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3 0A 1 6DB5120四 川 省(资 阳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2 0/T 7 2 0 2 1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 服 务 质 量 等 级 划 分2 0 2 1-1 2-1 0 发 布2 0 2 2-0 1-1 0 实 施资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2 0/T 7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民 宿 等 级 划 分.36 等 级 划 分 内 容.37 等 级 评 定.7D B 5 1 2 0/T
2、7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依 据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编 写。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资 阳 市 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 的 评 定 条 件 和 基 本 要 求,用 于 在 资 阳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开 展 经 营的 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本 文 件 由 资 阳 市 文 化 广 播 电 视 和 旅 游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资 阳 市 文 化 广 播 电 视 和 旅 游 发 展 中 心、资 阳 市 文 化 馆。本
3、文 件 起 草 人:张 泽 淼、宋 小 群、张 竞 玮、雷 莉、涂 勇、刘 莉、李 琳。本 文 件 首 次 发 布。D B 5 1 2 0/T 7 2 0 2 11农 家 乐、乡 村 酒 店 服 务 质 量 等 级 划 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资 阳 市 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民 宿 等 级 划 分、等 级 划 分 内 容、等级 评 定。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在 资 阳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正 式 营 业 的 各 类 乡 村 旅 游 民 宿,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客 栈、庄 园、宅 院、驿 站、山 庄 等。2 规 范 性 引 用
4、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8
5、 4 8 3 饮 食 业 油 烟 排 放 标 准G B/T 1 8 9 7 3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G B/T 1 0 0 0 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2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旅 游 休 闲 符 号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9 农 村 防 火 规 范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 J J/T 1 0 2-2 0 0 4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及
6、其 评 价 标 准L B/T 0 6 5-2 0 1 9 旅 游 民 宿 基 本 要 求 与 评 价3 术 语 和 定 义3.1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r u r a l h o m e s t a y i n n)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 是 指 利 用 乡 村 闲 置 资 源,乡 村 民 宿 主 人 参 与 接 待,为 游 客 提 供 体 验 当 地 自 然、文化 与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的 小 型 住 宿 设 施。3.2民 宿 主 人(o w n e r a n d/o r i n v e s t o r)民 宿 业 主 或 经 营 管 理 者。3.3D B 5 1 2
