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 . CCS A 1 广 Worki n 2021 - 04 0. 03 1 6 西 壮 政 务 n g speci f - 12 - 20 发 壮族 务 服 务 f icatio n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务 “ 一 n of one t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一 事 通 t hing wi t servi c 区 市场监 督 区 通 办” t h full s c e 督 管理局 地 D B 工 作 s ervices 发 布 45 方 标 B 45/T 24 3 作 规 范 in admi 2022 - 0 布 5 标准 3 2 2021 范 n istrati 0
2、1 - 20 实 准 ve 实 施D B4 5/ T 24 322 02 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制度建设 . 2 4. 1 一次性 告知制度 . 2 4. 2 “一件 事”套餐制度 . 2 4. 3 一窗受 理制度 . 3 4. 4 容缺受 理制度 . 3 4. 5 限时办 结制度 . 3 4. 6 并联审 批制度 . 3 4. 7 首问责 任制度 . 3 4. 8 A B 岗制 度 . 3 4. 9 责任追 究制度 . 3 4. 10 评价 与改进制度 . 3 5 服务要求 . 3 5. 1 服务环 境 .
3、 3 5. 2 服务基 础 . 4 5. 3 咨询 . 4 5. 4 预约 . 5 5. 5 申请 . 5 5. 6 受理 . 5 5. 7 审查 . 6 5. 8 决定 . 6 5. 9 制证、 出件 . 7 5. 10 送达 . 7 5. 11 查询 . 7 5. 12 归档 . 7 6 投诉处理 . 7 7 监督管理 . 8 7. 1 总体要 求 . 8 7. 2 监督管 理主体 . 8 7. 3 检查方 式 . 8 7. 4 检查内 容 . 8 8 评价与持 续改进 . 8 附录 A(资料 性) 涉及 多部门的“一件事”办事清单 . 9 附录 B(资料 性) 事项 受理单样式 . 10
4、 附录 C(资料 性) 投诉 表单样式 . 11 参考文献 . 12 DB 45 /T 2 43 2 20 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 B/ T 1 .1 20 2 0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定、黄忠传、滕宗良、祝博。 DB 45 /T 2 43 2 20 21 1 政务服务“一事通办”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 “一事通办” 工作的术语和定义、
5、 制度建设、 服务要求、 投诉处理、 监督管 理、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一事通办”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T 1 88 94 电子文件归 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 /T 3 21 69 . 1 政务服务 中心运行规范 第 1部分 :基本要求 GB /T 3 21 69 . 3 政务服务 中心运行规范 第 3部分 :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 /
6、T 3 21 70 . 12 01 5 政 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 分:基本要求 GB /T 3 21 70 . 22 01 5 政 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2部 分:标准体系 GB /T 3 61 13 政务服务中 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GB /T 3 61 14 政务服务中 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 GB /T 39 55 4. 1 20 20 全 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 编 码要求 GB /T 3 97 34 政务服务“ 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 GB /T 3 97 35 政务服务评 价工作指南 DA /T 2 2 归
7、档文件整理规则 DA /T 3 1 纸 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B 45 /T 2 43 3 政务服务 “容缺受理”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T 3 21 70 . 12 01 5、G B /T 3 21 70 .2 20 15、 GB / T 36 11 4、G B /T 3 95 54 .1 20 20界定 的以及下列 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政务服务中心 a dm in ist ra ti ve s erv ic e ce nt r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 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行 政 确认、行 政 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
