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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 T 1896-202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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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5 T 1896-202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pdf

    1、 ICS 13 .0 30 .9 9 CCS Z 68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 1896 2021 代替 DB 45 /T 18 96 20 1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The f acility c onfigurati on and o peration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classification 2021 - 02 - 05 发布 2021 - 03 - 05 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45 /T 1 89 6 20 21 I 目次 前言 . II I 1 范围 . 1 2 规

    2、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总则 . 2 5 生活垃圾 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 . 2 6 生活垃圾 分类设施配置 . 2 7 生活垃圾 分类作业 . 6 附录 A(规范 性) 生活 垃圾分类标准 . 8 附录 B(规范 性) 生活 垃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 . 12 附录 C(资料 性) 垃圾 分类投放屋、投放亭示例 . 13 附录 D(资料 性) 垃圾 分类宣传栏、公示牌示例 . 15 附录 E(规范 性) 生活 垃圾分类标志设置比例 . 18 附录 F(规范 性) 垃圾 分类收集容器要求 . 20 参考文献 . 25 DB 45 /T 1 89 6 20 21 III

    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T 1 .12 0 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 规则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 B4 5/ T 18 96 20 18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与DB 45 / T 18 96 20 1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 章); b) 增加了文化教育场所(见6. 10); c) 修改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见附录E ,20 18年版 的附录C); d) 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收集亭示例(见附录C); e) 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示例(见附录D)。 请注意

    4、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蓝岚、黄淑娟、谢焱亮、李航、李浓、徐浩钧。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 18年 首次发布为D B4 5/ T 18 96 20 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 45 /T 1 89 6 20 21 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

    5、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 城市以外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 置及作业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5 08 5(所 有部分) 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 85 97 危险废物贮存 污染控制标准 GB /T 1 90 95 生活垃圾分 类标志 CJJ /T 6 5 市 容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 1 84 餐厨 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CJJ /T 6 5 界 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6、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源头分类 so ur ce c la ssi fi ca ti on 垃圾产生者按垃圾分类方法在投放前进行的分类。 3 .2 生活垃圾产生源 m un ici pa l so li d w as te s ou 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商务事务办公机构、居民住宅区、园林绿化场所、交通物流场站、 商业服务网点、公共清扫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工程施工现场和工业企业、文化教育场所及其他场所。 3 .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 mu ni ci pa l sol id w as te cl as si fi ed de li ve ry p oin t 供单位或个人

    7、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场所。 3 .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mu ni ci pa l sol id w as te cl as si fi ed co ll ec ti on po in t 供单位或个人用于向生活垃圾收集或运输作业单位交付生活垃圾的场所。 3 .5 归集 i nt eri or c ol le cti on 生活垃圾产生源内部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的活动。 DB 45 /T 1 89 6 20 21 2 3 .6 定时定点收集 f ix ed ti me a nd f ixe d po in t col le ct io n 规定 时间 段 内 在指 定 地点将 生活垃圾

    8、产生源 已 分类归集的生活垃圾 转移至 垃圾 转运或 贮存设施的 活动。 3 .7 监管条件 re gu la ri ty co nd it io n 产生生活垃圾的 各种 场所 采 用人工 或 机器设 备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收集 环节进 行管 控 , 使投放和 收集 环节处 于可 控状态 。 4 总则 4 .1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 促进 生活垃圾的 减量 化、 无害 化、资源化。 4 .2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分类作业应 落实 责任主 体 , 确立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制度 。 5 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 5 .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附录 A。 5 .2 生活垃

    9、圾产生源类别及范围见附录 B 。 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6 .1 一般要求 6. 1. 1 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 点 ( 容器)、收 集 点 的设置 应 方便 投放、收集和 运输 ,与定 时 定 点 相对集 中 收集 方式 、 垃圾分类收 运车辆 的 装载方式 相 匹 配, 不 妨碍消防 通 道 、人 群健康 ,与 环境 相 协 调 等 。垃 圾 分类投放屋、投放亭参见附录 C。 6. 1. 2 生活垃圾产 生源应 在 主要 出 入 口 等明 显 位置设 置分类宣传 栏,参见附 录 D。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 点 应配 套 设置分类投放 指 引牌, 因 场 地限制无法 设置的应利用 墙体 、宣传