7、 0/T 7 2 0 2 12主 题 特 色(t h e m e f e a t u r e)主 题 特 色 是 对 民 宿 文 化 的 高 度 概 括,揭 示 酒 店 文 化 的 基 本 思 想、基 本 观 点,它 将 酒 店 中 有 形 的 和 无形 的 文 化 特 色,通 过 精 炼 的 语 言 表 述 出 来。3.4产 品 特 色(p r o d u c t f e a t u r e)产 品 特 色 主 要 指 民 宿 核 心 产 品 如 客 房、餐 饮 等 或 其 他 反 映 民 宿 个 性 的 代 表 性 产 品,与 其 它 民 宿 相 比 所 具备 的 独 特 文 化 韵 味。
8、3.5服 务 特 色(s e r v i c e f e a t u r e)服 务 特 色 是 人 们 经 过 亲 身 体 验 后 才 能 感 知 到 的 民 宿 文 化 氛 围,如:民 宿 的 核 心 价 值 观、企 业 精 神、管 理 制 度、员 工 行 为、服 务 流 程 等。4 基 本 要 求4.1 经 营 要 求4.1.1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取 得 相 关 有 效 证 件,持 证 经 营。4.1.2 土 地 和 房 屋 的 产 权、使 用 权 明 晰,且 合 法 有 效,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规 定。4.1.3 建 筑 及 构 筑 结 构 安 全 牢
9、 固,无 安 全 隐 患。4.1.4 空 气 质 量 应 符 合 G B 3 0 9 5 规 定 的 二 类 区 及 以 上 标 准,环 境 噪 声 限 值 应 不 低 于 G B 3 0 9 6 1 类 声 环 境功 能 区 的 规 定。4.2 场 地 要 求4.2.1 经 营 场 地 应 符 合 本 辖 区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城 乡 建 设 规 划、所 在 地 旅 游 民 宿 发 展 有 关 规 划。4.2.2 应 符 合 周 边 世 界 遗 产 地、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自 然 保 护 区、风 景 名 胜 区、地 质 公 园、重 点 文 物保 护 单 位
10、等 保 护 规 划 要 求。4.2.3 远 离 滑 坡、泥 石 流、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易 发 区,无 公 共 安 全 隐 患。4.2.4 房 屋 建 筑 不 得 占 用 公 路 建 筑 控 制 区、水 利 红 线,不 得 破 坏 林 地。4.2.5 不 应 在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违 章 建 筑、临 时 搭 盖 的 设 施 和 已 纳 入 土 地 房 屋 征 收 范 围 等 区 域 内 开设 民 宿。4.2.6 单 幢 建 筑 或 者 单 个 经 营 主 体 客 房 数 量 原 则 上 应 不 超 过 1 4 间,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8 0 0,乡 村 建筑 层
11、数 不 超 过 4 层(含)。4.3 基 础 设 施 要 求4.3.1 交 通 设 施 完 善,道 路 能 满 足 宾 客 的 进 入 及 出 行 需 求。4.3.2 有 稳 定 的 供 水、供 电、供 暖 及 排 污 系 统,通 信 通 讯 设 施 完 善 畅 通。4.3.3 厕 所 布 局 合 理,均 为 水 冲 式 或 生 态 厕 所,干 净 整 洁、无 异 味。4.3.4 建 设 运 营 应 因 地 制 宜,采 取 节 能 环 保 措 施,废 弃 物 排 放 符 合 G B 8 9 7 8、G B 1 8 4 8 3、C J J/T 1 0 2 要求。4.4 接 待 服 务 要 求D
