等 导致

    5、的 严重疑似 药品 不良 反应 均应 快速报 告。4.1.2 报告时 限 4.1.2.1 严重不 良反 应尽 快报 告,不迟于 获知 信息 后 的 15 日,其中 导致 死亡 的严 重药 品不良 反 应病例应 在首 次获 知后 尽快 报告。DB 13/T 5482 2022 2 4.1.2.2 报告时 限开 始日 期为 持有 人首次 获知 该药 品不 良反 应,且 符合 最低 报告 要求 的日期,记 为第 0 日。第 0 日的 日期 应 被记录,以 评估 报告 是否 及时提 交。文献 报告 的 第 0 日 为持 有人 检索 到该文献的 日期。对 于持 有人 委托开 展不 良反 应收 集的,受托

    6、 方获 知即 认为 持有 人获知;对 于境 外报 告,应从境 外持 有人 获知 不良 反应信 息开 始启 动报 告计 时。4.1.2.3 如提交 的是 跟踪 报告,报 告时限 计时 从收 到报 告的 随访信 息 起 重新 启动。根 据收到 的 随 访信息,报告的类别可能发 生变化,如非严重报告变 为严重报告,跟踪报告应 按变化后的报告类别 时限提交。4.1.3 最低报 告要 求 最低报 告要 求是 指报 告确 认为有 效报 告。一份 有效 的报告 应包 括以 下四 个要 素(简 称四 要素):可识别的报告者、可识别 的患者、怀疑药品、不良 反应。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 充后再报。“

    7、可识别”是指 能够确认患者和报告者存 在。当患者的下列一项或 几项可获得时,即认 为患者可识别:姓名或姓名 缩写、性别、年龄(或年 龄组,如青少年、成年、老年)、出生日期、患者的其 他识 别代 码。提供 病 例资料 的初 始报 告人 或为 获得病 例资 料而 联系 的相 关人员 应是 可识 别的。对于来自互联网的病例报 告,报告者的可识别性取 决于是否能够核实患者和 报告者的存在,如 提供有效的 电子 邮箱 或者 其他 联系方 式。药品不 良反 应聚 集性 事件 持有人发现或获知药品不 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应 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和处置,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风 险控 制措 施,并将 相关情 况向 河

    8、北 省药 品监 督管理 局报 告。药品群 体不 良事 件 持有人在获知或发现药品 群体不良事件后,应立即 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快捷 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卫 生行政 部门 和药 品不 良反 应监测 机构,必 要时 可以 越级报 告。其他情 形 4.4.1 因药品 不良 反应 原因 被境 外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要求 暂停销 售、使用 或撤 市的,持有人 应在 获知相关 信息 后 24h 内 向国 家药品 监督 管理 部 门 和药 品不良 反应 监测 机构 报告。4.4.2 通过监 测发 现的 其他 可能 改变产 品风 险获 益评 估的 任何安 全性 信息,应 按照 有 关规

    9、定 尽快 与监管部 门沟 通。包括 来自 体外实 验、动物 实验、流 行 病学或 临床 研究 中的 重要 的非预 期安 全性 发现,提示重要的人类用药风险,如致突变、致畸、致癌 的证据,或对暴露人群有 明显的危害,如在治 疗危及生 命或 严重 疾病 时药 品缺乏 疗效。5 报告流 程 收集 5.1.1 持有人 应建 立并 不断 完善 面向医 疗机 构、药 品生 产、经 营企 业及 患者 等的 信 息收集 途径,收集临床 使用、患 者自 用、临 床研究、学 术文 献以 及持 有人相 关网 站等 涉及 的疑 似药品 不良 反应 信息。报告来 源见附录 A。5.1.2 持有人 在首 次获 知个 例药

    10、 品不良 反应 信息 时,宜 尽 可能全 面收 集患 者、报 告 者、怀疑 药品 以及不良 反应 发生 情况 等。收集过 程与 内容 应有 记录,原始 记录 应真 实、准确、客观。5.1.3 持有人 应对 药品 不良 反应 监测机 构反 馈的 疑似 不良 反应报 告进行 分析 评价,并 按 要求 上报。传递 原始记录传递过程中,应 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为确保个 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持有人应对 传递时限进行要求。持有 人应对接收到的所有不良 反应报告进行编号,并可追溯 到原 始记 录。核实与 随访 5.3.1 持有人 应对 收集 到的 信息 的真实 性和 准确 性进 行评

