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1.0 2 0.1 0C C S C 5 0DB4403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南G u i d e l i n e s o f r e s i d e n t s h e a l t h l e v e l e v a l u a t i o n2 0 2 1-1 2-0 1 发 布 2 0 2 2-0 1-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2、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指 标 设 计 原 则.26 指 标 体 系 构 成 和 内 容.27 指 标 的 内 涵 和 评 价 方 法.27.1 指 标 内 涵.27.2 指 标 评 价 方 法.28 测 评 流 程.68.1 健 康 市 民 测 评 流 程.68.2 健 康 达 人 测 评 流 程.1 29 测 评 结 果 的 管 理 和 应 用.1 3附 录 A(规 范 性)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一 级 指 标 和 二 级 指 标 内 涵.1 5A.1 一 级 指 标 内 涵.1 5A.2 二 级 指 标 内 涵.
3、1 5附 录 B(规 范 性)生 理 健 康 指 标 评 价 用 表.1 8附 录 C(规 范 性)心 理 健 康 指 标 评 价 用 表.2 0附 录 D(规 范 性)社 会 适 应 指 标 评 价 用 表.2 4附 录 E(规 范 性)行 为 健 康 指 标 评 价 用 表.2 6附 录 F(规 范 性)健 康 体 适 能 指 标 评 价 用 表.3 0附 录 G(规 范 性)跪 卧 撑 方 法.3 3参 考 文 献.3 4图 G.1 跪 卧 撑 体 位 图.3 3表 1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内 容.1表 2 生 理 健 康 指 标 评 分 表.7表 3 抑 郁
4、 情 况、焦 虑 情 况 和 睡 眠 情 况 指 标 评 分 表.8表 4 行 为 健 康 指 标 评 分 表.9表 5 健 康 市 民 等 级 评 定 表.1 1表 6 握 力、上 肢 伸 肌 耐 力、柔 韧 性 和 平 衡 性 指 标 评 分 表.1 2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I I表 B.1 疾 病 史 自 评 量 表.1 8表 B.2 家 族 史 自 评 量 表.1 8表 B.3 空 腹 血 糖、胆 固 醇、体 重 指 数、腰 围 指 标 评 价 表.1 9表 C.1 抑 郁 情 绪 自 评 量 表(P H Q-9).2 0表 C.2 焦 虑 情 绪 量
5、表(G A D-7).2 1表 C.3 睡 眠 情 况 自 评 量 表(I S I).2 2表 C.4 抑 郁 情 况、焦 虑 情 况、睡 眠 情 况 指 标 评 价 表.2 3表 D.1 社 会 适 应 自 评 量 表.2 4表 D.2 社 会 适 应 指 标(社 会 适 应 程 度 指 标)评 价 表.2 5表 E.1 身 体 活 动 水 平 自 评 量 表.2 6表 E.2 身 体 活 动 水 平 评 价 表.2 6表 E.3 尼 古 丁 依 赖 检 验 量 表.2 7表 E.4 尼 古 丁 依 赖 程 度 评 价 表.2 7表 E.5 膳 食 状 况 评 价 量 表.2 8表 E.6
6、膳 食 状 况 评 价 表.2 9表 F.1 最 大 摄 氧 量 指 标 评 价 表.3 0表 F.2 握 力 指 标 评 价 表.3 1表 F.3 上 肢 伸 肌 耐 力 指 标 评 价 表.3 1表 F.4 柔 韧 性 指 标 评 价 表.3 2表 F.5 平 衡 能 力 指 标 评 价 表.3 2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7、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深 圳 市 健 康 促 进 协 会、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福 田 区卫 生 健 康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吴 红 艳、罗 乐 宣、李 创、武 南、冯 梦、陈 澄、曾 碧 静、马 起 山、向 炜、周 海 滨、陈 瑶。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I V引 言中 共 中 央、国 务 院 印 发“健 康 中 国 2 0 3 0”规 划 纲 要 明 确 提 出 每 个 人 是 自 己 健 康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并 将 其 作 为 实 现 健 康 中 国“
