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5104四 川 省(攀 枝 花 市)地 方 标 准DB 5 1 0 4/T 5 1.3 2 0 2 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3 部 分:药 械 经 营 店2 0 2 1-0 9-0 3 发 布 2 0 2 1-0 9-1 0 实 施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条 件.15 通 用 要 求.26 建 设 要 求.27 评 价 与 改 进.3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2、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药 械 经 营 店 考 核 评 分 表.5参 考 文 献.9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攀 枝 花 市 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委 员 会、攀 枝 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3、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文 元、邓 春 莉、朱 芳 文、周 朝 华、刘 永 彬、陈 秀 丽、何 丽 君、王 强、张 银、李 堰 军、罗 磊。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1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3 部 分:药 械 经 营 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药 械(包 括 药 品 及 医 疗 器 械)经 营 店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条件、通 用 要 求、建 设 要 求、评 价 与 改 进 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放 心
4、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药 械 经 营 店 的 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D B 5 1 0 4/T 5 1.1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5、 用 于 本 文 件。3.1药 品是 指 用 于 预 防、治 疗、诊 断 人 的 疾 病,有 目 的 地 调 节 人 的 生 理 机 能 并 规 定 有 适 应 症 或 者 功 能 主 治、用 法 和 用 量 的 物 质,包 括 中 药、化 学 药 和 生 物 制 品 等。3.2医 疗 器 械是 指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用 于 人 体 的 仪 器、设 备、器 具、体 外 诊 断 试 剂 及 校 准 物、材 料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或 者相 关 的 物 品,包 括 所 需 要 的 计 算 机 软 件;其 效 用 主 要 通 过 物 理 等 方 式 获 得,不 是 通 过 药 理 学、免
6、疫 学 或者 代 谢 的 方 式 获 得,或 者 虽 然 有 这 些 方 式 参 与 但 是 只 起 辅 助 作 用。其 目 的 是:a)疾 病 的 诊 断、预 防、监 护、治 疗 或 者 缓 解;b)损 伤 的 诊 断、监 护、治 疗、缓 解 或 者 功 能 补 偿;c)生 理 结 构 或 者 生 理 过 程 的 检 验、替 代、调 节 或 者 支 持;d)生 命 的 支 持 或 者 维 持;e)妊 娠 控 制;f)通 过 对 来 自 人 体 的 样 本 进 行 检 查,为 医 疗 或 者 诊 断 目 的 提 供 信 息。4 基 本 条 件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7、药 械 经 营 店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第 4 章 规 定 的 条 件,同 时 还 应 满 足以 下 条 件: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2a)药 械 经 营 店 应 分 别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药 品 经 营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等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b)药 品 经 营 店 应 具 有 营 业 执 照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证 等 证 照。c)医 疗 器 械 经 营
8、店 应 具 有 营 业 执 照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备 案 凭 证 等 证 照。5 通 用 要 求参 与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的 药 械 经 营 店 应 满 足 D B 5 1 0 4/T 5 1.1 中 5.3 通 用 基 本 要 求。6 建 设 要 求6.1 管 理 规 范6.1.1 制 定 完 善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保 证 药 械 质 量。6.1.2 应 做 好 公 共 关 系 管 理、危 机 预 警 与 处 理 工 作。6.1.3 应 建 立 入 库 管 理、销 售 管 理、库 存 管 理、系 统 管 理 台 账,并 做 好