12、B 5 1 2 0/T 7 2 0 2 134.4.1 具 备 经 营 和 服 务 接 待 的 基 本 设 施,能 提 供 咨 询、接 待、支 付、入 住、离 店、投 诉 等 相 关 服 务。4.4.2 经 营 者 应 公 示 民 宿 证 照、客 房 价 格 等 信 息,明 码 标 价,质 价 相 符。4.4.3 直 接 为 宾 客 提 供 服 务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具 有 本 年 度 健 康 体 检 证 明,持 证 上 岗。4.4.4 生 活 饮 用 水(包 括 自 备 水 源 和 二 次 用 水)应 符 合 G B 5 7 4 9 规 定。4.4.5 食 品 安 全 应 符 合 中
13、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相 关 要 求。4.4.6 餐 饮 卫 生 条 件 应 符 合 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 要 求。4.4.7 公 共 场 所 环 境 卫 生 应 符 合 G B 3 7 4 8 8 要 求。4.4.8 应 有 布 草、餐 饮 具 等 公 用 物 品 的 清 洗、消 毒 设 施 设 备。4.4.9 应 有 对 蚊、蝇、蟑 螂、鼠 等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地 进 行 治 理 的 措 施。4.5 安 全 管 理 要 求4.5.1 应 明 确 民 宿 经 营 者 为 公 共 安 全、消 防 安 全 及
14、 食 品 安 全 等 的 第 一 责 任 人。4.5.2 消 防 安 全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 5 0 0 3 9 和 农 家 乐(民 宿)建 筑 防 火 导 则(试 行)等 相 关 要 求。4.5.3 建 筑 装 修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2,禁 止 采 用 可 燃、易 燃 装 修 材 料,客 房 每 2 5 应 至 少 配 备 一 具 2 k g水 基 型 灭 火 器 或 A B C 干 粉 灭 火 器。4.5.4 每 间 客 房 均 应 按 照 住 宿 人 数 每 人 配 备 手 电 筒、逃 生 口 罩 或 消 防 自 救 呼 吸 器 等 设 施,
15、并 应 在 明 显部 位 张 贴 疏 散 示 意 图。4.5.5 应 设 置 独 立 式 烟 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安 全 出 口、楼 梯 间、疏 散 走 道 应 设 置 保 持 视 觉 连 续 的 灯 光疏 散 指 示 标 志,楼 梯 间、疏 散 走 道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灯。4.5.6 住 宿 登 记 系 统 接 入 公 安 系 统,并 按 照 公 安 部“四 实”(实 名、实 数、实 情、实 时)要 求,对 持有 效 身 份 证 件(居 民 身 份 证、护 照 等)入 住 的 宾 客 信 息 登 记、上 传。4.5.7 治 安 管 理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16、和 国 治 安 管 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旅 馆 业治 安 管 理 办 法 和 当 地 民 宿 治 安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5 民 宿 等 级 划 分5.1 等 级资 阳 市 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 的 服 务 质 量 等 级 划 分 为 三 个 等 级,由 低 到 高 分 别 为 丙 级、乙 级、甲 级(经济 型、舒 适 型、精 品 型)。5.2 方 法评 定 办 法 具 体 依 照 资 阳 市 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 服 务 质 量 等 级 划 分 的 相 关 要 求,从 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宿 的 经 营 场 地、接 待 设
17、 施、服 务 要 求、主 题 特 色、经 营 与 管 理 5 个 方 面 进 行 评 定 打 分,总 分 为 1 0 0 0分;丙 级(经 济 型)、乙 级(舒 适 型)、甲 级(精 品 型)乡 村 旅 游 特 色 民 宿 的 得 分 分 别 不 少 于 7 0 0 分、8 0 0 分、9 0 0 分。6 等 级 划 分 内 容6.1 经 营 场 地6.1.1 外 部 环 境6.1.1.1 拥 有 山 水 园 林,田 园 色 彩 浓 厚,植 物 与 环 境 配 置 得 当,有 特 色、效 果 好。6.1.1.2 生 态 环 境 良 好,空 气 质 量 符 合 G B 3 0 9 5 规 定 的