8、共 建 共 享、全 民 健 康”战 略 主 题 的 基 本 路 径 之 一。落 实 个 人 健 康 责 任 需 要 对个 体 健 康 水 平 进 行 科 学 测 评。本 文 件 通 过 规 范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的 测 评 指 标、测 评 方 法 和 评 分 标 准,建 立 居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规 范,为 科 学 引 导 居 民 自 主 自 律 的 健 康 行 为,持 续 提 升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健 康 水 平,完 善 居民 预 防、诊 疗、康 复、评 价 等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闭 环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撑。D B 4 4 0 3/T 2 0 1 2 0
9、 2 11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的 基 本 要 求、指 标 设 计 原 则、指 标 体 系 构 成 和 内 容、指 标 的 内 涵 和评 价 方 法、测 评 流 程 和 测 评 结 果 的 管 理 与 应 用。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 辖 区 内 社 区 健 康 服 务 机 构(以 下 简 称“测 评 者”)开 展 的 1 8 岁 至 5 9 岁 成 年 居 民健 康 水 平 测 评 工 作。其 它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10、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健 康 h e a l t h人 在 生 理、心 理、社 会 适 应 方 面 的 一 种 完 好 状 态。4 基 本 要 求4.1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按 照 不 同 的 测 评 指 标,可 分 为 两 类:健 康 市 民,是 指 从 生 理 健 康、心 理 健 康、社 会 适 应 能 力、行 为 健 康 以 及 心 肺 耐 力 情 况 五 个 方面,综 合 反 映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的 基 础 状 态;参 评 指 标 包 括 表 1 中 除 握 力、上 肢 伸 肌 耐 力、柔 韧性
11、 和 平 衡 性 以 外 的 其 他 指 标;健 康 达 人,是 指 从 生 理 健 康、心 理 健 康、社 会 适 应 能 力、行 为 健 康 以 及 健 康 体 适 能 五 个 方 面,综 合 反 映 居 民 良 好 的 身 体 机 能 和 健 康 状 态;参 评 指 标 包 括 表 1 中 所 有 指 标。表 1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内 容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生理健康个人疾病史家族疾病史血压空腹血糖胆固醇体重指数腰围心理健康 抑郁情况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2表 1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内 容(续)一级指
12、标 二级指标焦虑情况睡眠情况社会适应 社会适应程度行为健康身体活动水平吸烟状况饮酒状况膳食状况健康体适能最大摄氧量握力*上肢伸肌耐力*柔韧性*平衡性*注:“*”表示该指标为“健康达人”测评专有指标。4.2 居 民 参 与 健 康 市 民 类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获 得“优 秀”等 级 的,才 可 参 加 健 康 达 人 类 居 民 健 康 水 平测 评。5 指 标 设 计 原 则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的 设 计 遵 循 以 下 原 则:全 面 性:指 标 尽 可 能 全 面 的 反 映 健 康 水 平 相 关 因 素;客 观 性:指 标 应 能 真 实 反
