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 . CCS X 5 广 Tech n 2021 - 14 0. 10 5 5 西 壮 n ical sp - 12 - 20 发 壮族 涉 氨 ecifica t 发 布 广西 壮 族 自 氨 制 冷 t ion of s 壮 族自治 区 自 治 冷 企 业 s afety f 区 市场监 督 区 业 安 全 or ammo n 督 管理局 地 D B 全 规 范 n ia refr i 发 布 45 方 标 B 45/T 24 范 igeratio 2022 - 0 布 5 标准 16 2021 n and u s 0 1 - 20 实 准 s e 实 施DB 45 /T 2
2、 41 6 20 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 B/ T 1 .1 20 2 0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轻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中连、简志勇、陈贵锐、闫法民、王一宁、徐长伦、吴迪、朱慧、陈婷、 赵杨、魏玉峰、苗金生、贾新强、李志军、江俊霖、吴在波、李金生、吴沛文。DB 45 /T 2 41 6 20 21 1 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系
3、统主要设备及安全附件、 快速冻结装置及作业间加 工间、冷库安全、制冷设备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涉氨制冷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Z/ T 22 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 2 89 4 安 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 23 1 工 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T 8 19 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
4、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1 82 18 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T 1 86 64 呼吸防护用 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T 2 11 09 过 程工业领域 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 GB /T 2 96 39 生产 经营单 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 00 16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 00 19 工业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 00 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 00 57 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 00 72 冷库设计标准 GB 5 01 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 01 40 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GB 5 01 87 工业企业 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 02 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T 5 04 93 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 09 74 消防 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 12 51 建 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 14 40 冷库施工及 验收标准 JB/ T 90 18 自 动 化 立体仓库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 .1 制冷系统设计 DB 45 /T 2 41 6 20 21 2 3. 1. 1 氨制冷企业 相关 工 程 的 设计应由 具 备 相 应 资质 等 级 的单位 承担 。其中 冷库(冷 藏 库)、制冷
6、 系 统设计应由 具 备工 程 设计 综合甲级 资质或具 备工 程 设计 行 业、 专 业、 专 项 资质 的单 位 承担 ;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由 取得国家质量监督 检 验 检 疫总局颁发 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 资质 的单位 承担 。 3. 1. 2 新建、改建 、扩建的制 冷工 程 项目 应设计自动 控制系统和 安全 仪表 系 统,安全 仪表 系统的生 命 周 期 功能 安全管理应符 合 符 合 G B/ T 2 11 09 的要求 , 并建 立运行 、 维 护、人 员相关 的 功能 安全管理文件 。 安全 仪表 系统的设计、安装单位应 具 有 相 应 资质 。 3. 1.
