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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06-2021 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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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 T 206-2021 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pdf

    1、I C S 0 1.0 4 0.0 1C C S A 0 0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深 圳 市 政 协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规 范W o r k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l e g i s l a t i v e c o n s u l t a t i o n o f S h e n z h e n C P P C C2 0 2 1-1 2-1 3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组 织 机 构.16 专 家 咨 询 机 构.27 立 法 协 商 内 容.28 工 作 流 程.29 工 作 方 案.41 0 调 研 与 协 商.41 1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5附 录 A(规 范 性)立 法 协 商 征 求 意 见 表 模 板.7附 录 B(规 范 性)立 法 协 商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模 板.8参 考 文 献.9图 1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流 程.3表 A.1 立 法 协 商 征 求 意 见 表 模

    3、 板.7表 B.1 立 法 协 商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模 板.8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则起 草。本 文 件 由 政 协 深 圳 市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政 协 深 圳 市 委 员 会、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姜 建 军、廖 远 飞、曹 秀 梅、江 水、吕 勇、吴 序 一、王 超 群、黄 汝 唯、秦

    4、 晓 红。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I I I引 言为 了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依 法 治 国 和 加 强 协 商 民 主 工 作 的 精 神,中 共 深 圳 市 委 决 定 在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工 作。2 0 1 6 年 6 月 7 日,市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的 意 见(深 办 发 2 0 1 6 7号),为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做 出 顶 层 设 计 的 制 度 安 排,明 确 规 定 了 深 圳 市 政 协 在 立 法 协 商 中 的 工作 内 容、基

    5、本 程 序 和 工 作 机 制。五 年 来,深 圳 市 政 协 已 对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 计 划、市 政 府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和 深 圳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理 办 法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条 例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条 例 深 圳 市 生 产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规 定 网 络 预 约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深 圳 市 出 租 屋 管 理 规定 深 圳 市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办 法 等 事 关 深 圳 改 革 发

    6、 展 全 局、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立 法(工 作)计 划 和 法 规 规 章(稿)共 1 7 个 项 目 进 行 协 商,涉 及 多 个 社 会 领 域,提 出 了 2 0 0 多 条 立 法 协 商 建 议,所 提建 议 被 采 纳 率 近 九 成,为 科 学 立 法、民 主 立 法 建 设 贡 献 了“政 协 力 量”。立 法 协 商 是 深 圳 市 政 协 的 一 项 创 新 工 作,为 政 协 作 为 专 门 的 协 商 机 构 在 如 何 协 商 于 决 策 之 前,找 到了 很 好 的 切 入 点。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机 制,提 升 立

    7、法 协 商 工 作 优 势,固 化 深 圳 市 政 协 立 法 协 商成 功 经 验,促 进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的 规 范 化、制 度 化、精 准 化,为 推 动 深 圳 科 学 立 法、民 主 立 法,推 动 深 圳法 治 城 市 以 及 先 行 示 范 区 建 设 做 出 更 大 贡 献,特 制 定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1深 圳 市 政 协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立 法 协 商 的 基 本 原 则、组 织 机 构、专 家 咨 询 机 构、立 法 协 商 内 容、工 作 流 程、工 作 方案、调 研

    8、 与 协 商 以 及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立 法 协 商 l e g i s l a t i v e c o n s u l t a t i o n按 照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的 要 求,市 政 协 对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和 市 政 府 年 度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以 及 重要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9、章,在 出 台 或 颁 布 之 前,按 程 序 在 市 政 协 开 展 民 主 协 商,提 出 协 商 建 议,供 市 委、市 人 大、市 政 府 参 考。3.2业 务 主 责 专 委 会 b u s i n e s s e x e c u t i v e c o m m i t t e e主 责 专 委 会 e x e c u t i v e c o m m i t t e e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协 商 内 容 确 定 的,负 责 根 据 实 体 内 容 开 展 调 研 座 谈 等 协 商 工 作,收 集 协 商 建议 的 工 作 委 员 会。4 基 本 原 则开 展 立

    10、 法 协 商 工 作 应 坚 持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的 领 导,坚 持 民 主、专 业、务 实、高 效 的 原 则,充 分 发 挥 政协 委 员、民 主 党 派、工 商 联、无 党 派 人 士、人 民 团 体 等 在 立 法 协 商 中 的 作 用,充 分 发 挥 政 协 各 参 加 单 位、区 政 协 的 组 织 作 用,以 及 市 政 协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综 合 部 门 的 协 调 作 用,吸 收 社 会 专 业 机 构 人 士、有 关 智库 参 与,充 分 调 动 社 会 各 界 参 与 的 积 极 性。5 组 织 机 构5.1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11、作 领 导 小 组(以 下 简 称“领 导 小 组”)市 政 协 成 立 领 导 小 组,领 导 小 组 在 市 政 协 党 组 和 主 席 会 议 领 导 下,统 筹 组 织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5.2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2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落 实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要 求 及 有 关 具 体 任 务,根 据 需 要 可 由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或 相 关 专委 会 协 助 完 成 部 分 工 作;负 责 咨 询 委 员 和 专 家 联 络 工 作,为 其 参 加 市 政 协 立 法 协 商