13、 映 居 民 的 健 康 状 况;导 向 性:指 标 符 合“健 康 中 国 2 0 3 0”规 划 纲 要 对 居 民 健 康 的 要 求;可 测 量:指 标 应 通 过 测 量 手 段 获 得 对 应 要 素 的 数 量;可 获 取:指 标 应 能 通 过 居 民 自 评 和 常 规 体 检 实 现。6 指 标 体 系 构 成 和 内 容6.1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由 2 个 层 级 构 成。6.2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包 括 5 项 一 级 指 标 和 2 0 项 二 级 指 标,具 体 内 容 见 表 1。7 指 标 的 内 涵
14、和 评 价 方 法7.1 指 标 内 涵一 级 指 标 和 二 级 指 标 的 内 涵 分 别 见 附 录 A 中 A.1 和 A.2。7.2 指 标 评 价 方 法7.2.1 生 理 健 康 指 标7.2.1.1 个 人 疾 病 史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3测 评 者 根 据 居 民 疾 病 史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B 中 表 B.1)的 内 容,评 价 其 是 否 患 有 或 曾 经 患 有 慢 性病 或 某 些 反 复 发 作 的 疾 病。7.2.1.2 家 族 疾 病 史测 评 者 根 据 居 民 家 族 史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15、 录 B 中 表 B.2)的 内 容,评 价 其 父 母 亲、兄 弟 姐 妹 及 子 女是 否 患 有 遗 传 性 或 遗 传 性 倾 向 的 疾 病。7.2.1.3 血 压测 评 者 根 据 居 民 最 近 一 次(7 天 内)的 血 压 检 测 值,按 附 录 B 中 表 B.3 的 要 求 评 价 其 血 压 为 高 血 压、正 常 高 值 或 正 常 血 压。7.2.1.4 空 腹 血 糖测 评 者 根 据 居 民 最 近 一 次(6 个 月 内)的 空 腹 血 糖 检 测 值,按 附 录 B 中 表 B.3 的 要 求 评 价 其 血 糖 为 糖尿 病、糖 前 期 或 正 常 血 糖
16、。7.2.1.5 胆 固 醇测 评 者 根 据 居 民 最 近 一 次(6 个 月 内)的 胆 固 醇 检 测 值,按 附 录 B 中 表 B.3 的 要 求 评 价 其 血 脂 为 升 高、边 缘 升 高 或 正 常。7.2.1.6 体 重 指 数7.2.1.6.1 测 评 者 根 据 居 民 身 高 和 体 重,按 照 公 式(1)计 算 体 重 指 数。(1)式 中:B M I 体 重 指 数;M 体 重,单 位 为 千 克(k g);L 身 高,单 位 为 米(m)。7.2.1.6.2 测 评 者 根 据 附 录 B 中 表 B.3 的 要 求 评 价 居 民 体 重 指 数 为 过
17、低、正 常、超 重 或 肥 胖。7.2.1.7 腰 围测 评 者 使 用 软 尺 测 量 经 肚 脐 点 的 腰 部 水 平 围 长,按 附 录 B 中 表 B.3 的 要 求 评 价 其 腰 围 为 正 常、中 心 型肥 胖 前 期 或 中 心 型 肥 胖。7.2.2 心 理 健 康 指 标7.2.2.1 抑 郁 情 况7.2.2.1.1 居 民 根 据 最 近 2 周 自 身 情 况 逐 条 对 照 抑 郁 情 绪 自 评 量 表(P H Q-9)(具 体 见 附 录 C 中 表 C.1),评 价 自 身 情 绪 情 况 与 条 目 的 吻 合 程 度,并 从 0 3 分 中 给 出 合
18、适 的 分 值,分 值 应 为 整 数。7.2.2.1.2 测 评 者 将 9 项 评 价 项 目 所 得 分 值 进 行 加 权,并 根 据 附 录 C 中 表 C.4 的 要 求 评 价 居 民 抑 郁 情况 为 没 有 抑 郁 症,可 能 有 轻 微 抑 郁 症,可 能 有 中 度 抑 郁 症,可 能 有 中、重 度 抑 郁 症 或 可 能 有 重 度 抑 郁 症。7.2.2.2 焦 虑 情 况7.2.2.2.1 居 民 根 据 最 近 2 周 自 身 情 况 逐 条 对 照 焦 虑 情 绪 自 评 量 表(G A D-7)(具 体 见 附 录 C 中 表 C.2),评 价 自 身 焦
19、虑 情 况 与 条 目 的 吻 合 程 度,并 从 0 3 分 中 给 出 合 适 的 分 值,分 值 应 为 整 数。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47.2.2.2.2 测 评 者 将 7 项 评 价 项 目 所 得 分 值 进 行 加 权,并 根 据 附 录 C 中 表 C.4 的 要 求 评 价 居 民 焦 虑 情况 为 无 具 临 床 意 义 的 焦 虑、可 能 有 轻 度 焦 虑、可 能 有 中 度 焦 虑 或 可 能 有 重 度 焦 虑。7.2.2.3 睡 眠 情 况7.2.2.3.1 居 民 根 据 最 近 2 周 自 身 情 况 逐 条 对 照 睡 眠