8、构。 来源: GB /T 32 17 0. 1 20 15 , 3. 1 DB 45 /T 2 43 2 20 21 2 3 .2 进驻部门 go ve rn me nt de pa rt me nt st at io ne d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为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织 提供行政许可、 行政 给付 、行 政 确认 、行 政 征收 以 及其 他 服务项目的政府部门和 相关 服务单位。 来源 :GB /T 32 17 0. 2 20 15 , 3. 2 3 .3 服务对象 se rv ic e ta rge t 向 政务服务 中心申请办 理行政许可 、行政 给付 、行政 确认 、行
9、政 征收 以及其 他 服 务项目的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来源 :GB /T 32 17 0. 1 20 15 , 3. 2 3 .4 一事通办 on e th in g, fu ll s er vi ces 以服务对 象为完 成一 个生产 、 生活 行 为 , 需 要 到 政务服务部门, 办理一 个或 一 个 以 上依 申请行政权 力 事项和 公共 服务事项 为切入点 , 通过整 合优 化各部门办事 流程 , 推 进 线上线 下一体 协同 ,实 现 一 个 窗 口受理,一次性办理多 个 事项的办事 模 式。 3 .5 权力事项 po we r it em 行政 机关 行 使 的
10、,对 公 民、 法 人和其 他组织 的权 利 义务 产生直接影响 的行政行 为 。 注: 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行 政 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3 .6 公共服务事项 p ub li c s er vi ce i tem 由政府各部门 面向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织 , 除 行政权 力 事项 之外 办理的 授益 性事项。 来源 :GB /T 39 55 4. 1 20 20 , 3. 2 3 .7 政务服务事项 g ov er nme nt s er vi ce it em 政府部门 及 其 授 权
11、 或委托 的其 他组织 行 使依 申请办理的行政权 力 和 公共 服务事项过 程 中提供的服 务事项。 来源 :GB /T 39 55 4. 1 20 20 , 3. 3 4 制度建设 4 .1 一次性告知制度 应一次性告知申请 材 料 是否齐 全、 是否符合法 定 形 式以及 如何补正 、 是否 受理及不 予 受理理由、 是 否需 要进行 公示 、 听 证、 招 标、 拍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 测绘 、 现 场 勘探勘察 、 鉴 定、 专家 评审、 集 体 研 究 等 附 加 审查 程序 以及下一 步需 要进行的 程序 、 收费 标准 等信息 。 4 .2 “一件事”套餐制度
12、应 梳 理各有 关 部门的 依 申请行政权 力 事项、 公共 服务事项清单, 以办理 “一件事” 为 标准 再造流程 , 整 合 涉及多部门事项的 共 性 材 料, 形 成涉及多部门“一件事”办事清单,清单样式参 见 附录A 。 DB 45 /T 2 43 2 20 21 3 4 .3 一窗受理制度 应根据办理事项领域、 办理流程关联度、 办理数量和频率等,分 类设置综合受理窗口, 实行一窗受 理、集成服务。 4 .4 容缺受理制度 应符合D B45/T 2 4 3 3 的 相关 规定。 4 .5 限时办结制度 对能当场办结的审批服务事项, 应立即办结; 对不能当场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 应告知
13、该事项的政 务服务承诺办结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4 .6 并联审批制度 对涉及2个以 上部门共同 审批的事项 ,应由事项 主责部门牵 头再造流程 ,协调、组织 各责任部 门同 步办理。 4 .7 首问责任制度 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对于服务对象的咨询、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 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4 .8 A B 岗制度 政务服务各 环节应实行2 个岗位之间 顶岗或互为 备岗的工作 制度,即AB岗制,不应 空岗、缺位 ,延 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4 .9 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网上监控、 走访、 受理投诉、 监督评价等方式, 及
14、时发 现政务服务中的问题, 对责任人依法依 纪予以追究。 4 .1 0 评价与改进制度 制定评价方案, 明确评价主体、 方式、 指标和程序等,建 立 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 督促整改和 反馈机制。 5 服务要求 5 .1 服务环境 5 .1 .1 现场环境 5. 1. 1. 1 服务大厅应按 功能设置 综合受理窗 口、后台办 理区,提供 一窗受理、 按责转办、 统一出件等 政务服务。 5. 1. 1. 2 宜为服务对象设置配套服务区,现场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服务保障等要 求 按 G B/T 3 21 69 .1 的规定执行。 5 .1 .2 网上平台环境 5. 1. 2. 1 在政务服务平台