    10、栏 等张贴清晰 的 指 引内容。 6. 1. 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 明显 的分类标志, 标志的设置应 符合 GB /T 1 9 09 5 的规定, 见附录 E。 收集容器及标志设置的要求见附录 F 。 6. 1. 4 生活垃圾产生源应 至 少设置 1 个 有 害 垃圾投放 点 , 有 害 垃圾投放 点 应设置 在 有监管条件的区域。 6. 1. 5 生活垃圾产生源(除公 共清扫 区域外)应 至 少设置 1 个大 件垃圾投放 点 ,提 供大 件垃圾 暂 存中 转等功 能, 并 根据大 件垃圾产生 量 与收集 频率确 定 大 件垃圾投放 点 规 模 , 竖立明显 标识, 公布 预约方式 和

    11、 电话 。 6 .2 商务事务办公机构 6. 2. 1 应 在 如主要出 入 口、 大堂 、 办 公区域的 每层楼梯处 、 电梯 口 等 适 当 位置设置不少于 1 组 可 回 收 物、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 2 0 L 40 L ; 各楼层 过 道每间隔 10 0 m 设置不少 于 1 组 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每间办 公 室 结 合面积或办 公人 数 , 在室 内设置不少于 1 组 可 回 收物 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或在室 外 共 用收集容器,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1 0 L 20 L ; 洗手 间 设置 小型 其 他 垃圾 收集容器,

    12、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2 0 L 40 L 。 6. 2. 2 应 在室 外区域如 道路两侧 、 绿地 、 停车 场 等 适 当 位置设置可 回 收物、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6. 2. 3 提 供餐饮服务 的, 应 在 如 食堂 、配 餐间等 区域, 设置 厨余 垃圾、 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食堂食品 加工区应设置废 弃油脂 收集容器、 油水 分 离 器 或隔油池等装 置, 有条件的可设置 小型厨余 垃圾DB 45 /T 1 89 6 20 21 3 处理设备, 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不提供餐饮服务的, 应在休息间、 茶水间 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

    13、他垃圾收集容器。 6. 2. 4 有条件的, 宜另外设置 可回收物和 有害垃圾细 分类收集容 器,如将可 回收物细分为 塑料收集 容 器、玻璃收集容器等,将有害垃圾细分为荧光灯管收集容器、废药品收集容器等。 6 .3 居民住宅区 6. 3. 1 不宜在楼梯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6. 3. 2 应至少设置 1 个可回收物 投放点。 高层楼宇群按照 1 50 0 户, 低层楼宇群按照服务半径 1 00 0 m 的标准设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的,应在公共区域竖立明显的标识,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 6. 3. 3 可根据需要 设置一个或 多个有害垃 圾投放点。 有物业管理 的住宅区应 设置在

    14、有监 管条件的固 定 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6. 3. 4 宜按照每 20 0 30 0 户为一 个点,设 置 固定分类投放点,其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 0 m, 每个 投放点 设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且只在规定时间段内对分类投放点放置 12 0 L 的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和2 4 0 L 的其 他垃圾收集容器进行归集和收集。 投放点应充分考虑居民投放、 管理责任人归集、 运输单 位收集的便利性,并在小区相关位置设置指路标识。 6. 3. 5 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 可设置误时投放点, 供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投放。

    15、6. 3. 6 不提倡生活 垃圾二次分 拣,有条件 的,可设置 小型厨余垃圾 处理设备 就地处理厨余 垃圾,在厨 余垃圾处理前可进行二次分拣,二次分拣点及就地处理设备的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 3. 7 露天设置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宜硬化、平整地面,宜设置挡雨棚。 6. 3. 8 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回收物收集点可设置在城中村区域内的开阔地方。每个收集点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特点, 每周安排 1 天固定服务时间,其他时间可电话预约回收;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宜以1 5 0 20 0 户为一 个点,且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 0 m ; 投放点的位置应

    16、避开居民大门,宜设置于主马路两边。每个投放点分别设置容积 12 0 L 的厨 余垃圾收集容器和 24 0 L 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露天的收集容器应加盖; 有害垃圾投放点可设置于村(居)委会内,并有专人负责; 城中村中商业服务网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城中村中餐饮 门店、菜市场及流动贩卖摊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应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数量和 容积应根据厨余垃圾的产生量确定。 6 .4 园林绿化场所 6. 4. 1 应在游人出入口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 2 0 L 。 6. 4. 2 大型园林绿 化场所(陆地面积不 小 于 100 hm