7、3 氨制冷企业应建 立 安全 监 测 预 警系统,并与 政府 有 关 部 门 安全 监 测 预 警系统 实现互联互 通。 3. 1. 4 应 采 用 具 备 相关 生产 资质 企业制造的制冷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 按照 G B 51 440 相关 要求 执行 。 3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 2. 1 新建、改建 、扩建的制 冷工 程 项目 安全设施应 按照 “三同 时” 要求与 主体工 程同 时 设计、 同时 施工、 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 3. 2. 2 厂址选择 、规 划 、 总平 面布 置、建 筑占地面积 、防 火 分区 面积 、安全 疏散 、防 火 间 距 及消防 通 道等应符
8、 合 G B 50 01 6 、GB 5 00 72 、 GB 50 18 7 的 要求 。 3. 2. 3 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氨系 统与危险 化学 品 安全 管理条 例 第 十九 条规 定的场所、 区 域 的 距离 应 符 合国家 标准 或 有 关 规定。 3. 2. 4 氨制冷机房和使用氨 为 制冷 剂 的冷库不应附设在民用建 筑 内。 3. 2. 5 氨制冷机房不应设置在 地 下 或半地 下。 3. 2. 6 生产性冷库 和 物流 冷库 中 具 有分 拣 、配 货功能 的 穿堂或封 闭站台 不应 采 用氨 直 接 蒸发 制冷。 商 用冷库不应 采 用氨作 为 制冷 剂 。 3. 2. 7
9、 使用氨制冷 系统的房间 、安装在室 外 的氨制冷 设备和管道 与 厂 区 外 民用 建 筑 的最 小 间 距 不应 小 于 150 m ; 当 氨制冷系统 泄漏紧 急 处 置装置符 合 GB 5 00 7 2 的规定 时 ,与 厂 区 外 民用建 筑 的最 小 间 距 不应 小 于6 0 m 。 3. 2. 8 氨制冷机房与重要 公共 建 筑 的防 火 间 距 不 宜小 于5 0 m ,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不 宜小 于3 0 m , 与 厂 房及 乙 、 丙 、 丁 、 戊类仓 库、民用建 筑 等的防 火 间 距 不应 小 于 表 1 的规定。 表1 氨制冷机房与厂房及乙、丙、丁、戊类仓
10、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名 称 氨制冷机房 单、多层 一、二级 三级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4 乙类厂房(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三级 12 14 高层 一、二级 13 15 丙、 丁、 戊类厂房 (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三级 12 14 四级 14 16 高层 一、二级 13 15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三级 四级 高层 一类 50 二类 DB 45 /T 2 41 6 20 21 3 3. 2. 9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3. 2. 10 新建及改
11、扩建氨制冷系统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 3 .3 消防安全 3. 3. 1 氨制冷机房消防车道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 4.0 m。氨制冷 机房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也可设 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 8 . 0 m 18 .0 m。 3. 3. 2 涉氨制冷企业应按照 GB 5 01 40 的有 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按照 GB 5 00 16、 GB 5 09 7 4 的有 关 要求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 3. 3. 3 在氨制冷机 房和设备间 (靠近贮氨 器处)应设 置室外消火栓 ,并应与