20、情 况 自 评 量 表(I S I)(具 体 见 附 录 C 中 表 C.3),测 评 自 身 睡 眠 情 况 与 条 目 的 吻 合 程 度,并 从 0 4 分 中 给 出 合 适 的 分 值,分 值 应 为 整 数。7.2.2.3.2 测 评 者 将 7 项 评 价 项 目 所 得 分 值 进 行 加 权,并 根 据 附 录 C 中 表 C.4 的 要 求 评 价 居 民 睡 眠 情况 为 没 有 临 床 上 显 著 的 失 眠 症、可 能 有 轻 微 失 眠 症、可 能 有 中 度 临 床 失 眠 症 或 可 能 有 重 度 失 眠 症。7.2.3 社 会 适 应(社 会 适 应 程 度
21、)7.2.3.1 居 民 根 据 最 近 两 2 周 自 身 情 况 逐 条 对 照 社 会 适 应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D 中 表 D.1),测 评自 身 社 会 适 应 程 度 与 条 目 的 吻 合 程 度,并 从-2、0、2 分 中 给 出 合 适 的 分 值,分 值 应 为 整 数。7.2.3.2 测 评 者 将 2 0 项 评 估 项 目 所 得 分 值 进 行 加 权,并 根 据 附 录 D 中 表 D.2 评 价 居 民 社 会 适 应 程 度 为良 好、一 般、稍 差 或 差。7.2.4 行 为 健 康7.2.4.1 身 体 活 动 水 平7.2.4.1.1
22、居 民 根 据 每 日 规 律 活 动 的 频 率、持 续 时 间 和 运 动 强 度 逐 条 对 照 身 体 活 动 水 平 自 评 量 表(具体 见 附 录 E 中 表 E.1),测 评 自 身 身 体 活 动 情 况 与 条 目 的 吻 合 程 度,并 从 1 5 分 中 给 出 合 适 的 分 值,分 值 应 为 整 数。7.2.4.1.2 居 民 根 据 公 式(2)算 出 身 体 活 动 水 平 指 标 的 分 值,并 按 附 录 E 中 表 E.2 评 价 居 民 身 体 活 动水 平 为 优 秀、良 好、一 般、稍 差 或 差。(2)式 中:P A L 身 体 活 动 水 平;
23、F 规 律 活 动 的 频 率,单 位 为 次;t 每 次 活 动 的 时 间,单 位 为 分 钟;I n 每 次 活 动 的 运 动 强 度。7.2.4.2 吸 烟 状 况7.2.4.2.1 居 民 根 据 自 身 吸 烟 情 况 评 价 其 吸 烟 状 况 属 于 以 下 何 种:a)从 不 吸 烟;b)已 戒 烟 1 5 年 以 上;c)已 戒 烟 1 1 1 5 年;d)已 戒 烟 6 1 0 年;e)已 戒 烟 4 5 年;f)已 戒 烟 1 3 年;g)已 戒 烟 3 个 月 以 上 但 不 到 1 年;h)已 戒 烟 但 不 到 3 个 月;i)吸 烟,尼 古 丁 极 低 度 依
24、 赖;j)吸 烟,且 尼 古 丁 低 度 依 赖;k)吸 烟,且 尼 古 丁 中 度 依 赖;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5l)吸 烟,且 尼 古 丁 高 度 或 极 高 度 依 赖。7.2.4.2.2 居 民 吸 烟 的,应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后,判 断 选 择 7.2.4.2.1 中 的 i)、j)、k)、l):a)根 据 自 身 吸 烟 情 况 逐 条 对 照 尼 古 丁 依 赖 检 验 量 表(见 附 录 E 中 表 E.3),测 评 自 身 吸 烟 情 况 与条 目 的 吻 合 程 度;b)将 6 项 条 目 对 应 的 得 分 进 行 加 权;c)根
25、 据 附 录 E 中 表 E.4 评 价 其 尼 古 丁 依 赖 程 度 为“尼 古 丁 极 低 度 依 赖”、“尼 古 丁 低 度 依 赖”、“尼 古 丁 中 度 依 赖”或“尼 古 丁 高 度 或 极 高 度 依 赖”。7.2.4.3 饮 酒 状 况居 民 根 据 自 身 饮 酒 情 况 评 价 其 饮 酒 状 况 属 于 以 下 何 种:a)不 饮 酒;b)每 月 1 3 次 少 量 饮 酒,且 不 超 出 最 大 饮 酒 量1);c)每 周 1 2 次 少 量 饮 酒,且 不 超 出 最 大 饮 酒 量;d)每 周 3 5 次 少 量 饮 酒,且 不 超 出 最 大 饮 酒 量;e)每