18、 二 级 及 以 上 标 准。D B 5 1 2 0/T 7 2 0 2 146.1.1.3 室 外 接 待 区 域 根 据 经 营 需 要,进 行 适 当 的 绿 化、硬 化 处 理。6.1.2 交 通 组 织6.1.2.1 交 通 条 件 良 好,能 够 满 足 顾 客 的 出 行 需 要。6.1.2.2 交 通 设 施 完 善,交 通 组 织 便 捷。6.1.2.3 有 清 晰 的 位 置 导 向 标 识,出 入 口、停 车 位 划 分 清 楚 合 理。6.1.2.4 标 志 牌 符 合 国 家 标 准。6.1.2.5 有 或 附 近 有 停 车 场 地,且 车 位 数 量 能 满 足
19、游 客 接 待 量 的 要 求。6.1.2.6 有 无 障 碍 通 道、停 车 位 及 相 应 设 施 设 备。6.1.3 建 筑 设 计6.1.3.1 建 筑 具 有 明 显 的 资 阳 乡 村 风 情 及 地 方 特 色,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有 特 定 的 文 化 内 涵。6.1.3.2 有 专 设 的 室 内、外 公 共 休 闲 空 间,设 计 突 出,环 境 优 美。6.1.3.3 建 筑 装 修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要 求,设 有 紧 急 出 口、消 防 应 急 灯、灭 火 器 等 设 施。6.1.3.4 整 体 风 貌 协 调,有 文 创 元 素。6.2 接 待 设 施
20、6.2.1 基 础 设 施6.2.1.1 生 活 用 水 和 饮 用 水 水 质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要 求。6.2.1.2 有 完 善 的 给 排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设 施,污 水 和 固 体 废 弃 物 处 理 符 合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的 规 定。6.2.1.3 各 活 动 区 配 套、安 全 设 施 齐 全 有 效。6.2.1.4 通 讯 设 施 完 善,确 保 畅 通。6.2.1.5 设 有 行 路、场 所 等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且 符 合 G B/T 1 0 0 0 1.1 和 G B/T 1 0 0 0 1.2 的 规 定。6.2.2 价
21、 格 与 质 量6.2.2.1 销 售 各 种 菜 品、主 食、小 吃、饮 品、预 包 装 食 品 等 以 及 提 供 服 务 时,实 行 明 码 标 价。6.2.2.2 提 供 其 他 相 关 有 偿 商 品 和 服 务 主 动 告 知 消 费 者 商 品 价 格 和 收 费 标 准,并 事 先 征 得 消 费 者 同 意。6.2.2.3 明 确 公 示 菜 品 品 名、规 格、计 价 单 位、价 格,以 及 主 要 原 材 料 含 量 等 内 容。6.2.3 餐 厅 设 施6.2.3.1 餐 厅 有 消 毒 记 录,摆 放 公 筷、公 勺。6.2.3.2 有 文 明 用 餐、节 约 粮 食
22、、拒 食 野 味、禁 烟 标 志。6.2.3.3 客 用 餐 桌 椅 完 好 无 损、干 净 无 污 垢,并 备 有 儿 童 座 椅。6.2.3.4 室 内 公 共 区 域 禁 止 吸 烟。6.2.3.5 餐 厅 布 局 合 理、宽 敞,采 光、通 风 好,整 洁 卫 生。6.2.3.6 餐 具、酒 具 等 各 种 器 具 配 套,有 消 毒 设 施 并 及 时 消 毒,有 卫 生 的 存 放 空 间。6.2.3.7 有 冷 暖 设 施 及 通 风 设 备。6.2.4 厨 房 设 施6.2.4.1 制 定 厨 房 安 全 应 急 预 案。6.2.4.2 制 定 厨 房 管 理 制 度。6.2.
23、4.3 厨 具 卫 生 并 及 时 消 毒。D B 5 1 2 0/T 7 2 0 2 156.2.4.4 厨 房 垃 圾 每 日 清 理,保 持 厨 房 干 净 卫 生。6.2.4.5 厨 房 布 局、流 程 合 理,配 备 通 风 排 烟 设 施 和 消 防 设 施,并 设 有 隔 油 池。6.2.4.6 设 置 初 加 工 间、烹 调 间、餐(饮)具 洗 涤 池、清 洗 池、消 毒 池,蔬 菜 清 洗 池、肉 类 清 洗 池 应 独 立分 设,生 熟 分 开。6.2.4.7 有 冷 藏、冷 冻 和 保 鲜 设 备,有 消 毒 柜 等 消 毒 专 用 设 备。6.2.4.8 有 食 品 留