12、氨制冷机房 和设备间( 靠 近贮氨器处)门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距离不宜小于5 m,并不大 于 1 5 m。 3. 3. 4 冷库库房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穿堂或楼梯间内, 当其环境温度低于0 时, 室内消火栓系统可 采用干式系统,但应在首层入口处设置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管道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3. 3. 5 氨制冷机房 及其控制室 、库房、配 电室(间) 、变压器室 、自备发电 机房、电梯 机房,净高 超 过2 . 6 m且 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 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等易发生火灾场所应按照 G B 50 11 6 设置 火灾 探测器
13、。 3. 3. 6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与通风、 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防烟排烟系统应按照 G B 5 12 51 的要 求设置。 3 .4 氨制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建设 3. 4. 1 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安全出 口, 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 不小于5 m。 当氨制冷机房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 1 50 m 2 时,可设 置一个安全出口。 3. 4. 2 氨制冷机房内设备与通道间距应符合 GB 5 00 72 要 求 。 3. 4. 3 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氨制冷机房外,并留有通畅的操作和应急通道。 3. 4. 4
14、 氨管线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3. 4. 5 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设备、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应按照 GB 5 00 54 要求 进行等电位 联结,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应符合表 2 的规 定。 表2 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单位为平方毫米 导体材料 最小值 最大值 铝 16 按载流量与25 mm 2 铜导体的载流 量相 同确定。 钢 50 3. 4. 6 氨制冷机房 内的应急照 明和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 应按爆炸性气 体 环境进 行设计,备 用电源连续供 电时间不应小于0 . 5 h 。 4 系统主要设备及安全附件 4 .1 贮氨器 4. 1. 1 大型
15、冷库的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雾系统,水源可由消防给水系统供给。 DB 45 /T 2 41 6 20 21 4 4. 1. 2 水喷雾 系统 保 护 面积 按贮氨器 占地面积确 定, 水雾喷头 的工作压力不应 小 于 0 .3 5 MP a 。 4. 1. 3 水喷雾 系统不应安装在电机、控制 柜 、电 缆桥架 、 灯具 等电气设施区 域上方 。 4 .2 制冷压缩机组 4. 2. 1 氨制冷活塞式压缩机 上 的 高 压安全 阀 在 吸 气 侧 与 排 气 侧 压力 差达到 1.5 MP a 时 应自 动 开启 ; 双 级 压缩机 低 压机( 缸 ) 上 的中压安全 阀 , 当 一 级
16、吸 气 侧 与 排 气 侧 压力 差达到 0. 5 MPa 时 ,应 能 自动 开 启 。 4. 2. 2 氨制冷活塞 式压缩机的 排 气管道 上 应设置 止回 阀 , 吸排 气 侧密封 器 端 应设置 温度 计; 每台 氨制 冷活塞式压缩机的 吸 气 侧 、 排 气 侧 , 均 应装有氨压力 表 。 4. 2. 3 氨制冷活塞 式压缩机控 制 柜若 设于 总 控制室内 ,应在 每台 制冷压缩机 上增 设电机 启 、 停 控制 开 关 。 4. 2. 4 每台 氨制冷活塞式压缩机 都 应单 独 设置电 流表 、电压 表 及过 载保 护装置。 4. 2. 5 氨制冷活塞式压缩机冷 却水 系统应设
17、 断水保 护装置。 4. 2. 6 每台 螺杆式 压缩机应单 独 设置电压 表 、电 流表 ,并定 时记 录 电压 值 、电 流值 及过 载保 护装置 , 并定 时记 录 其工作的电压 值 、电 流值 ,并应设有过 载保 护装置。 4. 2. 7 螺杆式压缩 机组应设置 吸 、 排 气 止回 阀 , 当 机组 的 排 气 阀 为止回截止 阀时 ,可不 再 单 独 设置 止 回阀 。 4. 2. 8 连接氨压缩 机的管道不 应与建 筑物 结构 刚 性连 接。管道 穿 过建 筑物 的 沉降缝 、 伸 缩 缝 、 墙 及 楼 板 时 ,应 采取相 应的 措 施。 4. 2. 9 连接氨压缩机和设备的