    12、 工 作 提 供 服 务。6 专 家 咨 询 机 构6.1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咨 询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咨 询 委 员 会”)市 政 协 成 立 咨 询 委 员 会,参 与 专 业 研 讨、论 证、调 研 等 立 法 协 商 工 作,提 供 咨 询 意 见。咨 询 委 员 由在 深 的 全 国 政 协 委 员、省 政 协 委 员 及 市 政 协 委 员、各 区 政 协 委 员 担 任。6.2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专 家 库市 政 协 建 立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专 家 库,按 程 序 选 聘 专 家 参 加,为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储 备 专 家 人 才,参

    13、 与 立 法协 商 工 作,提 供 行 业 专 业 意 见 和 建 议。6.3 咨 询 委 员 和 专 家咨 询 委 员 和 专 家 应 积 极 参 加 市 政 协 立 法 协 商 工 作:a)根 据 安 排 参 加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有 关 调 研、会 议 论 证 等 活 动;b)对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的 内 容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或 其 他 相 关 意 见;c)研 究 讨 论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的 建 议,并 报 送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参 阅。7 立 法 协 商 内 容7.1 立 法 计

    14、划市 政 协 对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和 市 政 府 年 度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协 商。7.2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规 章(以 下 简 称“法 规 和 规 章”)市 政 协 对 法 规 和 规 章 开 展 协 商,包 括:a)事 关 深 圳 改 革 发 展 全 局 的 法 规 和 规 章;b)与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密 切 相 关、受 到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的 法 规 和 规 章;c)市 委 交 办 的 其 它 重 要 法 规 和 规 章。8 工 作 流 程立 法 协 商 工 作 流 程 见

    15、 图 1,具 体 流 程 如 下:a)部 署:收 到 市 委 交 给 市 政 协 党 组 关 于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的 文 件、相 关 草 案 及 说 明 后,领 导 小 组部 署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制 定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方 案(以 下 简 称“工 作 方 案”),工 作 方 案 具 体 要 求 见 第 9 章;b)调 研 与 协 商: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通 过 会 议 研 讨、书 面 征 求 意 见、专 家 咨 询、调 研 论 证 以 及 其 他 形式 组 织 开 展 调 研 与 协 商 工 作,并 适 时 组

    16、 织 咨 询 委 员 和 专 家 座 谈 会 进 行 深 入 研 究,汇 总 意 见 建 议,具 体 要 求 见 第 1 0 章;c)形 成 报 告: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在 调 研 与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起 草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具 体 要 求 见 第 1 1章;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3d)反 馈:领 导 小 组 收 到 市 委 交 办 的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党 组、市 政 府 党 组 对 立 法 建 议 的 办 理 情 况 后,向党 组 报 告,并 向 参 与 协 商 的 委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通 报。图 1 立 法 协

    17、 商 工 作 流 程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49 工 作 方 案9.1 基 本 要 求9.1.1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制 定 工 作 方 案,经 领 导 小 组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并 及 时 告 知 立 法 协 商 对象 和 有 关 单 位。9.1.2 工 作 方 案 应 简 洁 明 了、直 切 主 题,并 根 据 项 目 涉 及 的 相 关 利 益 群 体 合 理 安 排 参 加 人 员 和 调 研 单位。9.1.3 根 据 需 要 判 断 是 否 召 开 立 法 协 商 专 题 协 商 会 议,如 需 召 开,应 另 行 拟

    18、定 立 法 协 商 专 题 协 商 会 议方 案。9.2 主 要 内 容工 作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工 作 意 义;b)具 体 安 排,包 括 以 下 内 容:1)立 法 协 商 项 目;2)参 加 人 员 及 调 研 单 位;3)立 法 协 商 调 研 及 立 法 协 商 会 议 主 要 内 容;4)工 作 计 划。c)召 开 立 法 协 商 专 题 协 商 会(根 据 需 要);d)经 费 预 算;e)工 作 分 工;f)其 他。1 0 调 研 与 协 商1 0.1 基 本 要 求1 0.1.1 调 研 与 协 商 过 程 中,应 广 泛 征 求 政 协

    19、 委 员、咨 询 委 员、专 家、各 民 主 党 派、工 商 联、无 党 派 人士、各 界 别 以 及 群 众 的 意 见,委 托 与 目 标 立 法 相 关 界 别 的 政 协 委 员,针 对 与 切 身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群 体 开展 专 项 调 研。1 0.1.2 各 相 关 机 构 和 组 织、专 家 应 对 立 法 协 商 项 目 材 料 进 行 研 究,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开 展 相 关 调 研。1 0.1.3 在 确 定 立 法 协 商 项 目 主 题 后,市 政 协 可 就 立 法 项 目 开 展 提 前 调 研。1 0.2 协 商 形 式开 展 立 法 协