26、 周 6 7 次 少 量 饮 酒,且 不 超 出 最 大 饮 酒 量;f)每 月 1 3 次 过 量 饮 酒2);g)每 周 1 2 次 过 量 饮 酒;h)每 周 3 5 次 过 量 饮 酒;i)每 周 6 7 次 过 量 饮 酒;j)有 害 饮 酒3)(过 去 3 0 天 内 有 过 一 次 及 以 上 超 过 有 害 饮 酒 量)。7.2.4.4 膳 食 状 况7.2.4.4.1 居 民 根 据 自 身 摄 入 的 食 物 种 类、深 色 蔬 菜、全 谷 物、大 豆 类、鱼 虾 类 和 口 味 咸 淡 情 况 逐 条对 照 膳 食 状 况 评 价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E 中 表
27、E.5),测 评 自 身 饮 食 习 惯 与 条 目 的 吻 合 程 度,并 从 0 1 0 0分 中 给 出 合 适 的 分 值,分 值 应 为 整 数。7.2.4.4.2 居 民 根 据 公 式(3)算 出 膳 食 状 况 指 标 的 分 值,并 按 附 录 E 中 表 E.6 评 价 膳 食 状 况 指 标 为 优秀、良 好、一 般、稍 差 或 差。(3)式 中:D S 膳 食 状 况;N F 每 日 摄 入 的 食 物 种 类 情 况;G V 每 月 摄 入 深 色 蔬 菜 情 况;W G 每 月 摄 入 全 谷 物 情 况;S O Y 每 月 摄 入 大 豆 类 食 物 情 况;S
28、F 每 月 摄 入 鱼 虾 类 食 物 情 况;S A 口 味 咸 淡 情 况。7.2.5 健 康 体 适 能 指 标1)男性为 2 5 克/天,女性为1 5 克/天。2)饮酒量达到最大饮酒量,未达到有害饮酒量。3)男性为 6 1 克/天,女性为4 1 克/天。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67.2.5.1 最 大 摄 氧 量7.2.5.1.1 测 评 者 引 导 居 民 用 最 短 的 时 间 走 完 1.6 公 里,步 行 结 束 时 测 试 即 刻 心 率。7.2.5.1.2 测 评 者 用 公 式(4)计 算 居 民 的 最 大 摄 氧 量。(4)式 中:V O
29、2 m a x 最 大 摄 氧 量;M 体 重,单 位 为 千 克(k g);A 年 龄,单 位 为 岁;S 性 别,居 民 性 别 为 女 性 的,S=0;居 民 为 男 性 的,S=1;t 时 间,单 位 为 分 钟(m i n);h 即 刻 心 率,单 位 为 次/分 钟。7.2.5.1.3 测 评 者 根 据 附 录 F 中 表 F.1 评 价 居 民 最 大 摄 氧 量 指 标 为 差、稍 差、中 等、良 好 或 优 秀。7.2.5.2 握 力7.2.5.2.1 测 评 者 引 导 居 民 使 用 握 力 器,并 记 录 握 力 器 读 数。读 数 应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一
30、 位。7.2.5.2.2 测 评 者 根 据 附 录 F 中 表 F.2 评 价 居 民 握 力 指 标 为 差、稍 差、中 等、良 好 或 优 秀。7.2.5.3 上 肢 伸 肌 耐 力7.2.5.3.1 测 评 者 引 导 居 民 按 照 附 录 G 的 方 法 进 行 跪 卧 撑,记 录 次 数。7.2.5.3.2 测 评 者 根 据 附 录 F 中 表 F.3 评 价 居 民 上 肢 伸 肌 耐 力 指 标 为 差、稍 差、中 等、良 好 或 优 秀。7.2.5.4 柔 韧 性7.2.5.4.1 测 评 者 引 导 居 民 进 行 坐 位 体 前 屈,并 记 录 其 指 尖 所 能 触
31、 到 的 最 远 位 置。7.2.5.4.2 指 尖 所 能 触 到 的 最 远 位 置 包 括 以 下 5 种:膝 盖 下 方;脚 踝;脚 尖;脚 尖 碰 到 中 指 根;脚 尖 碰 到 掌 根。7.2.5.4.3 测 评 者 根 据 附 录 F 中 表 F.4 评 价 居 民 柔 韧 性 指 标 为 差、稍 差、中 等、良 好 或 优 秀。7.2.5.5 平 衡 性7.2.5.5.1 测 评 者 引 导 居 民 将 双 眼 自 然 闭 上,双 手 叉 腰,单 脚 站 立。从 居 民 单 脚 站 立 开 始 计 时,计 算居 民 姿 势 保 持 的 时 长。时 长 应 为 整 数,单 位 为
32、 秒。7.2.5.5.2 测 评 者 根 据 附 录 F 中 表 F.5 评 价 居 民 平 衡 性 指 标 为 差、稍 差、中 等、良 好 或 优 秀。8 测 评 流 程8.1 健 康 市 民 测 评 流 程8.1.1 居 民 健 康 数 据 获 取测 评 者 应 先 获 得 知 情 同 意 后 完 成 以 下 事 项,获 得 居 民 健 康 数 据: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7a)生 理 健 康 指 标 健 康 数 据,引 导 居 民 完 成 以 下 事 项,或 者 从 居 民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中 直 接 获 取 相 关数 据:1)填 写 疾 病 史 自