9、 记 录。6.1.4 建 立 重 要 药 械 品 种 的 扫 码 上 传 购 销 储 存 记 录。6.1.5 处 方 药 与 非 处 方 药 应 实 行 分 类 管 理。6.1.6 加 强 各 工 作 岗 位 人 员 的 管 理,岗 位 人 员 应 具 备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管 理条 例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规 定 的 专 业 学 历,并 接 受 岗 位 培 训 和 岗 前 培 训。各 岗 位 人 员 接 受年 度 健 康 检 查,并 建 立 档 案。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应 在 职 在 岗,不 得 在 其 他 经 营
10、 店 兼 职,不 得 冒 名 顶 替。6.1.7 从 业 人 员 穿 着 统 一 整 齐 卫 生 的 工 作 服,应 有 统 一 胸 牌,标 明 其 岗 位。6.2 质 量 管 理6.2.1 应 建 立 有 真 实、完 整、准 确、有 效 和 可 追 溯 经 营 管 理 者 相 关 记 录;电 子 记 录 数 据 应 当 以 安 全、可 靠 方 式 按 日 备 份。6.2.2 经 营 店 负 责 人 是 药 械 质 量 的 主 要 责 任 人,负 责 企 业 日 常 管 理,负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保 证 质 量管 理 人 员 有 效 履 行 职 责,确 保 企 业 按 照 相 关
11、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经 营 药 械。6.2.3 应 当 配 备 质 量 管 理 人 员,对 供 货 单 位 及 其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的 审 核,对 所 采 购 药 品 合 法 性 的 审核,负 责 药 品 的 验 收,指 导 并 监 督 药 品 采 购、储 存、陈 列、销 售 等 环 节 的 质 量 管 理 工 作。6.3 经 营 场 所6.3.1 营 业 场 所 应 当 与 其 药 械 经 营 范 围、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6.3.2 应 避 免 药 品 受 室 外 环 境 的 影 响,并 做 到 宽 敞、明 亮、整 洁、卫 生。6.3.3 统 一 布 局、组 合
12、 紧 凑,装 饰 环 保,色 彩 搭 配 协 调。6.4 设 施 设 备6.4.1 应 当 建 立 能 够 符 合 经 营 和 质 量 管 理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系 统,并 满 足 药 械 追 溯 的 要 求。6.4.2 应 当 有 有 效 监 测 和 调 控 温 湿 度 的 设 备。6.4.3 经 营 有 特 殊 管 理 要 求 的 药 械 应 当 按 规 定 专 区 或 专 柜 陈 列。6.4.4 经 营 冷 藏 药 械 的,应 当 有 与 其 经 营 品 种 及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专 用 设 备。6.5 采 购 与 验 收D B 5 1 0 4/T 5 1.3 2 0
13、 2 136.5.1 采 购 首 营 品 种 应 当 审 核 药 品 的 合 法 性,索 取 加 盖 供 货 单 位 公 章 原 印 章 的 药 品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批 准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并 予 以 审 核,审 核 无 误 的 方 可 采 购。6.5.2 采 购 药 械 时,企 业 应 当 向 供 货 单 位 索 取 发 票。6.5.3 发 票 上 的 购、销 单 位 名 称 及 金 额、品 名 应 当 与 付 款 流 向 及 金 额、品 名 一 致,并 与 财 务 账 目 内 容相 对 应。6.5.4 冷 藏 药 械 到 货 时,应 当 对 其 运 输 方 式 及 运 输
14、 过 程 的 温 度 记 录、运 输 时 间 等 质 量 控 制 状 况 进 行 重点 检 查 并 记 录,不 符 合 温 度 要 求 的 应 当 拒 收。6.5.5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械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验 收。6.6 陈 列 与 储 存6.6.1 药 械 应 当 按 剂 型、用 途 以 及 储 存 要 求 分 类 陈 列。6.6.2 处 方 药、非 处 方 药 分 区 陈 列,并 有 处 方 药、非 处 方 药 专 用 标 识。6.6.3 冷 藏 药 品 应 当 放 置 在 冷 藏 设 备 中,保 证 存 放 温 度 符 合 要 求。6.6.4 药 品 按 批
15、 号 堆 码,不 同 批 号 的 药 品 不 得 混 垛。6.6.5 药 械 陈 列 应 符 合 相 应 分 类 管 理 要 求;冷 藏 药 械 放 置 在 冷 藏 设 备 中,按 规 定 对 温 度 进 行 监 测 和 记录;经 营 非 药 械 应 当 设 置 专 区,并 有 醒 目 标 志。6.6.6 中 药 饮 片 柜 斗 前 的 书 写 应 当 正 名 正 字;装 斗 前 应 当 复 核,防 止 错 斗 串 斗;应 当 定 期 清 斗,防 止饮 片 生 虫、霉 变 变 质;不 同 批 号 的 饮 片 装 斗 前 应 当 清 斗 并 记 录。6.6.7 定 期 对 陈 列、存 放 药 品
16、 进 行 检 查,并 有 记 录。6.7 销 售 与 服 务6.7.1 应 当 在 营 业 场 所 的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营 业 执 照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执 业 药 师 注 册 证 或 备 案 凭 证 等。6.7.2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出 租 或 转 让 柜 台;不 挂 靠 经 营,不 超 方 式、超 范 围 经 营,不 经 营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销售 的 药 品。6.7.3 不 违 规 销 售 处 方 药,严 格 执 行 凭 处 方 销 售 规 定,认 真 做 好 有 关 处 方 药 销 售 登 记 工 作。6.7.4 正 确