    11、 估。当 信息 存疑 时,应核 实。DB 13/T 5482 2022 3 5.3.2 持有人 应对 严重 药品 不良 反应报 告中 缺失 的信 息进 行随访。随 访应 在不 延误 首 次报告 的前 提下尽快 完成。如 随访 信息 无法在 首次 报告 时限 内获 得,可 先提 交首 次报 告,再提交 跟踪 报告。评价 5.4.1 持有人 应对 药品 不良 反应 的严重 性进 行评 价。5.4.2 持有人 应对 药品 与疑 似不 良反应 之间 的关 联性 进行 评价。5.4.2.1 持有人 应按 照国 家药 品不 良反应 监测 机构 发布 的药 品不良 反应 关联 性分 级评 价标准,对 药品与

    12、疑 似不 良反 应之 间的 关联性 进行 科学、客 观的 评价。5.4.2.2 对于自 发报 告,如果 报告 者未提 供关 联性 评价 意见,应默 认药 品与 疑似 不良 反应之 间 存 在关联性。5.4.2.3 如果初 始报 告人 进行 了关 联性评 价,若无 确凿 医学 证据,持有 人不 宜降 级评 价。提交 5.5.1 对于4.1 和4.3 的快 速报 告情形,持 有人 应通 过国 家药品 不良 反应 监测 系统 提交。5.5.2 对于 4.2、4.4.1 和 4.4.2 的快速 报告 情形,持 有人 宜通过 电话、传 真、电子 邮件 等 任何 一种快捷 方式 报告。6 报告质 量管 理

    13、 质量管 理体 系 持有人应将药品不良反应 快速报告相关活动纳入质 量保证系统中,对药品不 良反应报告进行质量管理。持有 人应 有清 晰 的书面 管理 制度 和/或标 准 操作流 程确 保所 有相 关方(包 括 受 托方)都清 楚自己的角色、职责以及应 完成的任务,并进行相应 的控制。持有人应对快速 报告流程中可能涉及 的工作人员进行相 关知识和 技能培训。持有人应制定 并适时更新 药品不良反应 快速报告的质量控制 指标参见 附录B,包括 但不 限 于报告 及时 完成 率、剔除 重复报 告、报告 漏报 率等。报告内 容控 制 为使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符合相关 填写要求,持有人应对

    14、报 告内容进行质量控制。质 量控 制应 覆盖 报告 的全部 流程,包 括报 告的 收集、传递、核 实与 随访、评价、提 交等。记录与 数据 管理 持有人应规范记录所有快 速报告的过程和结果,妥 善管理快速报告产生的全 部数据。记录与数据应真 实、准确、完 整、可追溯。关 键的 快速 报告 相关记 录和 数据 应进 行确 认与复 核。DB 13/T 5482 2022 4 A A 附录A(资料 性)药品不 良反 应个 例报 告来 源 A.1 医疗机 构 持有人 可采 用日 常拜 访、电子邮 件、电话、传 真、社交媒 体/平台(如 微信)等方式,从 医疗 机构收集 疑似 药品 不良 反应,并确 保

    15、沟 通渠 道有 效、畅通。A.2 药品生 产企 业和 药品 经营 企业 A.2.1 持有人 应通 过药 品生 产企 业、药品 经营 企业 收集 疑 似药品 不良 反应 信息,畅 通药品 生产、经营企业 向其 报告 药品 不良 反应的 途径。A.2.2 持有人 通过 药品 经销 商收 集个例 不良 反应 信息,双 方 应在签 订购 销或 委托 等协 议时约 定经 销商的职责,明确信息收集 和传递的要求。持有人应 定期评估经销商履行信息 收集责任能力,采取 必要措施 确保 所收 集信 息的 数量和 质量。A.2.3 持有人 应确 保药 品零 售企 业知晓 向其 报告 不良 反应 的有效 方式,制