18、管道应有 足够补偿 变形 的 弯 头 , 供 液 管 无 气 囊 、 吸 气管 无液囊 。 4 .3 安全附件 4. 3. 1 制冷系统内 采 用的压力 表或 真 空 压力 表 应 采 用制冷 剂专 用 表 , 表 盘 的 安装位置应 便 于操作 或 观 察者 有 效 识别 表 盘 指 示,安装 高度距 观察者 站立 的 平面 不应 超 过3 m ; 精 度 不应 低 于 1.6 级 ; 量程 不 应 小 于工作压力的 1 .5 倍 和设计压力的 1 .1 5 倍 ,不 宜 大于工作压力的 3 倍 。 4. 3. 2 贮 液 器、中 间冷 却 器、 气 液 分 离 器、 低 压 循 环 贮 液
19、 器、 低 压贮 液 器、 排 液桶 、 集 油 器 均 应设 液 位 指 示器,其 液 位 指 示器 两端 连接件 均 应有自动 关闭 装置。 4. 3. 3 中间冷 却 器、 气 液 分 离 器、 低 压 循 环 桶 、 低 压 储液 器和 满液 式 经 济 器 应设置 液 位 指 示器和 液 位 控制、报警装置。 4. 3. 4 制冷系统中的压力容器 液 位计应安装在 便 于 观察 的位置, 否 则应 当增 加其他 辅助 设施。 4. 3. 5 液 位计 上 最 高 和最 低 安全 液 位,应作出 明 显 的标志。 4. 3. 6 液 位计应 根据 压力容器的 介 质 、 最大 允许 工
20、作压力和 温度选 用。 储存 0 以 下 介 质 的压力容器, 应 选 用防霜 液 位计。 寒 冷 地 区室 外 使用的 液 位计,应 选 用 夹 套 型或 者 保温型 结构的 液 位计。 4. 3. 7 氨气检测报警 仪 应 选 用有毒 类型 ,安装及使用应符 合 GB /T 50 49 3 、G BZ/ T 22 3 的 有 关 规定。 4. 3. 8 氨气检测报警 仪 应 具 有检 验 报 告 和产 品合 格证 ,并应 进行 校 验 , 校 验周 期不应 超 过其有 效 期。 4. 3. 9 当空 气中氨气 浓 度达到 30 pp m时 , 氨气检测报警 仪 应自动 发 出 声 光 报警
21、 信 号; 当空 气中的氨 气 达到 10 0 pp m时 ,氨气 检测报警 仪 自动 发 出 声 光 报警 信 号 且 自动 开启 防 爆型事故排 风机。 4. 3. 10 采 用热氨融霜的制冷系统,应 采取 有 效 的 超 压导 致 泄漏 的 预 防 措 施。 4. 3. 11 氨制冷系统应安装自动 空 气分 离 装置, 自动 空 气分 离 器的 换 热器必 须 配置安全 阀 , 对于大、 中 型 制冷系统应 考虑 自动 排水 装置。 4. 3. 12 冷 凝 器应设安全 阀 , 水 冷冷 凝 器应设 断水保 护装置, 蒸发 式冷 凝 器应 增 设压力 表 、安 全 阀 及风DB 45 /
22、T 2 41 6 20 21 5 机故障保护装置。 5 快速冻结装置及加工间 5 .1 快速冻结装置及配套管道安装焊接 5. 1. 1 现场组装的快速冻结装置,其质量要求不得低于 GB 5 14 4 0 的规定, 快速冻结装置 回气集管端 部封头等部位的焊缝质量应符合 GB 51 44 0 的 要求 。 5. 1. 2 制冷管道及 含有制冷剂 的其他管道 应采用氩弧 焊封底、手 工电弧焊盖 面或采用全 氩弧焊的的 焊 接方法。 5. 1. 3 快速冻结装置配套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焊缝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射线照相检验,并符合 G B 50 23 6 的规定; 回气集管等
23、事故易发部件设计在车间外部以避开人员密集区,集管和支管采用低温 下耐冲击 性更高的锰钢、不锈钢等材料,在室外回气集管上安装安全阀控制超压等安全措施; 调节站安装压力表。 5. 1. 4 采用非氨介质融霜的快速冻结装置不应与热氨管道连接。 5. 1. 5 快速冻结装置热氨融霜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 装置; 热氨融霜总阀门前设自控切断阀门; 需融霜的快速冻结装置单独作业间安全出口门外设置关闭热氨融霜紧急切断装置的人工启动 按钮; 热氨融霜用热氨管从制冷压缩机排气管除油装置以后引出,安全附件连接次序从热氨流经方 向
24、起分别为:前 截止阀、自 控 阀门、 后截止阀、压 力 表和安全阀。 热氨融霜压力不得超过 0 .8 MP a。融霜用 热氨管道应做保温。 5. 1. 6 快速冻结装置单独作业间内不宜设置制冷阀门。 5. 1. 7 快速冻结装置宜设置人工指令自动融霜装置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5 .2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 5. 2. 1 快速冻结装 置应设置在 独立作业间 内,作业间 宜靠近联合 厂房的外侧 设置,不宜 设在厂房的 中 部位置。 5. 2. 2 快速冻结装 置作业间与 包装间、分 割间、产品整 理间等人 员密集加工 间的隔墙应 为耐火极限 不 低于 3. 00 h 的防火隔墙,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
25、直接通往人员密集加工间的进出口,当确需开设时,应 设置甲级防 火门或耐 火 极限不 低 于 3. 00 h 的防 火 卷帘;防火 隔墙上 部不应有与其他房间相 通的吊顶、 通风管道。 5. 2. 3 防火墙上如有电缆或其他管道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 5. 2. 4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的出入口应设置向外平开的甲级防火门。 5. 2. 5 所有安全出 口的疏散门 不应设置卷帘 门、转门 、推拉门、 吊门等。生 产经营期间 应确保安全 出 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应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设置障碍物等。 5. 2. 6 如确需在防火墙上开设物料输送口时,物料输送口应设置防火卷帘。 DB 45 /