17、 介 绍 药 品 的 用 途、用 法 与 用 量、禁 忌,注 意 事 项,不 误 导 和 欺 骗 消 费 者。6.7.5 应 当 开 具 销 售 凭 证,包 括 药 械 名 称、生 产 厂 商、数 量、价 格、批 号、规 格 等 内 容。6.7.6 做 好 拆 零 销 售 记 录,包 括 拆 零 起 始 日 期、药 械 的 通 用 名 称、规 格、批 号、生 产 厂 商、有 效 期、销 售 数 量、销 售 日 期、分 拆 及 复 核 人 员 等 内 容。6.7.7 发 现 已 售 出 药 械 有 严 重 质 量 问 题,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追 回 药 品 并 做 好 记 录,同 时
18、 向 监 督 管 理 部门 报 告。6.8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6.8.1 建 立 完 善 的 消 费 者 投 诉 处 理 制 度,明 确 投 诉 处 理 流 程。6.8.2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立 意 见 箱、投 诉 电 话。6.8.3 应 设 置 专 职 部 门 或 人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接 待 受 理 消 费 者 投 诉。接 待 消 费 者 投 诉 时 耐 心 热 诚,做 好记 录,迅 速 调 查 核 实 并 及 时 给 予 答 复。6.8.4 消 费 投 诉 应 在 7 日 内 处 理 完 毕,消 费 投 诉 处 结 率 达 到 1 0 0%,投 诉 处 理 综 合
19、 满 意 率 达 到 9 0%以 上。7 评 价 与 改 进7.1 自 我 评 价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47.1.1 总 则药 械 经 营 店 建 立 定 期 评 价 及 重 大 事 项 评 价 双 向 机 制,应 在 前 期 开 展 承 诺、践 诺 等 建 设 工 作 的 基 础 上,对 照 评 价 要 求 进 行 自 我 评 价,评 价 指 标 参 照 附 录 A。7.1.2 定 期 评 价药 械 经 营 店 实 行 每 年 一 次 的 自 我 评 价,评 价 后 完 成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自 评 报 告,格 式 见D B 5 1 0
20、4/T 5 1.1 的 附 录 C。7.1.3 重 大 事 项 评 价药 械 经 营 店 针 对 重 大 消 费 投 诉 及 突 发 性 消 费 维 权 事 件(可 是 经 营 店 内,也 可 是 行 业 内 重 大 事 件)进行 评 价,通 过 领 导 小 组 会 议,经 营 店 内 部 讨 论 学 习 等 开 展 自 我 评 价。7.2 第 三 方 评 价药 械 经 营 店 也 可 通 过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实 地 评 价,通 过 舆 论 监 测、投 诉 举 报 分 析、开 展 消 费 体 验、组织 评 估 等 方 式,对 照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要 求 的
21、内 容 进 行 跟 踪 检 查,为 经 营 店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活 动 提 出 合 理 建 议。7.3 改 进药 械 经 营 店 通 过 开 展 自 我 评 价 或 经 第 三 方 评 价 后,要 及 时 针 对 评 价 中 暴 露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研 判,提出 改 进 意 见,制 订 改 进 时 间 表。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5附 录 A(资 料 性)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药 械 经 营 店 考 核 评 分 表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药 械 经 营 店 考 核 评 分 表,见 表 A.1。表
22、A.1 放 心 舒 心 消 费 环 境 建 设 药 械 经 营 店 考 核 评 分 表序号内容 与基本要 求 审核 评价情况备注否决 项1 是否未依法经营 是 否2 是否未坚持诚实守信,出现虚假、欺骗行为 是 否3经营冷藏药品的,是否无专用冷藏设备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是 否4采购药品时,是否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是否未保存是 否5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是否未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是否未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是 否6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否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 否 6一般 项序号评 分项目内容 与基本要 求分值评分 标准备注1管理规范制定有质
23、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质量管理文件6每 具 备 1 项 质 量 管 理 文件 的 得 1 分,总得分不超过 6 分2 建立公共关系管理、危机预警与处理机制 2具 有 公 共 关 系 管 理、危 机 预 警 与 处 理 机制 的 得 2 分;缺 失 的 得 1 分;没 有 不 得分3建立入库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系统管理台账,并做好记录2每 具 备 一 项 台 账 并 做 了 记 录 的 得 0.5分,未记录不得分,总得分不超过 2 分4 建立重要药械品种的扫码上传购销储存记录 2 建立此项并有记录得 2 分5 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有 对 处 方 药