15、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实现全辖区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 DB 45 /T 2 43 2 20 21 4 5. 1. 2. 2 建立人口、 法 人单位、 自 然 资 源 和 空间 地理 等 基础数据 库 ,实 现相关 信息 的一次 采 集、一 库 管理、 动态更 新、多方 共享 、 即调即 用、 互信互认 。 5. 1. 2. 3 建立 网上统 一 身份认 证体系、 统 一 支付 体系、 统 一电子 印章 、 统 一电子证照 库等 。 5. 1. 2. 4 建立审批数据资 源共享交换机 制,实 现 各 业 务办理系 统 与 网上 政务服务平台 双向 实时 互 通。 5. 1. 2. 5 拓 展
16、政务 移动端 应用。 5. 1. 2. 6 建立第 三 方 安 全监管系 统 和各方 协同配合 的 信息安 全 防护 、监 测 、 响 应、处置 机 制。 5. 1. 2. 7 建立 网上 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 维护机 制。 5 .2 服务基础 5. 2. 1 应 公示 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并及时 更 新,服务指南内容包括 但 不限于: a) 事项 名称 ; b) 事项 类型 ; c) 实施主体; d) 服务对 象 ; e) 办结时限; f) 审查方式; g) 办理 材 料; h) 办理 流程 ; i) 咨询方式; j) 投诉方式。 5. 2. 2 应以“一件 事”制度 为依 据,整 合 涉及
17、多部门 事项的 共 性 材 料, 减 少申 请 材 料, 为 服务对 象 提 供一 张 可 同步 办理多 个 事项所 需 的所有申请 材 料 在 内的表 格 , 且只需 要 到 一 个 窗口提 交材 料, 即 可 同步 办理多 个 事项。 5 .3 咨询 5 .3 .1 电话咨询 5. 3. 1. 1 电 话 咨询平台应 在法 定工作时 间 内 保 持 畅 通,及时 记 录咨询 来 电 信息 。 5. 3. 1. 2 应对服务对 象 的咨询一 次性 做 出 明 确答复 。不 能当 场 答复 的,应告知 其 答复 时 间或 其 他 咨询 途径 。 5 .3 .2 网上咨询 应设立 网上 咨询平台
18、,及时 回复 服务对 象 的咨询。 5 .3 .3 现场咨询 5. 3. 3. 1 对服务对 象 应 做好 咨询引导服务。 5. 3. 3. 2 实行一次性 告知制度, 对服务对 象 应 做 出清 晰 明确答复 , 并提供 相关 事项的服务 网址 、服务 指南及其 他 可以查询的 相关 服务内容 等 。 5 .3 .4 信函咨询 5. 3. 4. 1 及时整理 来信 , 记 录服务对 象信息 。 5. 3. 4. 2 应 在承诺 时 限内,对 信函 咨询问 题 通过电 话或 信函 方式 做 出 明确答复 ,提供查询 服务指南的 途径 。 DB 45 /T 2 43 2 20 21 5 5 .4
19、 预约 5. 4. 1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提供办事预约服务。 5. 4. 2 可设置预约反馈、最大预约数、预约次数、时段、到期提醒和取消预约等功能。 5 .5 申请 5 .5 .1 现场申请 服务对象按照事项办理要求准备材料后,到政务服务部门服务窗口现场递交材料申请事项办理。 5 .5 .2 网上申请 服务对象登录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后,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自动推送服务对象的电子证照等相关信息, 引导服务对象完善填写其他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5 .6 受理 5 .6 .1 现场受理 5. 6. 1. 1 应及时接收 和受理服务 对象提出的 事项办理申 请,对申请 材料齐全且 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
20、 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办件名称; b) 受理号; c) 申请人及联系电话; d) 受理单位; e) 受理时间; f) 承诺办结时限。 注: 受理单样式参见附录B。 5. 6. 1. 2 事项受理后 依法需要公示 、听证、 招标、拍卖 、检验、检 测、检疫、 测绘、现场 勘探勘察、 鉴定、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附加审查程序的,应在受理单上注明所需要的时间。 5. 6. 1. 3 对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 当场予以指 正,一次性 书面告知需 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予以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 3
21、日内出具书 面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 6. 1. 4 符合容缺受 理条件的事 项,在服务 对象作出 承诺 后 ,应先予 受理,并 一次性告知 需补正的材 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 5. 6. 1. 5 符合告知承诺 条件的事 项,在服务 对象作出承诺 ,并确定 服务对象信 用状况符合 要求后,应 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以及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后果等信息。 5. 6. 1. 6 已在政务服 务大厅办理 的,或者通过 信函、传 真、电子邮 件等方式申 请的事项, 不应要求服 务对象补填网上流程。 5. 6. 1. 7 本窗口受理后应及时将受理材料流转至下一部门办理。 5. 6.