26、T 2 41 6 20 21 6 5 .3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加工间安全设施 5. 3. 1 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 处 的 上方 应安装氨气 浓 度 传感 器。 5. 3. 2 当空 气中氨气 浓 度达到 30 pp m时 , 氨气检测报警 仪 应自动 发 出 声 光 报警 信 号; 当空 气中的氨 气 达到 10 0 pp m时 ,氨 气检测报警 仪 自动 发 出 声 光 报警 信 号 且 自动 开启 防 爆型事故排 风机和 水喷雾 装 置 供水 电 磁 阀 ,自 动 停止 成套冻结装置的 运行 ( 关闭 氨 泵 电机、 速冻机电源 开关 ), 漏 氨 信 号应 同时 传 送至 氨制冷机房控
27、制室和 毗邻 作业间报警。 5. 3. 3 加工间和快 速冻结装置 单 独 作业间 内 事故排 风 装置应 采 用防 爆型 ,并 按 二 级 负荷 供 电,过 载保 护应作用于 信 号报警而不 直 接 停 风机。 5. 3. 4 加工间内和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应设置应急照 明 ,应急照 明灯具 应 选 用防 爆型 。 5. 3. 5 快速冻结装 置的动力控 制 箱 宜 集 中 布 置在作业 间 外 ,不应 在作业间内 设置快速冻 结装置的急 停 按 钮 / 开关 。 5. 3. 6 快速冻结装 置单 独 作业 间的动力及 照 明 配电、 控制设备 当布 置在 低温 潮湿 的加工 间内 时 ,应
28、采 用防 潮 密封型 配电 箱 。 5 .4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加工间消防设施 5. 4. 1 加工间应按 GB 5 00 16、 G B 50 97 4 的 有 关 要求设置室内消防 给水 系统, 增 设 开花水 枪 ,并应 根 据 G B 50 14 0 的要求配 备适 当 种 类 、 数量 的 灭火 器 材 。 5. 4. 2 快速冻结装 置作业间 宜 设置 水喷雾 系统, 水 源 可由消防 给水 系统 供给 ,应设置自 动控制和 手 动 操作 两 种控制 方 式。 5. 4. 3 快速冻结装 置作业间 稀释 漏 氨 排水 应单 独排 出 ,并应在 排 入排水 管 网 前设有 隔 断
29、措 施, 事故 水 池 内 稀释 漏 氨 排水 应 经处 理 达 标 后 排入 市 政排水 管 网 或 沟渠 。 5. 4. 4 水喷雾 装置 供水水 源应接自可 靠 的消防 水 源。 如 消防 水 源不 能保 证正常 供水或 出 水端水 压 低 于 0. 35 MPa 的, 须 设置 高 位 水 池 和 独立 的 给水 系统。 5 .5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加工间通风 5. 5. 1 在快速冻结装置单 独 作业间安装的 事故排 风设施的风口 布 置、 室 外排 风口的位置 ( 朝向 与 高度 ) 、 风 量 计 算 、 补 风 方 式和 布 置、风机 选型 、控制 方 式、 静 电接 地 等
30、 均 须 符 合 GB 5 001 9 相关 规定 。 5. 5. 2 事故排 风机 控制 柜 应设 置在快速冻 结装置作业 间 外 ,在 排 风机控制 柜上 应安装人 工 启停 控制 按 钮 。 5. 5. 3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日 常 运行时 应 保持 通风 良好 ,通 风 换 气 次 数 不应 小 于3 次 / h 。 当 自 然 通风 无 法 满足 要求 时 应设置日 常 排 风装置。 事故排 风 量 应 按 183 m 3 / ( m 2 h ) 进行 计 算 确 定, 且 最 小排 风 量 不 应 小 于3 4 000 m 3 / h 。 5. 5. 4 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应 采
31、用 独立 的通风 空调 系统, 不应与其他房间 (加工间、 包装间、 分 割 间、 产 品整 理间等人 员较多 房间)的通风 空调 系统 互联互 通。 6 冷库安全 6 .1 冷库的建 筑面积 、防 火 分区、 耐 火 等 级 和安全出口等, 需 符 合 GB 5 00 72 的要求, 氨 直 接 蒸发 制 冷的冷 藏 库等 仓 储 场所,不应作 为 加工、分 拣 、包装作业场所 进行 使用。 6 .2 冷库的库房 与加工 车 间 贴邻 建造 时 ,应 采 用防 火 墙 分 隔 , 当确 需 开 设 相互 连通的 开 口 时 ,应 采取 防 火 隔 间等 措 施 进行 分 隔 , 隔 间 两侧