33、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B 中 表 B.1)和 家 族 史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B 中 表B.2);2)提 供 最 近 一 次 的 血 压 检 测 值(7 天 内)、空 腹 血 糖 检 测 值(6 个 月 内)和 胆 固 醇 检 测 值(6个 月 内);3)按 7.2.1.6.1 的 要 求 提 供 体 重 指 数;4)按 7.2.1.7 的 要 求 提 供 腰 围 数 据。b)心 理 健 康 指 标 健 康 数 据:引 导 居 民 分 别 按 7.2.2.1.1、7.2.2.2.1 和 7.2.2.3.1 的 要 求 填 写 抑郁 情 绪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34、 附 录 C 中 表 C.1)、焦 虑 情 绪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C 中 表 C.2)和睡 眠 情 况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C 中 表 C.3);c)社 会 适 应 指 标 健 康 数 据:引 导 居 民 按 7.2.3.1 的 要 求 填 写 社 会 适 应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D中 表 D.1);d)行 为 健 康 指 标 健 康 数 据:引 导 居 民 按 7.2.4.1.1 的 要 求 填 写 身 体 活 动 水 平 自 评 量 表(具 体 见附 录 E 中 表 E.1),并 按 7.2.4.2 7.2.4.3 的 要 求 提 供 自
35、身 的 吸 烟 状 况 和 饮 酒 状 况 的 评 价 结果,按 7.2.4.4.1 的 要 求 填 写 膳 食 状 况 量 表(具 体 见 附 录 E 中 表 E.5);e)健 康 体 适 能 指 标 健 康 数 据:引 导 居 民 用 最 短 的 时 间 走 完 1.6 公 里,并 测 量 即 刻 心 率。8.1.2 分 值 计 算8.1.2.1 一 级 指 标 单 项 分 值8.1.2.1.1 生 理 健 康 指 标8.1.2.1.1.1 测 评 者 根 据 8.1.1 a)中 获 取 数 据,评 价 以 下 内 容:是 否 患 有 或 曾 经 患 有 慢 性 病 或 某 些 反 复 发
36、 作 的 疾 病;居 民 的 父 母 亲、兄 弟 姐 妹、子 女 是 否 患 有 遗 传 性 或 遗 传 性 倾 向 的 疾 病;血 压 为 高 血 压、正 常 值 或 正 常 血 压;空 腹 血 糖 为 糖 尿 病、糖 前 期 或 正 常 血 糖;胆 固 醇 为 升 高、边 缘 升 高 或 正 常;体 重 指 数 为 过 低、正 常、超 重 或 肥 胖;腰 围 为 正 常、中 心 型 肥 胖 前 期 或 中 心 型 肥 胖。8.1.2.1.1.2 测 评 者 根 据 评 价 结 果,按 表 2 的 评 分 方 法 分 别 对 个 人 疾 病 史、家 族 疾 病 史、血 压、空 腹血 糖、胆
37、固 醇、体 重 指 数 和 腰 围 7 个 三 级 指 标 进 行 评 分。表 2 生 理 健 康 指 标 评 分 表指标名称 评价内容 评价结果 分值/分个人疾病史 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慢性病或某些反复发作的疾病否 1 0 0是 5 0家族疾病史 居民的父母亲、兄弟姐妹、子女是否患有遗传性或遗传性倾向的疾病否 1 0 0是 5 0血压 根据 7.2.1.3 判断血压情况正常 1 0 0正常高值 5 0高血压 0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8表 2 生 理 健 康 指 标 评 分 表(续)指标名称 评价内容 评价结果 分值/分空腹血糖 根据 7.2.1.4 判断空腹血糖
38、情况正常 1 0 0糖前期 5 0糖尿病 0胆固醇 根据 7.2.1.5 判断胆固醇情况正常 1 0 0边缘升高 5 0升高 0体重指数 根据 7.2.1.6.2 判断体重指数情况正常 1 0 0过低 5 0超重 5 0肥胖 0腰围 根据 7.2.1.7 判断腰围情况正常 1 0 0中心型肥胖前期 5 0中心型肥胖 08.1.2.1.1.3 测 评 者 用 公 式(5)计 算 居 民 生 理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X 1(5)式 中:X1 生 理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H D 疾 病 史 指 标 得 分;H D F 家 族 史 指 标 得 分;B L 血 压 指 标 得 分