24、 样 制 度 和 留 样 设 施。6.2.4.9 食 品 来 源、加 工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无 过 期 或 变 质 等 不 合 格 食 品。6.2.5 住 宿 设 施6.2.5.1 客 房 布 局 科 学、有 创 意;空 间 感 舒 适,隔 音 效 果 较 好。6.2.5.2 客 房 装 饰 装 修,配 置 床、桌、椅、床 头 柜 等 家 具,提 供 拖 鞋、盥 洗 等 基 本 用 品,电 器 开 关 方 便旅 游 者 使 用。6.2.5.3 家 具 及 用 品 材 质 和 使 用 性 能 良 好,床 垫 软 硬 适 中,布 草 满 足 G B/T 2
25、 2 8 0 0 星 级 旅 游 饭 店 用 纺 织品 的 相 关 规 定。6.2.5.4 各 类 设 施 及 摆 件 考 究,配 置 合 理、位 置 恰 当、体 量 适 宜、与 整 体 风 格 协 调。6.2.5.5 客 房 内 应 提 供 方 便 使 用 的 不 间 断 电 源 插 座,且 安 全、有 效。6.2.5.6 窗 帘 方 便 开 闭,具 有 良 好 的 密 闭 遮 光 作 用。6.2.5.7 客 房 内 提 供 免 费 W i-F i 服 务,并 有 使 用 说 明。6.2.5.8 客 房 床 单、被 套、枕 套、毛 巾 等 做 到 每 客 必 换,并 能 应 宾 客 要 求
26、提 供 相 应 服 务。6.2.5.9 每 间 客 房 内 需 在 明 显 位 置 张 贴 疏 散 逃 生 标 识 或 示 意 图。6.2.5.1 0 客 房 内 设 置 紧 急 呼 叫 器。6.2.6 卫 生 间 设 施6.2.6.1 厕 所 内 各 项 设 施 设 备 完 好、功 能 正 常。6.2.6.2 客 用 物 品 配 置 齐 全。6.2.6.3 卫 生 间 宽 敞 舒 适,通 风、照 明 条 件 良 好。6.2.6.4 卫 生 间 内 适 当 装 修,地 面 经 防 滑 处 理,有 明 显 的 指 示 标 志 和 防 滑 标 志。6.2.6.5 每 日 清 洁 至 少 1 次,保
27、 持 清 洁 卫 生,无 异 味。6.2.6.6 上 下 水 设 备 完 好,干 湿 分 离,清 洁 卫 生。6.2.6.7 2 4 小 时 供 应 冷、热 水,热 水 即 开 即 用。6.2.6.8 卫 生 间 内 配 有 浴 缸 时 设 置 紧 急 呼 叫 设 施。6.3 服 务 要 求6.3.1 规 范 服 务6.3.1.1 应 有 员 工 手 册。6.3.1.2 树 立 旅 客 至 上、优 质 服 务 的 宗 旨。6.3.1.3 从 业 人 员 应 热 情 好 客,穿 着 整 齐 清 洁,礼 仪 礼 节 得 当。6.3.1.4 从 业 人 员 应 掌 握 旅 游 接 待 服 务 基 本
28、 知 识,文 明 礼 貌,服 务 态 度 热 情。6.3.1.5 制 定 各 项 卫 生 制 度 和 措 施,定 期 进 行 各 项 卫 生 检 查。6.3.1.6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应 有 健 康 证 明,无 急 慢 性 传 染 病。6.3.1.7 制 定 服 务 接 待 岗 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范,并 按 规 定 提 供 服 务。6.3.1.8 服 务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操 作 规 范 和 技 巧,按 规 定 参 加 各 类 服 务 技 能 大 赛。D B 5 1 2 0/T 7 2 0 2 166.3.1.9 应 有 服 务 人 员 培 训 制 度,按 计
29、 划 组 织 培 训。6.3.1.1 0 从 业 人 员 应 熟 悉 当 地 旅 游 资 源,可 用 普 通 话 提 供 服 务。6.3.1.1 1 从 业 人 员 应 熟 悉 当 地 特 产,可 为 宾 客 做 推 荐。6.3.2 特 色 服 务6.3.2.1 餐 饮 服 务 人 员 及 时 收 拾 餐 具,清 洁 桌 面,保 持 餐 厅 内 卫 生,方 便 游 客 就 餐。6.3.2.2 餐 饮 服 务 人 员 在 顾 客 结 账 后 主 动 提 供 正 式 发 票。6.3.2.3 从 业 人 员 热 情 好 客,穿 着 体 现 资 阳 地 方 特 色 文 化。6.3.2.4 从 业 人
30、员 熟 悉 当 地 特 产,可 为 宾 客 做 推 荐。6.3.2.5 提 供 特 色 餐 饮 服 务,以 本 地 食 材 为 主,菜 品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或 该 民 宿 的 独 有 特 色。6.3.2.6 提 供 手 工 艺、传 统 民 俗、运 动 健 身 等 乡 村 特 色 休 闲 娱 乐 服 务 不 少 于 3 种。6.3.2.7 可 提 供 管 家 式 服 务,指 派 专 人 为 对 应 的 旅 客 提 供 在 住 宿 期 间 有 关 吃、住、行 等 各 方 面 的 全 程 安排 和 规 划。6.3.2.8 整 合 周 边 乡 村 资 源,设 计 组 合 产 品,能 提 供 深