    17、 )应在 主 干道路 及人流量较大的 支路 , 每间隔 10 0 m 20 0 m 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 0 L 60 L ;小型园林绿化场 所( 陆地面积小于1 0 0 hm )应 在主 干道路及人流量较大的支路,应 每间隔 50 m10 0 m 设置, 单个收集 容器容积宜为4 0 L60 L 。 6. 4. 3 应在餐饮服务区域设置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 2 0 L。 6. 4. 4 应在游人休息处、商铺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 20 L。 6. 4. 5 办公区域垃圾分类设施按

    18、 6. 2 配置 。 6. 4. 6 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门岗、管理用房等。 6. 4. 7 应根据节假日期间人流量适当增加分类收集容器的摆放点和数量。 DB 45 /T 1 89 6 20 21 4 6 .5 交通物流场站 6. 5. 1 应 在月 ( 站 ) 台 、 乘车( 船 )区、 登 机 区及主要通 道 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 器,单 个 收 集容器容 积宜 为4 0 L 60 L 。 6. 5. 2 应 在餐饮服务 区域设置 厨余 垃圾、 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1 2 0 L 。 6. 5. 3 旅

    19、客等候 区应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等候 区 热水供 应 处宜 加设 厨余 垃圾收集容器。 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4 0 L 60 L 。 6. 5. 4 应 在洗手间 设置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6. 5. 5 宜在安检 口设置有 害 垃圾收集容器。 6. 5. 6 节假 日期 间 应适 当 增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摆 放 点 和 数量 。 6. 5. 7 在接 收 旅途 中产生的 混装 垃圾 时 ,有条件的应设置 二 次分 拣点 ,对 混装 垃圾 进 行分类。 6. 5. 8 产生有 害 垃圾的 货运 物 流 场 站 及 仓储 场所应设置有 害 垃圾收集容器。

    20、6. 5. 9 产生 厨余 垃圾的 货运 物 流 场 站 及 仓储 场所应设置 厨余 垃圾收集容器。 6 .6 商业服务网点 6. 6. 1 应 在电梯 口、 大堂等 公 共 区域及 办 公区域设置 可 回 收物、 其 他 垃圾收 集容器。单 个 收集容器 容 积宜 为2 0 L 40 L 。 6. 6. 2 应 在洗手间 设置 小型 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6. 6. 3 提 供餐饮服务 的, 应 在 主要 餐饮 区及 食品 加工区设置 厨余 垃圾、 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并应设置废 弃油脂 收集容器、 油水 分 离 器 或隔油池等装 置, 有条件的可设置 小型厨余 垃圾 处

    21、 理设 备就地 处 理 厨余 垃圾。不提 供餐饮服务 的,应 在休息间 、 茶水间等 设置 厨余 垃圾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6. 6. 4 产生 厨余 垃圾 的 经营 场 所如集 贸 市场 、 农 批 市 场,其内部 经营户 应设 置 厨余 垃圾 和其 他 垃圾 收 集容器,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1 0 L 20 L ;其 主要出 入 口应配置可 回 收物、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 120 L或 240 L ;其 销售 、加工、 库 存 等 场所应设置 厨余 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 积宜 为 120 L ,收 集容器的 数量 和设置 点 应 根据厨余 垃圾的产

    22、生 量确 定;有条件的 宜 设置 厨余 垃圾 处 理设 备 就地处 理 果蔬 菜 皮 等 。 6. 6. 5 提 供 住 宿 的场所如 酒 店 、 宾馆 、 旅 社 等 要 在客 房内设置 小型 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6. 6. 6 产生有 害 垃圾 的 批 发 或 零售 门 市 在 其 销售 、 库 存 等 场所应 设置有 害 垃 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 的 数量 和设置 点 应 根据 有 害 垃圾的产生 量确 定。 6. 6. 7 投放 点 的设置不应 影响 道路 的 畅 通和 商铺 的 正常 经营 。 6. 6. 8 各 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 积 及 数量 应 根据实 际