32、 的 门 应 为甲级 防 火门 。 DB 45 /T 2 41 6 20 21 7 6 .3 冷库库房采 用金属面绝 热夹芯板等轻 质复合夹 芯板做保温 隔热围护时 ,夹芯板芯 材的燃烧性 能不 应低于B 1 级 ,且 B 1 级芯 材应为热固性材料。 6 .4 冷库库房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外墙及顶棚采用内保温隔热系统时,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 于B 1 级。隔 热材料表面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做保护层。 6 .5 库房附属的办公室、安保值班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 关的辅助房间可布置于穿堂附近, 多层、 高层冷库应设置在首层 (卫生间除外),但应至少有一个独立
33、的安全出口。 6 .6 冷库库房的 楼梯间应设 在穿堂附近 ,并应采用不 燃材料建 造,通向穿堂 的门应为乙 级 防火门 ;楼 梯间应设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 建筑高度不大于 2 4 m时 ,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出 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m 。 6 .7 立体库应符合J B/ T 90 18 中 的 有 关 规定。 自动化立体仓库区域、 各移动的输送机区域、 机器人区 域周围应设 置防护栏、 警示标志; 每个功能区 划分成独立 的工作区域 ,每个区域 设有专用的 门禁系统, 相互之间通过防护网隔离;在每个货物通道口安装人、货识别检测联锁装置。 6 .8 立体库堆垛机外围或与
34、其相关的出入库输送机系数外围应设 1 .8 m高 的护栏, 未经许可不能开启 护栏门;堆垛机运行时,应设置防止工作人员穿越巷道的保护装置,并设有“禁止穿 越巷道”的警示标 志;堆垛机运行终端应设置逃生安全通道。 7 制冷设备安全操作 7 .1 基本操作 7. 1. 1 压缩机、 冷凝器、 冷风机、 氨泵、 载冷剂泵、冷 却水泵、冷 却塔风机等设备及系统内相关阀件、 控制元器件、控制系统等应确保正常工作。 7. 1. 2 设备设施应 及时维护, 确保其处于 良好运行状况 。长时间 停用的设备 设施,启用前 应 进行全 面 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 .2 加氨作业 7. 2. 1 采
35、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氨瓶或氨槽车向制冷系统充注氨。 7. 2. 2 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司机和押运员应持证。 7. 2. 3 充注前应对氨槽车或氨瓶进行外观检查无缺陷, 瓶体钢印标志齐全、 清晰无误; 安全附件齐全、 无损坏,检验期限应在安全使用期内等方可使用。 7. 2. 4 充注制冷剂时,应采用耐压3 . 0 MP a 以上的连 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 7. 2. 5 加氨作业时,应 设 临时安全标识; 不应对制冷剂瓶加热, 充注或抽出制冷剂完成后,制 冷 剂瓶/ 槽车应立即与系统分离。 7. 2. 6 充氨现场防 护用具和用 品、消防设 施应准备到 位,并应划
36、 分安全区域 ,设置隔离 标志和安全 警 示牌,非岗位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7. 2. 7 每次充氨操作应计量, 充氨量应作记录, 并应由操作负责人、 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后留存。 7 .3 活塞式氨制冷压缩机操作 7. 3. 1 压缩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 7. 3. 2 曲轴箱油面一个视孔油面应保持在该视孔的1 / 2 处;两个视孔应保持在下视孔的 2/3 到上 视 孔的 1/ 2 范 围内。 DB 45 /T 2 41 6 20 21 8 7. 3. 3 压缩机冷 却水 套的 进 出 水温差 应 为 3 4 ; 机体不应有 局 部 非正常 的 温 升 现 象 , 轴 承温度 不应过
37、高 。 密封 器 温度 不应 超 过6 5 , 滴 油量 不应 超 过2 滴 / m in 。 7. 3. 4 压缩机 吸 气 阀 的 吸 气口部分应结有 干 霜,气 缸 体不应有结霜 现 象 。 7 .4 螺杆式氨压缩机组操作 7. 4. 1 压缩机组 运行 参 数 的 调 定 值 应符 合厂家 产 品 使用 说 明 书 的规定。 7. 4. 2 压缩机组在气 温较低且 长 时 间 停 机 时 ,应 将 油 冷 却 器等用 水 设备中的 存 水 放 净 。 7. 4. 3 压缩机组 停 机 超 过3 个 月 , 除 了 上 述措 施 外 ,应 每 3 个 月 开启 机组一 次 , 运 转 时
38、 间不 低 于 30 m in 。 7. 4. 4 油 分 离 器 油 位应在 视 油 镜 高度 的 2/3 以 上 。 7. 4. 5 供 氨冷 却 式 油 冷 却 器使用的氨 辅助 贮 液 器的 液 面高度 应 能确保油 冷 却 器连 续 稳 定 供 液 。 7 .5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操作 7. 5. 1 高 压贮 液 器 液 面 应 相 对 稳 定, 存液 量 不应 超 过容器容 积 的8 0 ; 卧 式 高 压贮 液 器的 液 位 高度 不 得低 于容器 直 径 的 1 /3 。 7. 5. 2 低 压 循 环 桶 、氨 液 分 离 器、 排 液桶 的 存液 量 不应 超 过容器容