31、 度 体 验 定 制 服 务。6.3.2.9 挖 掘 当 地 农 副 产 品 和 手 工 艺 品,加 工、销 售 乡 村 文 创 旅 游 商 品。6.4 主 题 特 色6.4.1 地 域 文 化 特 色6.4.1.1 顺 应 旅 游 市 场 需 求,突 出 民 宿 主 题,发 展 风 格、功 能 各 异 的 民 宿。6.4.1.2 民 宿 文 化 主 题 定 位 明 确,体 现 艺 术 文 化、古 道 文 化、蜀 源 文 化、长 寿 文 化、红 色 文 化、名 人 文化、民 俗 文 化 等 地 域 文 化 特 色,表 现 到 位,内 涵 健 康。6.4.1.3 文 化 主 题 覆 盖 所 有
32、营 业 区 域 产 品、服 务,文 化 氛 围 浓 厚。6.4.2 乡 村 特 色6.4.2.1 提 供 种 植、养 殖、采 摘 等 乡 村 农 事 参 与 性 项 目 不 少 于 3 种。6.4.2.2 建 筑 室 内 室 外 设 计 均 能 体 现 出 明 显 的 主 题 性,采 用 与 主 题 相 符 的 建 筑 材 料 装 修 客 房、客 厅,风格 明 显;材 料 的 选 择 遵 循 地 产 地 销 的 原 则。6.4.2.3 灯 饰、灯 光 的 设 计 及 运 用 有 助 于 文 化 主 题 氛 围 的 营 造。6.4.2.4 环 境 美 化 设 计 与 主 题 相 适 应,绿 色
33、植 物 规 划 合 理,造 型 美 观,养 护 情 况 良 好。6.4.2.5 绿 化 紧 扣 乡 村 主 题,避 免 城 市 化、公 园 化。6.5 经 营 与 管 理6.5.1 安 全 管 理6.5.1.1 制 定 安 全 应 急 预 案,并 适 时 更 新。6.5.1.2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应 急 机 制,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6.5.1.3 严 禁 使 用 不 可 降 解 的、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一 次 性 餐 饮 具。6.5.1.4 易 发 生 危 险 的 区 域 和 设 施 应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2
34、8 9 4 要 求。6.5.1.5 备 有 消 防、防 盗、救 护、应 急 照 明 等 设 施,定 期 检 查,确 保 完 好 有 效。6.5.1.6 每 年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培 训。6.5.1.7 水、电、气 等 设 施 设 备、门 窗 及 其 他 室 内 室 外 设 施、器 具 安 全 可 靠,定 期 检 查、维 修 和 保 养。6.5.1.8 建 立 安 全 巡 查 制 度,并 能 在 适 当 时 间 进 行 安 全 巡 查。D B 5 1 2 0/T 7 2 0 2 176.5.2 日 常 管 理6.5.2.1 宜 在 公 共 场 所 的 重 要 位
35、 置 安 装 有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6.5.2.2 旅 游 者 住 宿 实 名 登 记。6.5.2.3 备 有 旅 游 者 常 用、应 急 的 非 处 方 药 品。6.5.2.4 主 要 从 业 人 员 掌 握 基 本 急 救 知 识 及 操 作 技 能。6.5.2.5 主 要 从 业 人 员 接 受 过 从 业 技 能、民 宿 运 营 等 发 展 能 力 培 训。6.5.3 行 业 管 理6.5.3.1 服 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指 导。6.5.3.2 及 时、准 确、高 质 量 报 送 各 类 报 表、图 片、统 计 数 据 等。6.5.3.3 遵 守