    23、垃圾 量 情况及 清运频率进 行区别设置。 6 .7 公共清扫区域 6. 7. 1 主 干道路 及人 流量较大 的 支路或路段每间隔 1 00 m 20 0 m 设置 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4 0 L或 60 L 。 6. 7. 2 次 支道路 及有 非 机动 车道 和人行 道 的 快速 路每间隔 20 0 m 40 0 m 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 容器,单 个 收集容器容 积宜 为4 0 L或 60 L 。 6. 7. 3 商 业 街 、 风貌街 等 繁华 区 每间隔 50 m 10 0 m 设置 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24、单 个 收集容器 容 积宜 为4 0 L或 60 L 。 6. 7. 4 河滨步 道 、 广场按 功 能和 人 流量大 小 设置可 回 收物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 器,单 个 收 集容器容 积宜 为4 0 L或 60 L 。 6. 7. 5 有条件的 保 洁 单位可 在 管理 间或 工 具 房,设置 有 害 垃圾收 集容器,收 集 清扫 作业 过 程 中的有 害 垃圾。 DB 45 /T 1 89 6 20 21 5 6 .8 医疗卫生机构 6. 8. 1 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6. 8. 2 应在主要出 入口、大堂 、电梯口、 每层楼梯处 等公共区域 设置小型可 回

    25、收物、其 他垃圾收集 容 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20 L 40 L,各楼层 过道尽头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间办公 室结合面积或办公人数,在室内设置不少于 1 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在室外共用收集容器, 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10 L或20 L; 卫生机构室外公共区域应在道路两侧、绿地、停车场等适当位置 设置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 8. 3 应在食堂、配 餐间等提 供餐饮服务 的区域设置 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和 其他垃圾收 集容器。应 在 休息间、茶 水间等设置 其他垃圾收 集容器,有就餐需求的位 置适当增加 厨余垃圾收 集容器。有 条件的可 设置小型厨

    26、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6. 8. 4 应在洗手间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2 0 L40 L。 6. 8. 5 应在有监管条件的区域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6. 8. 6 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门诊部、急诊部(非传染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区域宜根据面向公众的开放面积设置分类投 放点, 平均每 10 00 m 2 设置 1 处垃圾 分类投放点,投 放 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60 L; 住院部的病房(传染病等特殊病房除外)内设置小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宜为 10 L20 L。 楼层间设置厨余垃圾、

    27、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 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6 .9 工程施工现场和工业企业 6. 9. 1 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6. 9. 2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与生活垃圾明确分开。 6. 9. 3 应在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 9. 4 应在办公区域按 6. 2 设 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 9. 5 提供住宿的, 应 在住宿 区首层设置 可回收物和 其他垃圾分 类投放点,投 放 点的设 置不应影响 安 全通道的畅通。 6 .1 0 文化教育场所 6.

    28、10 .1 各级各类文化教育场所办公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 6. 2 设 置。 6. 10 .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在食堂、配餐间等区域,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食堂食品加工区应设置废弃油脂收集容器、 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装置, 有条件的可设置小型厨余垃圾 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就地处理设备及其生产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不提供餐饮服务的, 应 在休息间、茶水间等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6. 10 .3 每层楼卫生间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容积宜为60 L。 6. 10 .4 户外场所如人行道、学校操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 50 m 10 0 m

    29、 设置垃 圾分类投放点,投放点 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 L或 60 L。 6. 10 .5 教学及科研等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每栋楼首层可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宜细分类,如纸张、塑 料、玻璃等,单个收集容器容积宜为40 L或 60 L,投放点的 设置不应影响安全通道的畅通和 教学秩序; 实 验 室 产生的废弃 物应按照 GB 508 5 的要求鉴别; 属 于危险废物的实 验 室 废 弃 物的贮存应符合 GB 18 59 7 的要 求。 DB 45 /T 1 89 6 20 21 6 6. 10 .6 学 生

    30、宿舍 区( 楼 )出 入 口应设置可 回 收物、 厨余 垃圾、 有 害 垃圾和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单 个 收 集容 积宜 为 120 L或 24 0 L ; 每间 宿舍 内应设置其 他 垃圾收集容器; 宿舍 区( 楼 )的 楼层 过 道 不 再 设垃 圾收集容器;教 职 工 宿舍 区( 楼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按 6. 3 配置。 6 .1 1 其他场所 6. 11 .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点 的设置,应按本文件相 关 场所的规定 执 行。 6. 11 .2 其 他 场所的 餐饮服务 区域, 根据厨余 垃圾产 量 ,设 置 厨余 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容 积 可 根据 人 流量 选择 相应