24、与非 处 方 药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的得 2 分6各岗位人员应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专业学历4随机抽查 3-5 名岗位人员,全部符合得4 分7 各岗位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和岗前培训 4有 岗 位 培 训 记 录 和 岗 前 培 训 记 录 的 得 4分;只 有 岗 位培 训 得 2 分;只 有 岗 前培训得 2 分8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经营店兼职,1 质 量 管 理 人 员在 职 在 岗 的 得 1 分;其 他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6不得冒名顶替 情形不得分9从业人员穿着统一整齐卫生的工作服,
25、应有统一胸牌,标明其岗位1从 业 人 员 穿 着整 齐 且 具 有 统 一 胸 牌 标 明岗位的得 1 分1 0质量管理建立有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经营管理者相关记录2 有记录的得 2 分1 1 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按日备份 2 有电子记录数据且按日备份的得 2 分1 2 经营店负责人是药械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4经 营 店 负 责 人为 药 械 质 量 主 要 负 责 人 的得 4 分1 3 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2 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的 2 分1 4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负责药品的验收6对 供 货 单 位 及其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26、审 核 证 明的得 2 分;有药品合法性审核记录的得2 分;有药品验收记录的得 2 分1 5 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2 有不合格药品确认及处理记录的得 1 分1 6 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2质 量 管 理 人 员在 场 指 导 并 监 督 药 学 服 务工作的得 1 分1 7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2与 其 药 品 经营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 登记事项相符得 21 8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2无 明 显 阻 碍 行 走 的 得 0.5 分;灯 光 能 覆盖 场 所 得 0.5 分;地 面、墙 面 及 柜 台 无脏 物 无 垃 圾 得 0.5 分;不 乱 堆 放
27、物 品,不乱张贴广告、标语的得 0.5 分1 9 统一布局、组合紧凑,装饰环保,色彩搭配协调 2布局合理得 1 分;无装修引起的异味得1 分2 0设施设备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2 建立有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得 2 分2 1 满足药械追溯的要求 1 能实现药械追溯的得 1 分2 2 建立有效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2 有监测和调控温湿度设备的得 2 分2 3经营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械应当按规定专区或专柜陈列2 有专区或专柜储存设施的 2 分2 4采购与验收采购首营药械时审核相关资料 2 有采购药械相关的审核记录得 2 分2 5 采购药械时索取发票 2 有相应的采购发票的得 2
28、 分2 6冷 藏 药 械 到 货 时,应 当 对 其 运 输 方 式 及 运 输 过 程 的温 度 记 录、运 输 时 间 等 质 量 控 制 状 况 进 行 重 点 检 查并记录4有 药 械 到 货 时的 温 度 记 录 和 运 输 时 间 记录的得 4 分;只有一项记录的得 2 分2 7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 有特殊管理药品验收记录的得 2 分2 8陈列与储存药械应当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2 对药械实行分类陈列的得 2 分2 9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4处 方 药、非 处方 药 分 区 陈 列 且 有 专 用 标识 的 得
29、2 分;只 陈 列 无 专 用 标 识 的 得 2分3 0 冷藏药品应当放置在冷藏设备中 2全 部 冷 藏 药 品 放 置 在 冷 藏 设 备 中 的 得 2分3 1 药品按批号堆码 2 药品按批号堆码的得 2 分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73 2药械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经营非药械应当设置专区,并有醒目标志2陈 列 药 品 分 类管 理 得 1 分;非 药 械 设置专区且有醒目标志的得 1 分3 3中药饮片柜斗前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霉变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2书 写 规 范 加 0.