39、积 的 2 /3, 液 位 高度 不 得超 过 高 液 位报警 线 。 7. 5. 3 中间冷 却 器的 液 面 应 保持 在 浮球 控制的 高度 , 当 中间冷 却 器的 液 位过 高或 压力 超 过0 . 5 MPa , 应 进行排 液 处 理。 7. 5. 4 中间冷 却 器的 液 面 应 保持 在 浮球 控制的 高度 , 当 中间冷 却 器的 液 位过 高或 压力 超 过0 . 5 MPa , 应 进行排 液 处 理。 7 .6 热氨融霜 7. 6. 1 热氨融霜前 应 将 系统内 的氨 液抽移 完毕 。热氨 融霜作业 时 ,应 事 先撤 离 快速冻结 装置作业间 内 作业人 员 ,
40、随 时监 测融霜 情况 ,并及 时 通报融霜操作的制冷工。 7. 6. 2 运行 过 程 中, 应 密 切 注 意 制冷系统 运行 参 数 ( 温度 、压力 、 液 位、 流量 )的 变 化, 并 根据 工 艺 要求及 时调整 。 7. 6. 3 制冷系统中有 液 体制冷 剂 的管道和容器,不应 同时 将 进 出 两端 的 阀门关闭 。 7 .7 其他作业 7. 7. 1 制冷系统加、 放 油 操作应 两 人协 同 按照操作规 程进行 。 7. 7. 2 检 维 修作业 时 , 严格 执行停 电、 挂牌 / 上 锁 、 监 护作业等 程 序 。 7. 7. 3 人 员 不应在设备 运 转 时进
41、行维 修、 维 护、 清扫 、 擦拭 , 拆卸 防护设施等作业。 7. 7. 4 参 照 G B/ T 33 57 9 中 的 有 关 规定建 立能量 锁 定管理制 度 ,识别 各 种 能量 锁 定 点 , 采 用可 靠 手段 进行能量 锁 管理。 7. 7. 5 进行高处 作业、动 火 作业、有 限 空 间作业、 临 时 用电等危险作业 时 , 参 照 G B 8 95 8、G B 3 08 71 中的有 关 规定 进行 管理。 8 安全管理 8 .1 基本要求 DB 45 /T 2 41 6 20 21 9 8. 1. 1 涉氨制冷企 业应当建立 健全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 产规章
42、制度 和操作规程 ,全员安全 生 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涉氨制冷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8. 1. 2 涉氨制冷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8. 1. 3 涉氨制冷企 业应构建安 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 ,建立健全并 落实安全 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采取技术 、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8. 1. 4 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 当接受安全 培训,具备与
43、 所 从事的生 产 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 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 1. 5 涉氨制冷企 业应当关注 制冷系统操 作人员的身 体、心理状况 和行为习惯 ,加强对 制冷系统操 作 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8. 1. 6 氨制冷系统 操作人员应 持证上岗, 持特种作业 操作证(制 冷与空调作 业)人员每 个氨制冷机 房 每班组应不少于 1 人, 持“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 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的特种设 备操作人员应不少于 1 人。 8. 1. 7 应制定完善 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至少 应包括以下 内容:安全 生产责任
44、制 、安全培训 教育制度、安 全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等,采取保障措施,确保落地有效运行。 8. 1. 8 应根据氨制 冷系统配置 情况,制定 制冷压缩机 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操 作规程、压 力管道操作 规 程、 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 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 制冷系统加/放油操作 规程、 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结合 企业实际落地有效运行并注意更新。 8. 1. 9 防雷设施应符合 GB 5 005 7 中 的 有 关 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8. 1. 10 应建立以下记