39、;B S 空 腹 血 糖 指 标 得 分;C H 胆 固 醇 指 标 得 分;B M I 体 重 指 数 指 标 得 分;B W 腰 围 指 标 得 分。8.1.2.1.2 心 理 健 康 指 标8.1.2.1.2.1 测 评 者 根 据 8.1.1 b)中 获 取 数 据,分 别 按 7.2.2.1.2、7.2.2.2.2 和 7.2.2.3.2 的 要 求得 到 抑 郁 情 况、焦 虑 情 况 和 睡 眠 情 况 3 项 三 级 指 标 的 评 价 结 果。8.1.2.1.2.2 测 评 者 根 据 评 价 结 果,按 表 3 的 评 分 方 法 分 别 对 抑 郁 情 况、焦 虑 情 况
40、 和 睡 眠 情 况 3 项 三级 指 标 进 行 评 分。表 3 抑 郁 情 况、焦 虑 情 况 和 睡 眠 情 况 指 标 评 分 表指标名称 评价结果 分值/分抑郁情绪没有抑郁症 1 0 0可能有轻微抑郁症 7 5可能有中度抑郁症 5 0可能有中重度抑郁症 2 5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9表 3 抑 郁 情 况、焦 虑 情 况 和 睡 眠 情 况 指 标 评 分 表(续)指标名称 评价结果 分值/分可能有重度抑郁症 0焦虑情况无具临床意义的焦虑 1 0 0可能有轻度焦虑 7 5可能有中度焦虑 5 0可能有重度焦虑 2 5睡眠情况没有临床上显著的失眠症 1 0
41、 0可能有轻微失眠症 7 5可能有中度临床失眠症 5 0可能有重度失眠症 2 58.1.2.1.2.3 测 评 者 用 公 式(6)计 算 心 理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6)式 中:X2 心 理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D 抑 郁 情 况 指 标 得 分;A N 焦 虑 情 况 指 标 得 分;S L 睡 眠 情 况 指 标 得 分。8.1.2.1.3 社 会 适 应 指 标8.1.2.1.3.1 评 估 者 根 据 8.1.1 c)中 获 取 数 据,按 7.2.3.2 的 要 求 得 到 社 会 适 应 程 度 指 标 的 评 价 结 果。8.1.2.1.3.2 测 评
42、 者 根 据 评 价 结 果,按 以 下 评 分 方 法 得 到 社 会 适 应 程 度 指 标 分 值,即 为 社 会 适 应 指 标单 项 分 值:社 会 适 应 程 度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良 好 的,计 1 0 0 分;社 会 适 应 程 度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一 般 的,计 7 5 分;社 会 适 应 程 度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较 差 的,计 5 0 分;社 会 适 应 程 度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很 差 的,计 2 5 分。8.1.2.1.4 行 为 健 康 指 标8.1.2.1.4.1 测 评 者 根 据 8.1.1 d)中 获 取 数 据,并
43、 按 7.2.4.1.2、7.2.4.4.2 的 要 求 分 别 得 到 身 体 活动 水 平、吸 烟 状 况、饮 酒 状 况 和 膳 食 状 况 4 项 二 级 指 标 的 评 价 结 果。8.1.2.1.4.2 测 评 者 根 据 评 价 结 果,按 表 4 的 评 分 方 法 分 别 对 身 体 活 动 水 平、吸 烟 状 况、饮 酒 状 况 和膳 食 状 况 4 项 二 级 指 标 进 行 评 分。表 4 行 为 健 康 指 标 评 分 表指标名称 评估结果 分值/分身体活动水平优秀 1 0 0良好 7 5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1 0表 4 行 为 健
44、康 指 标 评 分 表(续)指标名称 评估结果 分值/分一般 5 0稍差 2 5差 0吸烟状况从不吸烟 1 0 0已戒烟 1 5 年以上 9 5已戒烟 1 1 1 5 年 9 0已戒烟 6 1 0 年 8 5已戒烟 4 5 年 8 0已戒烟 1 3 年 7 5已戒烟 3 个月以上、但不到 1 年 7 0已戒烟但不到 3 个月 6 0吸烟,尼古丁极低度依赖 3 0吸烟,且尼古丁低度依赖 2 0吸烟,且尼古丁中度依赖 1 0吸烟,且尼古丁高度或极高度依赖 0饮酒状况不饮酒 1 0 0每月 1 3 次少量饮酒,且不超出最大饮酒量 9 0每周 1 2 次少量饮酒,且不超出最大饮酒量 8 0每周 3 5