30、5 分;无 错 斗 串 斗 加 0.5分;无 生 虫、霉 变 的 加 0.5 分;不 同 批号有清斗记录的加 0.5 分3 4 定期对陈列、存放药品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2 有定期检查记录的得 2 分3 5销售与服务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等2 各证照全部悬挂得 2 分;不全的得 1 分3 6不违规销售处方药,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处方药销售登记工作2 有处方药销售登记记录的得 2 分3 7开具销售凭证,包括药械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2销 售 时 开 具 销 售 凭 证 并 且 有 记 录 的 得
31、 2分3 8 做好药械的拆零销售记录 2药械拆零时做好记录,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械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内容的得 2 分,记录不全的得 1 分3 9对发现已售出药械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械并做好记录2如果没有发生问题的,得 2 分;如果发生后采取措施追回并做好记录的 2 分;如果发生后追回但没有记录的得 1 分4 0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2有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和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的 得 2分;有 投 诉 处理 制 度 但 未 明 确 投 诉 处 理流程的得 1 分4 1
32、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企业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簿)1有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布 监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电话、企 业 投 诉电 话,设 置 意 见 箱(簿)的得 1 分4 2应 设 置 专 门 人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接 待 受 理 消 费 者 投诉。接 待 消 费 者 投 诉 时 耐 心 热 诚,做 好 记 录,迅 速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2有 专 门 人 员 处理 消 费 者 投 诉,并 且 有 相关 处 理 记 录 的得 2 分;有 专 门 人员 处 理消费者投诉,但未见记录的得 1 分4 3消费投诉应在 7 日内处理完毕,消费投诉处结率达到1 0 0%,投
33、诉处理综合满意率达到9 0%以上27 日 内 处 结 率 达 到 1 0 0%,且 综 合 满 意 率达到 9 0%以上得 2 分;7 日内处结率达到1 0 0%,但综合满意率在 9 0%以下得 1 分加分 项序号建设内容具体 要求分值评分 标准得分1加分项拥有获得国家级“最美药师”或省级“优秀药师”称号的执业药师4获 得 两 项 称 号的 加 4 分;获 得 一 项称 号的加 2 分2 开展慢性病管理服务 3建 立 慢 病 档 案 和 患 者 药历,做 好 慢 病 用药指导、跟踪服务和电话回访的得 3 分3 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工作,顾客满意率应达 9 0%以 3 自 主 开 展 顾 客满 意
34、 度 调 查,且 顾 客 满 意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8上 率达 9 0%以上的加 3 分,并有相关记录;自 主 开 展 顾 客满 意 度 调 查,顾 客 满 意 率在 9 0%以下且有记录的加 2 分注:不适用项不得分,总分作相应调整。此资料性附录分值可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调整。D B 5 1 0 4/T 5 1.3 2 0 2 19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2 0 1 9 年 8 月 2 6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二 次 会 议 第 二 次 修 订)2 中 华
35、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2 0 1 3 年 1 0 月 2 5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修 改)3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根 据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关 于修 改 的 决 定 修 正)4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现 场 检 查 指 导 原 则(食 药 监 药 化 监 2 0 1 6 1 6 0 号)5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施 行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规 范 的 公 告(2 0 1 4 年 第 5 8 号)6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现 场 检 查 指 导 原 则(食 药 监 械 监 2 0 1 5 2 3 9 号)7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 3 9 号)8 S B/T 1 0 7 6 3 零 售 药 店 经 营 服 务 规 范 9 S B/T 1 0 7 6 4 药 品 流 通 企 业 诚 信 经 营 准 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