36、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要 求,严 格 自 律。6.5.4 垃 圾 管 理6.5.4.1 建 立 垃 圾 管 理 制 度,制 度 可 行,管 理 到 位。6.5.4.2 及 时 清 扫、清 运 垃 圾,运 输 过 程 采 用 遮 盖 或 封 闭 式 清 运,不 沿 途 撒 落。6.5.4.3 垃 圾 箱 数 量 适 宜、布 局 合 理、标 志 明 显、造 型 美 观,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6.5.4.4 垃 圾 箱 按 当 地 垃 圾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设 置 并 标 示 清 晰。6.5.4.5 存 放 垃 圾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场 地 清 洁 无 异 味,有 防 蚊
37、、蝇、虫、鼠 等 措 施,且 废 弃 物 收 集 容 器 无 溢满 现 象。6.5.5 营 销 推 广6.5.5.1 通 过 主 流 媒 介,如 微 信 公 众 号、微 博 官 方 号、抖 音 官 方 号 等,及 时 发 布 并 更 新 民 宿 动 态 及 周 边旅 游 资 讯。6.5.5.2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大 型 访 谈、拍 摄 等 活 动,民 宿 品 牌 知 名 度 高。6.5.5.3 参 与 行 业 各 类 旅 游 宣 传 营 销 活 动,推 广 能 力 强。6.5.6 社 会 效 益6.5.6.1 当 地 村 民 就 业 人 数 占 民 宿 员 工 总 数 的 5 0%及 以
38、 上。6.5.6.2 获 得 地 市 级 或 行 业 相 应 荣 誉。6.5.6.3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明 显。6.5.6.4 有 社 会 责 任 意 识,能 够 承 担 慈 善、救 援、救 助 等 一 定 的 社 会 责 任。7 等 级 评 定7.1 评 定 组 织7.1.1 旅 游 民 宿 的 评 定 遵 循“严 格 标 准、实 事 求 是、促 进 发 展、廉 洁 高 效”的 原 则。7.1.2 全 市 旅 游 民 宿 标 牌,由 资 阳 市 旅 游 星 级 饭 店 评 定 委 员 会 统 一 设 计、制 作 与 发 放。7.2 复 核 管 理7.2.1 对 旅 游 民 宿 实 行
39、动 态 管 理 和 定 期 复 核 管 理。旅 游 民 宿 应 按 相 应 星 级 标 准 提 供 服 务,并 自 觉 接 受各 级 评 定 机 构 的 管 理;对 已 评 定 星 级 的 乡 村 旅 游 民 宿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复 核。D B 5 1 2 0/T 7 2 0 2 187.2.1.1 对 复 核 达 不 到 要 求 的,可 按 评 定 权 限 要 求 其 限 期 一 年 整 改。逾 期 整 改 不 合 格 的,可 降 低 或 取 消其 等 级。7.2.1.2 被 降 低 等 级 的,各 级 评 定 机 构 按 照 评 定 权 限 收 回 原 等 级 标 牌,
40、重 新 换 发 降 低 后 的 等 级 标 牌。7.2.1.3 被 取 消 等 级 的,自 取 消 等 级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方 可 申 请 重 新 评 定,各 级 评 定 机 构 按 评 定 权 限 收 回 原等 级 标 牌。7.2.1.4 民 宿 名 称、经 营 业 主 更 换 的,应 及 时 向 所 在 县、区 评 定 机 构 上 报 备 案。7.2.2 旅 游 民 宿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有 消 费 者 投 诉 的,经 查 实 后,各 级 评 定 机 构 按 评 定 权 限 要 求 其 限 期 整 改,情 节 严 重 的 可 降 低 或 取 消 等 级。7.2.3 旅 游 民 宿 在 经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安 全、消 防、食 品 卫 生、环 保 等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的,由 各 级 评 定 机 构按 评 定 权 限 直 接 取 消 等 级,收 回 等 级 标 牌,违 法 违 规 的 由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惩 处。7.2.4 旅 游 民 宿 可 以 在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和 促 销 活 动 中 使 用 相 关 标 志 标 识。未 经 等 级 评 定 的 民 宿 不 得 使 用相 关 标 志 标 识 进 行 广 告 宣 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