22、 1. 8 窗口服务可参照 GB /T 3 2 16 9. 3 的 相关 规定执行。 5 .6 .2 网上受理 5. 6. 2. 1 政务服务部门应通过电子受理回执单 等 方式对受理结果予以 确认,电子受理回执单 符合 5. 6. 1. 1 和 5 .6 .1 .2 的要求,并告知申请编 号,并及时提醒。 5. 6. 2. 2 政务服务部门应及时查看服务对象提 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按下列要求办理: DB 45 /T 2 43 2 20 21 6 a) 符合 全 流程网上 办理条件的办理事项,按照事项的办理 流程 作出办理决定,通过 邮寄 送达 或 提供 在线 下 载打印 办理结 果 文件;
23、b) 符合 办理条 件,不 在网上 全 流程 办理事项范围内的,及时通知服务对 象携带 有 关材 料 到现 场 办理; c) 需核验 的办理事项,通知服务对 象携带相关材 料 到 受理窗口进行 核验 。 5 .7 审查 5 .7 .1 审查方式 应 明确 审查方式的 依 据和理由, 细 化权限 边 界和各 个 审查环 节 的前 后 置条件, 避免功能雷同 的 重复 审查。 5 .7 .2 审查部门 5. 7. 2. 1 对于 共同 审 查的内容, 由 牵头 的政 务服务部门 负 责 组织协 调 , 根 据工 作 需 要 明确牵头 的政务 服务部门与其 他 政务服务部门各自的 职 责、 配合节点
24、 、 材 料 流转需满足 的 具 体要求、 返回意见 的要求和 时限 等 。 5. 7. 2. 2 经 下级政务 服务部门审 查 后 报 上 级 政务服务部 门决定的事 项,下级政 务服务部门 在法 定期限 内审查并出 具 初 步 审查 意见后 及时 上 报 。 5 .7 .3 材料审核 5. 7. 3. 1 申请 材 料应 合法 、必要、 简 化,不应要求服务对 象 提 交 下列 材 料: a) 能 通过 法 定证照 来 证 明 的; b) 能 通过 书面 告知 承诺来 获 取 的; c) 能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 核 查和部门 间核 查、 网 络 核验 、 合同 凭 证 等 办理的; d) 能
25、 被 其 他材 料 涵盖 或 替代 的; e) 开 具 单位 无 法调 查 核 实的; f) 上 一 个 政务服务环 节已收取 的申办 材 料。 5. 7. 3. 2 政务部门应 同步 对涉及本部门受理 材 料的 完 整性、 合法 性和规范性进行审 核 。 5 .7 .4 现场核查 5. 7. 4. 1 需 对申请 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 实的事项,应 组织现 场 核 查。 5. 7. 4. 2 需 2 个 以 上 部门进行 现 场 核 查的事项,应联 合 进行 现 场 核 查。 5 .7 .5 附加审查程序 依法或利 害 关 系人提出 相关 申请, 需 进行 公示 、 听 证、 招 标、
26、拍卖 、检 验 、检 测 、检 疫 、 测绘 、 现 场 勘探勘察 、 鉴 定、 专家 评审、集体 研 究 等 附 加 审查 程序 的,应按照 法 定 程序 办理。 5 .8 决定 5. 8. 1 属 于权限内 的事项, 经 审查 符合 条 件的,可以 当 场作出决 定的,应 当 场作出 书面 办理决定, 不 能当 场作出决定的,应 在法 定期限内按规定 程序 作出办理决定并制作证照、批文。 5. 8. 2 经 审查不 符合 条件的, 作出不 予 批 准的决定, 应 书面 说 明 理由,并告 知申请人 享 有 依法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起行政诉 讼 的权 利 及行 使 权 利 时限。
27、5. 8. 3 办理结 果依法需 要 公示 的,应按规定 公示 。 DB 45 /T 2 43 2 20 21 7 5 .9 制证、出件 5 .9 .1 证件交接 5. 9. 1. 1 政务服务部门应在承诺办结时限截止前将证照、批文转交至出件窗口。 5. 9. 1. 2 出件窗口核 对证照、批 文信息无误后 签收,经核 对发现信 息有误的, 能当场更正 的,政务服 务部门应当场更正,不 能当场更正的, 政务服务部门应在承诺办结时限截止前将更正后的证照、 批文转 交出件窗口。 5. 9. 1. 3 对于发件时 需收取材料的,政务服 务部门应列 明收取材料的 名称、要 求。需出件 窗口核验材 料的
28、,政务服务部门可授权出件窗口核验(包括查询系统等)。 5 .9 .2 出件 出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证照、批文后,在承诺办结时限截止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5. 10 送 达 5. 10 .1 办理结果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采取现场递交、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5. 10 .2 申请人通过窗口自 取的, 出件窗口应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证照、 批文, 并引导申请人在办结 通知单上签收。 5. 11 查 询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可实时查看办件信息和进度,办件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项申请信息,包括: 1) 统一审核编码; 2) 申请材料; 3) 申请时间; 4) 收件凭证; 5) 办件进