    16、定信 息收 集计划,并 对 驻店药师或其他人员进行培 训,使其了解信息收集的 目标、方式、方法、内容、保存和记录要求等,以提高 不良 反应 信息 的准 确性、完整 性和 可追 溯性。A.2.4 持有人 采用 委托 生产 的,应在委 托协 议约 定生 产企 业的职 责,明确 生产 企业 可及范 围内 信 息收集和传递的要求。持有 人制订信息收集和沟通计 划,并对生产企业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使其了 解信息收 集和 沟通 的目 标、方式、方法、内 容、保存 和记录 要求 等。A.3 电话、邮箱 和投 诉 A.3.1 药品说 明书、包 装标 签、持 有人门 户网 站公 布的 联系 电话或 邮箱 是患

    17、者和 其他 个人报 告不 良反应的重要途径。持有人 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听电话,收集并记录患者和其他 个人(如医生、药师、律师)报告的不良反应信 息。持有人应确保电话畅 通,工作时间应有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应设 置语音留言。邮箱应指定专人 定期接收邮件,收集并记 录相关不良反应信息。电 话号码或邮箱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标 签以及门户网站上更新。持有人应以有效方式将不 良反应报告方式告知 公众。A.3.2 持有人 应报 告通 过法 律诉 讼渠道 获悉 的不 良反 应,无 论该报 告是 否已 由其 他报 告人向 监管 部门提交。A.4 学术文 献 A.4.1 学术文 献是 高质 量的 药品 不

    18、良反 应信 息来 源之 一,持有人 应定 期对 文献 进行 检索。文献 报 道的药品 不良 反应,可疑 药 品不良 反应 为本 持有 人产 品的,应 该按 照个 例药 品 不良反 应报 告。应 为每1例可识 别的 患者 填写1份 报 告表,出版 的文 献资 料作 为报告 的附 件一 并 提 交。A.4.2 持有人 应制 定文 献检 索规 程,对 文献 检索 的频 率、时间范 围、文献 来源、文 献类型、检 索策略等进 行规 定。A.4.3 对于首 次上 市或 首次 进口 五年内 的新 药,文献 检索 至少每 两周 进行 一次,其 他药品 宜每 月 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品种风 险情况确定。每次检索

    19、文 献的起始时间应与上次检 索文献的截止时间相 衔接,有 连续 性,不能 间断。A.4.4 持有人 应对 广泛 使用 的文 献数据 库进 行检 索。国内 外文献 均应 至少 同时 检索 两个数 据库。A.4.5 有关不 良反 应的 文献 类型 主要包 括:个案 报道、病 例系列、不 良反 应综 述等,此外 临床 有 效性和安全性研究、荟萃分 析等也可能涉及到药品的 不良反应。文 献来源的个 例不良反应主要通过 检DB 13/T 5482 2022 5 索不良 反应 个案 报道(对 单个患 者的 不良 反应 进行 描述和 讨论,如“XX 药致 肝衰竭 一例”)和不 良 反应病例 系列(对 多个

    20、患者 同一性 质的 不良 反应 进行 描述及 讨论,如“XX 药致 过 敏性休 克四 例”)获 得。对于其他类型文献报道(如以观察疗效为主要目的 临床观察性研究)中的不 良反应,一般不作为 个例报告。A.4.6 持有人 应制 定合 理的 检索 策略,确 保检 索结 果全 面,减 少漏 检,例 如关 键词 可使用 药品 的国际非专利名称(INN)/活 性成分进行检索,或使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药品通用名称、商品 名称和别 名组 合进 行检 索。A.5 互联网 及相 关途 径 A.5.1 持有人 应定 期浏 览其 建立 或管理 的网 站,收集 可能 的不良 反应 病例。原 则不 要求持 有人

    21、 搜 索外部网 站,但如 果持 有人 获知外 部网 站中 的不 良反 应,应 评估 是否 应报 告。A.5.2 持 有 人 应 利 用 公 司 门 户 网 站 收 集 不 良 反 应 信 息,如 在 网 站 建 立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报 告 的 专 门 路径,提 供报 告方 式、报告 表和报 告内 容指 导,公布 完整、最新 的产 品说 明书。A.5.3 由持有人发起或管理的平 面媒体、数字媒体、社交 媒体/平台也是个例药品不 良反应的来源之一,例如 利用 微信 公众 号、微 博、论坛 等形 式的 收集。A.6 上市后 相关 研究 或项 目 A.6.1 由持有 人发 起或 资助 的上 市