    31、的规 格 ,见附录 D。 6. 11 .3 在水 域垃圾 上岸 点或水 域 保 洁 管理 站点 , 应设置 厨余 垃圾、 可 回 收物、 有 害 垃圾和其 他 垃圾收 集容器,容器容 积 可 根据 河 道保 洁长 度 选择 相应的规 格 ,见附录 D。 7 生活垃圾分类作业 7 .1 基本要求 7. 1. 1 工业垃圾、 医疗 垃圾、建 筑 垃圾( 含 装 修垃圾)、 绿 化垃圾不应 混入 生活垃圾收 运 系统 。 7. 1. 2 大 件垃圾、 厨余 垃圾和有 害 垃圾应与其 他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 开 存 储 和分类收 运 。 7. 1. 3 在保 洁 作业 过 程 中,应 注意生活垃 圾

    32、分类设施 的 维护 , 保 持 容器标志 清晰 。分类 收集容器应 密 闭 , 破损 应及 时 更换 。 7 .2 投放 7. 2. 1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 投放 至 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投放 时 应 避 免造 成垃圾收集容器 破损 、 翻倒 、 洒 落 垃圾、 滴漏 污水等 。 完 成投放 后 垃圾分类容器应及 时 复 位, 保 持 生活垃圾投放 点 及收集容器 干 净 整 洁 。 7. 2. 2 投放生活垃 圾 时 遇 投放 点或 收集容 器内有 异 物( 爆燃 物、 毒 品 、 病死 家 禽 、 受到 化 学 或 生物 危 险废物 污染等 ),应及 时 报告 相 关 部 门处 理

    33、。 7. 2. 3 因 自 然灾 害 造 成 环境污 染 ,并 因 恢复 城市 道路 、区域 原貌 所产生的垃 圾,对于 突 发公 共卫 生 事 件 受 控地 区,其投放应 符合环境卫 生主管部 门制 定的相 关 应 急 预 案 要求。 7. 2. 4 其 他 投放要求见附录 A。 7 .3 收集 7. 3. 1 各 生活垃圾产生场所应 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点 公示垃圾分类 指 引。 7. 3. 2 居民 住 宅 区的生活垃圾 采 用定 时 定 点 的收 运方式 。 7. 3. 3 保 洁 作业人 员 在进 行归 集作业 时 , 可对生活垃 圾的分类投 放 进 行引导 。必要 时 可

    34、 开 袋 检 查 ,对 未 按规定分类 或 分类不准 确 的,可引导其按要求分类。 7. 3. 4 有 害 垃圾的收集可 根据数量 、 种 类 商 定 具 体 收集 时间 、 频 次, 收集和贮存应 符合国家环保 要求。 7. 3. 5 大 件垃圾应 与其 他 生活 垃圾分别收 集,对收集 的 大 件垃圾 不应 随 意 堆 放,应存放 在指 定的收 集 场所。 7. 3. 6 保 洁 作业人 员 在 收集其 作业场所的生活垃圾 时 ,应配 备 专 门 的分类 转运 容器 或 设 备 ,对 已 分类 的生活垃圾 进 行分类收集。 7. 3. 7 生活垃圾收集的 时间 与 频 次应以不 影响 该场

    35、所的 正常 运 作为 原 则。 7. 3. 8 生活垃圾收 集应 防 止 二 次 污染 ,收 集结 束后 应及 时清 理作 业 现 场, 清 洁 收集容器 ,定期对容 器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7. 3. 9 设有生活垃 圾 二 次分 拣点 的场所 在进 行生活垃 圾分 拣时 不 得影响 区域 内的 环境卫 生,人行 道 、 DB 45 /T 1 89 6 20 21 7 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不应设置二次分拣点。 7. 3. 10 厨余垃圾收集应符合 CJJ 1 84 的规定 。 7 .4 运输 7. 4. 1 厨余垃圾和 其他垃圾应 日产日清,由 具备资格 的作业单位 分类转运至 指定