29、度; 6) 受理通知书等。 b) 办理结果信息,包括: 1) 审查决定; 2) 证照、批文等。 5. 12 归 档 5. 12 .1 政务服务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 5. 12 .2 纸质资料按 D A/ T 22、 DA / T 31 的要求 进行归档、制作案 卷并管理。 5. 12 .3 电子文档归档处理按 GB / T 18 89 4 的 相关 规定执行。 6 投诉处理 6 .1 服务对象可通过网上、现场、信函和电话等进行投诉。 6 .2 政务服务部 门应公开投 诉处置的接待 场所、意见 箱、电话号 码、网址 、电子邮箱 以及信函邮 寄地 址等,确保渠道 畅通有效、便捷可及。 6 .3
30、政务服务部门应设置投诉表单,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投诉受理编号; DB 45 /T 2 43 2 20 21 8 b) 被 投诉单位 或 部门; c) 被 投诉人 姓 名 ; d) 投诉内容。 注: 投诉表单样式参见附录C。 6 .4 监 察机关 应 在 本级政府 政务服务中 心设立行政 效 能 监 察 窗口 并 派 驻监 察 工作人 员 , 负 责受理 申请 人投诉。 6 .5 投诉处置 程序 按 G B/ T 361 13 的 规 定 执 行。 6 .6 应提供投诉结 果反馈 查询 功能 ,及时 向 服务对 象反馈 。 7 监督管理 7 .1 总体要求 应 细 化工作权限、 明确
31、监督检查 重点 、岗 位 职 责、 结 果 处理、 处理期限、 相关 文 书等具 体内容, 并 依 据监督结 果 督 促 和改进服务。 7 .2 监督管理主体 7. 2. 1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 机 构应 加 强 对政务服务部门 开 展政务服务“一事通办”工作的监督检查。 7. 2. 2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全 程 跟踪 和预 警 、督办, 推 行行政 效 能 电子监 察 。 7 .3 检查方式 7. 3. 1 可 采取 定期 或 不定期的 抽 样检查、 抽 点 检查、定 点 检查。 7. 3. 2 可 采 用 现 场 巡 查、电子监 察相 结 合 的方式。 7 .4 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2、: a) 服务指南的准 确 性、 完 整性、 更 新及时性 等情况 ; b) 办事 是否 存 在超 权限、 超 时限、 逆 程序等情况 。 8 评价与持续改进 应按照GB /T 39 73 4、G B/ T 3 97 35的规 定 执 行。DB 45 /T 2 43 2 20 21 9 A 附录A (资料性) 涉及多部门的“一件事”办事清单 表A. 1给出了 涉及多部门的“一件事”办事清单的表格样式。 表A .1 涉及多部门的“一件事”办事清单 序号 “一件事”名称 涉及的单一 事项名称 实施 主体 申请材料 接件标准 材料优化 说明 牵头单位 (科室) 配合单位 (科室) 承诺办结 时限 办
33、理流程 跑腿 次数 1 (1) (2) DB 45 /T 2 43 2 20 21 10 附录B (资料性) 事项受理单样式 表B. 1给出了 事项受理单的样式。 表B .1 事项受理单 受理编号(二维码) 办件名称 : 受理情况: 受理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 受理人 / 机构: 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查询网站: 查询账号: 查询密码: 窗口单位签字: 客户签字: DB 45 /T 2 43 2 20 21 11 附录C (资料性) 投诉表单样式 表C. 1给出了 投诉表单的样式。 表C .1 投诉表单 编号: 办理单位 诉求类型 服务
34、对象 来电号码 联系电话 受理来源 所属区域 诉求时间 单位/地址 诉求目的 受理 内容 回复 内容 备注 是否办结 退回截止时间: 要求反馈时间: 处理流程 步骤 处理部门 处理人员 处理时间 操作 处理意见 DB 45 /T 2 43 2 20 21 12 参考文献 1 G B/ T 38 5 43 20 20 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 2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第 三十二号主席令(20 19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 政府 桂政 发2 0 1 9 5 5号 关于 印 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权责 清单管理办 法 的通知 4 广 西壮 族自 治 区人 民政 府 桂政发 2018 28 号 关 于 印发 广 西推 进“ 一 事通 办” 改 革若 干措 施的通知 5 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 桂政办发 2 0 1 8 5 8 号 关于印发广 西政务服务 容缺受理制 度的通知 6 广西壮族 自治区大数 据发展局 桂数发2 0 2 02 7号 关 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 承诺审批办 法 (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政务服务“一事通办”工作规范 DB 45/T 2432 2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