    22、后相 关研 究(包括 在境 外开展 的研 究)或其 他有 组织的 数据 收 集项目中 发现 的个 例不 良反 应均应 按要 求报 告,如 临 床试验、非干 预性 流行 病 学研究、药品 重点 监测、患者支持项目、市场调研 或其他市场推广项目等。持有人应确保所有相关合 作方知晓并履行药品 不良反应 报告 责任,建 立畅 通的药 品不 良反 应信 息收 集途径。A.6.2 上市后 研究 或项 目中 发现 的不良 反应,宜 由持 有人 向监管 部门 报告,但 持有 人不得 以任 何 理由和手 段干 预研 究或 项目 合作单 位的 报告 行为。A.7 监管部 门来 源 监管部门向持有人反馈的 药品不良

    23、反应报告,主要 用于持有人对产品进行安 全性分析和评价。持有人应对反馈的报告进 行处理,如术语规整、严 重性评价、关联性评价等,并按照个例药品不 良反应的 报告 范围 和时 限要 求报告。DB 13/T 5482 2022 6 B B 附录B(规范 性)质量控 制指 标 B.1 报告及 时完 成率 B.1.1 定义:单位 时间 内,及时 完成的 已上 报报 告数(n)占同期 已完 成上 报报 告总 数(m)的 比例。计算公 式(B.1):报告及 时完 成率=及时完成的 已上 报报 告数(n)同期已完 成上 报的 报告 总数(m)10 0%(B.1)B.1.2 说明 B.1.2.1 报告及 时完

    24、 成是 指报 告的 上报时 限符 合 药 品不 良 反应报 告和 监测 管理 办法 的 要求。严重类型 的报 告及 时完 成是 指,国 家中 心接 收时 间-首 次获知 时间 不大 于 15 日。B.1.2.2 针对死 亡病 例,通过 国家 药 品不良 反应 监测 系统 接收 到的监 管部 门反 馈的 死亡 病例建 议 获知后 24h 内 上报,自 主收 集的死 亡病 例报 告在 符合 最低报 告要 求 后 24h 内上 报。B.1.2.3 在符合 法定 时限 要求 的前 提下,应合 理分 配各 部门 传递、评价、上 报等 环节 时长,尤 其 是持有人 药物 警戒 相关 部门、委托开 展不 良

    25、反 应收 集的 受托方 向持 有人 药物 警戒 管理部 门的 传递 时间,确保在 规定 时限 内上 报药 品不良 反应,避 免迟 报。B.1.3 单位时 间:指一 段时 间,如年度、半 年度、季 度、月度、周等。B.2 剔除 重 复报 告 B.2.1 定义:重复 报告 是同 一患 者的同 一个 不良 反应 的不 同报告。B.2.2 说明:为 避免 因收 集途 径 不同而 导致 重复 报告,持 有人应 对收 到报 告进 行查 重,剔除 重复 报告后上报。对于不能确定 是否重复的报告,应及时 上报。可参考欧盟药监局 关于处理药品不良 反应重复报告的指南对重 复报告进行识别、确认和 管理。每一份报告

    26、输入数 据库时均宜通过人工 判断是否 为重 复报 告,具体 判 断方 法为:首 先在 数据 库中对 主要 变量(报 告国 家、年龄、性 别、怀疑 药品、怀疑不良反应)进行 排序,然后将拟增加的报 告与数据库进行人工比对,判断是否是可疑重 复报告,如果是可疑重复报 告,应进一步溯源确定是 否为重复报告,然后进行 重复报告的处理。重 复报告数 量指 判定 为重 复报 告后剔 除的 报告 的数 量,未剔除 的报 告为 有效 报告。以下情 况属 于重 复报 告:a)同一单位同一时 间报告同 一病例:国家药 品不良反 应监测系统反馈 的报告内 容与反馈码 均完全相 同的。例 如:一份 报告中 怀疑 药品

    27、 涉及 同一 持有 人 3 个 不同 药品,国 家国家 药 品 不良反应监测系统 按照怀疑 药品的批准文号 反馈规则 一个产品反馈一 次,持有 人将会收到 3次该报 告;b)多个单位报告同 一病例:例如,医疗机构 和药品经 营企业均报告了 同一患者 同一时间的 同一不良 反应。以下情 况不 属于 重复 报告,应做 好排 查记 录:a)同一单位不同时 间报告同 一患者多次使用 同一药品,例如患者抗肿 瘤需要周 期性用药,因用药间 隔时 间长,医疗 机构 如实填 报同 一患 者不 同时 间使用 同一 药品 出现 的相 同不 良 反 应;b)反馈的不良反应 报告源自 同一地区、同一 产品、同 一批号