    36、的处理场 ( 厂), 转 运过程中应无滴漏、无洒落。 7. 4. 2 有害垃圾应 定期分类转运 至 有害垃圾 临时贮存 点,再从临 时贮存点运 至具备相应 资格的单位 进 行无害化处理。 7. 4. 3 大件垃圾应由具备资格的作业单位采取密闭式或有效的覆盖措施运输, 保持车辆外观干净整洁; 厢体应标注收运单位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等基本信息;运输过程中不应随意丢弃大件垃圾; 不应混合收运其他垃圾; 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对 大件垃圾的名称、 来源、 重量或数量等信息 进行登记,定期将登记资料交送属地主管部门。 7. 4. 4 收集点(装车 点)应配备专 门的运输车辆装载已分好类的生

    37、活垃圾, 不同类别垃圾进行分类装车, 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 装载量 不应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 确保厢体完全密闭、 无夹杂垃圾、 无污 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进入。 7. 4. 5 临时收集点( 装车点)应控制 作业时间 ,以不影响 周围的环境 及交通为原 则,装车时 应避免垃圾 落地,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对装车点的地面进行清扫,并定期消杀。 7. 4. 6 进入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 4小时 。 转运站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 洁, 每日作业 完毕后及时冲洗站区地面, 并定期消杀, 确保通风、 降尘、除 臭及隔声降噪等设备或措施连续稳

    38、定运行。 7. 4. 7 运输车辆应定 期 检修, 标识明显的 分类标识, 并保持功能 完好,外观 整洁;不应 在运输过程 中 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造成二次污染。 7. 4. 8 厨余垃圾运输应符合 CJJ 1 84 的规定 。 7 .5 处置 7. 5. 1 根据生活垃 圾成分、物 化特性,结 合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产 能状况及安 全性、经济 性,统筹安排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7. 5. 2 生活垃圾应按以下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应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有害垃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39、含有有害物质的应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或符合豁免条件的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厨余垃圾应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好氧生物 处理、饲料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 化处置。 7. 5. 3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DB 45 /T 1 89 6 20 21 8 A A 附录A (规范性)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见 表 A .1。 表A .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1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 和可循环再 利用的废弃 物,包括纸 张、塑料、 金属、 织物、 玻璃、电器 电子产

    40、品及 其他大件垃 圾等。 废金属:金属容器(化妆品、洗护用品、 食品饮料、 盆、 饭盒、 保温杯、 保温壶等) 、 金属餐具炊具(碗筷、汤勺、碟子、刀、 锅、 烤盘、 烧烤 架等) 、 五金工 具 (螺丝、 螺帽、榔头、电钻、卷尺、锁、钥匙、铰 链等)、金属用具(杠铃、哑铃、衣架、 晾衣杆、毛巾架、挂钩、园艺工具、手电 筒、相框、画框、票夹、美工刀等)、金 属玩具、金属文具、金属家具、自行车、 滑板车、金属登山杖、金属花架等金属用 品用具。 1.金属尖利器物应用硬纸包裹捆 绑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化妆品、 洗护用品、 食品饮料等 金属立体包装物(瓶、罐、盒等) 投放前,应清除残留物

    41、并用水洗 净、 晾干 (必 要时压扁) 后再投放 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以上可回 收物的内 容视废弃 物处理技 术的发展 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 再生资源 主管部门 将适时进 行调整。 废塑料:塑料容器(收纳箱、化妆品、洗 护用品、 食品饮料、 盆、 杯、 瓶、 袋、 桶、 盒、 膜等容器) 、 塑料餐具 (便 当盒、 碗、 匙)、塑料玩具(积木、拼图、车、海洋 球等)、塑料文具(笔的外壳、文件夹、 文件盒、 文件套、 画笔、 画板 ) 、 塑料日 用品(泡沫填充物、衣架、挂钩、相框、 画框、光盘、磁带、磁盘、唱片、剃须刀 架、尼龙网兜等)、塑料花架、有机玻璃 制品等。 1.化妆品、 洗护用品、

    42、 食品饮料等 塑料立体包装物(瓶、罐、盒等) 投放前,应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 净、 晾干 (必 要时压扁) 后再投放 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一次性塑料薄膜、 塑料袋、 食品 袋、 外卖餐盒、 食材托盘等塑料包 装清洗干净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 集容器, 如未清洗则投放至其他垃 圾收集容器。 3.贴有胶带的快递塑料外包装投 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且 通过物理手 段难 以 分离 的 复合 材 料物品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DB 45 /T 1 89 6 20 21 9 表 A .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续) 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1 可回