45、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 年: 制冷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更新、事故等情况记录; 制冷系统准确、真实的运行记录,每两小时记录 1 次; 重大危险源的温度、压力、液位等数据信息; 制冷系统运行交接班记录; 加氨记录。 8 .2 特种设备及附件 8. 2. 1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 ,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8. 2. 2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在投用后 3 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8. 2. 3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8. 2. 4 安全阀应定 期校验,每 年至少一次 ,安全技术
46、 规范有相应 规定的从其 规定;经解 体、修理或 更 换部件的安全阀,应当重新进行校验。 8. 2. 5 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检验周期不应超过1年。仪器更换传感器等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应重新检 验。 8. 2. 6 压力表安装 前应当进行 检定,在刻 度 盘上划出 指示工作压 力的红线,注 明下次检 定日期;压 力 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DB 45 /T 2 41 6 20 21 10 8 .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8. 3. 1 氨设计 量 构成一 级或 者二 级 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 当 委托 具 有 相 应 资质 的安全 评价 机构,按照 GB 18 21 8 的 规定 采 用定 量 风险 评
47、价 方 法 进行 定 量 风险安全 评估 , 确 定 个 人和 社 会风 险 值 。制 冷设备 灌 氨 量 参考 表 3。 表3 制冷设备灌氨量参考表 设备名称 灌注容量() 设备名称 灌注容量() 贮液器 80 横管式墙管 7090 排液桶 70 盘管式墙管 60 再冷却器 100 层流式墙管 612 中间冷却器 30 顶管 50 低压循环桶 33 三角形顶管 33 氨液分离器 20 盘管式顶管 50 壳管式蒸发器 80 搁架式顶管 50 立管式蒸发器 80 空气冷却器 5060 8. 3. 2 氨设计最大 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 为 生产单 元 重大危险源。 8. 3. 3 在 完
48、成重大危险源安全 评估 报 告 或 者 安全 评价 报 告后 1 5 日内,应 当 填写 重大危险源备 案 申请 表 及重大危险源 档 案材 料 ,报 送 所在 地 县 级 人民 政府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部 门 备 案 。 8. 3. 4 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氨制 冷系统应配 备 温度 、压 力、 液 位等 信 息 的不间 断采 集 和 监 测系统,配 备 有毒有 害 气体 泄漏 检测报警装置,并 具 备 信 息 远 传 、连 续记 录 、 事故预 警、 信 息 存储 等 功能 。 8. 3. 5 氨制冷机房 应 进行紧 急 切 断 氨制冷 机房 除 事故 排 风机和应 急照 明供 电电 源
49、外 其他 供 电电源的 控 制设计, 且当采 用自动 切 断方 式 时 , 应由氨气 泄漏指 示报警设备 发 出 紧 急 切 断 信 号, 并应 能 切 断 氨制冷 机房 供 电电源; 当采 用 手 动控制 方 式 时 , 应由氨制冷机房控制室内和氨制冷机房 外 便 于操作位置安装的 手 动按 钮 或开关发 出 紧 急 切 断 信 号, 并应 能 切 断 氨制冷机房的 供 电电源; 切 断 氨制冷机房的 供 电电源 后 , 应 能 手 动 进行 复 位;氨制冷机房 外 的 手 动 切 断 电源按 钮 或开关 应设置警示标识。 8 .4 应急管理 8. 4. 1 编 制和 实 施应急 预案 , 预案 的 编 制应符 合 GB /T 29 63 9 中 的有 关 规定。 8. 4. 2 根据 事故 风险 特 点 ,制 定应急 预案 演练 计 划 , 每 年至 少组 织 一 次 综合 应急 预案 演练 或 者 专 项应 急 预案 演练 , 每半 年至 少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案 演练 ,并对 演练 效 果 进行 评估 。 8. 4. 3 氨制冷机房 和设备间应 设置 洗眼 器和 淋洗 器, 洗眼 器和 淋洗 器 给水 应 采 用库区 给水 管 网 水 源, 并应 每周进行 一 次 出 水 试 验 、 确保排水畅 通及防冻。 8. 4. 4 氨制冷机房应配备日 常 检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