    28、且不良反 应描述过 程类似,但 年龄、性 别、发生 时间 的一 项或几 项可 能不 同。B.3 报告漏 报率 B.3.1 定义:单位 时间 内,漏报 的报告 数(a)占同 期应 上 报报告 总数(b)的 比例。计算公 式(B.2):报告漏 报率=漏报的报 告数(a)同期应上 报的 报告 总数(b)100%(B.2)DB 13/T 5482 2022 7 B.3.2 说明:按照 药 物警 戒质 量管理 规范 要 求,持有 人应及 时报 告药 品不 良反 应。B.3.3 单位时 间:指一 段时 间,如年度、半 年度、季 度、月度、周等。B.3.3.1 漏报的报告数(a)是指报 告达到最低报告要求,

    29、属 于报告范围且非重复报告,超过报告时限而 未完 成上 报的 报告 数。B.3.3.2 同期应上报的报告总数(b)=同期自主收集报告数(c)+同期收到的反馈报告数(d)-同期无效报告数(e)-同 期不在报告范围内的报 告 数(f)-同期重复报告数(g)-同期符合报告时限要求 且未 上报 的报 告数(h)+往期 应在 本期 完成 的报告 数(i)。B.3.4 漏报的 报告 数(a)=同期 应上报 的报 告总 数(b)-同期已 上报 的报 告数(j)延伸解 读:同期自 主收 集报 告数(c)是指本 期持 有人 从各 种途 径自主 收集 的个 例报 告数 量的总 和,不 包 括监管部 门反 馈的 报

    30、告 数量。同期反 馈报 告数(d)是指 本期持 有人 通过“药品 上 市许可 持有 人国 家药 品不 良反应 直接 报告 系统”接收的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机构反馈的所有不良 反应报告数量。以国家药 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的反馈时间为准,设定起止 时间查询某段时间内反馈 的报告及报告数量。建议 持有人定期查询,及 时下载。以国 家药 品不 良反 应监测 系统 实际 下载 的报 告数量 为准。同期无 效报 告数(e)是 本 指本期 四要 素不 全的 报告 数,应 随访 补充 后再 上报,确实 无法 补充 的视为无效报告。四要素可 参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系统的必填项进行质量 控制。可识别的患者:姓名

    31、、性别、出生年月、年龄;可识别的报告者:初始报告人姓名、职业、评价;怀疑药品:批 准文号、通用名称、持有人、治疗疾病、用药开始及 结束时间、给药持续时间、剂型;不良反应:不良反应 术语、发 生时 间、严重性、结 果、不良 反应 过程描 述。同期不 在报 告范 围内 的报 告数(f)是 指本 期不 属于 报告范 围内 的报 告数,例 如反馈 报告 涉及 怀疑药品 为非 本持 有人 产品、不在 产状 态的 产品。同期重 复报 告数(g)参 照 指标二。同期符 合报 告时 限要 求且 未上报 的报 告数(h)是 指 本期尚 未达 到报 告时 限上 限要求 且未 完成 报告的报 告数。往期应 在本 期

    32、完 成的 报告 数(i)是 指往 期的“(h)”应 在本 期完 成的 报告 数。同期已 上报 的报 告数(j)是指以 国家 药品 不良 反应 监测中 心接 收的 时间 为准,设 定起 止时 间 查询某段 时间 内上 报的 报告 及报告 数量。DB 13/T 5482 2022 8 参考文 献 1 2019 年 国家 主席 令第31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药 品 管理法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卫生 部令第81号 药 品不 良反 应报告 和监 测管 理办 法 3 国 家药 品监 督管 理局2021年第65 号 药物 警戒 质 量管理 规范 4 国 家药 品监 督管 理局2018年第131 号

    33、 个例 药品 不良反 应收 集和 报告 指导 原则 5 ICH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Post-Approval Safety Data Management:Definitions And Standards For Expedited Reporting E2D 6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Guideline on De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Duplicate Individual CasesandIndividualCase Safety Reports EB/OLhttp:/www.ema.europa.eu/docs/en_GB/document_library/Regulatory_and_procedural_guide-line/2010/06/WC500094013.pdf,2010-09-29/20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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