45、 次少量饮酒,且不超出最大饮酒量 6 0每周 6 7 次少量饮酒,且不超出最大饮酒量 5 0每月 1 3 次过量饮酒 4 0每周 1 2 次过量饮酒 3 0每周 3 5 次过量饮酒 2 0每周 6 7 次过量饮酒 1 0有害饮酒(过去 3 0 天内有过一次或以上超过有害饮酒量)0膳食状况优秀 1 0 0良好 7 5一般 5 0稍差 2 5差 08.1.2.1.4.3 测 评 者 用 公 式(7)计 算 行 为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7)式 中:X4 行 为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P A 身 体 活 动 水 平 指 标 得 分;S B 吸 烟 情 况 得 分;D B 饮 酒
46、 情 况 得 分;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1 1N F 膳 食 状 况。8.1.2.1.5 健 康 体 适 能 指 标8.1.2.1.5.1 测 评 者 根 据 8.1.1 e)中 获 取 数 据,按 7.2.5.1.2 7.2.5.1.3 的 要 求 得 到 最 大 摄 氧 量 指标 的 评 价 结 果。8.1.2.1.5.2 测 评 者 根 据 评 价 结 果,按 以 下 评 分 方 法 得 到 最 大 摄 氧 量 分 值,即 为 健 康 体 适 能 指 标 单 项分 值:最 大 摄 氧 量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优 秀 的,计 1 0 0 分;最 大
47、摄 氧 量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良 好 的,计 7 5 分;最 大 摄 氧 量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中 等 的,计 5 0 分;最 大 摄 氧 量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稍 差 的,计 2 5 分;最 大 摄 氧 量 指 标 评 价 结 果 为 差 的,计 0 分。8.1.2.2 健 康 市 民 综 合 分 值 计 算测 评 者 用 公 式(8)计 算 健 康 市 民 综 合 分 值。(8)式 中:H R 健 康 市 民 综 合 分 值;X1 生 理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X2 心 理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X3 社 会 适 应 指 标 单 项 分 值
48、;X4 行 为 健 康 指 标 单 项 分 值;X5 健 康 体 适 能 指 标 单 项 分 值。8.1.3 健 康 市 民 等 级 评 定8.1.3.1 得 到 健 康 市 民 综 合 分 值 后,按 表 5 进 行 评 定 健 康 市 民 等 级。8.1.3.2 评 定 等 级 按 照 居 民 健 康 水 平 的 高 低 可 分 为:优 秀;良 好;一 般;较 差;差。表 5 健 康 市 民 等 级 评 定 表健康市民综合分值(分)等级H R 9 5 健康状况优秀7 5 H R 9 5 健康状况良好5 0 H R 7 5 健康状况一般2 5 H R 5 0 健康状况较差H R 2 5 健康
49、状况差D B 4 4 0 3/T 2 0 1 2 0 2 11 28.1.4 结 果 告 知8.1.4.1 测 评 者 应 采 用 电 子 报 告 的 方 式 将 测 评 结 果 告 知 居 民。8.1.4.2 测 评 结 果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测 评 的 类 别;b)一 级 指 标 单 项 分 值;c)健 康 市 民 综 合 分 值;d)提 高 综 合 分 值 的 建 议;e)下 一 次 测 评 的 时 间 建 议。8.2 健 康 达 人 测 评 流 程8.2.1 基 础 要 求按 照 8.1.1 8.1.3 的 要 求,完 成 测 评,取 得 健 康 市 民“优 秀”
50、等 级,方 可 进 行 健 康 达 人 类 居 民 健 康水 平 测 评。8.2.2 居 民 健 康 数 据 获 取测 评 者 可 完 成 以 下 事 项,获 得 居 民 健 康 数 据:a)握 力 健 康 数 据:测 评 者 按 7.2.5.2.1 的 要 求 测 试 居 民 握 力;b)上 肢 伸 肌 耐 力 健 康 数 据:测 评 者 按 7.2.5.3.1 的 要 求 引 导 居 民 进 行 跪 卧 撑,并 测 试 其 跪 卧 撑次 数;c)柔 韧 性 健 康 数 据:测 评 者 按 7.2.5.4.1 的 要 求 引 导 居 民 进 行 坐 位 体 前 屈,并 记 录 其 指 尖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