    20、商 的 主 要 形 式 有:a)会 议 研 讨;b)书 面 征 求 意 见,征 求 意 见 表 模 板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c)专 家 咨 询;d)调 研 论 证;e)其 他 形 式。1 0.3 立 法 计 划 协 商立 法 计 划 协 商 按 以 下 步 骤 进 行: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5a)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和 市 政 府 年 度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送 交 各 相 关 机 构 和组 织;b)各 相 关 机 构 和 组 织 就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年 度 立 法 计 划

    21、和 市 政 府 年 度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研 究,提 出 意见 建 议,并 按 时 送 交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c)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适 时 组 织 咨 询 委 员 和 专 家 座 谈 会 进 行 深 入 研 究,汇 总 意 见 建 议,意 见 汇 总 表 应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1 0.4 法 规 和 规 章 协 商法 规 和 规 章 协 商 按 以 下 步 骤 进 行:a)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将 法 规 或 规 章 草 案 送 交 各 相 关 机 构 和 组 织;b)各 相 关 机 构 和 组 织 就 协 商 项 目 进 行 研 究,提 出

    22、 意 见 建 议,按 时 送 交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c)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适 时 组 织 政 协 委 员、咨 询 委 员 和 专 家 进 行 深 入 研 究,开 展 调 研 和 座 谈;d)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根 据 其 内 容 确 定 业 务 主 责 专 委 会,业 务 主 责 专 委 会 应 就 实 际 内 容 开 展 调 研 座 谈等 协 商 工 作,收 集 协 商 意 见 和 建 议;e)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协 商 内 容,确 定 是 否 采 取 专 题 协 商 会 或 其 它 方 式 协 商。采 取 专 题 协 商 会 协 商 应 制定 工 作 方 案

    23、,工 作 方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1)背 景;1)会 议 名 称、时 间 和 地 点;2)参 会 人 员;3)会 议 议 程;4)初 步 拟 定 提 交 发 言 稿 委 员 名 单;5)工 作 分 工;6)附 件。f)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汇 总 意 见 建 议,意 见 汇 总 表 模 板 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规 定。1 1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1 1.1 基 本 要 求1 1.1.1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应 在 综 合 考 虑 调 研 与 协 商 过 程 中 的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分 析,起 草 立 法 协

    24、商 建 议 报 告。1 1.1.2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 应 简 明 扼 要,清 晰 概 括 工 作 背 景 及 归 纳 各 项 意 见 建 议。1 1.1.3 对 于 暂 不 适 宜 列 入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 的 书 面 建 议 内 容,应 与 提 出 单 位 或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说 明。1 1.2 主 要 内 容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工 作 简 况;b)调 研 过 程;c)征 求 意 见 情 况;d)专 题 协 商 会 情 况(如 有);e)专 题 协 商 会 发 言 情 况 汇 编(如 有);f)立 法 协 商

    25、 具 体 建 议;g)其 他。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61 1.3 报 送1 1.3.1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请 领 导 小 组 审 议,报 送 市 政 协 党 组 审 定,并 以 党 组 名 义行 文 报 送 市 委。1 1.3.2 立 法 协 商 建 议 报 告 在 市 政 协 领 导 签 批 后、提 交 政 协 党 组 会 审 议 之 前,可 送 市 人 大 或 市 政 府 相 关部 门 征 求 意 见 和 参 阅。1 1.3.3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与 市 委 办 公 厅 及 有 关 部 门、市 人

    26、大 常 委 会 办 公 厅 及 有 关 部 门、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及有 关 部 门 应 及 时 沟 通 联 系,跟 踪 了 解 有 关 工 作 进 展 情 况。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7A A附 录 A(规 范 性)立 法 协 商 征 求 意 见 表 模 板立 法 协 商 征 求 意 见 表 模 板 见 表 A.1。表 A.1 立 法 协 商 征 求 意 见 表 模 板法 规 和 规 章 名 称:X X 法 规序号 条目编号意见类型(增、改、删、其他)意见建议 备注1 X X 条填写“增”、“改”、“删”或“其他”归纳汇总书面意见和建议需要备注的内容在此列出

    27、注:行数不够可增加。填表人: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8B附 录 B(规 范 性)立 法 协 商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模 板立 法 协 商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模 板 见 表 B.1。表 B.1 立 法 协 商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 模 板法 规 和 规 章 名 称:X X 法 规序号 条目编号 意见建议 提出人 处理意见 备注1 X X 条 归纳汇总书面意见和建议 单位或专家名称填写“采纳”、“不采纳”或“部分采纳”填 写 备 注 信息注:行数不够可增加。D B 4 4 0 3/T 2 0 6 2 0 2 19参考文献 1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关 于 在 市 政 协 开 展 立 法 协 商 工 作 的 意 见:深 办 发 2 0 1 6 7号.2 0 1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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