    43、收物 指适宜回收 和可循环再 利用的废弃 物,包括纸 张、塑料、 金属、 织物、 玻璃、电器 电子产品及 其他大件垃 圾等。 废纸类:报纸、杂志、书籍、宣传单、信 封、食品及物品等包装纸盒、购物纸袋、 蛋盒、方便面盒、一次性纸杯、一次性纸 餐具、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便条、 日历、 笔记本、纸箱、饮料盒、牛奶盒、 烟盒、利乐包装、不直接接触药品的纸质 外包装等。 废纸应折好压平,并用绳索捆牢, 回收时应避免受到污染。旧书籍、 刊物宜捐赠给有需要的人。 一次性 用品、 复写纸和被污染的纸巾、 厕 纸、 未明确后续回收利用途径的复 合材料包装物等应投放至其他垃 圾收集容器。 以上可回 收物的内

    44、容视废弃 物处理技 术的发展 和处理的 可操作性, 再生资源 主管部门 将适时进 行调整。 废旧纺织物:无纺布及帆布材质的包和手 提袋、纯棉类和涤纶类衣服、羽绒衣、床 上用品、 地毯、 毛巾、 纯棉类或涤纶窗帘、 桌布等。 1.废弃织物应捆牢后投放至废弃 衣物回收箱或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用于捐赠的废弃织物, 宜清洗干 净, 打包后自行送到民政部门设置 的捐赠点。 3.遮光布及遮光窗帘、 雨衣、 帐篷 等含防水涂料的投放至其他垃圾 收集容器。 4.受过污染、 无二次利用价值的废 旧衣布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冰箱、空调、吸油 烟机、 洗衣机、 热水器、 打印机、 复印机

    45、、 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电脑、熨斗、 电吹风、 手机、 电话、 U盘、 硬 盘、 数码配 件(网线、充电头、数据线、充电线等) 等。 1.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应投放 至可回收物投放点或单独设置的 收集容器内,不得自行拆解。 2.对于已损坏的电器电子产品, 不 宜自行拆解投放, 应投放至可回收 物收集容器,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 构拆解利用。 3.具备拆解利用资质机构拆解出 来的废弃电路板投放至有害垃圾 收集容器。 废弃家具: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 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 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等。 废旧家具不宜自行拆解, 应投放至 大件垃圾投放点、处 理 设施,或 预

    46、 约上门回收。 废玻璃:平板玻璃、玻璃容器(化妆品、 清洗用品、 食品、 饭盒、 杯、 瓶等容器) 、 玻璃桌面、玻璃茶几、玻璃窗、玻璃弹珠 等有色、无色玻璃制品。 玻璃容器应去掉瓶盖, 撕掉瓶身标 签, 清除残留物并用水洗净、 晾干 后再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防 止破损。 碎玻璃应先用纸包裹再用 胶带缠好, 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 DB 45 /T 1 89 6 20 21 1 0 表 A. 1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 续 ) 序号 生活垃圾种类 定义 具体内容 投放要求 备注 2 厨余 垃圾 指 易腐烂 、 含 有机 质 的 生活垃圾, 包括家 庭厨 余 垃圾、餐 厨 垃圾和其 他 厨余 垃圾 等。 废弃食材: 谷 物及其 加 工食品(未食用及 食用残 余 的 米 、 米 饭、 面 、 面 包、 麦 片、 豆 类等) 、 肉蛋 及其 加 工食品 ( 鸡肉 、 鸭肉 、 猪肉 、 牛肉 、 羊肉 、 蛋 、 动 物内 脏 、 腊肉 、 午 餐 肉 、 肉 干及 小块 的 动 物 骨 头等)、水 产及其 加 工食品 ( 鱼 、 虾 、 蟹 、 鱿鱼 等) 、 蔬菜 ( 绿叶菜 、 根茎蔬菜 、 菌菇 等)、废 弃食用 油脂 等。 厨余 垃圾应当 滤出 水 分 后投放, 不 得混入 木、 竹 、 塑料等 不易于腐烂 的物品, 不得与承 装容器 混合 投 放。 以上 厨余 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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